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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翼而飛的5000萬

2013-07-05 16:44海瑰
檢察風云 2013年13期
關鍵詞:錢款開戶申請書

文/海瑰

不翼而飛的5000萬

文/海瑰

儲戶張先生在銀行存入5000萬人民幣,當天就被通過網絡劃走,直至犯罪分子落網,張先生才知道巨額存款已經消失。在儲戶不知情的情況下,銀行賬戶內的錢款就被盜劃。是儲戶自己沒有足夠注意,還是銀行的失職?

這起案件發生在2008年年底。2010年,涉案詐騙團伙的犯罪分子賈某、張某、尤某、任某分別被判處死刑緩期、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等,然而贓款卻遲遲難以追回,使得張先生心急如焚。五年來,張先生一直多方追索自己的錢款未果,最后,他將涉案銀行告上了法庭。

如此巨額的財產損失,銀行是否會買單?又是否應該買單?這個問題,在2013年4月底,長寧區人民法院給出了答案。法院的判決結果給整個案件畫上了句號,同時也為誰是誰非定下了基本的基調。然而,面對近2000萬的賠償款,銀行似乎有話要說……

可疑的400萬息差

面對儲戶張先生的起訴,銀行方面列出了一些事實,意在說明張先生與劃走他賬戶內錢款的詐騙團伙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而這些聯系也確實令人浮想聯翩。

在張先生開辦賬戶并存入5000萬元的當日,一筆由犯罪分子名下賬戶轉出的400萬元,打入了張先生在本行的另外一個賬戶。而這筆錢,后來犯罪分子供認是作為“息差”支付給張先生的。也就是說,張先生在銀行存入5000萬元,最初就是為了獲取非法高額利息而與犯罪分子形成借貸。銀行由此可以當然地推測,張先生不僅與犯罪分子相識,而且存在不正當的利益關系。銀行認為,張先生的這種行為本身就違反法律規定,即使錢款被盜劃,也是其自身所造成,不該歸罪于銀行。

銀行方面根據這個事實得出結論,這筆5000萬錢款的實際用資人便是該詐騙團伙。張先生與該團伙相互串通勾結,存入5000萬原本就是為了供該團伙使用,所以,錢被劃出,也應該在其意料之中,并不違背他的個人意志。退一步講,即使張先生是真的被詐騙,那么他自己對犯罪分子的情況未予核實,完全依照指令行事,錢款被騙也屬于自食惡果。

此外,銀行還提出,張先生簽署的開戶申請書上明確載明“開通網上銀行、對外轉賬功能及U盾序號”,而且有張先生自己的簽字確認。在開通業務之后,銀行并不知道U盾是否落入犯罪分子手中,錢款又是否被通過網銀盜轉??傊?,銀行沒有任何過錯,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誰申領了“U盾”

在銀行言之鑿鑿的同時,儲戶張先生卻劍指銀行存在違規操作的現象。他稱,自己并沒有開通網銀的意愿,也只在《個人開戶申請書》的第一聯上簽了字。當時銀行指派了一名職員尤某為他服務,尤某收取了《開戶申請書》和他的居民身份證等資料,替他到柜面去進行了操作,其過程中很可能存在暗箱操作。事后證明,尤某假借他的名義在“網上銀行”欄目內“注冊”、“開通對外轉賬功能”和“申領U盾”選擇框內打鉤,還在此欄目中偽造了他的簽名。張先生說,就是這名銀行職員偷偷拿走了申領出的U盾,隨后用以盜劃錢款。

張先生拋出的這個重磅線索,瞬間讓銀行陷入了重重嫌疑之中。據張先生描述,尤某不僅身著該銀行制服,而且在銀行內來去自如,與其他工作人員關系密切。是職員監守自盜,還是銀行本身知法犯法?對此,銀行方面要怎么解釋?

銀行方面承認,根據相關規定,辦理手續需要儲戶本人確認后簽字,但認為申請書上的簽名是張先生本人所簽,不可能存在偽造的現象。對于犯罪分子尤某是銀行職員的說法,更是嚴詞否認。

事實上,根據公安機關的訊問口供,尤某供述,他確實在該銀行柜面工作過,但已經辭職。由于他與行內工作人員比較熟悉,因而獲得了許多便利。銀行雖然規定開通U盾必須客戶本人到場,但因犯罪分子尤某是“熟悉的行內人員”,業務部門也就放松了警惕。

尤某非常了解銀行的工作流程,明白手續需要客戶在看過打印材料之后才簽字確認,為了順利辦出U盾又不被察覺,他將張先生請到貴賓室,先填寫好開戶資料,然后再由他將開戶資料等物交到柜面辦理。在此過程中,張先生則仍在貴賓室等待。

與銀行方面的判斷恰恰相反,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的鑒定結果證明,張先生在開戶申請書第二聯上的簽名系尤某假冒。

據此,儲戶張先生進一步強調,銀行首先對于被辭退人員管理不善,其次沒有確認辦理手續的是否為客戶本人,而且還擅自將U盾交給犯罪分子尤某,存在違規操作,而這才是真正為詐騙打開了方便之門。

另一高招:“四不”承諾書

銀行與儲戶張先生互不買賬,彼此都有把柄在手,讓案件中的歸責問題一時顯得難以判斷,而公安部門對詐騙案的偵破,使情況有了實質進展,此案隨后進入公訴程序并判決。(2010)滬一中刑初字第96號刑事判決書認定,2007年至2009年間,此詐騙集團為謀取非法利益,經分別結伙和預謀,以虛構的銀行高息誘使被害人張先生等人至銀行開戶及存款。

原來,2008年年底,張先生經人介紹獲悉了一個銀行高息攬儲業務。該業務8%的息差比讓他非常心動,而銀行的資質與信用也使他覺得很可靠。在利益的誘惑下,張先生輕信了詐騙團伙的謊言,在商討過后,他隨犯罪分子任某到銀行開戶并存入5000萬元。

在銀行,另一名犯罪分子尤某喬裝打扮等待已久。他利用曾在該銀行工作所得的便利,假裝工作人員接待了張先生,并將其帶到了位于二樓的VIP室。期間,張先生親自填寫了《個人開戶申請書》,之后留在VIP室等待,而尤某則利用經手申請書和身份證等開戶資料的機會,假借張先生名義在申請書第二聯“網上銀行”欄目內的各個選擇框中打鉤,還代張先生簽了字。此后,尤某從銀行工作人員處領取了張先生的銀行卡和U盾,但僅將銀行卡交給了他。

當天,犯罪團伙就利用U盾登陸網銀,將張先生賬戶內的5000萬元劃出,再向張先生的另一賬戶內注入所謂的“息差”400萬元。

在本案中,犯罪分子還使出了另一個“高招”。為了防止張先生知悉賬戶內金額的變動情況,他們讓張先生簽署了一份主要內容為不提前支取、不查詢、不轉賬、不開通網上銀行等的《承諾書》。

事后,張先生居然一直信守著這份承諾。要不是這個詐騙團伙在2009年因被人舉報而東窗事發,張先生恐怕還被蒙在鼓里。

巨款追討之漫漫路

5000萬,一般人難以想象的天文數字,一朝被騙,張先生怎能不抓心撓肺。五年來,他通過多方途徑,想要追回錢款,然而,等待刑事案件的偵破、贓款的退回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更何況,犯罪分子如果將錢款轉移或者花用,追回的難度則可能更大。

除了犯罪分子的蓄意詐騙之外,張先生當然地將案件的發生歸罪于銀行的違規操作——若不是辦理開戶手續時的漏洞給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機,他的5000萬不可能如此輕易地就被盜劃。在與銀行百般商討無果之后,張先生于2012年9月向長寧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銀行賠償其存款本金損失4600萬,另外,他還主張按貸款利息計算自開戶之日起的利息損失1000余萬元。2013年1月初,由于張先生收到了對犯罪分子的追贓2600余萬元,故將存款本金訴求降為1900余萬元。

而在賠償問題上,銀行方面又提出了新的說法,認為張先生的最終受損金額有待退贓完成后方能確定,至于賠償多少應該屆時再予討論。

銀行的提法并未得到法院的認可。4月底,長寧法院結合案件事實與法律依據,判決該銀行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張先生存款本金人民幣1984萬元,并按活期存款利率支付相關利息。利息的計算,自開戶之日起至2600余萬贓款追回之日止的期間,以4600萬為基數,而自贓款追回之日起,則以1984萬為基數。

就此,張先生的5000萬損失終于得到了完全彌補。

(本文謝絕轉載、上網)

編輯:薛華 icexue0321@163.com

法官說法

面對如此巨大的標的額,如此復雜的案情,主審此案的長寧法院法官經過詳細梳理,確定了案件的爭議焦點:

儲戶張先生按照銀行的規定遞交開戶申請書,銀行為其辦理了開戶手續并發放銀行卡,張先生隨后向卡內存入5000萬元,雙方之間的儲蓄存款合同關系依法成立并生效,應受法律保護。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一、雙方對存款被提取是否存在過錯及責任如何認定?二、張先生對其賬戶內存款被轉賬提取是否知曉、是否認可?是否明知實際用資人的存在?三、張先生主張貸款利息是否合法有據?四、刑事追贓是否影響張先生對銀行主張民事權利?

關于爭議焦點一,根據相關規定,客戶開通銀行賬戶時需本人到場核實,而銀行工作人員卻違規辦理業務,并擅自將銀行卡、U盾等物直接交給犯罪分子,直接導致犯罪分子網上轉賬的行為得以實施,所以銀行方面存在完全過錯。

關于爭議焦點二,生效的刑事判決中認定的犯罪分子是虛構銀行高息攬儲業務,根據判決書認定的事實及現有證據,無法認定張先生明知該業務非銀行業務,也無法認定他有將5000萬交付實際用資人使用的意思表示,或曾與實際用資人形成合意。

關于爭議焦點三,由于張先生在開戶時未與銀行約定開立定期存款賬戶,所以應為活期賬戶。據此,張先生主張按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爭議焦點四,法院認為,在儲蓄存款合同關系中,儲戶將資金存入銀行后,享有依據儲蓄存款合同向銀行主張本息的債權。所以,張先生無需等待最終受損金額的確定,就可以向銀行主張債權,至于已領取的追贓款,則可以抵扣存款本金。而銀行方面可以在向張先生清償以后,就其清償部分享有在刑事案件中主張追贓款發放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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