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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某市貪污賄賂犯罪調研報告

2014-04-14 21:17孫穎穎
2014年3期
關鍵詞:防控特征

作者簡介:

孫穎穎(1986—),女,漢族,河南偃師人,法律碩士(非法學),單位:青海民族大學法學院,研究方向:刑法。

摘 要:當前政治腐敗現象的典型表現是貪污賄賂犯罪。治理腐敗,防控貪污賄賂犯罪是全社會的共同任務,必須針對新形勢下貪污賄賂犯罪出現的新特點,加強調查研究,總結案發原因,積極探索開展貪污賄賂犯罪的防控工作。

關鍵詞:貪污賄賂;特征;原因;防控

一、特征表現

(一)行業特征明顯

。由于市場管理制度不規范,在土地征用、工程建設等經濟領域,在招投標、規劃審批等環節,一些開發商為得到土地、承攬工程想方設法尋租權力,對掌權官員巨資行賄;而這些官員因權力在手輕易就得到豐厚回報。官員與開發商相互勾結,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之所以發生這樣的事件是因為,客觀上,權力過分集中在少數干部手中,缺乏有效監督;主觀上,經不起誘惑的官員將此看作是貪污受賄的大好機會。

(二)與黑惡勢力狼狽為奸

。黑惡勢力為了能夠通過不法手段獲取更多經濟利益,便會使用金錢、女色等來拉攏、腐蝕關鍵在崗人員。那些同流合污的國家工作人員便成了這些黑惡勢力的“保護傘”。黑惡勢力和“保護傘”相互滲透,促成嚴重的經濟犯罪和腐敗犯罪。

(三)與濫用職權并發

。沒有權力的人會期待掌握權力的人為自己濫用權力;一旦濫用權力,將權力與其他利益相交換,權力就會帶來各種利益。有些國家工作人員不僅無視自己作為人民公仆的身份,反而將手中的權力視為交易的對象,不送禮不辦事,甚至索取“好處費”、“辛苦費”等,導致濫用職權與受賄常同時出現。

(四)隱蔽性強,偵破難度大

。在雙方得利的行賄受賄案件中,無人揭發且不易暴露,因此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加上貪污賄賂犯罪的主體的社會地位、閱歷、知識、技能等層次較高,善于利用自己的身份、職權作案,反偵察手段高,增加偵破難度。

(五)犯罪形式多樣

。為了消除罪證、逃避懲處,行賄受賄方式花樣翻新。如通過代買原始股的形式變相送錢,將商品高買低賣來變相送禮,為官員親屬掛名發放高額工資的曲線賄賂等。有些官員還將公務活動金錢化,如參加活動收受評審費、勞務費等,參加開業典禮收受禮品、紅包等。

二、犯罪原因

(一)權力過分集中

。權力過分集中在少數人手里,造成個人權力過大,掌權人容易實現個人意志,產生特權現象。自恃大權在握的不良官員為所欲為、驕橫跋扈,以權謀私,大肆進行貪污受賄。正如孟德斯鳩所說:“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p>

(二)司法查處障礙重重

。貪污賄賂犯罪主體往往擔任某種職務,掌握某些職權,利用社會關系找人說情,使得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受到來自黨政部門的過多干涉,加大案件取證困難程度。甚至有的直接硬性規定,凡是查處科級以上干部必須事先匯報,經過批準后方可查處,致使一些案件在調查初期就被壓下來了。

(三)檢舉渠道形同虛設

。許多部門設立了舉報熱線、信訪電話、網絡投訴等,但這些渠道基本就是擺設,電話要么打不通,打通了沒人接,接了也是敷衍了事或者干脆“踢皮球”,在網上信訪留言,也是要么敷衍,要么刪除,要么屏蔽。不僅如此,被舉報的一點事沒有,檢舉者還要擔心遭到被舉報人的打擊報復,檢舉者被打擊報復的事情時有發生。

(四)監督權弱于被監督權

。監督權和被監督權失衡典型的體現在人民代表大會和政府的相互關系上。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對其他政權機關進行監督,其監督權是人大職權中最為薄弱的一項權力,特別是對政府行政權力的監督上。人大監督權在當地的政治生湖中沒有權威,無法理直氣壯地監督,人大的監督更多的只是形式上的意義,實際效果是對政府的權力的妥協。

(五)人事管理機制有缺陷

。有些部門機構臃腫、冗員過多,增加了人事管理難度,在對工作人員的日常管理上,仍然存在著不少弊病。如果素質低下的人員掌握了一定的權力,那就為他們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攫取財產、從中獲利提供了絕好的機會。

(六)財務管理混亂

。有些領導法制觀念淡薄,并在利益的驅使下,妨礙會計人員正常工作,使會計監督不能發揮作用;有的甚至直接指使會計人員做假賬,或會計人員主動鉆財務管理制度的漏洞,侵吞國家財產。

(七)立法技術粗漏

。根據現行刑法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貪污數額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貪污罪各檔次的法定刑之間重合現象嚴重。貝卡利亞說過:“如果對兩種不同程度地侵犯社會的犯罪處以同等的刑罰,那么人們就找不到更有利的手段去制止實施帶來較大好處的較大犯罪了?!?/p>

(八)打擊犯罪力度不夠

。一是對于貪污賄賂犯罪難以及時發現,導致貪污賄賂犯罪黑數——犯罪行為雖然已經發生,但未被發現——很大,這也助長了犯罪主體的僥幸心理。二是量刑輕型化令犯罪分子肆無忌憚、膽大妄為。對貪污賄賂犯罪分子的刑罰適用上,減輕、從輕處罰情節的適用比較普遍,緩刑適用過多,量刑數額的標準偏松,財產型適用偏少,難以有效遏制貪污賄賂犯罪率的上升。

三、應對之策

(一)深化體制改革,從“思想反腐”轉變為“制度反腐”

。一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嚴格執行《國家公務員法》,杜絕招用“關系戶”,公開選拔、擇優錄用,讓有真才實干的人員擔任要職。二是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認真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施行政務公開,嚴禁暗箱操作。三是合理配置權力體系,避免將權力過分集中在個人或少數人手中。四是建立完整有效的監督機制,使監督權能真正發揮監督功能。

(二)強化法治在貪污賄賂犯罪上的作用

。一是嚴密法網、舒緩刑罰,并確保刑罰的及時性和梯度效應。貝卡利亞指出:“對于實施的犯罪,刑罰越迅速和越緊湊,就越公正和越有效”?!盀碾y的威脅越大,則越會竭力避免它,為了避免一個罪的懲罰,竟會犯很多的罪?!倍羌訌娦淌滤痉üぷ?。由于貪污賄賂犯罪的隱蔽性,實際定罪處刑率遠遠低于實際犯罪發生率,犯罪所得與懲處風險有著極大的反差,導致許多國家工作人員不惜以身試法。因此,對貪污賄賂犯罪分子,無論職位多高、能量多大,也須嚴懲不貸。三是嚴格執法。作為偵察貪污賄賂犯罪的檢察機關,在辦案中要杜絕以權代法、以權壓法、以罰代刑的情況發生,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三)其他

。如對于工程建設、房產開發等經濟熱點領域,要重點預防、打擊;對于利用職務便利與黑惡勢力勾結的“保護傘”,應嚴加懲處;為檢舉揭發者提供暢通的平臺,并給與足夠的保護使其免遭打擊報復等等。

四、小結

由于貪污賄賂犯罪產生原因的復雜性,并伴隨著新情況、新問題的發生,防控貪污賄賂犯罪須采取綜合措施,多管齊下,且以預防為主、打擊為輔,減少貪污賄賂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危害。(作者單位:青海民族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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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冊),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

[3] 曹志瑜:《我國貪污賄賂犯罪的特點與相關刑事立法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完善》,中國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

[4] 石玉英:《我國貪污賄賂犯罪存在問題及其法律完善》,蘇州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3年

[5] 孫國憲:《我國貪污賄賂犯罪的社會原因和控制對策》,鄭州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3年

[6] [意]切薩雷·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罰,黃風譯,[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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