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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2013-12-19 21:58本刊編輯部
檢察風云 2013年13期
關鍵詞:林小姐抗辯權寶馬車

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Q1:王律師,您好!

本單位是一家大型的生產型企業,為了環保的需要,本單位向一家生產環保設備的公司訂購了一批價值三300多萬元的污水處理設備,根據《設備銷售合同》的約定:在今年4月初,我們單位要向該公司支付首期款,共計人民幣150萬元。但根據我們的了解,這家公司目前的經營狀況不佳,很多技術人員已于年后紛紛跳槽,我們單位對于該公司是否可以如期提供相關設備感到懷疑。而且,據說該公司由于拖欠原料供應商的費用,其原料供應商也拒絕再為其提供相關生產設備的原材料?,F在令人頭痛的是,我們支付首期款的日期將至,我們該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失,我們是否可以解除已簽訂的《設備銷售合同》呢?煩請王律師給予幫助,謝謝!

求助人:張先生

A:張先生,你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根據上述規定以及張先生的介紹,本律師了解到,張先生所在的企業與生產環保設備的公司就訂購環保設備簽訂了一份雙務合同,依照《設備銷售合同》的約定,企業支付購貨款,公司提供設備。張先生所在的企業應先行向提供設備的公司支付首期貨款,且張先生所在的企業其支付首期貨款的義務已屆履行期滿。根據張先生所述,據了解,作為后履行債務一方的生產環保設備的公司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如同張先生所介紹的:這家公司目前的經營狀況不佳,很多技術人員已于年后紛紛跳槽;該公司由于拖欠原料供應商的費用,其原料供應商也拒絕再為其提供相關生產設備的原材料。所以,張先生所在的單位非常擔心該公司是否可以如期保質保量地提供合同約定的設備,導致自己所在的企業免受損失。若張先生所了解的對方公司目前的狀況屬實,則張先生所在的企業可以正式書面函告生產環保設備的公司,通知其中止履行《設備銷售合同》的約定。如果對方對此提供適當擔保,并保證合同可以得到完全履行的,張先生所在的企業應當恢復履行,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首期貨款。若企業通知公司中止履行后,公司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作為張先生所在的企業可以解除《設備銷售合同》。如上所述,張先生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八條來處理,以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

但在這里本律師需要提醒張先生注意的是:如果張先生所在的企業沒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公司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并中止履行合同義務的,那么張先生所在的企業應當根據《設備銷售合同》的約定,承擔合同的違約責任。

法律小常識

1.雙務合同,即當事人雙方互負債權債務而彼此給付互為對價關系的合同。

2.不安抗辯權是指互負債務的當事人,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

債務能力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

3.先履行抗辯權,是指互負債務的當事人,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4.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

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另一方當事人未履行給付義務前,有權拒絕先行給付。

編輯:薛華 icexue0321@163.com

Q2:王律師,您好!

本人經營一家公關公司,現受一家酒業公司的邀請,為其策劃一場市場推介會。我們與酒業公司簽署了相關的合同,根據合同的約定,酒業公司應于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我司支付第一期的款項,以便我司可以進行先期的策劃,預訂場地、購買宣傳品、組織相關的禮儀人員等。但上述付款期限已經過了兩周,酒業公司以老板在國外不能簽字為由,拖延首期款的支付;不僅如此,還要求我們公司按照合同的約定,盡快確定推介會的方案及廣告預案。在此,我們向王律師咨詢,若酒業公司不按合同支付首期款,我們是否可以停止履行合同的義務,或是解除合同?

求助人:林小姐

A:林小姐,你好!

你的問題已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林小姐所在的公關公司與酒業公司就由公關公司為酒業公司策劃一場推介會之相關事宜簽署了一份互負債務的雙務合同,由公關公司提供策劃服務,由酒業公司支付相應報酬。就該合同的履行而言是有先后順序的,即酒業公司先行支付一定的費用,用于公關公司先期的策劃,如預訂場地、購買宣傳品、組織相關的禮儀人員。根據合同的約定,酒業公司應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首期費用,但酒業公司到期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依照上述情況,作為林小姐所在的公關公司,即后履行一方可暫時中止履行自己的義務,來對抗先履行一方酒業公司的履行請求。在酒業公司采取了補救措施并適當履行的情況下(例如:酒業公司足額支付了相應的款項),公關公司的先履行抗辯權歸于消滅,公關公司應當履行其合同的義務。

在這里我們需要提請林小姐注意的是,林小姐應對合同條款,特別是違約責任條款進行審核,因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將不影響公關公司向酒業公司主張違約責任。

Q3:王律師,您好!

我有一個朋友因為公司資金周轉困難,準備將其寶馬車賣給我,約定在今年4月3日一手交錢一手交車,并共同前往辦理相關的手續,我們雙方就此還訂立了一個協議。但我最近從另一個朋友那里獲知,準備賣寶馬的朋友先期已經將該寶馬車質押給他的債權人,我想問問,如果到4月3日那天,我朋友不能將寶馬車給我,我是否可以拒絕執行協議,不向他支付購車款?

求助人:李先生

A:李先生,你好!

對于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約定,是自古以來買賣交易中最常見的一種方式,若買賣雙方沒有特殊的約定,那么一方不交錢,另一方當然可以拒絕交貨,在法律上把這種情況定義為同時履行抗辯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李先生與朋友協議約定,李先生將以一定的價格購買朋友的寶馬車,這種協議屬于互負義務的雙務合同。李先生和朋友對于合同的履行沒有先后履行的順序,且均已屆滿到期。若該朋友未履行協議約定交付寶馬車或交付的車輛不符合協議的約定,且該朋友的履行是可能的,在上述情況下,李先生有權拒絕付款。

在這里本律師需要提醒李先生注意的是,當對方客觀情況不能履行交付寶馬車時,李先生便不能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這種客觀不能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因為不可歸責于協議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發生的履行不能。在這種情況下,雙方將被免責,不產生同時履行抗辯權。第二種情況,是因為該朋友的原因而無法履行時,也只能按照雙方協議的約定請求補救,而不能通過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來獲得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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