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英芝 逯元堂 徐順青
1 吉林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吉林 長春 130012 2 國家環境保護部規劃院;北京 100012
加強環境監察隊伍建設很大程度上依賴于人員素質的綜合提高,而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數量的日益增多,對環境監察執法人員數量的需求也不斷增加,因此,根據社會發展形勢建立環境監察人員數量需求預測模型,對環境監察隊伍的整體建設和運行保障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環境監察人員數量預測系統具有定量數據少、響應作用因素復雜的特點,監察執法次數等關鍵性指標數據具有不完備或不確定性,只能將影響環境監察人員數量配備的一切隨機過程看作是在一定范圍內變化的、與經濟發展有關的配置過程。因此,將日常環境監察執法、各種專項行動執法和不定期檢查等一系列離散的原始數據整理成具有相對規律性的數值,以此建立全省環境監察人員數量需求預測模型。
預測內容分為固定和變動兩部分的人員需求,既固定人員數量加變動人員數量需求之和為環境監察人員總數量需求。根據以上思路建立經濟—任務—人員需求的測算模型。
(1)固定人員數量確定
各級環境監察機構的領導和辦公室構成相對獨立,與任務量等關聯不緊密,因此固定人員概化為環境監察隊長及辦公室人員,通過調研類比,按平均1正3副共4名環境監察隊長,辦公室主任、12369接線員、日常文秘工作共3名人員,排污收費核算人員3人,合計固定人員編制平均需求為10人。
(2)變動(現場執法)人員數量確定
根據環境監察執法工作要求,將環境監察工作領域概化為固定的日常執法和不定期的專項行動,結合環境監察執法企業數量、現場執法頻率來估算年度執法次數,再根據現場執法人員配置要求,結合執法周期,估算跟經濟總量相關的人員數量需求,建立經濟指標與執法次數關聯模型。
其中,企業數量采用規模以上企業數量,構建灰色模型進行預測。
灰色GM(1,1)是最常用、最簡單的一種灰色模型,它是由一個只包含單變量的微分方程構成的模型,是GM(1,N)的一個特例,GM(1,1)模型法由于具有所需數據少、計算量小的優點而得到廣泛應用,因此利用灰色GM(1,1)模型對規模以上企業進行預測?;疑A測預報不是把觀測到的數據序列視為一個隨機過程,而是看作隨時間變化的灰色量和灰色過程。通過累加生成和累減生成,逐步使灰色量白化,從而建立相應于微分方程解的模型并做出預測。
根據吉林省2005-2010年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的數量變化情況,建立GM(1,1)模型,對“十二五”期間全省各年的企業數量進行預測。
(1)對原序列作準光滑性檢驗。當k>3時,p(k)<0.5,滿足準光滑性檢驗,符合檢驗條件。原序列作準光滑性檢驗值見表1。
表1 原序列光滑檢驗值
(2)檢驗生成序列X(1)是否具有指數規律,檢驗值見表2。
表2 生成序列指數規律檢驗值
當k>3,1<σ(1)(k)<1.5,滿足指數規律,可以建立GM(1,1)模型。
(3)建立模型
用matlab程序運算,得參數估計值為:a=[-0.1627,2621.1]T,則GM(1,1)預測模型為:
(4)模型還原
設年份代表值為y,則模型對應的k值可以表示為y-2005,即k=y-2005。所以,預測模型的年份表達式為:
(5)模型檢驗
根據預測模型計算模擬值,經計算得平均相對誤差為3.43%,可見模型擬合精度較好,可以用來進行預測。
(6) GM(1,1)模型預測結果
運用建立的灰色GM(1,1)模型,對吉林省“十二五”期間(2011-2015)期間各年度的規模以上的企業數量進行預測。
參考《環境監理工作制度》要求和環境監察執法工作需求,設污染源企業的總數量為X,重點污染源企業數量為A,按照2010年數據估算,重點源占企業總數的比例為5.2%,即A=0.052X。一般污染源企業數量為X-A,即0.948X,建設項目、限期治理、自然保護區等其他不定期執法次數為B,從而得出執法頻率:
(一)縣級環境監察機構執法頻次
每年重點污染源企業環境監察執法次數為12A,一般污染源企業環境監察執法次數為4(X-A),建設項目、限期治理項目、自然保護區等其他不定期執法次數為B,因此縣級環境監察機構年執法次數為:
12A+4(X-A)+B=8A+4X+B
(二)市級環境監察機構執法頻次
市級環境監察機構重點對國控、省控、市控重點污染源開展執法工作,執法頻次為12A。在此暫不考慮到其他專項執法等。
(三)省級環境監察機構執法頻次
省級監察機構重點對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開展執法工作,其中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占全省重點污染源數量的比例約60%(按照2010年國控污染源101家,省控污染源96家,市控污染源123家計算),執法頻次為12A*60%=7A。在此暫不考慮到其他專項執法等。
(四)省、市、縣合計環境監察執法頻次
根據《環境監察辦法》規定,現場監察人員不得少于2人,按2名執法人員和1名司機共3人為1個執法組,根據調查統計平均每組每天執法2次,每月執法20天,年執法240天,從而得出現場監察所需執法人員數量R:
其中:R——現場監察所需執法人員數量(人);
X——規模以上企業數量(個);
B——其他不定期監察執法次數(次);其他執法包括建設項目、限期治理項目、自然保護區等,以及群眾舉報的污染源、機動車尾氣、禁鳴路段噪聲治理、水源地現場監察、專項行動、抽檢等不定期現場監察。
全省環境監察執法總人員需求模型為:
其中:Q——環境監察機構所需人員數量,(人);
X——規模以上企業數量X,(個);
B——其他不定期監察執法次數(次);其他執法包括建設項目、限期治理項目、自然保護區等,以及群眾舉報的污染源、機動車尾氣、禁鳴路段噪聲治理、水源地現場監察、專項行動等不定期現場監察。
根據實際調研情況和環境監察執法工作任務量經驗統計,重點源及一般污染源執法次數(5.4X)占總執法次數的比例約為15%,設這個比值為C,按照此平均數計算,除重點源及一般污染源執法外,其他不定期執法次數占總執法次數的比例約為85%,即為:
全省監察執法人員總量需求模型為:
其中:Q—y年度全省監察人員總需求;
y—目標年度。
根據(式6),計算出2011年度全省環境監察執法人員數量需求至少2364人,與2011年全省實際環境監察人員數量2558人相近,與2011年全省環境監察人員編制數量1590個相比,環境監察人員編制數量還有相當大的缺口。根據公式預測,2015年度全省環境監察執法人員數量需求約3920人左右,在現有編制基礎上還需增加1362個左右的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