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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主權在民到公民權利——淺析盧梭社會契約理論及其困境

2013-08-15 00:49
湖北開放大學學報 2013年6期
關鍵詞:公意盧梭主權

魏 銀

(南京大學 政府管理學院 , 江蘇 南京 210046)

一、盧梭社會契約理論的內涵

(一)以自然法為社會契約前提假設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以“人,生來自由之身,卻無處不披枷戴鎖?!盵1](P11)開篇,從自然狀態下個人應然的自由與平等和社會狀態下個人實然的束縛與等級之間的矛盾出發,通過訂立他構建的社會契約使社會中的人重新獲得自由。盧梭的社會契約理論把自由和平等當作不容置疑的“天賦人權”而加以前提性的規定。但是,當個人遇到的生存障礙已經超過他的承受能力,那么人類只有改變這種離散的生存方式轉而進行聯合才能夠避免滅頂之災。由此可以看出,訂立社會契約有兩個必然的前提:一是在訂立社會契約之前,人是以獨立的方式處于自由而平等的自然狀態中,天然地獲得各項自然權利,這種自然的狀態是和諧的而非“戰爭的,野蠻的”;二是在自然狀態下,由于各種妨礙生存的因素,人以獨立的方式已經無法較好地生活,在不能創造新的力量的條件下必須進行聯合。盧梭社會契約理論的論證范疇不涉及這兩點,因為這兩點自然而然地被他認為是前提條件。盧梭認定的前提并非毫無根據,而是可以追溯到古希臘哲人最早提出的社會契約理論的雛形。伊壁鳩魯借用“原子”理論,以形而上的方法宣布了人的自由的本質、國家的起源的契約性。伊壁鳩魯認為每個社會中的個人都可視為一個獨立且平等的原子,可以自由平等地與他人發生關系,訂立契約,進而結成社會。[2](P61)而這種以“自然法”為基礎,以關于個人自然權利的形而上學假定為前提被盧梭認同并且也當作他構建社會契約理論的前提。

(二)以公意為核心具體構建社會契約

盧梭認為,每個人在訂立契約時,必須將自己所有的權利和權力讓渡出來,通過締結契約的方式交給聯合的整體。[3](P27)這看似是“霸王條款”,實際上盧梭通過一個形而上的概念——公眾意志——巧妙地讓契約方認為是最平等的契約?!氨娨夂凸庵g經??傆泻艽蟮牟顒e;公意只著眼于公共的利益,而眾意則著眼于私人的利益,眾意只是個別意志的總和?!盵4](P43-44)公意既然在盧梭的眼中是共同體的意志,是人民的共同利益,那么就名正言順地為所有締約方提供了一個合理的解釋。共同體的意志即公意是絕對不可以分割的,因為公意是出于神圣的契約之下的政治共同體,不能做傷害自己的事,分割自己的一部分就是自我傷害,是公意所絕對不允許的。[5](P355)因此,每個人都將自己所有的權利和權力交出去,置于公意的領導和統籌之下,就相當于自己也同等地擁有了對他人的權利和權力。在這場交易中,個人的權利和權力實際上沒有任何削弱而只是轉化了形式,但是每個人卻獲得了更大的力量來保護自己的生命和財產。在此,盧梭通過公意將整體與個人融合為一體,服從整體就相當于服從了自己本身。

首先,盧梭認為抽象的公眾意志通過主權表現,主權根據公意而形成。主權者是由全體個人結合而形成的有生命和意志的公共人格。主權是不可分割、不能被代表、是絕對的、至高無上的。對主權體做出任何限制都不可以,沒有法律可以約束人民共同體,哪怕是社會契約本身。[6](P29-41)由主權的性質,盧梭指出主權屬于人民——主權在民,而不贊同霍布斯的主權在君。他的出發點是人民只有成為政治活動的主體而不是被排除在政治活動之外,才能夠真正通過社會契約獲得自己可以做主的權利和權力。其次,通過締結契約而形成的聯合整體,以國家或主權體命名,因此國家是一個具有公共意志的政治實體,主權是國家的靈魂和本質。主權屬于全體人民,在國家整體的分類上,盧梭只承認民主共和國,按照公共利益的需要,由人民自己制定法律,由人民安排政府去存的國家。最后,盧梭在社會契約理論中引入政府來建立臣民與主權者的中間橋梁。政府的主要職責就是負責執行法律,并維持社會的以及政治的自由。盧梭用一個形象的比喻說明了政府與主權者各自應遵守的權力分配?!傲⒎嗍菄业男呐K,執政權則是指揮身體各部分運轉的大腦。大腦癱瘓時,人仍然可以活下去。一個人成為癡呆,仍然能存活,可心臟停止作用,他就會死去?!盵7](P125)根據哪種政體更適合實施主權者的意志而不使政府權力趨于專斷和腐敗,盧梭認為選舉的貴族制最適合于運用主權者委托的行政權。[8](P191)

綜上所述,盧梭的社會契約理論遵循這樣一條理論邏輯:在自然狀態中,人人擁有自然權利,但是平等自由的人在自然狀態中遭遇威脅,因而有必要進行聯合共同對抗。通過行之有效地締結社會契約,使自然人從自然狀態向社會狀態過渡而成為社會人。根據公共意志而形成主權體或國家,并且將主權歸屬于全體人民,人民通過制定法律讓政府具體實施公共意志,最終讓社會人獲得道德和法律上的自由和平等。

二、盧梭社會契約理論的困境

(一)前提假設遭受質疑——功利主義挑戰

盧梭身處18世紀封建君主專制的法國,國內階級矛盾尖銳。他從黑暗的現實社會出發,反其道而行,希望通過追溯到一個平等自由的原始自然狀態,重新通過一種符合全體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聯合方式使社會中的人再次獲得自由和平等,而這種方式就是訂立社會契約。也即,盧梭采取一種追本溯源的方式,試圖找到一個起點,開始構建他的社會契約理論。這個起點就是在自然法的支配下,人人擁有自由、平等,保護生命、財產等自然權利的自然狀態。盧梭沒有對這個起點做過多的論證,而是直接將其作為前提條件。

17、18世紀西方政治思想的主要特點是通過自然法、社會契約理論來解釋國家的起源、本質,政府的目的和運作,強調人的理性和擁有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等等。17、18世紀著名的西方政治思想家如格老秀斯、斯賓諾莎、洛克、孟德斯鳩、盧梭等都站在自然法的角度主張天賦人權,以保護全體人民的自然權利作為政治生活的基礎和目的。但是,到20世紀人們不再相信自然法,更懷疑任何天賦人權的形而上學,強烈要求在經驗中驗證理論?!吧鐣跫s理論一旦被抽掉自然法和天賦人權的形而上學的基礎,置于經驗情境之中,其內在矛盾必然暴露無遺?!盵9]英國功利主義對用“社會契約論”、“自然權利”來解釋國家起源和主權學說進行抨擊,認為這是沒有堅實根基的空想,根本無法在現實生活中高效運作。休謨指出原始契約“在經歷了政府和君主的不斷更替后其效力已經銷蝕殆盡”,其結果是“幾乎所有現有的政府或任何有據可考的政府……不是建立在篡奪基礎上,就是建立在征服基礎上?!盵10](P61)邊沁根據他的“最大幸福原則”,不僅否定自然法的存在,而且也否定由原始契約構成社會、成立政府的存在。他認為根本不存在自然法,而只存在人定法,國家的產生或政治社會的形成源于人們服從的習慣。[11](P125)

(二)與其他社會契約理論比較——激進、難以操作

盧梭被認為是法國啟蒙運動中激進的民主主義者。首先,他強調主權不可分割、是最高的、絕對的,因而反對洛克、孟德斯鳩的分權學說,認為是把主權者弄成是一個“支離破碎拼湊起來的怪物”。與之相對,洛克在《政府論》和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分別從政府權力運作和法律的實質精神出發,論證了通過主權的分割和限制達到權力的相互制衡,最終保證了公民的政治自由和權利。同時,由于主權不可代表、不可轉讓,致使盧梭在選擇國體和政體類型時只能局限在民主共和國和直接民主制,而不能有更廣闊的思維和視角。與此相反,同樣主張以社會契約論來解釋國家和政府起源的普芬道夫·塞繆爾則沒有盧梭的激進性質。普芬道夫認為主權并不是絕對的、不受限制的,可以代表和轉讓。因為神法、自然法常常限制主權的運用,風俗習慣常影響主權者的行為,主權者只能就何時、何地以及何種方法達到主權目的作出決定。因此,普芬道夫·塞繆爾的理論表現出擁護開明的君主制度的傾向,在17、18世英國得到了很好的運用。

其次,社會契約理論既要求社會政治實體(國家或主權體)具有整體的權威以保障公意的實施,又堅持個人不可剝奪的自由平等權利,這是一切契約論者需要解決的共同問題。[12](P189)與契約論的其他思想家不同,盧梭在面對這個問題時雖然強調個人權利不可轉讓、不可剝奪,但是他更加認同個人與整體同一性的方面。他認為個人與整體發生矛盾時,“無論誰拒絕服從公眾意志,整個實體都會強迫他服從,他將被迫保持自身的自由?!盵13](P31)他始終強調抽象的公共意志的核心領導作用,是國家起源、法律制定、政府構建等等的根本動力和基本準則。但實際上,在具體的政治生活中,往往容易走向反面,成為多數人的暴政,是一種極權的民主主義。當少數人因為自己的權利受損而不服從公意時,按照盧梭的說法,都會迫使這些人服從。個人權利在龐大的公意之下怎樣可能實際得到保證,個人怎樣可以呼吸到新鮮的自由空氣而不被公意籠罩,個人退出契約難道真如盧梭設想的那樣簡單,這一切都因公共意志而變得抽象。

三、結語:從主權在民到公民權利

盧梭社會契約理論被功利主義主要質疑的是其自然人的前提假設而不是社會契約的形式和效力或契約的必要性。后來主張社會契約理論者都試圖針對功利主義的挑戰進行完善以使社會契約理論走出困境。如康德明確把道德作為契約達成的最初要義和最終目標,使社會契約理論的貧困就不再是簡單自然狀態下對自然權利和自然法的拷問,而是對其道德基礎的審視。當代政治哲學家約翰·羅爾斯則設計出一個“原初狀態”區別于傳統契約論的“自然狀態”,這在某種程度上有效地化解了功利主義對自然狀態的批評。[14](P63)但是社會契約論者的各種理論仍然遭到各方的抨擊,使得社會契約理論始終無法找到其假設前提的合法性。因此,跳出對社會契約理論假設前提無休止的懷疑,轉而去分析社會契約的形成和效力或契約的必要性,或許更能夠給現代政治生活以借鑒和指導。

盧梭強調人民的整體性和意志的公共性,在一定程度上則意味著將個人權利和自由擺在了次要的位置。他認為整體意志堅決地得到執行,個人權利和自由也就自然而然得到最大的保障。實際上他的這種抽象的人民主權理論容易導致“多數人的暴政”或者成為少數人實施專制的口實。實質上,盧梭的社會契約理論要走出困境,必須放置在人類社會政治實踐生活的歷史長河之中去審視。任何一個政治思想家的理論無一例外都是時代背景和個人特殊經歷的結合,當然應該關注盧梭所處時代的政治生活狀況,以及特殊的人生道路。但是,往往正因為如此,也會不可避免地局限在一個有限的時間和空間之中,而使理論在以后的人類政治實踐中受到挑戰和抨擊??v觀社會契約理論的發展路徑,盧梭的社會契約理論達到了一個理論化、系統化的頂峰,而也因此而存在著種種問題。要走出困境則必須追本溯源。社會契約理論的根本目的或者出發點應該是保障個人的自然權利不受侵害。因為自然人之所以愿意結束自然狀態而進入社會狀態,是因為通過締結社會契約能夠使每個人擁有的自然權利和權力不受到損害。即使社會人在更多方面都優于自然人,比如:理性、道德等,但是人最根本的自然權利是不能夠用任何其他東西代替的。主權在民并不意味著個人權利得到了最大的保護,公共意志的范圍不可能是社會所有的人而只可能是絕大多數或者大多數人的共同意志。直接民主制不能夠在任何國家都高效實施是一個實踐證明的事實。社會契約理論發展到現代,所面臨的應該是公民權利如何切實有效地得到保障,這不僅是社會契約理論應該解決的問題,也是其他理論共同面對的政治實踐問題。

[1] [3] [4] [6] [7] 讓·雅克·盧梭.社會契約論[M].方華文,譯.西安:陜西人民出版社,2005.

[2] 張秀.契約理論的發展及其困境[J].求索,2009,(2).

[5] 任志軍,歐佳佳.淺析《社會契約論》中的自由與公意[J].法制與社會,2009,(4).

[8] [13] 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6.

[9] 姚大志.國家是如何誕生的[J].開放時代,1997,(2).

[10] [14] 張秀.契約理論的發展及其困境[J].求索,2009,(2).

[11] 邊沁.政府片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5.

[12] 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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