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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屬經濟區航行與飛越指南》述評

2013-09-17 06:48鄒立剛
福建警察學院學報 2013年3期
關鍵詞:專屬經濟區

摘要:外國在沿海國專屬經濟區海上和空中進行情報搜集和軍事活動成為沿海國的重大關切?!秾俳洕鷧^航行與飛越指南》就國家之間在專屬經濟區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中的一系列重大現實問題設置了一套可供適用的準則。它是建立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國家實踐和演進中的“軟法”基礎上的非拘束性規范。

關鍵詞:專屬經濟區;航行與飛越;推薦性準則

中圖分類號:DF93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4853(2013)03-0070-06

一、概述

(一)《專屬經濟區航行與飛越指南》① 擬定的背景

《指南》擬定背景主要有三:(1)在他國專屬經濟區內進行軍事活動所引起的爭端屢見不鮮。主要事件包括2001年3月美國海軍監測船“鮑迪奇號“在中國專屬經濟區與一艘中國海軍護衛艦發生對峙;2001年4月美國EP3偵察機在中國專屬經濟區上空與中國一架噴氣戰斗機相撞;2001年12月日本海上保安廳在日本和中國專屬經濟區緊追并炮擊一艘朝鮮間諜船;而越南針對中國在越南主張的專屬經濟區的實彈射擊演習提出抗議。海軍不斷擴充和技術日漸先進,而沿海國日漸重視對其專屬經濟區的管控,這兩種相左的趨向將導致類似事件高頻率和高強度發生。(2)其他因素更是加劇了這個問題。海上和空中情報搜集活動的規模和范圍不斷擴大和更具滲透性,從而造成緊張氣氛、激起防衛反應和催發反制舉措。新的威脅諸如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恐怖主義、海盜、武裝走私、販毒和販賣人口,促使沿海國和海洋國將其管控或監控的海域延伸至領海之外,在某些情況下延伸至專屬經濟區。更不用說在亞太地區存在的林林總總的海界爭端以及相互重疊的權利主張,也并非總能弄清楚一個國家海洋管轄權的起訖界限。關于調整在外國專屬經濟區軍事活動相關制度的各種見解紛擾糾結,使這個問題更加復雜化。(3)專屬經濟區制度的達成包含著沿海國和海洋大國之間的諸多妥協,從而造成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以下簡稱《公約》。 某些條款的有意含糊。該制度在至少25年前 該日期是指從《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開發簽字到《指南》公布的期間。的政治和科技背景下制定,而目前這些背景卻大不相同。這些含糊不清應依據已變化了的情勢和演進中的國家實踐而被重新審視,以達成一致性的闡釋。

(二)《指南》的價值和目標

《指南》基于三個主要理由而顯得重要:一是亞洲海洋情勢的錯綜復雜與其海洋地理、專屬經濟區主張重疊的面積之巨、海洋管轄權主張的諸多沖突和重疊,交織糾結在一起。二是最近一些事件表明,在亞洲,關于專屬經濟區制度存在諸多含糊不清和發展空間,特別是在沿海國和用海國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問題上。三是沿海國的立法和海上活動日益與用海國不斷增長的海軍活動相沖突,諸如伴隨著科技日益發展的軍事演習、情報搜集和研究等海軍活動。除非對專屬經濟區制度做出更多的澄清和達致更多的共識,否則緊張和誤解還會增長。

《指南》服務于三個主要目標:(1)助于澄清外國船舶和飛機在專屬經濟區進行有關活動時沿海國和用海國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以及明確某些相關術語。(2)通過對近來一些國家認為有爭議的海上活動規定一些基本準則,《指南》能作為構建地區互信的一個重要舉措。(3)通過促進理解和更有效執行專屬經濟區制度,《指南》能對更有效的地區海洋管理有所裨益。

(三)《指南》的性質

《指南》是由主要來自亞太地區的國家包括美國、中國、俄羅斯、日本、澳大利亞、印度、印尼、韓國、越南、菲律賓等國的一些高級官員、專家和國際海洋法庭法官以個人身份在參加了2002年—2005年的一系列會議后擬就的。這些會議包括2002年6月的巴厘島會議,2003年2月的東京會議,2003年12月的夏威夷會議,2004年10月的上海會議以及2005年9月的東京會議。 這些會議是由日本的“海洋政策研究基金“所資助的?!吨改稀?005年9月16日以“專屬經濟區21專家組”名義在日本東京公布。

所推薦的《指南》在性質上是非拘束性的或者說它是一套非拘束性的自愿性準則?!吨改稀穼τ谠趯俳洕鷧^的外國軍事活動和情報搜集活動擬定了廣泛的共識準則,但并非能在國家之間確立法定的拘束性義務。遵循其非拘束性的性質,《指南》使用規勸性的而非義務性的語言擬就。然而,《指南》是建立在《公約》、國家實踐和演進中的“軟法”基礎上的??梢哉f《指南》滿足了更好地理解在他國專屬經濟區進行活動的國家的權利義務的需要?!吨改稀繁砻髁伺c會者對于目前在本地區容易引起爭議的和造成緊張及糾紛的潛在根源的相關問題的共識?!吨改稀诽峁┝藨獙υ趯嵤俳洕鷧^制度中所產生的各種問題的共識基礎和處置方法,特別是在亞太地區。

二、《指南》的內容及其述評

(一)《指南》的序言及其述評

《指南》序言仿效《公約》序言的表述,可以概括為三方面內容:(1)表明《指南》是參與“專屬經濟區制度:問題和對策”對話的與會者擬就的,是他們的共識。它既不是國家或國際組織擬就的,也不是國家之間的協議,這也表明了《指南》的性質。(2)使用13個排比句表達了與會者擬就《指南》的指導思想和原則。(3)“特此推薦下述非拘束性的”用語明確表明了《指南》的性質。

該指導思想和原則包括四方面的內容:(1)秉承聯合國有關維護國際和平和安全,促進國家之間友好關系的宗旨和原則。這是現代國際法的最高原則和基石?!堵摵蠂鴳椪隆返?條開宗明義,其宗旨就包括“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系”。(2)重申《公約》的一些基本原則和制度,如認識到《公約》確立了一套新的能公正平衡所有國家利益的海洋法律制度;確認所有國家按照《公約》的規定負有專為和平目的利用海洋的義務;公認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的重要性;公認所有國家負有保全和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認識到《公約》禁止權利濫用及其所認可的管轄權和自由。(3)重申和闡釋了專屬經濟區制度的要旨,如考慮到專屬經濟區既不是公海也不是領海,而是《公約》特定法律制度下的海域;誠愿確保在專屬經濟區的航行安全及其保障;認識到沿海國在《公約》第56條下的權利、管轄權和義務;認識到其他國家在沿海國專屬經濟區按照《公約》第58條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認識到在專屬經濟區需要平衡沿海國和其他國家的權利和義務;注意到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行使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不同于在其內水、群島水域(若有的話)和領海行使的主權。(4)表達了《指南》擬就者的愿望,也表明了《指南》的目的,即確信《指南》將有助于理解在他國專屬經濟區進行軍事活動和情報搜集活動的國家的權利和義務,由此而對亞太地區的和平、良好秩序和海上安全有所裨益。

(二)《指南》的條款及其述評

第1條確定了10個定義,具有三個特點:與現實重大突出問題緊密聯系;集中在情報搜集和軍事活動等方面;試圖彌補《公約》相關規定的語焉不詳。為《指南》的目的所確定的這些定義概括起來包括四組:(1)《指南》所適用的空間范圍,如“專屬經濟區”是指《公約》有關條款所確定的海域;“海洋環境”是物理的、化學的、地質的和生物的組合、環境和要素,交互影響著和決定了海洋生態系統和海洋的水體及其上空以及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產出能力、狀態、狀況和質地。(2)《指南》所適用的基本原則,如“和平利用/目的”就專屬經濟區而言是指利用該海域或者在該海域或其上空進行活動的目的,不應武力威脅或者使用武力;“武力威脅”是指逼迫他國采取或不采取某種特定行為的脅迫意圖,或直接針對一國的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的行為,或針對一國的任何財產和人民的行為,或采取任何其他與《聯合國憲章》不符的方式;“權利濫用”是指不必要地或任意地行使權利、管轄權和自由,或者阻礙其他國家行使權利,或者一國濫用或不當使用權利而損害他國。(3)《指南》所指稱的情報搜集活動,如“水文測量”是指以測定與水體相關的數據為主要目的的測量。水文測量可以包括測定以下一組或幾組數據種類:水體的深度,海床的結構和性質,水流的方向和力量,潮汐的高度、頻次和水位,地貌特征的分布以及為了測量和航海目的而設置的固定裝置;“海洋科學研究”是指為了增強關于海洋、海床和底土的性質和自然形成過程的科學知識而在海洋環境中從事的各種活動;“軍事測量”涉及到在海洋環境中基于軍事目的而進行數據搜集的各種活動;“監測”是指采用視覺的或者任何技術手段在海洋的海面、上空、海下的各種觀測活動。(4)《指南》所指稱的軍事活動,是指軍事船舶、飛機和其他軍事裝備設施的運作,包括情報搜集、演習、試驗、訓練和武器演練;也包括《指南》關于軍事測量和監測的定義在內。

第2條“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共5款:(1)沿海國可以按照國際法管制在其專屬經濟區航行的載有內在危險性或有害貨物的船舶。(2)沿海國應適當顧及其他國家航行和飛越的自由,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海洋其他國際合法用途,諸如同船舶和飛機的操作及海底電纜和管道的使用有關的那些用途。(3)利用他國專屬經濟區的國家應確保其具有主權豁免的船舶和飛機以符合《公約》規定的方式而盡可能合理和切實可行地行事。(4)認識到沿海國管理海洋環境和海洋生物、非生物資源的權利與義務,沿海國可以基于特殊情形在其專屬經濟區對航行自由設置臨時性限制條件,諸如主要漁業基地和海洋保護區。這類安排也可以通過主管國際組織永久化。(5)沿海國由于武器測試和演習或者其他任何操作活動在其專屬經濟區對航行和飛越所施加的任何限制,應是臨時性的,僅限于特定海域,且該臨時限制確實是進行此種武器測試和演習所必要的。其中(2)屬于義務性條款,重申了《公約》第58條第1款的規定;余下4款屬于權利性條款:(1)將領海制度中的第23條移植適用于專屬經濟區,也依據《公約》第211條第5款⑤ 、220條第1款⑥ 、第221條第1款⑦ 的規定;(3)依據《公約》第58條第3款⑧ 、第88條⑨ 、第300條⑩ 的規定;(4)依據《公約》第194條第5款 、第211條第6款(a)項 的規定;(5)完全符合《公約》第59條 的規定。

第3條“其他國家的權利和義務”共3款:(1)在專屬經濟區行使航行和飛越自由時,各國應避免不合理損害沿海國的和平、良好秩序或者安全的活動。(2)各國行使航行和飛越自由,不應妨礙或者危及沿海國保護和管理其資源和環境的權利。(3)他國行使航行和飛越自由不應妨礙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建造和使用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權利。其中(1)將領海制度中的第19條第1款移植適用于專屬經濟區,也符合《公約》和平利用海洋、禁止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禁止濫用權利、適當顧及等規范。(2)和(3)依據《公約》的專屬經濟區制度,特別是第56條第1款 、第60條第2款 和第7款的規定。

第4條“海洋監測”共3款:(1)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的海洋監測的權利不應受到在該海域行使其權利的他國的阻礙。在此情形下,外國應適當顧及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2)基于和平目的,各國可以在他國主張的專屬經濟區實施海洋監測。該測量不應損害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內的管轄權和職責。(3)各國應作出安排以同沿海國分享監測情報。本條將海洋監測作為與海洋科研、水文測量、軍事測量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用?;顒蛹右越缍?,一方面肯定了沿海國的監控權、分享情報權,但并未規定沿海國的同意權;另一方面規定了用海國的海洋監測權,只要基于和平目的以及不損害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內的管轄權和職責。

⑤ “沿海國為第六節所規定的執行的目的,可對其專屬經濟區制定法律和規章,以防止、減少和控制來自船只的污染”。

⑥ “當船只自愿位于一國港口或岸外設施時,該國對在其領?;驅俳洕鷥劝l生的任何違反關于防止、減少和控制船只造成的污染的該國按照本公約制定的法律和規章或可適用的國際規則和標準的行為,可在第七節限制下,提起司法程序”。

⑦ “本部分的任何規定不應妨害各國為保護其海岸或有關利益包括捕魚,免受海難或與海難有關的行動所引起,并能合理預期造成重大有害后果的污染或污染威脅,而依據國際法,不論是根據習慣還是條約,在其領海范圍以外,采取和執行與實際的或可能發生的損害相稱的措施的權利”。

⑧ “各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根據本公約行使其權利和履行其義務時,應適當顧及沿海國的權利和義務,并應遵守沿海國按照本公約的規定和其他國際法規則所制定的與本部分不相抵觸的法律和規章”。

⑨ “公海應只用于和平目的”?!豆s》第58條第2款規定:“第88至第115條以及其他國際法有關規則,只要與本部分不相抵觸,均適用于專屬經濟區”。

⑩“締約國應誠意履行根據本公約承擔的義務并應以不致構成濫用權利的方式,行使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管轄權和自由”。

“為保護和保全稀有或脆弱的生態系統,以及衰竭、受威脅或有滅絕危險的物種和其它形式的海洋生物的生存環境而有很必要的措施”。

“沿海國若有合理根據認為其專屬經濟區某一明確劃定的特定區域,因與其海洋學和生態條件有關的公認技術理由,以及該區域的利用或其資源的保護及其在航運上的特殊性質,要求采取防止來自船只的污染的特別強制性措施”。

“在本公約未將在專屬經濟區內的權利或管轄權歸屬于沿海國或其他國家而沿海國和任何其他一國或數國之間的利益發生沖突的情形下,這種沖突應在公平的基礎上參照一切有關情況,考慮到所涉利益分別對有關各方和整個國際社會的重要性,加以解決”。

“沿海國在專屬經濟區內有:(a)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資源(不論為生物或非生物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以及關于在該區內從事經濟性開發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生產能等其他活動的主權權利;(b)本公約有關條款規定的對下列事項的管轄權:⑴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⑵海洋科學研究;⑶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c)本公約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沿海國對這種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應有專屬管轄權,包括有關海關、財政、衛生、安全和移民的法律和規章方面的管轄權”?!耙磺写岸急仨氉鹬剡@些安全地帶,并應遵守關于在人工島嶼、設施、結構和安全地帶附近航行的一般接受的國際標準”。第5條“軍事活動”共8款:(1)除開本指南另有限制之外,軍事船舶和飛機有權在他國專屬經濟區內航行或飛越,以及從事海洋其他國際合法用途,諸如同船舶和飛機的操作有關的那些用途。(2)一國的船舶和飛機在他國專屬經濟區進行軍事活動負有僅為和平目的利用海洋的義務,以及避免武力威脅和使用武力或挑釁行為諸如刺激或激發沿海國的防御系統;搜集情報以便為針對沿海國使用武力提供支持;未經沿海國同意在其專屬經濟區建立“海上基地“。用海國還應適當顧及其他國家包括沿海國利用該海域的權利,以及遵守其在國際法下的義務。(3)一國軍艦和飛機意欲在他國專屬經濟區進行較大的軍事演習,應及時向沿海國和其他國家發布航行警示,包括演習所涉的期間、日期和海域;若可行,應邀請沿海國的觀察員觀察該軍事演習。(4)一國在他國專屬經濟區的軍事活動不應妨礙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的搜救活動。各國應在此類搜救活動中進行合作。(5)一國在他國專屬經濟區的軍事活動不應從事部署損害沿海國國防或安全的裝置系統,或者干擾或危及沿海國保護和管理其資源和環境的權利。(6)一國在他國專屬經濟區的軍事活動不應造成污染或者造成對海洋環境或海洋生物資源包括哺乳動物的不利影響。尤其是若沿海國法律禁止的話,在沿海國專屬經濟區的軍事活動不應從事實彈演習、水下爆炸、或者會產生聲波和具有危險性或放射性的物質的這類可能直接或間接危害海洋生物或造成海洋污染的行為。(7)他國不應在下列海域進行軍事活動:經沿海國宣告,基于航行和飛越安全而暫時關閉的海域;經沿海國公布的具有高密度漁業活動的海域;根據《公約》第211條第6款(a)項而采取特別措施的海域;沿海國根據《公約》第194條第5款宣布的海洋公園或海洋保護區;在航行密集和靠近海上通道以及采取分道通航制的海域;以及沿海國在其專屬經濟區海床上鋪設有海底電纜和管道的附近海域,而該海底電纜和管道被沿海國認可的大比例尺海圖所清楚標明。(8)若有公海直接鄰接沿海國的專屬經濟區,一國應盡一切努力將軍事演習限制在公海。本條集中處理了外國在沿海國專屬經濟區進行軍事活動的問題。盡管《公約》沒有明確禁止外國在沿海國專屬經濟區的平時軍事活動,但系統規定了進行該類活動所應遵循的諸多規范,如和平利用海洋、禁止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禁止濫用權利、適當顧及、“剩余權利規則”等。[1]這些規范既是判斷該類活動是否合法的標準,也是沿海國規制該類活動的主要依據。

第6條“不干擾電子系統”共3款:(1)一國在他國專屬經濟區的活動不應干擾沿海國的通訊、計算機和電子系統,也不應使用廣播影視手段對沿海國的國防或安全造成不利影響。(2)他國的船舶和飛機在沿海國專屬經濟區行使其海上航行自由和上空飛越自由,沿海國不應干擾其通訊、計算機和電子系統。(3)為使(1)項和(2)項具有法律效力,各國應締結相互不干擾通訊、計算機和電子系統的協定。本條基于《公約》第109條“所有國家應進行合作,以制止從公海從事未經許可的廣播”以及和平利用海洋、禁止濫用權利、適當顧及等規范而作出的規定。雖然本條是沿海國和用海國的義務對等條款,但實踐中主要是海洋強國利用其相關技術優勢對海洋弱國進行干擾作為軍事對抗手段,因此本條有助于抑制海洋強國的有關非法行為。許多沿海國有相應規定,如《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關于外國船只在越南海區的行為的法令》規定所有外國船舶在越南海區不應進行“任何干擾越南通訊系統或者其他設施或裝置的行為”[2];我國《刑法》第288條規定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

第7條“打擊海盜和其他非法行為”共5款:(1)除開《公約》或者其他國際條約所規定的情形之外,船舶在專屬經濟區中受船旗國的專屬管轄。(2)國家可以在他國專屬經濟區扣押海盜船舶和飛機或者被海盜奪取和在海盜控制下的船舶和飛機,并逮捕船舶上的人員和扣押船舶上的財物。(3)為了打擊恐怖主義和非法運輸毒品、人口、武器裝備、大規模殺傷性武器(WMD)及其發射系統和相關材料,國家應當在其專屬經濟區登臨和搜查任何懸掛其國旗的船舶,若合理懷疑該船舶運送恐怖分子或者從事非法運輸毒品、人口、武器裝備、WMD及其發射系統或相關材料;并扣押經認定與上述非法運輸有關的貨物;以及在適當的情況下,同意其他國家登臨和搜查懸掛本國國旗的船舶并扣押兩國有同一認定的該船舶上的恐怖分子或毒品、人員、武器裝備、WMD及其相關貨物。(4)未經船旗國同意,僅因懷疑懸掛該國國旗的船舶非法運輸WMD及其發射系統或相關材料,就在一個專屬經濟區登臨和搜查該船舶,這是不正當的。(5)若在沿海國專屬經濟區逮捕或拘留外國船舶,已實施該行為的船舶應通過合適的渠道通知沿海國。本條前3款是重述《公約》和其他相關國際條約的規則,而(4)則譴責了濫用權利。如1993年美國指責中國貨輪“銀河號”載有運往伊朗的化學武器原料而出動艦機在公海對其進行監控,使該輪延誤航程33天。隨后中國、沙特兩國政府代表和美國技術顧問簽署的《檢查報告》表明,船上未載有被指稱的化學品。但美國對中方提出的道歉要求和賠償要求置之不理。[3](5)規定了沿海國對他國在沿海國專屬經濟區打擊海盜和其他非法行為的知情權。

第8條“海洋科學研究”共4款:(1)在正常情形下,沿海國應對專為和平目的和為了增進關于海洋環境的科學知識以謀全人類利益的海洋科學研究,給予同意。(2)為了直接利用生物和非生物資源的勘探和開發、保存和管理的海洋科學研究,完全是在沿海國管轄范疇內,沿海國并無義務對外國船舶的這類研究給予同意。(3)未經沿海國同意,一國不應基于海洋科學研究的目的使用有人駕駛和無人駕駛的飛機飛越他國專屬經濟區。(4)各國應按照《公約》第248條的規定履行向沿海國提供資料的義務,以及遵守《公約》第249條所規定的一些條件,特別是保障沿海國參與海洋科學研究項目。本條依據《公約》的海洋科研制度,規定了沿海國對專屬經濟區內外國科研活動享有同意權、參與權、監督權、對研究資料及成果的取得權等。[4]

第9條“水文測量”共3款:(1)只有經過沿海國同意,才能在其專屬經濟區進行水文測量。但是這不適用于船舶基于航行安全的需要而在通過一個專屬經濟區時搜集航行資料的情況。(2)對于水文測量,沿海國通常應給予同意,除非該測量屬于《公約》第246條第5款規定的種類。(3)本指南第8條和第9條也適用于一國在一個專屬經濟區用于研究或搜集數據的飛機、自動水下裝置、遙控運載工具和其他遙控裝置。本條是將水文測量歸屬于《公約》第246條第3款所述“在正常情形下”的海洋科研,其中(3)的規定,將進行海洋科研和水文測量使用的工具確定為除開船舶之外包括有人駕駛和無人駕駛的飛機、自動水下裝置、遙控飛行器和其他遙控裝置,從而具化了沿海國海洋科研管轄權所及的客體范圍。此外,通過規定基于航行安全需要所進行的水文測量無須經過沿海國同意,從而適當平衡了沿海國和用海國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10條“法律的透明度”共5款:(1)若國家對在其專屬經濟區的軍事活動有政策和/或法律,則應將這些政策法律透明化和盡可能廣為人知,包括讓那些經常利用或者航行于其專屬經濟區的他國軍事當局所知曉。(2)接收國分發或收到上述法律不應也不因此構成該國承認或者拒絕承認該法律的合法性,除非該接收國或其當局就此特別聲明。(3)這些法律的副本也應提交聯合國秘書長保存。本著增進透明度和消弭敵意的精神,這些法律也應該是易于獲得的,以便于有利害關系的國家、當局或者個人參照。(4)一國的軍事船舶和飛機在他國專屬經濟區行使航行和飛越自由,應本著善意而關注和遵守沿海國的法律,或者被抗議時遵守沿海國的法律。(5)若國家之間發生分歧,應啟動雙邊的或地區層面的對話。本條前3款規定法律的透明度是公認的國際法規范,也是《公約》秉承的原則,如其第16、47、75、84、134條關于標明領海、群島水域、專屬經濟區、大陸架乃至國際海底區域的海圖和坐標表的公布和交存于聯合國秘書長的規定;依據《公約》第56條、第58條第3款、第60~62條、第73條的規定,沿海國所制定的相關法律和規章應予公布。(4)和(5)闡明即使沿海國規制在其專屬經濟區的外國軍事活動的有政策和/或法律不為用海國所認可,用海國也應本著善意而關注和遵守,并通過談判解決相關分歧。

第11條“非歧視”條款共1款:本指南的任何規定或者依據本指南所發生的各種活動,不應被闡釋為損及任何國家的立場,無論是該國在其主張的專屬經濟區主張主權權利或管轄權的立場,還是該國在《公約》下具有何種權利和義務的立場。本條僅在闡釋《指南》無所偏倚的立場。

參考文獻:

[1]鄒立剛.論國家對專屬經濟區內外國平時軍事活動的規制權[J].中國法學,2012(6):49.

[2]吳士存.南海問題文獻匯編[G].??冢汉D铣霭嫔?,2001:216.

[3]邵津.“銀河號“事件的國際法問題[J].中外法學,1993(6):9-13.

[4]鄒立剛,王崇敏.國家對專屬經濟區內外國科研活動的管轄權[J].社會科學家,2012(11):12.

(責任編輯:黃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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