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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邊境打擊走私制毒物品面臨困境及對策思考

2014-04-09 08:41李莎
四川警察學院學報 2014年2期
關鍵詞:易制毒走私化學品

李莎

(公安邊防部隊士官學校 云南昆明 650214)

在法律法規中,“制毒物品”這一詞匯出現在20世紀80年代末,而為了滿足打擊走私制毒物品犯罪的需要,我國在1997年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時對走私制毒物品罪進行了規定,為打擊走私制毒物品犯罪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實踐中,由于毒品犯罪形式的多樣化、科技化,當前打擊走私制毒物品犯罪工作仍面臨著較大困境.

一、云南邊境打擊走私制毒物品面臨困境

(一)法律層面的困境。

1.走私制毒物品罪的犯罪對象認定的法律困境。主要有兩方面:一是制毒物品范圍的認定過窄,根據《刑法》第350條規定制毒物品就是經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而關于制毒物品的范圍在現行法律法規中主要指2005年頒布的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 《條例》)明確管制的23種易制毒化學品。此外《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暫行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又規定了58種易制毒化學品。云南省為嚴格管理易制毒特殊化學物品又增加了28種[1]。然而隨著國家對易制毒化學管控的加強,毒犯獲取易制毒化學品的難度增加,制毒技術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以及易制毒化學品的速變性,使得可用于制造人工合成毒品的化學品種類已遠遠超出了管制的23種易制毒化學品,如甲酸、甲醇、冰醋酸等,而在云南邊境還出現了非法買賣氯化亞砜、氰化鈉等未管理化學品的新動向。更有甚者境內外犯罪分子把目光轉到了含有生產冰毒所需主要原料麻黃類國家許可生產銷售的成藥上,如“麻黃堿苯海拉明片”。由于麻黃堿苯海拉明片屬麻黃素類復方制劑藥品,麻黃堿含量高達30%—37%且價格低,根據我國《條例》、《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辦法》,對麻黃堿成品藥只管單方配劑,并未將復方制劑列入監視管制,打擊處理無明確依據,從而極大地刺激了“麻黃堿苯海拉明片”等一系列麻黃素類復方制劑的走私犯罪活動[2]。據查,約500瓶100片包裝的麻黃堿苯海拉明片就可以提出1.35公斤麻黃堿(偽麻黃堿)。正如美國人O·瑞、C·科塞在所著的《毒品、社會與人的行為》一書中所言,“藥劑師可以通過改變其分子制造出沒有被列入受管制物質名單的毒品”,企圖以此鉆法律的空子。二是走私制毒物品罪定罪的起始數量認定種類偏少、量值較大?!缎谭ā返?50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經常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上述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數量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盵3]通過對法條的理解,我們認為只要實施了走私或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的行為,無論數量多少,都足以構成犯罪。然而相關的司法解釋(2000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有解釋》和2009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制毒物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都規定了“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依照刑法第350條第1款的規定定罪處罰”。并采用列舉的方式明確規定了26種制毒物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數量標準,但定罪的起始量值都普遍較大,如乙醚的“數量較大”已達到400千克,“數量大”則達到3000千克以上[4]。而活躍于云南邊境的犯罪分子又多采用螞蟻搬家的方式進行易制毒物品的走私,個案查獲的易制毒物品數量與法律規定的“數量較大”、“數量大”的量值有一定差距。而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的定罪量刑的數量標準則用“相當數量”做了籠統模糊的規定,為違法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機。

2.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客觀方面認定的法律困境。首先,根據《刑法》第350條規定,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運輸、攜帶制毒物品進出境。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認為,公安邊防在犯罪分子非法運輸、攜帶制毒物品進出境的過程中查獲的,才能認定為走私制毒物品罪(未遂)。其次,易制毒化學品既能廣泛應用于工農業生產和群眾日常生活,又可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造毒品。為此當前我國《條例》中僅列管了23種易制毒化學品,而《規定》對58種易制毒化學品更側重于管制,強調對其出口實行許可證管理,而對其在境內的運輸和買賣并沒有做過多限制。比如治哮喘的處方藥和氯化亞砜,在境內運輸不管,懲處方面的規定也明顯不足。實際工作中其大多在運輸環節中查獲,查獲地點也多為進出邊境地區的二線站、邊境縣的貨運部、距邊境線較近的邊境村寨和路段,有的甚至距邊境線僅1公里,此時犯罪分子尚未非法運輸、攜帶制毒物品進出境,但易制毒化學品已到了邊境一線很難控制住。犯罪分子借助云南邊境線的特點以及當地被利誘的群眾的通風報信,在較短的時間里完成非法運輸、攜帶制毒物品進出境的行為。我們固定取證的工作非常困難。

3.走私制毒物品罪的主觀方面認定的法律困境。法律規定該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明知”。主觀方面的認定最有力、最直接的證據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自認,然而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許多服務行業、服務項目應運而生并得到充分發展。犯罪分子不再親自實施犯罪行為,而是利用這些便捷的服務使自己的犯罪風險降到最低。當前云南省的制毒物品大多是從湖北、湖南、四川、重慶、貴州、浙江、福建等地通過零星購買后匯集到昆明,后通過貨運物流再分載滲透到云南省邊境地區,伺機通過邊境渡口、便道、小道轉運出境。由于大多是在運輸環節查獲,駕駛員多數是在某停車場或公路邊直接進行倒貨裝車,往往只了解貨物的走運地和目的,常以不知情為由,否認其主觀的明知。而貨運信息通常又只有姓名(且多用別名、假名)和電話,只要貨物被查,貨主立即關機,犯罪分子往往“兩頭不在案”,很難找出真正的犯罪分子,更無法查證其主觀的故意明知,致使走私制毒物品罪主觀方面認定同樣面臨著法律的困境。

(二)實踐層面的困境。

1.經費不足的困境。經費不足是當前打擊走私制毒物品犯罪工作中面臨的主要現實困難。如前所述,易制毒化學品大多在邊境一線查獲,由于經費限制,基層單位對易制毒化學品提取、檢測、防護等相關設備缺乏,無能力、無專業人員對易制毒化學品進行提取、檢測。此外易制毒化學品被查獲后,還需送到鑒定所進行鑒定,因案件的查處時間長,面臨著保管、回收、銷毀等問題。由于繳獲量大,一般查獲的易制毒化學品數量均上百公斤甚至十幾噸,加之其本身又具有腐蝕性,易燃、易爆、易揮發等化學特性,對桶、墻和門窗腐蝕性強,易造成環境污染,存在較大安全隱患。這往往需要較大的保管場地和專業人員的管理指導,保管銷毀難度大、成本較高,如銷毀1噸氯化亞砜需要2萬元。禁毒經費遠遠不能滿足當前實際工作的需要。

2.檢驗認定標準不全和專業技術人員配備不足的困境。在走私制毒物品罪中要準確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就需要明確認定其犯罪的對象是否屬于國家管制和限制向特定地區出口的化學品。而實踐中我們查獲的許多易制毒化學品的案件,不僅僅是《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列管的易制毒化學品的純凈物,有的是幾種列管易制毒化學品的混合物;有的是幾種列管易制毒化學品與非列管易制毒化學品形成的混合物,如摻入汽油等非管制化學品;有的是改變易制毒化學品的形態和名稱,如將液態苯基酮加工成固態“烷基芳基磺酸鹽”(出口不需要許可證),堂而皇之地運到境外[5]。這些除了專業技術人員知道“實際是什么”外,而基層缺乏專業技術人員,一般的官兵是難于辨認的。此外當前相關鑒定研究所主要依據刑事鑒定技術標準進行檢測鑒定,而我國現行刑事鑒定技術標準中關于化學品鑒定的技術標準還不夠全面,可類似但未納入管理的同類化學品、替代化學品卻種類繁多,這些都嚴重制約和影響了對走私制毒物品犯罪活動的打擊。

3.易制毒化學品案流動性大的困境。易制毒化學品在內地的價格較低,從內地流到境外往往經過幾次倒賣,中間環節較多,有買方、賣方、運輸人、中間人、改裝點、中轉站,并最終流向境外,環境涉外,人員涉外,去向難以查清,真實用途也難以查明。這給取證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導致了實際工作中發現案件多、繳獲物品多、查獲人員多,但逮捕少、起訴更少的現狀,影響了對易制毒化學品犯罪的打擊力度。

二、云南邊境加強打擊走私制毒物品犯罪的對策思考

當前傳統制毒模式已經發生深刻轉變,制毒技術前移背后隱藏的巨大利潤空間和全新的運作模式,使得走私制毒物品犯罪形勢日趨嚴峻。應從戰略、戰術兩個層面提出應對之策,提高防范和打擊毒品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一)戰略層面。

一是提高認識。近年來,我國在打擊易制毒化學品違法亂紀工作中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也積極參加了國際上防止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的專項行動,如“紫色行動”、“黃寶石行動”,但一些別有用心的國家常攻擊中國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不力,危害國際社會,損害我國的國際聲譽和形象。因此,我們必須把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上升到關系國家形象和聲譽的政治高度來認識。如有的省制定了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而有的省卻沒有制定;有的省在國際和國家規定的管制對象基礎上又增加了管制品種,而有的省卻沒有列入等,這使得我國在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對象上很不統一,也使得各地執法部門在跨地區工作時標準不一,難以形成合力。此外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涉及部門較多,有公安、藥監、安監、商務、衛生、海關、交通、工商、環保等,其中有的負責生產環節的審批、有的負責購買、運輸環節的監督管理等,一旦某個環節把控不嚴,就給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提供了可乘之機。正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條及第四條:“禁毒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盵6]因此我們必須提高認識,結合社會管理工作,將易制毒化學品的管控工作,放在禁毒工作“四禁”的戰略布署中進行統籌安排,把易制毒化學品管控工作當做禁毒的常態工作、基礎工作來抓,在全國形成管控工作一盤棋格局。

二是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使全社會都認識到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后的嚴重危害。當前公安、經貿、藥監、安監等職能相關部門對于易制毒化學品的危害知之甚多,已深惡痛絕,但一些易制毒化學品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各環節參與者對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后造成的危害認識不足,往往只看到易制毒化學品具有滿足公民和法人的正常、合法需要的一面,作為正常商品在市場流通的一面,不理解其容易被用于制造毒品需要嚴格管制的一面,對易制毒化學品的日常管控工作往往應付敷衍了事。甚至有的合法化學品、藥品生產企業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故意迎合不法銷售商,更改產品的名稱和包裝,如丙酮就變成了“BT清潔劑”,三氯甲烷就變成了“LF溶劑”;再如“百喘朋”就是“麻黃堿苯海拉明片”,“咳喘靈(寧)”就是茶堿麻黃堿片,“洋茉莉醛”就是黃樟素。制度再多、管理者再嚴,但如果被管理對象不配合,甚至陽奉陰違,那工作就難以取得預期的效果。因此在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各環節參與者監管的同時要加大宣傳力度,幫助他們認識到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后對社會、對人類的嚴重危害,認識到易制毒化學品管控工作的重要性,積極主動地參與到易制毒化學品管控工作中。

(二)戰術層面。

首先要完善立法,建立一個全面、系統、平衡、協調的易制毒化學品的法律規制體系。第一是提高易制毒化學品管制法律的位階。毒品犯罪作為典型的法定犯,制毒物品的法律規制自然也應是從刑事到行政的縱向統一體系。如我國對毒品前體物——罌粟幼苗等的法律規制,先在《治安處罰法》中做了明確規定,又在《刑法》中予以強調。而當前我國對易制毒化學品的法律規制僅在《條例》中對走私制毒物品的違法行為有所提及,且處罰力度明顯不夠,二者法律位階上的差別勢必導致其打擊力度上的不平衡。因此,將走私制毒物品和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的治安處罰行為納入法律的層次,提高易制毒化學品管制依據的法律位階,是當前亟需解決的問題。第二是科學界定“制毒物品”的范疇。與其他法定犯一樣,易制毒化學品的范圍也存在著不確定性。隨著社會的發展,制毒技術的變化,人們對易制毒化學品認識的不斷深入,其范疇也必將處在不斷的變遷中,今天合法流通的,明天可能成為管制的物品,反之今天管制的物品明天也可能會成為合法流通的。這樣的不穩定性和不確定性既使人們在生活中不易把握其行為的性質,也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面臨一系列難題。從建立打擊毒品犯罪長效機制出發,我們應及時出臺司法解釋對“制毒物品”范疇做出不超出刑法用語應具有的含義,符合刑法打擊毒品犯罪的目的解釋,如“在基本化學相似和藥學影響相似的情況下,具有毒害性的衍生物應當被視為管制化學品”。從而保持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細微把握,確保法律法規的正確貫徹執行。第三是完善追訴及量刑等法律規定。根據制毒物品在制毒過程中所起作用大小的不同,對制毒的關鍵原料,定罪量刑的數量標準可低一些,對制毒的輔助配劑,數量標準可高一些,以突出打擊的重點。還可根據不同易制毒化學品在制造毒品中所起作用的不同,比如制造1克海洛因或者50克冰毒需要的某種材料的劑量來計算,參照現有司法解釋中已有的去甲麻黃素、丙酮、高錳酸鉀等的數量標準,確定以最常用的易制毒化學品數量為基本數量標準的換算表,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發布,解決實踐中法律適用空白的不足。第四是建議增加“運輸制毒物品罪”的罪名。在司法實踐中當前相關的罪名只有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兩個罪名,使得運輸制毒物品的行為游離于法律之外。因此建議增加“運輸制毒物品罪”,對明知是用于制毒的化學物品、配劑或者用于提取制毒的化學物品、配劑原材料而故意運輸的行為予以定罪,可以更好地打擊運輸制毒物品的行為。從刑法的規定上來講,也可以很好的和刑法347條規定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相對應。與此同時,對托運和運輸制毒物品的行為,即使沒有主觀上的明知,只要客觀上沒有檢查貨物品名和是否具有合法運輸手續而進行運輸的行為,應當規定為運輸制毒物品的行為而進行行政處罰。

其次是加大經費投入,保障打擊易制毒化學品違法犯罪的順利開展。一是加大對制毒技術的研究,分析研判人工合成毒品中所用易制毒化學品的種類成分,預測近期制毒物品種類走私的趨勢,提高查緝工作的針對性;二是確?;鶎訂挝慌鋫湎鄳陌踩雷o設備、現場檢驗器材;三是盡快建成專門的保管場所;四是組織專業人員對基層官兵進行必要的業務培訓,使他們不僅熟悉掌握當前我國有關易制毒化學品的法律法規,還應具備相關的基礎化學知識,了解受管制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名稱、非法用途和合法用途;顏色、狀態、氣味等物理性質;保存方法;危險性及應急處理措施等,以便在查緝時能識別偽裝、提高發現易制毒化學品違法犯罪的能力。

再者是堅持群眾工作路線,加強情報調研。中緬邊境獨特的地理環境、淵遠的歷史傳統和民族習俗使得兩國邊民交流融合較深,在這復雜的情況下打擊走私易制毒物品犯罪僅憑公安等職能部門的一已之力是十分困難的。因此必須堅持群眾工作路線,強化日?;A工作,以戶口管理工作為依托,積極開展走訪調研,共建幫扶,密切與當地群眾的關系,打牢基礎工作。同時加強重點部位的陣地控制——易制毒化學品可能的集散流動場所如貨運站、倉庫等;外來人口出現較多的場所如旅館;使用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企業單位如化工廠、制藥廠;進出境的主要運輸路線等,做好調查摸底工作,強化社會面控制。并在此基礎上加強情報調研工作,運用多種渠道,把情報線索觸角伸入到易制毒化學品犯罪的每個環節,構建高效的情報信息網絡,及時發現有效線索,掌握工作的主動權,力爭先發制敵。

最后就是要加強溝通,強化協助,發揮各部門整體作戰的合力。如前所述,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涉及部門較多,分管工作各不相同,而公安機關主要負責的是購買運輸環節的監督管理及對發現違法犯罪時的懲處。因此,依托現代網絡信息技術,在各管理部門之間建立共享的信息資源平臺,加強溝通,幫助公安機關較好掌握轄區內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和使用的企業的情況,摸清底數,監控流向,及時發現異常,迅速做出反應。此外易制毒化學品犯罪多為跨地區團伙犯罪,時間長、流動性大,偵查取證工作難度大,在辦案中各單位、各部門還應強化協作,注重配合,特別是公、檢、法之間,由于司法實踐中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易制毒化學品類案件接觸也較少,因此公安機關應主動與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報情況,統一思想,在批捕、起訴等手續上取得支持,使案件能順利進入訴訟程序,從而有力打擊易制毒化學品犯罪。

“毒情變,理念變,對策變”。隨著毒品犯罪的發展變化,禁毒工作也處于一個不斷發展變化的過程。我們在打擊走私制毒物品犯罪中,要樹立與時俱進的思想和意識,不斷的學習和總結,才能有效地遏制走私制毒物品犯罪的發展和蔓延。

[1]任克勤.新型毒品犯罪問題研究[M].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9:207.

[2]邵 蓉.特殊藥品監管法規[M].中國醫藥科技出版社,2011:80.

[3]梅傳亮,胡 江,趙 亮.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立案追訴標準與司法認定實務[M].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0:112.

[4]鄭 偉.毒品罪三疏兩議[M].法律出版社,2011:178.

[5]秦總根,任克勤.淺析苯丙胺類毒品制造的發展變化及其偵查之策[J].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2006:48.

[6]程 喜.從制度設計等視角談如何遏制滇南毒品運輸——以普洱緝毒形勢報告為例[J].四川警察學院學報,20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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