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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圖書館資源共建共享法律風險分析

2014-02-12 06:26周淑云龔蛟騰
圖書館理論與實踐 2014年8期
關鍵詞:數據庫文獻圖書館

●周淑云,龔蛟騰,2

(1.湘潭大學 公共管理學院,湖南 湘潭 411105;2.國家圖書館 研究院,北京 100081)

圖書館資源共建共享是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信息資源充分開發和有效利用的必要途徑?;鶎訄D書館資源共建共享主要有三種模式:總分館模式、圖書館聯盟模式和基層圖書館協作模式。法律風險一般是指由于行為人具體法律行為不規范而導致法律不利后果發生的可能性,圖書館業務活動中同樣面臨一定的法律風險。資源共建共享無疑拓展了圖書館資源的利用范圍,但同時也產生了遠遠高于傳統圖書館業務活動的法律風險。因此,基層圖書館必須明確其中的法律風險,才能使資源共建共享工作在合法的框架內得以順利開展。

1 總分館模式的法律風險

總分館制是以合理利用資源與有效提升服務為目的,通過一體化和專業化的管理,實現體系內各級圖書館之間的資源共享和服務協作?;鶎訄D書館構建總分館服務體系雖然有利于減少資源重復建設和遺漏、提高資源建設質量和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地滿足讀者的信息需求,但是必須注意信息資源關系的法律風險。

1.1 資源統一采集中的法律風險

基層圖書館總分館體系建設需進行統一的資源采購,確保各個圖書館信息資源的合理配置與有效使用。圖書館在信息資源尤其是數據庫采集過程中,應充分了解資源的法律屬性,采取相應的對策,使圖書館能夠利用有限的經費獲得更多的資源使用權。就數據庫采購而言,圖書館應明晰數據庫的法律保護狀況。目前世界上對數據庫的法律保護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對數據庫給予版權保護,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統計,目前世界上大約有130多個國家的版權法把數據庫作為匯編作品加以保護,我國依照國際慣例對數據庫給予版權保護;另一種保護方式是單獨立法對數據庫予以保護,如歐盟早在1996年率先推出了《歐盟數據庫指令》,對數據庫給予特別權保護。

圖書館在與數據庫公司簽訂購買合同時,應識別數據庫的合法性,了解電子出版物的版權狀況,應要求其出具有關的版權證明,以表明數據庫中的內容經過了著作者和出版社的授權。在采購合同中訂立有關版權保證條款,如果出版商不能保證數據庫的合法性,應要求數據庫公司簽訂有關違約條款,如果因法律糾紛而影響圖書館對數據庫使用的,數據庫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圖書館在與數據庫商簽訂購買協議時,應重視合同中與讀者以及使用方式相關的條款,爭取獲得更大的使用權益。關于讀者條款,應考慮讀者的實際需求情況,要求數據庫商給予最大范圍的使用權限。對于一些常用的數據庫應爭取更多的并發讀者數量。而對一些重要的外文數據庫,其價格昂貴,又為本單位科研人員所必需,更應合理確定并發讀者的數量,以免造成資源浪費。關于使用方式條款,圖書館在與數據庫商簽訂采購合同時,應爭取使用方式的最大化,要求數據庫商提供瀏覽、保存、下載、打印等使用方式,增加數據庫使用流量、擴大IP地址范圍等,以規避對數據庫的版權侵害。

1.2 資源集群服務中的法律風險

圖書館界建立總分館服務體系,實現了各館之間的資源集群服務。圖書館作為非營利性的信息服務機構,在我國單個圖書館的借閱服務一般不會受到法律的限制,然而在有些國家,圖書館對信息資源的服務受到版權人公共借閱權的制約。公共借閱權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權人因其版權作品在公益性圖書館被免費利用而享有主要由政府撥付的補償金權利,這種權利在一些國家被當作一項版權權利,在另外一些國家被視為報酬補償權,而個別國家則將其作為鼓勵作者創作的獎勵政策。[1]公共借閱權所保護權益的核心是強化對著作權人的權利的保護。公共借閱權制度產生之初,其實施的主要理由就是作家因圖書館購買作家著作后提供不特定的社會讀者免費使用,而減少了讀者購買圖書的意愿,從而使得作家應得的版稅收入減少,侵害了作家的財產權利,因此給予作家以補償。

2005年4月,國際圖聯發布了《國際圖聯關于公共借閱權的立場》,聲明國際圖聯不支持借閱權原則,因為它會危害公民自由使用公共圖書館服務的權利。國際圖聯認為,通常被賦予公共借閱權的正當性理由,即版權作品因公共圖書館的使用減少了銷量,并未得到證實。公共借閱權制度不僅動搖了圖書館的公益性質,也給圖書館的公共借閱行為帶來了負面的影響,阻礙了圖書館的信息資源共享服務的實現,也不利于文化的傳承。公共借閱權對總分館制下各館的讀者服務工作將產生一定的影響,向作者支付補償金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圖書館購書經費的使用。在公共借閱權并未成為世界各國的一項普遍制度的前提下,圖書館界應聯合起來合理反對因版權人權利擴張而損害公共利益。

2 圖書館聯盟模式的法律風險

圖書館聯盟是以地域為中心建立的圖書館聯合協作組織,以促進地區內圖書館信息資源的聯合共建共享,以及地區與地區之間的圖書館合作交流。為了實現資源共享與利益互惠,基層圖書館構建遵循共同協議的圖書館聯合體,在自愿、平等、互惠的基礎上,建立各種合作、協作關系,利用各種技術、方法和途徑,有序地組織、整合區域內圖書館信息資源,向用戶提供方便、快捷、統一的資源共享服務。圖書館聯盟中的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2.1 館際互借中的法律風險

館際互借作為圖書館資源共享的一種方式,是圖書館之間根據協定以互惠的方式相互利用對方館藏,以滿足本館讀者需求的文獻外借方式,它可將其他圖書館的館藏作為本館藏書的延伸,彌補各自藏書的不足。[2]在傳統環境下,圖書館的館際互借法律風險較小,但在數字環境下館際互借的合理性則受到了質疑。版權保護與信息資源共享之間的沖突日益凸顯出來,圖書館館際互借工作主要受到作品的版權人所享有的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制約。復制權是著作權法規定的一項重要權利,是指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著作權法規定了“合理使用”條款,即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并不屬于侵犯作者著作權的行為。圖書館復制作品用于“館際互借”,顯然不屬于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上述合理使用范疇而面臨侵權險。因此在館際互借過程中,圖書館應禁用將紙本書復制而提供借閱的行為。

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按照一般規定,將紙本書數字化屬于復制行為,而將數字化的信息資源上載到網絡上供用戶使用則屬于信息網絡傳播。在圖書館聯盟體系中,通過網絡將電子化的版權文獻資料傳遞給未購買版權的用戶方的過程實際上是一個文獻傳播的過程,涉及信息網絡傳播權問題。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了圖書館享有信息網絡傳播的豁免權,即“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本館館舍內服務對象提供本館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數字作品和依法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數字化形式復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報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經濟利益……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數字化形式復制的作品,應當是已經損毀或者瀕臨損毀、丟失或者失竊,或者其存儲格式已經過時,并且在市場上無法購買或者只能以明顯高于標定的價格購買的作品”。[3]由此可知,單個圖書館在局域網范圍內向本館讀者提供數字化的信息資源不受著作權法制約,但在館際互借中,將本館收藏的數字作品提供給其他圖書館的用戶,卻可能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2.2 文獻傳遞中的法律風險

文獻傳遞是在信息技術支撐下從館際互借發展而來,又優于館際互借的一種服務。館際互借是圖書館之間的返還式文獻借閱,而文獻傳遞則是一個圖書館向其他圖書館或個人提供非返還式的文獻信息資源。文獻傳遞服務在館藏資源建設、滿足用戶需求、提供高效的文獻信息服務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已經從圖書館的邊緣性服務發展成為主流信息服務。圖書館用戶文獻信息需求日益增長和圖書館資源不足之間矛盾亟待緩減,因而文獻傳遞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前景。然而,隨著文獻傳遞服務范圍與數量的不斷擴大,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日益突出,限制了信息的自由流通,阻礙了文獻傳遞服務的進一步發展。[4]文獻傳遞方式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因為不管是傳統型的文獻傳遞還是電子型文獻傳遞,都不可避免地會發生復制行為,而這種復制顯然不屬于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屬于合理使用的私人復制,而是屬于侵犯作者著作權的行為。文獻傳遞需要版權人的授權,圖書館繞開版權人自行從事的文獻傳遞是不合法的。當然圖書館不可能和每一篇有知識產權保護的文獻著作權人聯系取得許可,唯一可能的途徑就是同文獻傳遞服務商合作,由文獻傳遞服務商或組織與版權人協商版權問題。圖書館只有同文獻傳遞服務商簽訂許可協議,才能既使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又使廣大用戶利用電子文獻傳遞服務成為可能。

著作權限制力度逐漸加大,這對圖書館的文獻傳遞服務極其不利。因此,圖書館應充分認識到著作權對文獻傳遞工作的重大影響,嚴格按照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開展文獻傳遞服務,以規避文獻傳遞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侵權風險。首先,圖書館開展文獻傳遞服務應提醒用戶遵守相關版權保護規定,必要時可以與用戶簽訂版權協議;其次,圖書館開展傳遞文獻服務應將傳遞文獻數量嚴格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對不允許傳遞的文獻應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再次,圖書館開展文獻傳遞服務應堅持公益服務的目的,即以公益服務為基礎而不能以此營利。圖書館在文獻傳遞數據庫的建設和利用過程中一定要遵守知識產權相關方面的法律、法規、條例,不能超越法律底線,以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同時要盡力保障文獻傳遞數據庫不被非法利用,充分保護數據庫商的利益。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通過相關的舉措規避法律風險,圖書館文獻傳遞服務才能得以長期延續。

3 圖書館協作模式的法律風險

圖書館協作網絡是指一定區域內各圖書館在合作或聯合的基礎上,通過利用現代通信技術和計算機網絡設備,有計劃地將分散在本地區各系統、各種類型的圖書館組織起來,形成一個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圖書館聯合體,以實現整體資源優勢和文獻資源共建共享。由于這種協作擴大了單個圖書館文獻信息資源的傳播范圍,影響到這些信息資源權利主體的利益。因此,圖書館協作網絡建設應重視相關的法律風險,不能以協作之名行侵權之實,而應依據版權制度跟出版商及數據庫商建立互惠互利、協同發展的合作關系。

3.1 協作共建中的法律風險

圖書館協作要求建立統一的區域協作網絡,促進各圖書館信息資源的共建共享。協作網內有各具特色的書目數據庫或全文數據庫,甚至聯合開發不同類型的重要數據庫,建立通暢網絡信息流通渠道。在協作共建的過程中,最容易造成侵權的仍然是圖書館相關信息資源共建中的著作權問題。如很多數據庫商在與圖書館簽訂采購協議時明確規定使用范圍限本館服務對象,但要將這些數據庫資源放在協作網上供其他成員館共享勢必影響到數據庫商的利益。因此,協作圖書館建立全文數據庫時應獲得數據庫商的授權許可。

另外,合作共建特色數據庫也是圖書館協作的發展趨勢,尤其是一些地方特色數據庫,其數據來源主要有紙本文獻、數據庫和網絡資源。這些資源中的大部分都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圖書館擅自進行二次開發必將導致侵權行為的發生。因此,圖書館協作組織在自建特色數據庫時,要認真分析潛在的法律風險,高度重視著作權問題。數據庫制作者也必須嚴格審核所收錄作品,同時關注有關著作權法律法規的變化,采取相應措施避免侵權。

3.2 協作共享中的法律風險

基層圖書館協作網旨在讓社會公眾共享網絡內的資源,其共享內容包括傳統借閱、數據庫服務、參考咨詢等。圖書館應提醒讀者在獲取信息資源特別是使用數據庫時必須遵守法律規定與合同約定,不得將數據庫中的資源進行非法復制、解密、修改,不得刪除、隱藏或修改數據庫開發商在數據內容中加入的版權聲明、權利管理信息,不得利用數據庫對非授權單位提供系統的服務等。圖書館作為信息服務機構,應該定期向讀者介紹最新數據庫、正確的數據庫使用方法、數據庫檢索技術等;同時對讀者進行數據庫法律保護等方面的教育,使讀者在使用數據庫時,自覺遵守和維護數據庫使用規則。通過讀者培訓,既保證讀者對數據庫的充分利用,又使讀者對數據庫的利用控制在合理使用范圍之內,以避免因數據庫濫用而遭數據庫提供商的懲罰。

為了敦促讀者維護電子資源的知識產權,圖書館有義務在數據庫主頁中發布版權公告,提醒讀者合法使用數據庫資源,告知讀者不能侵犯數據商權益。一般來說,連續、系統、集中、批量地下載全文數據庫;利用網絡下載工具對數據庫進行自動檢索和下載;把存儲于個人計算機的用于個人研究或學習的資料以公共方式提供給非授權用戶使用;設置代理服務器為非授權用戶提供服務等都被視為超出合理使用范圍。

數據庫商利用先進的技術手段也會對讀者的使用行為進行實時監測,一旦發現有違規使用行為,圖書館將受到數據庫商的警告,甚至被凍結有關IP對數據庫的訪問權限,嚴重的將被數據庫商訴諸法律。對于已經發生的侵權行為,圖書館有義務對侵權人的有關侵權事實進行調查并進行相應處理,同時,及時將侵權人姓名和其他信息以及處理決定向數據庫商匯報,以防止侵權行為的再次發生。

[1]傅文齊,馬小芳.公共借閱權:概念、特點和立法模式[J].圖書館學研究,2010(6):2-5.

[2]郝淑東.我國圖書館館際互借規則研究[J].圖書館學刊,2011(5):41-43.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4號.國務院關于修改《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決定[EB/OL].[2013-07-26].http://www.gov.cn/zwgk/2013-02/08/content_2330133.htm.

[4]陳清文,曹艷.德國版權法中有關圖書館文獻傳遞的新變化及其啟示[J].圖書與情報,2011(3):5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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