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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監督豈容踐踏——反新聞敲詐論

2013-11-21 23:06張志新
聲屏世界 2013年5期
關鍵詞:記者站李德有償

□張志新

欄目責編:曾 鳴

2013年2月18日,央視《焦點訪談》欄目曝光了《購物導報》記者李德勇等真假記者“組團”,假借輿論監督名義進行新聞敲詐的事件。20日,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責令《購物導報》停業整頓,并依法吊銷李德勇記者證,將其列入新聞采編不良記錄,終身禁止其從事新聞采編工作;中國記協對李德勇等“黑記者”實施新聞敲詐的卑劣行徑予以嚴厲譴責。21日,李德勇、王利平(李德勇前妻)等5 人已被刑事拘留,李德勇的侄兒在逃。李德勇等“黑記者”公開藐視法律法規,肆意踐踏輿論監督的卑劣行徑,在全國新聞界激起了強烈的公憤。

輿論監督,是指媒體和記者代表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對社會上一切有悖于法律和道德的不良行為進行公開批評,以引起公眾關注,促使問題解決,推動社會進步。它雖然不具有強制性,卻具有一種放大了的精神和道德的力量,是社會正義、人間公理的代表與象征。作為維護社會穩定、打擊邪惡勢力、去除消極因素,推動時代進步的一種強大的輿論力量,輿論監督理應得到全社會的敬畏和尊重,決不容許任何人的褻瀆和踐踏。

但是近幾年來,少數媒體和記者竟然將輿論監督變成了謀取私利的手段和工具。他們置新聞輿論監督的根本目的于不顧,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放在腦后,一改以前拿了人家的錢財為其做“吹鼓手”的利益交換手法,變成了抓住人家的一些把柄,以新聞采訪、公開曝光、編發內參等手段相威脅,對其實施敲詐勒索。如果說原來還有一點點“投桃報李”的微妙溫情的話,那么新聞敲詐就只剩下赤裸裸的潑皮無賴的丑惡嘴臉了。農民日報陜西記者站原站長江彥博,以發表負面報道相要挾,先后向陜西各地12 家單位敲詐人民幣65.6 萬元。中華工商時報浙江記者站原站長孟懷虎,以寫批評報道為由,要挾石油公司出錢“消災”,最終敲詐得到35 萬元。中國食品質量報社原四川記者站副站長汪啟明,以對某食品公司所謂“注水肉”問題進行曝光為由,敲詐該公司30 萬元……據不完全統計,2009年,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共辦理新聞報刊領域群眾舉報案件556 件,其中記者收受錢財、敲詐勒索案件76 件,有近百名媒體從業人員因存在敲詐勒索等違法行為,被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列入新聞從業不良記錄,其中有20 多名記者被判刑。今天,李德勇將作為又一個反面典型,被推上新聞職業道德的審判臺。在現實的社會生活中,一些記者打著輿論監督的旗號,到地方找岔子,比如土地問題、環保問題、食品問題、拆遷問題等等,抓住人家的把柄后就找企業或者政府,他們并不是要促成問題的解決,而是把抓到的問題當成出價的籌碼,讓企業或者政府出錢做廣告、訂報紙,有的干脆直接將錢裝入自己的腰包。而這些地方和單位因為害怕媒體曝光,也愿意出錢把事情“擺平”,將問題捂住,于是就變成了“周瑜打黃蓋——一個愿打,一個愿挨”,讓某些記者的新聞敲詐屢屢得手。

搞新聞敲詐的無良記者,是記者隊伍中的敗類,他們的所作所為,不僅給社會上的腐敗暗流推波助瀾,嚴重污染了社會的政治環境,而且也損害了新聞媒體為國為民、公平公正的崇高形象,使其公信力大打折扣。與此同時,某些媒體和無良記者的新聞敲詐行為,也在某種程度上產生了反面的示范效應:

一是媒體的記者之間相互傳染,相互仿效,形成群體性。 河北省張家口市蔚縣李家洼煤礦新井發生特別重大炸藥燃燒事故后,有多家媒體的工作人員相互通氣,結伴前往“采訪”。中國產經新聞報社記者任志明、王月新,農民日報社河北記者站站長李俊奇,消費日報社河北記者站副站長蔡國海,網絡報社工作人員關鍵,中國現代企業報編輯部通訊員高飛,大眾閱讀報社記者李紅強、王耀東,河北經濟日報社記者劉巍,縣域經濟通訊主編秦飛等8 家媒體的10 名工作人員,先后以公開曝光相要挾,向有關領導和礦主實施敲詐,索要幾萬、十幾萬乃至幾十萬元不等的“封口費”“贊助費”“課題研究費”和“廣告費”。為隱瞞事故,由縣委縣政府個別領導指使,礦主只得出錢“私了”,成就了一筆筆骯臟的交易。這與當年山西繁峙金礦發生特大爆炸案以后,新華社、《山西經濟日報》《山西法制報》《山西生活晨報》等4 家媒體的11 名赴當地采訪的記者,集體收受礦主的現金、金元寶案件如出一轍。在這里,記者神圣的新聞采訪和輿論監督權變成了白花花的銀子,記者的個別敲詐行為變成了記者群體敲詐行為,一只“蝗蟲”變成了一群“蝗蟲”。怪不得有人說“中國記者是最大的敲詐勒索職業犯罪群體”,這話雖然有失偏頗,但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新聞界的實際。

二是諸多假報刊、假記者站和假記者應運而生。 某些混跡江湖的所謂自由撰稿人和一些社會閑散無業人員,見到有的媒體和記者搞新聞敲詐屢屢得手,并撈取了大量的錢財以后,不禁深受“啟發”,垂涎三尺。于是他們便挖空心思拼湊假報刊、假網站、假記者站,或和真記者一起,或單獨以媒體和記者站的名義實施新聞敲詐。海南??诜蚍驄D在7年中“創辦”了20余種非法報刊,這些假報刊對許許多多為了評職稱而急需發表論文的知識分子實施敲詐的手段是:發論文,拿錢來!結果約有兩萬名投稿者共向其交納的“版面費”和“編輯費”超過1000萬元。山西太原的“興邦商橋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制作發行的8 種報刊,均屬假冒正規報刊刊號編輯發行的非法報刊。經對該公司突擊檢查,查繳非法報紙《消費向導》1.1 萬余份,查扣涉嫌用于制作假報刊的電腦主機5 臺,以及帶有“記者”“編輯”字樣的胸牌等物證若干。與此同時,一些非法的假記者站和搞非法活動的真記者站也在各地相繼出現。一些既不具備新聞采訪資格,又不持有國家新聞出版總署頒發的記者證,但曾經被媒體聘用過的臨時人員,往往憑借自身的活動能力,糾集三五個沒有新聞從業經歷的人,租用一間辦公室,掛上一個假牌子,安上兩三臺電腦、一部電話機,作坊似的“記者站”就這樣堂而皇之地成立了。這些不是記者的“記者”,往往“拉大旗作虎皮”,以媒體搞輿論監督的名義,專門到地方和企業找岔子。發現問題、抓住把柄后,他們直接找相關部門或單位要求“采訪”或“審稿”,把問題的大小當成出價的籌碼,張口就是幾萬、十幾萬甚至幾十萬。有些假記者雖然只有小學、初中文化,也能憑自己的“三寸不爛之舌”,把政府部門和企業等單位“忽悠”得團團轉。重慶警方接到群眾舉報并查明,忠縣石寶鎮忠誠村農民鄧大忠冒充記者,假借“負面報道”四處敲詐勒索,先后騙取忠縣市政園林局1 萬元、忠縣民康醫院1 萬元、忠縣神安化建公司5 萬元、忠縣某村黨支部書記張某3.1 萬元、重慶市開元旅游開發公司申某4 萬元,涉案金額高達14.1 萬元。山西霍寶干河煤礦發生一名礦工死亡事故后,該礦負責人為隱瞞事實真相、封鎖消息而向媒體記者及相關人員發放“封口費”?,F已查明,收受“封口費”的有4 名正式記者,還有無記者證的媒體工作人員26 人、假記者28 人,真是匪夷所思。這幫專事新聞敲詐的真假記者,就像一群追腥逐臭的蒼蠅那樣令人厭惡,難怪有些地方有“防火防盜防記者”的說法。

為了打擊犯罪,整肅新聞界的不正之風,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中央紀委駐新聞出版總署紀檢組等三部門聯合下發通知,自2012年5月15日至8月15日組織了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的為期三個月的打擊“新聞敲詐”、治理有償新聞專項行動,并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針對當前的情況,為進一步保持媒體輿論監督的嚴肅性,還新聞界一個風清氣正的采訪環境,痛打新聞敲詐這條“落水狗”,鏟除滋生李德勇們的現實和思想土壤,使某些無良記者改邪歸正,筆者認為我們應當注意如下三個方面:

一、嚴厲打擊。 必須加大對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和打擊力度。要嚴肅治理基層反映突出的問題,對于查實的嚴重違法違規報刊、網站和記者站,對一些真假記者卑劣的新聞敲詐行為,應依法從嚴、從重處理。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對敲詐勒索罪的認定和懲處,有明確的規定可供操作。比如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得很明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在2000元以上20000 元以下)構成犯罪,量刑幅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巨大(20000 元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執行法律規定的問題上,當然沒有任何討價還價的余地。新聞主管部門和各級各類新聞媒體,必須配合公檢法機關,加強對各種各樣新聞敲詐案件的查處和督辦,針對煤炭、醫療、環保、食品等事故多發行業和城市郊區、鄉鎮等案件高發地區確立一批重點督辦案件,一定要將那些違法犯罪分子繩之以法,以形成嚴厲打擊假記者站和假記者搞新聞敲詐的強烈氛圍。此外,還應建立“黑名單制度”,對已經查處認定的非法記者站、假記者和非法報刊的負責人,應列入“黑名單”,采取合法曝光的方式,向社會公布,以有效地限制這些不法分子的行為,有利于社會對其進行防范、監督;要加強基層執法力量,公安、新聞出版要形成統一合作的機制,以不失時機地打擊新聞敲詐行為,懲治有償新聞和有償不聞。

二、嚴格管理。 媒介管理的混亂、新聞主管部門缺乏相應的監督機制,是發生有償新聞和新聞敲詐案件的直接誘因。要想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杜絕有償新聞和新聞敲詐現象,各級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和各新聞單位要切實加強對記者隊伍的管理,在加強對記者隊伍正面教育的同時,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更要在發現違紀違法案件時進行嚴肅處理。各媒體要針對記者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從關心和愛護記者隊伍出發,進一步嚴肅紀律,保證記者各項新聞采編活動的規范和合法。要嚴格按照《關于開展規范報刊社記者站管理專項工作的通知》(新出報刊[2006]428 號)精神,對照《出版管理條例》《報紙出版管理規定》《報社記者站管理辦法》《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關于新聞采編從業人員管理的規定(試行)》等法規,對本單位的管理制度以及駐各地記者站的管理情況進行檢查,逐一糾正存在的問題,并將各項具體措施落到實處。對于擅自組團采訪,抓住基層單位工作瑕疵或個別問題,編造夸大其詞的批評稿,詐取錢財的編輯記者,要堅決予以清退,并報新聞出版總署依法作出限業或禁業處理,防止有不良記錄的人繼續違規從事新聞采編工作;對涉嫌敲詐勒索違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嚴肅追究其刑事責任。要通過檢查管理制度,使記者站真正發揮好在基層的新聞采編功能,切實建立起科學、規范的記者站管理機制和模式。

三、大力宣傳。 近幾年有償新聞和新聞敲詐案件的多發、頻發,從一個側面反映出社會公眾、基層一些部門和企業的干部,對于新聞出版法規、新聞采編政策和記者采訪資質的相關知識知之甚少,所以他們對真假記者的鑒別和區分,對有償新聞和新聞敲詐的識別,對罪與非罪的界限,思想上并不明確,這就使他們疏于對有償新聞特別是新聞敲詐的防范,自己一旦碰到具體的違法犯罪人員,往往不敢打擊、不會打擊,反而處于不知所措的境地。因此,要大力加強社會宣傳,宣傳新聞出版和報刊知識,宣傳有關接待記者新聞采訪的常識,宣傳有關記者采訪的法律法規,宣傳真假記者的甄別方法,宣傳如何識別和抵制有償新聞、有償不聞和新聞敲詐,以全面提高社會公眾特別是基層干部的媒體素養,不讓假記者站和假記者在社會上有立足之地,不讓從事非法活動的真記者胡作非為。要告知社會公眾,隨著新版記者證全部上網向社會公開,一般的單位和群眾都可以通過“中國記者網”了解新聞單位和記者的情況,這既可保障真記者的正常采訪權利,又可有效打擊假記者站和假記者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基層單位免不了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有的甚至是違規違法的問題,這就給新聞敲詐者提供了口實和把柄。為了徹底鏟除真假記者搞有償新聞和新聞敲詐的違法犯罪行為,我們的社會宣傳應該使基層干部認識到:只有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將各種各樣的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并誠懇歡迎新聞單位派人進行正常、合法的新聞輿論監督,以不斷地改進工作,才能使那些企圖利用輿論監督來實施新聞敲詐的李德勇們無計可施、無空可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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