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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媒體與司法的關系——以藥家鑫案為背景的分析

2013-08-15 00:50
長春大學學報 2013年3期
關鍵詞:藥家司法機關公正

于 韻

(吉林大學 法學院,長春130012)

0 引言

言論自由是現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標志,在現代法治社會中,無論是美國的《第一修正案》還是我國的《憲法》中都明確賦予了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尤其在全民微博的時代,網絡空間雖然能夠使社會大眾可以盡情發表自己的意見,但其前提是遵紀守法,尊重司法獨立,而不是感情用事,干預司法獨立審判,這才是一個法治社會公民應有的法律水準,同時也是媒體和輿論必須擔當的社會責任。眾所周知,一個法治與和諧的社會必然是一個公平、公正而又透明的社會,而要做到這一點,就離不開輿論的監督和公眾的參與。同時隨著國民的法律意識的不斷加強,伴著人們的求知欲的增強與獵奇心理的放大,對于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的案件,其中很多是刑事案件,媒體的報道與網絡的傳播使整個司法活動處于一個透明的狀態,這對司法審判的公正性與正義性有著很大的積極的意義。但有時由于社會輿論、媒體評論偏離法治的軌道,不恰當地誤導公眾心理預期,因而常常會給司法審判的獨立性打上問號,同時也會給法官的自由裁量和依法審判無形中增加壓力,致使審判活動中的程序正義與形式正義產生極大的沖突,而這種沖突最后帶來的結果反而會使法律失去其原本該有的正義。輿論監督既是媒體的責任,又是司法審判公開公正的社會保障,但卻不是媒體干涉司法獨立的理由。因而,媒體的監督作用應在尊重司法獨立的基礎上,客觀公正地對案件事實進行報道。

1 媒體對司法審判的影響

媒體介入司法活動具有監督作用,防止司法活動中的“官官相護”等司法腐敗現象的滋生,促使司法的公平公正的實現,使公平正義得以伸張,從而提高全民法律意識。但是,隨著我國媒體對司法審判活動的報道越來越多,尤其是針對刑事審判活動報道的增加,值得我們注意與思考的現象是,有些媒體在報道過程中往往過分突出了對當事人的身份、原被告雙方懸殊地位的強調,以此來賺取讀者眼球,有意或無意地誤導讀者,從而造成輿論“一面倒”的局面。不但造成人們對事實在認知上的偏離,而且也將法院的審判置于輿論的漩渦之中。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也是一個健全法制社會不應出現的,對此我們必須要有清醒的認識。刑法既是善良守法之人的大憲章,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的法律屏障。所以,它既有預防犯罪的功能,又有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權的保障功能。當媒體的過分介入或先入為主地做出了輿論審判的時候,媒體已經超越自己職業操守的底線,成為綁架或影響司法獨立審判的推手;而當有些媒體對案件事態發展進行惡意報道時,則不但會直接侵犯被告人受到公正審判的權利,同時這也會侵犯到司法機關的獨立性與公正性。這就意味著媒體有干預司法之嫌,有誤導公眾之錯。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底發布了《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其中規定,媒體惡意報道在審案件,將被追究法律責任。這一規定引起學界熱議,何謂“惡意報道”,如何界定“惡意報道”的范圍,媒體輿論對司法審判的影響究竟有多大,如何平衡媒體與司法機關之間的關系,又如何在保證言論自由的同時保障被告人的權利,一時之間成為了學者們研究的熱題。

1.1 媒體不當報道的的負面影響

1.1.1 媒體的不當報道侵犯司法審判的獨立性

司法獨立性是指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干涉,法院與行政機關,立法機關三足鼎力;一個法院的審判活動不受另外一個法院干涉;上級法院只能依法定程序變更下級法院的判決;法官依據法律事實和道德標準獨立行使其審判權與自由裁量權,不受各方影響[1]。由此可見,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是現代司法權的本質。在審判活動開始前或者已經開始但尚未做出判決前,媒體對案件事實的報道由于缺乏真實性,因而必然會具有相應的煽動性與先入為主的傾向性,使社會輿論過于偏向于某一方,這無疑給法官帶來巨大壓力從而很可能會做出違背本意或法律規定的判決,嚴重損害了司法審判的獨立性??梢哉f“藥家鑫案”就具有媒體激情報道之嫌,而媒體的輿論和道德審判對該案審判獨立性的沖擊也是值得社會和法學界深思和深層次探討的一種社會現象和法律問題。

盡管站在道德審判臺上的藥家鑫罪不容赦,面對社會輿論審判的藥家鑫也是死有余辜。但道德審判不是司法審判,輿論一面倒的聲討也不可能代替法律天平的公允。然而恰恰是因為借助了網絡媒體的力量,使有自首情節的藥家鑫成了“軍二代”的祭刀鬼;而媒體的推波助瀾,又使藥家鑫成為輿論審判的對象,成為輿論影響司法公正審判的犧牲品?!八幇浮币惨虼顺蔀橐鸱▽W界爭論的導火索,成為輿論負面影響司法審判獨立性的公案。試問,若不是在網絡上宣傳、爆料和一些媒體的沒有根據的傾向性報道,而是站在法律思維的角度上看待藥家鑫的案件,這個剛剛20多歲的青年真的必須是死刑立即執行嗎?

根據藥家鑫案的判決書,我們可以了解到,藥家鑫案件的構成其實并不復雜,復雜的是一樁案情簡單的因交通肇事而殺人的刑事案件,被媒體人為放大,被輿論死盯不放。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之下,藥家鑫的死刑宣判其實早在法院審理之前就已被輿論審判“內定”,就已被道德審判最終“裁決”。然而當我們認真審視《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我們不得不指出媒體超越司法的危害,媒體或輿論審判綁架司法審判的錯誤做法必須予以糾正?!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蔽覀兛梢耘袛喑鏊幖姻螌儆谙胂蟾偤戏?,擇一重罪處之,因此在判決上,藥家鑫以故意殺人罪受到起訴。根據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分析,藥家鑫的主觀方面存在非法剝奪張妙的生命的故意,客觀方面實施了非法剝奪張妙生命的行為,藥家鑫本人為一般主體,張妙的生命權利為客體,因此其犯罪行為滿足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在量刑方面,其手段極其殘忍,影響極其惡劣,法官在判決的時候應該加重其刑罰。但是有一細節需要我們注意的是,藥家鑫于案發后第三天在父母的陪同下主動投案并對其就張妙實施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彼幖姻螌儆谧詣油栋笜嫵勺允浊楣?,認錯態度良好同時屬于初犯,偶犯,并且藥家鑫主動承擔對張妙的民事賠償責任。然而這些可以考慮在量刑內的情節,在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上明確表明不予考慮,因此對藥家鑫的判決是死刑立即執行?!八幖姻伟讣碑敃r是各大媒體跟蹤報道的新聞,也是社會輿論的熱題,在案件在審并未判決的時候,網絡媒體社會輿論對藥家鑫最后的法定刑進行定性,人民群眾對于藥家鑫應該被判死刑立即執行的呼聲一度很高。與此同時,張妙的代理人張顯也一度在網絡上傳言藥家鑫屬于“軍二代”,其家庭背景與張妙家背景懸殊,從而使主審法院及其法官處于進退兩難的境地;若是藥家鑫不被司法機關嚴辦那必定是暗箱操作,有所偏向;若是順從“民意”,那么藥家鑫則會面臨不公正的審判,侵犯了其基本受到公正審判的權利;若是保持著司法的獨立性,根據法條規定,考慮到藥家鑫的犯罪構成與其自首情節,那么公眾必定會對其作出的判決不滿,削弱了司法機關的威信,使公眾對法律失去信任。因此,法官在權衡過后,做出以下判決:藥家鑫犯故意殺人罪,由于其手段極其殘忍,影響極其惡劣,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賠償被害人家屬45146.50元。藥家鑫及其辯護人不服一審判決決定上訴,不幸的是陜西省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是原審判決事實認定清楚,法律運用適當,維持原判。顯然這對于藥家鑫是不公平的,法律的意義不在于懲罰犯罪,而重在預防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對其死刑的復核顯然也有受媒體影響并屈從民意之嫌。

毫無疑問,藥家鑫的悲劇有他自身對生命的漠視和對法律無知的一面,另一方面,媒體對其報道中失實的部分需要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被害人代理律師過分突出兩家懸殊的地位的做法,也需要人們和司法界進行認真的反思。筆者認為,從某種意義上說藥家鑫不是死于法律的嚴懲,而是死于司法獨立性和法官自由裁量權受到輿論不應有的沖擊?;仡櫋八幖姻伟浮钡氖寄?,理智告訴我們社會輿論成為最終壓死藥家鑫的最后一根稻草。從中院、到高院,直至最高法院,法官及其審判委員會在多方考慮并權衡利弊后,屈從輿論和民意的壓力,最終判處藥家鑫死刑立即執行。對此,我們可以毫不客氣地說,社會輿論在此案中扮演了極不光彩的角色,也可以說是某些媒體人將輿論凌駕于法律之上,利用多數人對法律的無知而致藥家鑫于死地。

1.1.2 媒體的不當報道損害司法審判的公正性

司法的公正性貫穿于整個司法活動之中,其內涵與核心在于司法機關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始終堅持和體現公平與正義的原則。目前,“媒體審判”的案件屢見不鮮,但是媒體對案件的影響屬于間接的影響,只有當媒體的不當報道損害了司法的獨立性時,其進一步損害的便是司法的公正性。媒體對審判公正性的損害不僅在于其不當報道的結果,更在于其試圖超越或無視法律的濫觴之舉,這是導致報道失實、誤導公眾理性判斷的根源之所在。要知道審判的公正性講究的是證據的鏈條性、事物發展的因果性、法條的適用性,它最根本的原則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卻不是同情弱者的菩薩心腸。假如媒體不能認同上述觀點,自覺遵守自己應該遵守的行業道德,那么勢必就會帶著有色眼鏡來看待司法審判,甚至通過制造輿論熱點來誤導公眾,進而假民眾之手來影響審判的結果。由此可見,媒體的不當報道損害的不僅僅是審判的公正性,而是對整個社會的公平和正義的傷害,這不但是對法律的踐踏,也是對公眾利益的極大損害。試想當一個社會的法律被媒體所左右時,公平、公正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社會及公眾對法律的期待值也就會降到冰點,其破壞性之大由此可見一斑。

1.1.3 媒體的不當報道削弱司法的權威性

司法機關的權威性即司法機關的公信力與威信,是其司法活動得以展開、司法判決得以承認與執行以及法律的普遍約束力有效的前提。由于媒體的不當介入和不當報道導致審判獨立性的受損和公正性信度的降低,因此司法的權威性必然也會隨之受人詬病。而當司法審判的獨立性、公正性和權威性均受到媒體不當報道的損害時,法律的預防性和懲罰性的作用也就蕩然無存。若司法機關的權威性被削弱,試問,公眾還會信任并遵守法律嗎?其審判結果還會得到有力的執行嗎?而一些媒體在跟蹤報道一宗案件時,其不負責任的言行往往會致司法機關處于一種尷尬的境地。媒體不當報道,干涉乃至削弱司法機關的權威性具體有以下三種情況:

(1)在法院對案件尚未審理之前或者已經開始對案件進行審理但未做出判決之前,媒體往往會對案件做出先入為主的定性結論。這不僅損害了司法的獨立性,同時也削弱了司法的權威性。對媒體而言,這種做法是典型的凌駕于法律之上的錯位的輿論審判。它常常會成為影響法官獨立判案的非理性因素之一,因此,必須堅決杜絕,絕不能姑息。

(2)媒體在報道審判活動的過程中,質疑法院的辦案能力和法官的業務水平,會大大削弱司法機關的權威性。關于這一點,媒體本身必須要明白,輿論監督必須要客觀公正,更為重要的是,輿論監督不能也不允許代替司法審判。輿論監督是民主法治建設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但媒體首先要自律,不能超越法律。媒體的報道和評論必須堅持客觀公正的職業道德,必須在遵守法律、尊重司法審判獨立性的基礎上行使其輿論監督權,絕不能利用輿論來誘導或誤導公眾質疑審判的獨立性,甚至左右審判的結果。眾所周知,法官審理案件是否公正,有法官的職業操守作為保障,有法院的審判程序和審判監督機制來制約,還有檢察機關的制衡作為保障,更有上級法院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所以,客觀、公正和實事求是是媒體質疑的前提條件,而維護司法的權威性則是媒體和全社會共同的責任

(3)媒體在案件做出判決后,通過對案件所涉及到的實體法律進行法律論證去反駁終審判決,或者對法院的終審判決進行定性,同樣也會在某種程度上使司法機關的權威性受到挑戰。當然我們也必須承認,在法治化進程中難免會有這樣或那樣的缺憾,媒體的論證或反駁本身就是法制的進步和對法律尊嚴的維護。當年轟動全國的許霆案,就是媒體發揮輿論監督功能的最好說明,所以對審判機關來說,要接受媒體和輿論的監督,通過監督促進審判的公正性和判案的獨立性建設,進而維護審判的權威性。同時,媒體也要有自律意識和職業道德,維護法律的尊嚴,為促進我國法治建設躍上一個新臺階做出應有的貢獻。

1.2 媒體監督的積極作用

1.2.1 正確適當的媒體輿論有助于實現司法公正

如今我國已初步進入法制社會,作為法治社會的標志,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動的核心與永恒的主題,媒體的正確介入不僅監督司法機關的司法行為,同時也監督行政機關或其他社會組織對于司法活動的干預,促進審判工作做到真正意義上的公正。當媒體的正確介入后,就會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壓力,而但輿論監督與司法內部的正義相結合,就會有效抵制了司法腐敗與權錢交易的發生,維護了司法尊嚴,實現司法公正。所以“司法公正欲得到社會的認可并達到對社會的良性導示作用,就必須納入社會公眾的視野范圍之內?!保?]通過媒體的介入同時可以促使法官慎重選擇對法律適用與運用其自用裁量權,即使日后出現司法裁判不公、法律運用錯誤或者量刑不當時也可以及時啟用訴訟救濟程序。由此可見,司法公正“歸根到底需要公開性,尤其是新聞和議會的監督保障?!保?]

1.2.2 正確適當的媒體輿論有助于增強司法的公開性與透明度

當今世界各國為保證司法活動的公開性與公正性,無不將審判公開作為一項基本原則確立下來,有些甚至上升為一項憲法的具體內容,同時在訴訟法中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出現[4]。司法審判的這種公開性和透明性,不僅僅是對于媒體報道和媒體監督司法提供了方便,而且也是滿足媒體行使其輿論監督權的一個不可或缺的條件,更是對于公眾對社會問題知情權的滿足。提高司法的公開性與透明度可以有效地預防司法腐敗現象的滋生,降低司法獨斷和武斷的可能性的發生,從而實現司法公正,完善法律制度,構建和諧社會。司法公開性與透明性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條件與必要條件,公開審判是公平審判的重要保障之一,因此媒體作為公開審判的媒介在司法活動中具有不可或缺的意義。

1.2.3 媒體客觀、公正、及時的報道有助于弘揚法治精神

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規范若不經過媒體的正面報道與宣傳將不會為大眾所知,那么法律則成為一紙空文而不具有普遍約束力與執行力。當法律通過傳媒的正確、客觀、公正的報道,使公眾普遍所知并為其廣泛接受時,全民法律意識的提高才具有理性可言,法治的精神才會成為人們行為的規范。因而增強全體國民的法律意識,進而提高法律的公信力與權威性,使公眾信任法律并愿意遵守法律,以此達到預防犯罪的效果。這絕不僅僅是司法機關的專利,也是媒體的義不容辭的責任,更是全社會法治意識強化的保障。毫無疑問,一個案件的發生與審理,只有通過媒體的正面、及時的報道,才能使公眾了解司法活動的程序與司法機關對待案件的公正、嚴肅的態度,從而從內心中相信法律和審判的公正。同理,只有當民眾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而他們又相信司法會還其公正時,那么社會才會由此進入一個良性循環的時代,和諧社會才會指日可待?;谶@點,媒體對于公民更好地運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自身權益起到很好的指導與引導作用。

總之,媒體的價值在于傳播信息,客觀、真實是媒體的命門之所在,然而,由于種種原因導致的不正當競爭,造成媒體為了博取讀者的眼球,傳播一些不當、失實的信息,這使媒體失去其本該有的核心價值。隨著社會的價值觀和貧富差距的變化,為了滿足社會大眾的獵奇心理,有的媒體在報道一宗案件時,有意無意地突出雙方當事人得身份,夸大當事人之間的身份差距。這種社會輿論一旦作用于司法審判中,那么這必然會有失公允,無論是對原告還是被告都是一種損失,更是對整個司法體系的一種破壞,對法治的蔑視與踐踏。由于司法審判是作為解決矛盾的最后一個手段,因此其必然屬性即為獨立性與公正性,同時作為一個國家機關,司法機關的公信力是確保司法審判結果有效并得以執行的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賦予的言論自由的權力,媒體有權對案件事實進行報道,同時發表意見,這大大促進了司法的公正,有效地防止司法腐敗與暗箱操作。但是,媒體進行的不當報道給司法機關以至于整個司法體系帶來的負面影響也是不容忽視的。

然而,媒體對司法審判的影響不僅僅只有負面的,其積極的一面還是占據主流的。我們應該看到,司法腐敗是一個確實存在,而且是無論西方還是東方國家都存在的社會問題,媒體的介入不僅可以有效制止暗箱操作、權錢交易,提高司法審判的公正性與透明性,同時也可以向公眾展示我國司法審判的程序,讓大多數不是很了解法律具體操作的公民通過媒體的報道,可以略知一二,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例如,同樣為熱議案件的“吳英案”就是在媒體的監督下,審判機關不再受某些權力的壓力,給予吳英一個公正的審判,同時徹查與之有關的腐敗。最終,最高人民法院否定了吳英的死刑判決,發回浙江省最高人民法院重審。吳英的行為不能說是無罪的,但是卻是罪不至死的,“吳英案”是社會轉型的產物,吳英亦是金融體制改革的犧牲品。與吳英以同樣罪名獲罪的還有另外5人也被判死刑,可是他們就沒有吳英幸運的是受到了媒體的深入報道更沒有引起熱議。正是媒體的介入與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吳英案”愈加透明化,無論在事實的認知上還是法律運用方面,司法機關都是謹慎與公正處理,沒有存在徇私枉法等有損司法機關公信力的不良行為,最終使吳英免于一死,同時也引起社會各界的深思,無論對于金融體制中借貸問題,還是法律范疇中有關集資詐騙的認定問題,都是一個意義非凡的實踐案例。

2 媒體監督與司法獨立應共生共存

輿論監督和司法獨立都是民主、法治的基石,二者是并行不悖的兩輪,是社會公平的保障。一個法治社會必定要強調輿論的監督,使一切政務和司法活動都保證公開和透明。同樣,一個成熟的法治國家在強調監督的同時,必然也要保證司法的獨立性和法律的威嚴。所以,法律不是輿論監督的附庸,輿論監督也不可能成為司法審判的依據。它們只能在共生共存中求發展,在相互促進中各司其職,為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各盡其責。

2.1 媒體監督應堅持的原則

2.1.1 客觀公正的原則

“所謂客觀公正原則,是指媒體對具體案件的報道與評論要全面客觀,要站在中立的立場上,要反映案件的全貌,反映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對雙方有利或不利的證據材料都應如實報道,不能帶有片面性、傾向性,更不能主觀臆斷,斷章取義,妄下結論?!保?]新聞媒體對司法活動的報道要力求達到公正與客觀,因為公正與客觀是新聞存在的基本要求,失去公正與客觀兩個要素,新聞會成為誤導群眾的謠言。作為新聞工作者應秉承實事求是的職業道德為群眾展現出案件事實,不以賺取噱頭為目的,堅持客觀地為社會大眾報道案件審理的過程。同時在輿論監督司法活動的過程中,不僅要避免摻雜個人主觀情緒,以個人價值觀判定案件,同時要杜絕帶有煽動性與片面性的報道與評論賺取讀者眼球混淆視聽,這樣的行為不僅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利益,同時損害了案件雙方當事人的權利。

2.1.2 尊重司法特性的原則

司法權具有獨立性、公開性、程序性與權威性等特性,這些特性皆是實現司法公正所必需的,同時媒體輿論的監督目的亦是實現司法公正,因此若媒體輿論損害了司法權的獨立性、公開性、權威性等特性,那么就與其自身存在的價值相悖離,所以媒體監督應尊重司法特性。為堅持這一原則要求新聞工作者做到以下兩點:

(1)新聞工作者要加強法律知識,使其做出的報道更為專業化、法律化。記者個人對于是非曲直往往是以普通大眾的標準來衡量,而不是以司法專業的視角來看待司法審判的。法律作為社會道德的最低準則,其對于案件的裁量往往會與普通大眾的價值標準有所偏頗,若此時記者的報道夸大了這種差異就會使社會大眾對司法失去信心,損害了司法權的權威性,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因此作為新聞工作者這一特殊行業,更應該具有一定法律素養,熟悉司法程序的過程,針對案件事實與司法程序進行真實、客觀的報道。

(2)尊重法官的裁判,維護司法公信力[6]。鑒于司法機關的特殊性,傳媒的任何批評都不應該是煽情的,恣意的,而應該是有節制的,理性的。這是作為一個新聞工作者的基本職業操守和職業準則。目前我國正在不斷完善法制建設,司法的獨立性不斷提高,媒體的作用極為重要。媒體在報道案件的過程中不僅不能針對司法機關對實體法的運用提出質疑,同時也不能質疑法官的工作能力和專業知識。但這并不意味著,媒體要一味迎合司法機關,當面對司法腐敗、權錢交易或權力機關或強權人士干涉或限制審判權的現象出現時,媒體應挺身而出,履行監督職能,遏制不法行為的發生。

2.1.3 報道與評論獨立原則

所謂公正、客觀報道是指媒體對案件事實的還原,是對已經發生或者正在發生的客觀事實進行不帶有個人主觀情緒的描述。而客觀、公正的評論則是對已經發生或者正在發生的客觀事實表達個人觀點,以個人價值觀評判該事實的是非曲直。雖然報道與評論交叉使用會產生良好的宣傳效果,但是由于司法活動的特殊性卻很忌諱將如實的報道與媒體的評論混為一談。因為這樣一篇夾敘夾議的報道會產生公眾對司法活動認識的偏頗,從而挑戰了司法的權威性,給司法審判工作帶來了民意上的壓力,使司法公正受到損害。葡萄牙最高法院法官佩德羅·菲格雷多·馬薩爾曾說:“這兩者(指對事實報道和對事實的評論)越來越經常地被混為一談且不為人所察覺,書面新聞報道的標題是這樣,電視臺及電臺也是這樣。在我看來,這是傳媒最為嚴重的邪惡之一?!彼痉ǔ绦蚴且粋€嚴謹又復雜的的程序,非專業人士以普遍的價值觀所認知的事實往往并不是法律所認定的法律事實,因此,新聞工作者很難從法律專業角度來評價一項司法活動的對與錯、是與非。同時,在司法審判過程中,有的時候一些證據,甚至一些特殊審判是不能公開的,例如涉及到商業秘密與個人隱私的案件。媒體僅憑借片面事實進行的報道是對雙方當事人的傷害,更是對司法機關的公信力的損害,因此媒體在對案件進行報道時應遵守報道與評論獨立的原則,以客觀、公正、中立的態度為社會公正報道案件審判的過程。

2.2 司法機關針對媒體監督應做出的回應

2.2.1 自覺接受媒體輿論的監督

司法機關在進行司法活動的過程中,可以根據不同程度的案件,確定可以公開或應當公開的內容,通過新聞發言人或召開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等形式與媒體及社會公眾及時溝通,并針對媒體或社會公眾對案件所涉及的專業知識的疑問進行解答,以此來減少社會公眾的誤解和媒體因不了解實情而進行的失實報道。由于進行審判活動時會出現消息的封閉性的情況,因此,司法機關應適時定期地發布司法活動的進度與情況,尤其是引起社會高度重視與影響的案件,司法機關更應該為媒體提供特殊權利以方便媒體針對案件進行事實報道。這樣作的目的不僅保障了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同時實現了司法的公正,增強了司法機關的公信力,為建設和諧的法制社會做出貢獻。

2.2.2 立法方面做出相對應的法律規范

(1)明確媒體采訪范圍。將媒體采訪范圍列入法律條文中,是平衡媒體監督與司法獨立之間沖突的有效方式。根據《法官職業道德準則》規定,法官一般不接受新聞媒體采訪,以保持中立公正的形象。此外,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商業秘密以及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也不宜列入輿論監督范圍,使輿論監督在法定范圍內進行。正所謂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媒體輿論對司法的監督一定要在法律制度下進行,在不違反憲法所賦予的言論自由的基礎上,嚴格遵守法律針對輿論監督所確定的制度。將媒體輿論的監督職能控制在合法合理的范圍之內,使其發揮應有的作用,避免媒體輿論左右審判公正的現象出現。

(2)制定針對媒體不當報道的相應處罰制度。媒體監督的確可以有效防止司法腐敗的滋生和促使司法公正的實現,然而任何一種權利的泛濫都會適得其反,媒體的監督職能亦是如此。為此,各國立法針對新聞媒體監督司法的行為確立了不同的法規。例如,英美等國確立了“藐視法庭罪”和“誹謗罪”等,規范新聞媒體的監督行為,使媒體的監督力量真正起到積極有益于法官審判的作用,從而有益于社會公眾在一定的規范制度下對司法活動進行監督,而非使司法與媒體形成對立陣營,影響社會和諧。通過司法審判與媒體輿論監督的良性互動、相互配合,進而實現社會主義的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公正公開、安定和諧,使媒體監督與司法審判對立統一,成為建設和諧社會的有力保障。

3 結語

在傳媒科技的高速發展的時代,媒體與司法之間的關系是一個難以回避的問題,各國對此采取了不同的模式[7]。美國采用的是不限制媒體的“司法自我約束模式”,英國采用的是“司法限制媒體模式”,而大陸法系國家則采用了一種近乎“放任自流”的“司法向媒體的開放模式”。無論哪一種模式,其目的都是為了平衡媒體與司法之間的關系,規范媒體輿論以避免媒體的惡意報道影響司法審判的公正與獨立,同時也通過媒體的介入監督司法機關的審判活動。其積極方面表現為能夠促進司法的公開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同時對于普及法律知識,激活或激發公民的法制意識都具有不可或缺的積極意義;與此同時,在一個法治還不太健全、輿論監督還剛剛起步的社會,媒體的自覺和自律也必然要假以時日。因此,正確地解決媒體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的矛盾不僅需要強化司法獨立機制,以避免其獨立性與權威性受到侵害。法院和法官對案件的審理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以避免不當因素的干擾和有損于司法公信力的行為出現。對媒體而言,也需要規范其對案件的報道與評價,對未審和在審案件發表評論的時候謹言慎行,切不可妄加評論,更不能妄下結論,以避免傳播錯誤信息而誤導群眾。這是媒體角色定位與自覺、自律的要求使然,也是媒體的輿論監督和司法審判獨立雙贏的必然要求。隨著人們法律的意識不斷提高,對法律的關注越來越多,平衡司法與媒體之間的關系是完善我國司法體制的必然之舉。媒體將民意輿論反映給司法,同時監督司法的公正與廉潔;司法在堅持其獨立性的同時可以更好的回應民意輿論,提高了司法在群眾心中的威信使人們相信法律的公正并愿意遵守法律,最終形成良好的法治社會氛圍。

[1] 卞建林,焦洪昌,等.傳媒與司法[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6:18.

[2] 譚世貴,饒曉紅.論司法改革的價值取向與基本架構[M]//陳光中,江偉.訴訟法論叢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6.

[3] 拉赫布魯赫·米健.司法導論[M].朱林,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1997:125.

[4] 胡家勝.淺談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獨立之間的平衡關系[J].新聞世界,2011(3).

[5] 田大宅.新聞輿論監督研究[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2:122.

[6] 孫旭培.輿論監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同舟共進,1999(7).

[7] 高一飛.媒體與司法關系規則的三種模式[J].時代法學,2010(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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