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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行商之保商制度初探

2013-08-15 00:46蔣智慧
黑龍江史志 2013年11期
關鍵詞:外商海關制度

蔣智慧

(黑龍江大學 黑龍江 哈爾濱 150080)

清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和蘭(荷蘭)以助剿鄭氏功,首請開海禁通市,許之?!盵1]自此開放歐商貿易。清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一口通商,使得廣州成為全國唯一一個對外貿易的地區。由于外國商人來華貿易者日益眾多,行商也就應運而生了。行商出現后,其制度隨著時間不斷完善,最終成為聞名中外、影響中外百年的一個政治商業團體。清代廣州行商制度是清政府管理經營和控制對外貿易的制度,是封建壟斷的特殊制度。行商幾乎壟斷了當時全國的對外貿易,只有行商是官方承認的有資格跟外國商人做生意的商人,具有“半官半商”的性質,也有人稱其為“官商”。行商的這種“官商”性質使得行商的職能不同于普通的商人,保商制度就是“官商”的職能之一?!氨I虒τ谕馍碳捌浯?、水手之一切行動即負完全責任?!盵2]保商的目的就是擔保歐商端正守分。清政府用這一制度手段來加強對外商及對外貿易的管理。這一制度一直影響著行商制度并成為行商制度崩潰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保商制度的產生及其內容

保商制度是清王朝為管理外商而產生的,是一種“以商制夷”政策。清海禁政策雖然解除,但是那種“夷人”滋擾生事,不易管理的觀念還在,“夷人生事”的情況還在,加上海禁解除后,來華的商人越來越多,他們的衣食住行,貨物買賣等現實問題的出現,這樣一來,如何妥善管理來華的外國商人便提上議事日程。王爾敏先生在《五口通商變局》中有:“蓋非朝貢之國家,商船日多,即格于規制,不能使之居停懷遠驛所附房屋,貿易貨物,往往稽延時日。則唯民營行??蓵杭木?。此類華人經營入出口貨之行棧,自然形成其擔保食住以及對官家擔保其安分善良之保商。是以行棧居留,保商關系最大,而保商制度之形成亦與此有關?!?保商制度就是把“保甲制度”“連坐制度”等封建制度加以改造運用于保商與外商之間,外商生事“保商”即負連帶責任。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洋商承攬夷貨,動輒數十萬兩,承保稅餉自數萬兩至十余萬兩不等,責成綦重,非實在殷實誠信之人,不克勝任”4而保商俱是從行商之中挑選出來,更為殷實更為誠信的人,這樣的人才有資格成為保商。由此確立的保商才能夠更好的完成“保稅”這一基本的任務,以及擔保歐商端正守分這一基本目的。

保商制度的內容主要包括兩方面:1、行商保外商?!氨!笔菗5囊馑?,行商保外商有“外?!敝Q?!巴鈬只洉r,先須在十三行中選擇一人為“保商”,保商對于該外商及其船舶、水手之一切行動即負完全責任?!?外商抵達廣州后,只須在行商中選擇一人為自己的保商,然后將船中貨物全部交給此保商,保商承包此外商進出口全部貨物的銷售與采購,外商不得私自買賣貨物,船中貨物只交保商手里,只與保商進行貿易。也可與其他行商或商人交易(有貨物種類限制),但是這須得行商書面加保。外商在華的一切行動都是由保商保證,外商的活動范圍以及活動方式都是受限制的。2、行商之間互保。行商之間互保即“內?!?。行商為一個整體,行商之間連帶擔負外商債務及政府課稅。凡有一行破產倒閉,其他行商則受其連累,分期付款為其還債,是為互保?!扒∥迨辏?791年)四月二十九日,以豐泰行行商吳昭平拖欠夷商銀兩二十八萬九千一百余兩,乾隆帝諭令將吳昭平革去職銜,從重發往伊犁當差,查封家產。所欠銀兩,先由關稅盈余銀兩墊付,再令各行商分限繳還?!盵6]“由于行商系屬連帶負責,每有一行倒閉,即須連累通行,以致舊債未清,新債復至;且多有受意外賠累者?!盵7]

二、政府之壓迫、海關之勒索

清政府對在華的外國商人管制甚是嚴格。外商軍艦不準駛至虎門以內,各商館不得使用八人以上之華人,外人不能與我國官吏直接交涉,不得在廣州過冬,甚至還有婦女不得入商館,不許泛舟江上,不許做轎子等等規定。一旦外商觸犯了的法律,“不獨該夷商照新例懲辦,并保辦洋商亦于斥革治罪[8]”進而連累保商?!凹螒c十二年(1807年),Neptune船與中國海關官員互毆傷害,保商盧茂官被南??h監禁,并備受苦楚。嘉慶二十一年(1816年),公司買辦直入城門遞稟,行商又被懲罰?!盵9]這樣的實例比比皆是,保商常因外商違法犯紀斥革治罪。

行商壟斷全國的對外貿易,借此取得巨大財富。這種依靠政府特權所獲得的巨大利潤,必然要以各種形式回饋給政府。于是廣州對外貿易成為了各級官吏及皇帝的小金庫,每個人都盡其所能的壓迫勒索。而行商中殷實的保商,更是被勒索壓迫的的對象。馬士對于粵海關監督是這樣描述的,“典型的,也是最肥的關務官職就是廣州的粵海關監督,掌管廣東沿海各口和珠江三角洲的航運及征稅事宜?!盵10]“每個海關監督在三年任期內所能做的一切就是盡量飽其私囊”[11]“海關監督功績之大小,視其滿足皇帝私人定額的能力而定”[12]除日益加重的關稅外,還須以貢銀、軍需、河工、剿匪、饑荒、水旱災害、皇上萬壽慶典、外國債務等各種名目進行“捐銀”,官吏也常借這些名目營私舞弊,大發其財?!皬V東督撫及粵海關監督每年呈進貢品,俱令洋商采辦物件賠墊,價值積習相沿,商人遂形苦累?!盵13]“道光十年(1830年),東裕行正在起貨之際,突奉海關勒令停止……謂海關之所為,無非欲得一萬兩之禮銀而已?!薄暗拦馐辏?832年),海關又藉口順泰行走私,將該行行商監禁,勒索贖款?!盵14]

三、行欠問題

《南京條約》中:五、凡大英商民在粵貿易,向例全歸額設行商,亦稱公行者承辦,今大皇帝準以嗣后不必仍照向例,乃凡有英商等赴各該口貿易者,勿論與何商交易,均聽其便;且向例額設行商等內有累欠英商甚多無措清還者,今酌定洋銀三百萬銀元,作為商欠之數,準明由中國官為償還[15]。這里的“商欠”就是行商拖欠外商的債務。保商因其直接接觸外商,與外商的貿易關系,受利益的誘惑,進行貨物賒購,賒欠貨款,借高利貸,導致利上加利,無法償還?!把笊掏锨芬娜算y兩,總由夷人于回國時,將售賣未盡物件作價留與洋商代售,售出銀兩,言明年月,幾分起息,洋商貪圖貨物不用現銀,輒為應允。而夷人回國時,往往有言定一年,托故不來,遲至二三年后始來者,其本銀既按年起利,利銀又復作本起利,以致本利輾轉積算,愈積愈多,商人因循負累,久而無償”[16]再加上行商面臨清政府的苛捐雜稅、官吏的勒索等使行商難以承受,也進一步加劇了行商們向外商高利貸借款的步伐。

“由于歐西各國放債利息甚微,而廣東利息甚高,外商視為最不易得之利息,在行商視之則猶以為低微,故歐人樂于放債?!盵17]數額巨大的商欠也就形成了,而商欠的直接后果就是導致破產。清政府雖三令五申不得向外商借款,甚至給予違者嚴厲懲罰,但并沒有有效阻止外商和行商之間的借貸關系。在發生外商投訴行商拖欠債務的情況下,清政府一般勒令有欠債行商變賣家產予以還債,不足部分由全體行商均攤,若還是不足,為維護“天朝臉面”以及將這種民事糾紛、民間欠債上升到政府外交層面,導致有的債務甚至由政府償還。由于政府對此事件的高度重視及處理方法,這些行商們被迫替他人還債,苦不堪言。

初設保商,是從行商中挑選身家殷實之人充當。舉凡成為保商,無限榮耀,無限商機。但至后期,竟無人愿意出任保商。擔任保商給這些商人的生存帶來極大壓力。道光九年(1829年),總督令舊商聯保新商,行商亦急于多結同行以分責任;但竟無一人肯出任行商者。[18]行商破產的原因固然離不開政府關稅日益加重,經營不善,無法適應激烈競爭,以及其自身生活奢靡浪費,鴉片戰爭帶來的影響與破壞等原因。但是行商充當保商這一制度卻是行商破產及行商制度崩潰覆滅的主要原因之一。行商保外商及行商之間互保,是一大弊端。外商違法亂紀至“保商”入獄罰款,官吏借“保商”之名進行勒索,外商乘機向“保商”高利貸貸款,“保商”為破產“保商”償還債務等等,如此沉重的負擔,“保商”如何背負,更別提朝廷日益加重的稅賦,為皇室進貢的貢銀、貢稅、貢物,以打仗、修堤、剿匪等各種名目的“捐銀”,向海關官吏等行賄以求生存等等。這些壓力壓在這些“保商”身上,無法緩解,最終只有集體破產這一條道路可走,行商制度也就崩潰覆滅了。

[1]清史稿(關外本)卷一五九志第一三四

[2]梁嘉彬:《廣東十三行考》,廣東人民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44頁。

[3]王爾敏:《五口通商變局》,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6年9月,第99頁。

[4]梁廷 《粵海關志》(卷二十五第15頁)。

[5]梁嘉彬:《廣東十三行考》,廣東人民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44頁。

[6]南炳文白新良主編、白新良撰:《清史紀事本末·第五卷·乾隆朝》,上海大學出版社,2006年6月,第1717頁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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