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玲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應注意的問題
王秀玲
隨著近幾年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步伐的加快,引發的一些合同糾紛、損害賠償糾紛、停止侵害糾紛等等也隨之增多。此類案件如果處理不好容易造成矛盾激化,引起群體上訪,影響農村的和諧穩定。筆者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對審理因土地流轉行為而引發的各類糾紛時應注意的問題,談點粗淺認識。
一是以證據審查和事實查清作為法律依據。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件關鍵是審查證據、查清事實。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件爭議大、矛盾突出,存在著當事人舉證困難和法院取證難的問題。這要求當事人要主動配合、出示原始證據,也需要法官做細致的工作,必要時找有關部門協助,獲取客觀真實的證據,查清案件事實,才能依法作出明辨是非的裁判。
二是以確認合同是否有效作為法律依據。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有書面合同的,雙方因土地承包合同發生權利與義務關系糾紛的,在審理時要著重審查合同的內容,看是否經過法定程序,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再審查雙方是否履行了合同及有無違反合同的行為,以此確定是否存在侵權或違約的責任。對合同不全面,不具體,不完善,導致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應當加強訴訟調解工作,引導雙方對合同進行補充完善。如雙方無法達成補充協議的,不要輕易確認合同無效。要根據合同的有關條款,參照當地市場行情,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對爭議問題進行自由裁量。
三是以土地確權登記與否作為法律依據。土地承包經營權為新型的物權,它不僅限于具有財產關系,又與一般債權性質不同,不單純屬于合同約定性質的用益物權,為不動產范疇,在其土地上的物可以設定抵押權。因此,在采取并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時應當依法向相關部門辦理登記并領取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和林業證書,并報鄉鎮政府備案,否則,在轉讓方式流轉中受讓人不得對抗善意取得物權的第三人。
四是以便民利民,不誤農時為原則。法院在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件時,要本著便民利民、不耽誤農時的原則,對訴訟的案件要及時受理,不能拖延,也不能推諉。要盡量方便農民訴訟,指導好當事人舉證。審理時一定要多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通過調解化解矛盾,降低訴訟成本,促進和諧穩定。調解時可邀請當地鄉、村干部、人民調解員參與,讓他們協助法官做好當事人的工作。對于當事人不同意調解或多次調解不成的案件,要及時判決,確保在大忙季節到來前審結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