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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路癥”不控制,當心攤上大事

2013-08-02 00:50楊學友
人民交通 2013年8期
關鍵詞:汪某田某潘某

欄目主持:楊學友

1973年入伍,1987年轉業到錦州市人民檢察院?,F為三級高級檢察官。

“路怒癥”,顧名思義就是帶著憤怒開車。隨著私家車快速增多,因駕車、停放引發的情緒沖突、交通事故也越來越多。據調查顯示,54.50%的消費者認為“路怒癥”不僅有害身體和心理健康,更易引發交通事故,甚至“攤上大事”。下面案例足以給“路怒癥”者敲響警鐘。

一、暴力拒查,無嚴重后果也涉嫌妨害公務

案例:2月21日(春節期間)晚23時許,于某駕駛一輛轎車經過市郊一處檢查站時,現場交警正對途經的車輛逐一進行檢查,前面道路上停了10余輛車等待接受酒精檢查。于某近日來因妻子鬧離婚一事一直心中不順,深夜又急于回家,便匆忙向前擠去。一位交警手持警示棍示意其停車。他降下車窗玻璃告訴交警說,自己沒喝酒,交警示意他有沒有都得接受檢查。于某心生怒氣,憤怒中的他突然加大油門從民警身邊狂飆而去,將執勤交警剮倒致其左手被擦傷,而后逃離。近日,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并被刑事拘留。于某將承擔何種責任?

主持人評析:于某涉嫌構成妨礙公務罪。無論于某是否為酒駕,也無論其拒絕檢查行為是否給執行公務者造成嚴重傷害等后果,只要以暴力形式(拒絕接受檢查)妨害公務,就可構成妨害公務犯罪?!缎谭ā返诙倨呤邨l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于某無視國家法律,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其行為構成妨礙公務罪。

二、被罵后怒撞其車,涉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案例:2012年12月初某日,馮某臨近下班時間開車去幼兒園接兒子,因車多路窄,馮某在靠近幼兒園一側狹窄的路邊低速行駛,盡管他小心翼翼,還是與先停在路邊一側的章女士的新轎車后視鏡相剮,不等馮某開口道歉,章女士破口大罵,爭吵中,馮某怒火突生,一氣之下開車打輪斜著車身撞向章女士的愛車。事后,章女士因修車共花費7350元。馮某應承擔何種責任?

主持人評析:如果章女士修車花費7350元是恰當合理的,馮某不僅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還涉嫌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缎谭ā返诙倨呤鍡l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較大的立案標準為5000元)。本案,馮某在與章女士發生相剮碰爭吵后,再次啟動車子故意撞向章女士的新車,導致章女士直接經濟損失超過5000元,已經涉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

三、“斗氣車”即使未追尾,也同樣涉嫌危險駕駛罪

案例:黃某駕駛的豐田越野車在市郊區公路的一段彎路減速行駛時,被陳某的小轎車超過。黃某一氣之下,突然加速,毫無預兆地從中間車道切至快車道,而后猛踩油門,在陳某的小轎車前面不停地按“S”型路線行駛,經過一處紅燈路口后,不甘示弱的陳某與黃某越野車開始上演瘋狂“互斗”。期間,雙方還搖下車窗玻璃相互粗口對罵。而這一切均被恰好路過此處的交警巡查車錄像記錄下來。事后,黃某與陳某被公安機關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黃、陳二人非常驚愕,自己只是與對方互不相讓,并未造成交通事故后果,怎么會構成犯罪呢?

主持人評析:強行切線或者強行阻止別人切線,是一種常見的“路怒癥”表現。若斗車至追尾,從結果上看似乎一樣,但追尾事故如果是前車因超車、變道后又急剎車導致的,其處理結果完全相反,應由前車負全責。

更為嚴重的是,若因“路怒”等主觀情緒而斗車、飆車,不僅違反了交通法規,還涉嫌危險駕駛罪?!缎谭ā沸拚福ò耍┑诙幎ǎ涸凇缎谭ā返谝话偃龡l(交通運輸肇事罪)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結合本案,黃某、陳某相互追逐競駛,雖然未造成交通事故,但相互斗氣,反復追逐,已構成“情節惡劣”情形,涉嫌危險駕駛犯罪,將面臨被判處六個月以下拘役并處罰金的處罰。

四、妨害公務致人傷害,涉嫌故意傷害或殺人罪

案例:潘某駕駛小轎車在某站前綜合治理區拉乘客,因違規停車被執勤交警詢查。執勤的交警要求潘某出示證件,無運營證又違章停車的潘某以套近乎手段進行糾纏,不肯出示相關證照。當交警要求潘某到大隊配合調查時,潘某欲棄車而逃,被早有防范的交警攔住。潘某情緒失控,威脅交警讓路未果后,竟惱羞成怒,動手毆打該交警,并咬傷交警右手拇指。事后經鑒定,交警右手拇指攣縮畸形,不能對指和握物,已經構成重傷害程度。潘某被檢察機關以故意傷害罪批準逮捕。

主持人評析:《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潘某對執行公務的交警進行毆打、咬手指行為已經涉嫌構成妨害公務犯罪,其中,咬手指行為又導致交警重傷后果。那么潘某涉嫌構成妨害公務罪和傷害罪,依據刑法理論,妨害公務罪中的暴力手段如果觸犯其他罪名的,如暴力致人重傷而觸犯故意傷害罪的,原則應從一重罪――故意傷害罪論處。

五、“路怒”撞車后“積極逃逸”,無罪變有罪

案例:2012年11月的一個雨雪天夜晚,田某駕車在一路口處準備下鄉路過村莊時,對面的汪某騎摩托車搶道行駛過來,田某立即心生怨氣,一怒之下未打輪讓行,汪某的摩托車當即被擠下路邊深水溝中,身負重傷的汪某強挺著爬起來并與田某對打起來,田某將汪某推向深水溝中,看也未看一眼,匆忙開車前行。汪某因傷勢過重又不會游泳,溺水身亡。田某被抓獲歸案,檢察機關對田某以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

主持人評析:田某與汪某窄路相遇因心生怒氣而互不讓路,導致交通事故;在隨后的相互撕打中,田某又殘忍地實施了將重傷者汪某推下深水溝和“積極逃逸”行為,導致汪某溺水身亡。所謂積極逃逸,是指肇事者在肇事后逃逸之際,又采取了積極手段或措施,至被害人于死地后逃離,構成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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