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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關系的“后合同權益”有哪些

2013-08-15 00:49丁立晨
四川勞動保障 2013年8期
關鍵詞:競業本法合同法

咨詢臺:

我是某大型企業的技術人員,從參加工作至今在該企業已工作十多年了。最近我想以“提前三十日通知”的方式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請問解除勞動關系后企業應為我辦理哪些手續,我應享有哪些權益?

讀者 丁立晨

丁立晨讀者:

感謝你對本刊的支持信任。你所咨詢的問題,實質上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仍有哪些義務,即“后合同義務”;勞動者仍享有的權益,即“后合同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勞動者的“后合同權益”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請求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關系書面證明的權利?!秳趧雍贤ā返谖迨畻l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二、請求經濟補償的權利?!秳趧雍贤ā返谒氖鶙l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特殊工種請求體檢的權利?!堵殬I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四、患病、受傷職工請求給付醫療補助的權利。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能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贾夭〉脑黾硬糠植坏陀卺t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豆kU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獲取保密費、競業限制補助費的權利?!秳趧雍贤ā返诙龡l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六、要求用人單位轉移檔案的權利?!秳趧雍贤ā返谖迨畻l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同時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你 “以提前三十日通知”的方式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于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解除勞動合同的,不能再享受請求經濟補償的權利。三、四、五項權利要視勞動者具體情況而定。但一、六項權利是你必須享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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