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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問中國『官邸制』

2014-02-28 05:24
人民公仆 2014年1期
關鍵詞:官邸住房官員

■ 特約記者 文 森

探問中國『官邸制』

■ 特約記者 文 森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要“探索實行官邸制”之后,立刻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過去我們經常在電視和廣播中看到、聽到的西方國家元首或領導人的“官邸”一詞,一下子成了我們身邊的“熱門詞”,而“官邸制度”隨著改革的腳步也是漸行漸近,即將進入中國政府官員的起居生活。

那么,“官邸”到底是指什么?哪些人可以有自己的官???在三中全會《決定》描繪的全面深化改革的“頂層設計藍圖”中,為什么要提出探索實行中國的“官邸制”?它對于規范我國政府官員的住房制度,建設一個清廉政府和法治政府究竟有怎樣的現實意義呢?探索實行“中國的官邸制”能夠解決什么問題、還需要哪些配套政策?從國外官邸制度以及我國古代官邸制中能夠借鑒點什么呢?

本期我們策劃一組專題文章,讓我們的編輯帶您一起探個究竟。

“官邸制”究竟是什么?

官邸制,是國家公務人員的一種住房制度,官邸是國家為一定級別的官員提供在任職期間居住的住所,或提供的公宅,卸任后搬出。

官邸制在國外實施多年。其中,最為人們熟知的有美國總統的白宮、法國總統的愛麗舍宮和英國首相的唐寧街10號,等等。

學者們根據研究歸納出官邸制的三個共性:一是官員對官邸只有居住權,而沒有產權;二是官員在任職期間入住,卸任后就要搬出;三是官邸基本由國家所有,或由國家租用,按照規定配置內部設施,費用由國家承擔。

許多國家實行官邸制已有多年,實施的層級和范圍也有不同,有關法律都有一些靈活規定。比如,德國法律規定,總理必須入住官邸,各部部長則有一定靈活性,可以居住官邸,也可以自有或租用住房,由國家配備相應附屬設備和承擔相應的房租。在法國,部長以上的總統、總理、議會議長等必須擁有職務用房,其他公務人員有自主權。在奧朗德當選總統后,目前政府38個部長中有23位住進職務住房,其他的部長則表示寧可住在自己的私邸。在美國,總統、副總統、州長和副州長必須住在官邸,而市長具有選擇是否在官邸居住的自由。

西方國家的領導人官邸大都是當地著名建筑或是古跡,具有幾十年、上百年歷史,有的官邸還定時開放供游客參觀。當然,也有像美國和俄羅斯,總統的部分官邸設在了田野或海邊的度假別墅??偨y或者重要領導人的官邸還負載了辦公或會見賓客等功能。

據有關專家研究,其實我國古代就早有官邸制度。中國歷史上最早的“官舍”,就是現代官邸制的雛形。自秦漢以來,凡州郡府縣各級地方政府之主要首長,都居住在官舍內,并用屋宇式的宅門同以大堂為中心的辦公區域劃出界線。退休離任,官舍大都被收回。官員離任不得帶走任何公家財物。

實施“官邸制”能夠解決什么問題?

實行官邸制度在西方國家歷史較長,但到今天,基本在成熟國家體制建構中,一定層級的官員在任職期間居住官邸基本已成為“全球慣例”。

中國國際問題研究所特聘研究員賈秀東對此表示,縱觀各國現有的官邸制度,基本都擁有十分完善的職能,既能夠避免官員的福利過高,又能減少開支節約資源。官邸還有一個方便之處,就是有利于官員的流動。

實際上,由于實施官邸制是將職位和住房嚴格掛鉤,這就成為了抑制國有資產流失和預防住房腐敗的一項有效措施,形成了“鐵打的房子流水的官”的制度。

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制度廉潔性評估課題負責人鄧聯繁教授表示:“官邸不是‘不散的筵席’,而是任期一到,官員就得跟官邸說拜拜;更不是‘免費的午餐’,只能以官員自己的名義使用,而不能出租給他人或過繼給子女使用?!?/p>

鄧聯繁教授還指出,官邸制的精髓是官員只有住房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它的實質不是給官員奢侈的個人福利,而是徹徹底底的“公產”,它要求住在其中的官員必須是徹頭徹尾的“公家人”。這樣,官邸制就具有了強化公仆意識、勤政意識的作用。

由于目前美、德、法、英、日、韓等國官邸制度已十分成熟,國外一些權威專家認為,這些國家實現了“人、房、權、法”的有機結合。

首先,是什么樣的人可以住官邸。哈佛大學肯尼迪政府學院公共政策高級講師大衛·金教授指出,現在美國逾3.3億人口中,約有近51.1萬名民選出來的政府官員。很多官員任職于州政府或是當地政府。而他們中僅有少數人能夠享有官邸待遇,這一人數很有可能少于100人。而在日韓,擁有官邸的官員更需“地位超然”。日本僅有內閣大臣以上的政府高級官員,及部分有特殊工作需要的官員能住在“官邸”;韓國更甚,僅有總統、總理以及國防部長、外交部長四個職位擁有專門的官邸。

其次,官邸是什么樣的房。有關專家告訴記者,在官邸的“標配”用房上,最典型的例子要數法國了。法國法律規定,住房大小與付費標準根據職務需要與職位高低確定。例如擔任部長以上的公職,一般可以享受完全免費的職務用房,標準是全家1-2人的住3房套間,3個人住4房套間,4-5人住5房套間。中下級公職人員如果無住房就無法工作者,也參照上述標準分配住房。如果只是一般需要分配職務用房者,則應繳納正常租金標準一半的房租。在美國,政府官員的官邸也是有大有小,并沒有統一的標準,具體的分配要看當地或是州政府的安排而定。一般而言政府官邸配備的都是一些基本的家具,供“官員生活辦公所用”,例如桌椅、餐具、銀飾等。日本與此類似。

第三,官邸的權屬也很明確。哈佛大學肯尼迪政府學院公共政策高級講師大衛·金教授說,官邸被視為政府財產,連其中的家具都是。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這些官邸可謂名符其實的官方住宅,它們大部分是官員聚會的場所。以最著名的白宮為例,它既是總統的住宅,也是政府舉辦國宴的場所。而副總統官邸的產權更是為美國海軍所有,他的家也成為官員正式會議的舉辦地。而更多的官邸實際上大部分已經成為政府臨時會議的“半公開場所”。

第四,官員居住官邸有著明確的法律規定。美國公共行政管理學會成員、紐約市立大學珍妮·瑪麗·科爾教授表示,在美國,官邸不允許官員租賃給他人,甚至不允許將大量的親戚帶入官邸居住。一般而言,政府會有“監督員”、“稽核員”記錄官邸里的情況,其中包括有誰居住在官邸中,對不當使用官邸的官員進行檢舉等。此外,公眾也可以參與監督,利用“腐敗熱線”向政府舉報違法使用官邸的官員。如果官員想將官邸占為己有,等同于“盜竊”政府財產,一旦官員被“稽核員”發現,將有罰款、驅離等處罰等待著他。正是因為有了嚴格的監管,官員住房就得以公開透明,并受到社會監督,還因為建立了這樣嚴格的糾錯機制,就可以防止政府高級官員謀取住房特權和違法用房。

我國探索實施“官邸制”的現實意義何在?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深化改革的《決定》提到,要“規范并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不準多處占用住房和辦公用房,不準超標準配備辦公用房和生活用房……嚴肅查處違反規定超標準享受待遇等問題。探索實行官邸制?!?/p>

官邸制度即將進入中國政府官員的生活。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秘書長汪玉凱認為,國家早已意識到干部住房腐敗問題。早在2000年,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就曾下發《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部級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其中明確了省部級干部的住房規格和貨幣分房的要件,某種程度上,該文件已有官邸制的雛形,“對于治理住房腐敗,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領導干部異地調動比較頻繁,所以住房腐敗風沒有徹底剎住”。

汪玉凱曾就房改后的住房腐敗做過調研,他認為大約分為三個階段:最早有部分領導干部利用“自有土地自建房”等名義,多建多占住房;其后,一些領導干部以職權影響市場差價,低價“團購”住房;目前,已有領導干部違規占地,建造“官員別墅”?!袄纭度嗣袢請蟆?008年曾報道,廣西柳州的柳江東岸,專為市四大班子領導建了高檔住宅小區,每套300多平方米,每平方米售價僅相當于周邊房價的一半”。

汪玉凱認為,“不論是哪個階段,從領導干部在住房問題上腐敗的發展過程看,市場和權力勾結似乎一直存在”。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許耀桐認為,目前我國官員住房體制固化,不利于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探索實行官邸制,能避免資源浪費。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談到,官邸制有助于規范領導干部住房問題,建立“官邸制”作為政府自身改革的一項重要制度,有助于遏制領導干部住房腐敗。

廣州市紀委常委、新聞發言人梅河清認為,探索創造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官邸制是針對中國的實際,特別是住房制度改革以來十多年出現的一些情況:比如領導干部違規建房、以權謀房等腐敗行為,再加上干部的交流,特別是異地任職等情況的出現,客觀上為少數官員濫用職權、以權謀房提供了便利。探索實行“官邸制”就是要遏制領導干部以權謀房的一種根本途徑,是規范和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的一個探索,同時也是構建改進作風常態化制度具體的一種實現形式。既回應社會關切,又有利于節省公共資源,也方便群眾的監督,這是應對新形勢而采取的一項新措施。

實施中國的“官邸制”還需要更多的政策配套

專家們在接受采訪中一致認為,實行“官邸制”須具備兩個前提:清理領導干部現有住房,摸清底數;建立領導干部住房公開制度,引入群眾監督。

“官邸制”有助于規范領導干部住房問題,建立“官邸制”作為政府自身改革的一項重要制度,有助于遏制領導干部住房腐敗。

汪玉凱教授認為,首先要大張旗鼓地清理領導干部的現有住房。他說,目前我國干部住房中出現的腐敗形式既復雜又廣泛,只有摸清底數,才能分類解決。他認為,清理的一個標準就是,對多占住房的,限期清退,逾期不退的,一方面要按市場租金標準,加倍房租;另一方面就是紀檢監察出面,建立住房腐敗問責制度,對逾期不退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汪玉凱教授提出,“官邸制”的推行,還要依賴干部住房制度是否公開。要制定并向社會公開不同級別領導干部的住房標準;同時,在建立干部住房狀況定期檢查登記制度的基礎上,及時公開干部購置、建造、交易、租賃住房的實際狀況及其資金來源等相關信息,保障群眾對干部住房的知情權,只有引入群眾監督,“官邸制”才不會走過場。

由于“官邸制”對我國而言還是全新事物。專家學者們也認為,必須建立一系列配套制度,比如“官邸”的建造標準和資金來源;“官邸”的使用權和所有權關系;違規違紀責任;“官邸制”的主體資格和條件。

許耀桐認為,美國等國家的官邸,只適用于國家元首和州長,“在這些國家,官邸不僅僅是官員的住所,同時也是展示國家形象的公務場所,官員們在官邸舉行宴會等招待活動”。他認為,我國官邸制的主體資格應嚴格限定,“只能是非常少的一部分官員,如果數量多了,一方面國家財政負擔不起,另一方面又會形成‘特權’的象征”。

對于在今后實施官邸制度中可能存在的問題,鄧聯繁表示,公眾對官邸制的接受有一個過程,在此過程中可能對官邸制有一些誤解,從而影響官邸制實施的民意基礎。此外,官邸制的實施,牽一發而動全身,需要多方面的配套改革,如官邸制實施的范圍僅限于高級領導干部、主要領導干部、重要領導干部,那么,一般領導干部與普通公務員的住房問題怎么解決?如配套改革跟不上,則會制約官邸制功能的發揮。

鄧聯繁表示,在借鑒國外經驗時,最重要的是要納入制度甚至立法軌道,對官邸制進行全面的、細致的規定。此外,要加強對官邸制的監督,讓它在陽光下運行,預防與懲治官邸中的不正之風。對官員腐敗問題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既不低估官邸制的應有功能,充分發揮其應有作用,也不高估乃至神化官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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