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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大學生就業權益法律保障問題的研究

2013-08-15 00:45張索坤
長春教育學院學報 2013年13期
關鍵詞:權益用人單位畢業生

韓 雪,王 寧,張索坤

韓雪/東北農業大學文法學院助教(黑龍江哈爾濱150030);王寧/東北農業大學應用技術學院助教(黑龍江哈爾濱150030);張索坤/東北農業大學水利與建筑學院講師(黑龍江哈爾濱150030)。

高校畢業生是高素質、高學歷、高技能的專業復合型人才,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的生力軍,他們具有極高的熱情,希望投入到社會的各項工作當中。然而,隨著我國的快速發展,高校的不斷擴招,曾經高高在上的大學生早已不是“天之驕子”,而是需要憑借自己的學習和積累通過“雙項選擇”就業。在就業的過程中,學校雖然通過持續的就業指導、介紹應聘方式、提供就業信息等多種途徑幫助學生,但有時仍然不能給予學生足夠的支持,高校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產生的糾紛、侵權等事件屢有發生。因此,我們不禁要問:大學畢業生的就業權益應該由誰來保障?由畢業生自己?招聘單位?高校?還是政府部門?筆者認為,加強大學生就業權益法律保障體系的構建,是保障大學生就業權益不受侵犯的根本途徑。

每個大學生身后都承載著一個家庭的寄托,學生的就業問題更是牽動著每個家庭的心。學生的就業工作是高校人才培養的重要一環,同時,國家也十分重視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工作,在總理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多次提出要充分重視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問題。2008年我國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畢業生的就業權益,我們應該以此為契機,進一步保障大學生的就業權益,為畢業生就業營造良好的社會大環境。

一、高校畢業生就業權益的基本內涵

高校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首先作為一名普通的勞動者,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所規定的一切權利,包括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它權利。其次,高校畢業生作為就業大潮中特殊身份的人群,又享有某些專屬的權利,如接受就業指導權、被推薦權、獲取信息權、自主擇業權、平等就業權、知情權、違約求償權。

二、常見的侵害高校畢業生就業權益的行為

我國在發展的各個階段對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工作有著不同的政策調控。建國初期,百廢待興,急需大量人才投入到國家經濟建設當中,因此,在1951年《關于改革學制的決定》中明確提出:“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工作由政府分配”;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1986年,國家在《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出,針對高校畢業生要逐步實行“自主擇業、用人單位擇優錄取”的就業模式;1999年國家出臺的《面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中規定,建立比較完善的由學校和有關部門推薦、學生和用人單位在國家政策指導下通過人才市場雙向選擇、自主擇業的畢業生就業制度。然而也正是這種“雙向選擇,自主擇業”的就業制度,使得高校畢業生成為就業過程當中的弱勢群體,在就業過程中可能遭受權益的侵害。

第一,求職階段的權益侵害。

1.性別歧視。性別歧視是一種較為常見的侵害高校畢業生就業權益的行為,部分用人單位在招聘過程中并不明確表明招聘條件,但女大學生應聘時卻被告知只錄取男性或男性優先,從而造成畢業生不得不改變其原有的應聘計劃,甚至造成部分女大學生在就業時信心不足,放棄就業的想法。與此類似,還有個別企業對應聘人員的身高、面容等提出各種要求,侵害畢業生的合法權益。

2.工作經驗歧視。眾所周知,高校畢業生擁有知識、熱情和敢為天下先的勇氣,而唯獨缺乏的就是工作經驗。個別用人單位也正是看準這一點,先將畢業生招至單位工作,一段時間后以需要工作經驗為由將畢業生辭退,用極低的工資換取畢業生長時間的勞動;或者在招聘的過程中根本不給應屆畢業生機會,只招聘有經驗的“成手”。

3.虛假宣傳,騙取錢財。個別用人單位在宣傳上做足功夫,強調畢業生進入企業的門檻低、招聘人數多、工作體面、強度低、待遇好,并用“五險一金”、“工作穩定”等作為吸引畢業生的噱頭。然而畢業生進入面試時卻需要繳納各種費用,最后以不適合為由將學生退回,從中牟利。

第二,實習、試用階段的權益侵害。

1.實習期間,學生身份不明,權益不清。學生離開學校進入企業都要有一個實習的階段,而實習階段學生的身份是什么,享有哪些權益,通常由用人單位決定。這就造成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合理”的增加學生的勞動強度和勞動時間,盡量少的支付學生工資,并且不辦理任何保險。

2.試用期時間用人單位隨意制定。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中對于不同勞動合同期限的試用期做了明確的規定,但在具體的適用過程中,試用期的長短、勞動保障以及能否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這些卻都變成了由用人單位單方面決定的事項。在試用期過程中,大部分用人單位往往依其意愿而非法律來隨時解除與畢業生的勞動關系,使得部分用人單位充分利用廉價畢業生,“試用期滿就裁員”在一些單位屢見不鮮。

3.用人單位推遲或不簽訂就業協議。部分用人單位利用畢業生對“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兩者區別的不明確,推遲或不與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這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畢業生的權益。在未簽署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一旦用人單位不能履行之前的承諾,畢業生將無法得到合法的補償,甚至錯過就業的黃金時期。

每年在畢業生就業的過程中,這樣種種侵犯畢業生就業權益的行為都在發生,我們在充分提醒畢業生注意招聘陷阱的同時,也在不斷分析和探討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究竟是什么。

三、造成高校畢業生就業權益受到侵害的主要原因

1.政府及行政部門無法可依、無據可循,很難有效保障畢業生的就業權益。近幾年,我國的高校畢業生數量逐年增加,僅2012年我國有680萬高校畢業生[1]走出大學校門,加之往屆畢業生和其他求職人員,有近千萬人融入到就業的大軍中。而在他們就業的過程中,侵權事件屢有發生,部分用人單位甚至肆無忌憚地對畢業生的就業權益進行侵害。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國沒有較為全面、專業的維護高校畢業生就業權益的法律法規。同時,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也造成在畢業生就業權益受到侵害時,政府和行政部門無法可依、無據可循,不能及時采取措施進行制止,使得侵權事件習以為常、司空見慣,甚至屢禁不止。

2.高校就業指導千篇一律,針對性較差。高校作為畢業生學習生活四年的地方,將培養學生的專業素質、學習能力等綜合素質放在學生培養的首位,但在學生面臨就業時,就業指導往往不能及時、準確的提醒學生應該注意什么,應該把握什么。而在部分高校就業指導的過程中,往往千篇一律,沒有重點、沒有針對性,甚至參與就業指導的老師不能對任課的專業和學生提供行之有效的建議和意見,只是將備課的內容機械的傳達,無法達到真正“指導”的目的。這也是造成大學生就業權益被侵害的重要原因之一。

3.高校畢業生社會經驗少,學習就業權益的積極性不高。高校學生長時間在學校學習,接觸社會的時間非常有限,社會經驗少,在與就業單位的接觸中缺少應變和維權意識,更多的是對工作的渴望和盡早步入社會的良好愿望,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畢業生可以接受用人單位提供的試用期長、工作強度大、工作待遇低的艱苦工作。同時,學生主動學習就業相關法律法規及權益保障知識的積極性不高,通常將更多的精力放在選擇什么樣的企業、要求什么樣的待遇、將來的晉升空間有多大等方面,很少考慮在求職的過程中應該注意哪些方面的維權。這也使得部分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屢遭權益侵害。

四、構建行之有效的就業權益法律保障體系

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權益究竟如何保障?我們認為,通過構建行之有效的法律保障體系是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方法。有了法律的保障,畢業生更加明晰自己的權益,用人單位更加了解了自己的義務,同時,也為行政部門的管理提供了依據。

1.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就業促進法》等為核心,構建保護畢業生就業的法律法規。我國在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上通過了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并于2013年7月1日起實施,與之相關的一系列關于勞動者權益及勞動者就業的法規,旨在幫助勞動者就業和維護正當權益。高校畢業生作為高校向社會輸出的高等人才,肩負著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歷史使命,更應該有相應的法律條款用以保證他們在就業過程中的權益不受侵害,讓畢業生能夠將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學習和工作當中。因此,出臺關于促進大學生就業及權益保障的法律法規顯得十分必要。

隨著高校的不斷擴招,畢業生人數不斷增加,高校畢業生已成為社會就業的主力軍,因此,除了普遍使用的《就業促進法》外,如果能夠制定針對高校畢業生本身的就業及權益保障法律,將會極大的促進大學生的就業工作?,F在實行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作為大學生就業促進的主要依據,已經很難適應當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需要。此外,我國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日趨規范化,促進畢業生就業的大環境也逐步成熟,因此,如果能將各種“規定”、“辦法”、“政策”加以提煉,形成保障高校畢業生就業權益的法律,將有利于高校畢業生在就業階段權益的保障。同時,政府和行政部門在解決高校畢業生就業侵權事件上也能夠做到有據可依,使高校畢業生徹底擺脫在就業過程中的弱勢群體角色。

2.結合地方當前形勢,出臺適應發展和需要的地方性法規,切實維護畢業生的就業權益。國家在宏觀上制定法律法規,可以全面遏制高校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的權益侵害,但是,我國幅員遼闊,不同的地區、不同的省份會有自身的特點,在畢業生就業過程中所遇到的困難也不盡相同,因此,為了維護更多高校畢業生的合法權益,各地方應該結合當地實際,出臺適應當地的地方性法規,從而更加全面、徹底的幫助高校畢業生維護自己的權益。

3.加強監督,落實責任,嚴厲懲治侵害畢業生就業權益的事件。在國家立法和地方政府出臺相應行政法規的基礎上,各職能部門要劃清管轄范圍,堅決杜絕管轄不清的情況發生。同時,加強監督,從根源上杜絕侵害高校畢業生就業權益的事件。一旦發生侵害事件,有關部門一定嚴厲懲治,切實維護高校畢業生的合法權益,使高校學生在就業過程中與用人單位的關系平等,真正達到“雙向選擇,自主擇業”的目的。

4.高校加強宣傳畢業生就業權益保障的法律法規,督促學生學習,從而保障學生就業權益。在學生就業過程中就業權益被侵害的事件時有發生,這與法律的空白有很大關系,同時,與高校宣傳和學生自主學習相關知識的自覺性不高也有一定關系。因此,在呼吁國家和地方盡快出臺保障高校畢業生就業權益法律法規的同時,高校和學生本身也應該注重宣傳和學習相關法律條文,從制度上了解,在現實中實踐,使高校畢業生的就業權益得到切實的保障。

[1]教育部關于做好2012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網站.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6224/201111/126852.html

[2]李淼,張艷華,徐盼.大學生就業困境之法理分析[J].法制與社會,2008,(11)

[3]梁平,陳奎.大學生就業困境及法律保障問題研究——以《勞動合同法》制定為視角[J].河北法學,2007,(8):59-63

[4]于秀艷.我國促進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法律制度的構建[J].白城師范學院院報,2009,(10):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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