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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文物保護的歷史考察(1949-1965)

2014-05-06 07:55姚遠
江蘇社會科學 2014年5期
關鍵詞:文物局城墻文物保護

姚遠

新中國文物保護的歷史考察(1949-1965)

姚遠

新中國成立后的前十七年,從中央到地方建立了專業化的文物保護行政體系,完成了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全國性文物普查,建立了文物保護單位制度。中央政府頒布的一系列重要法規和政令,在國家建設中的各個歷史階段適時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促進了文物保護與國家建設的相互協調。國家公布的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使數以千計的中華文明中最寶貴、最精華的物質文化遺產得以保存。這些成就是國家現代化進程的重要體現,表現了新中國在現代國家構建進程中強大的國家能力。

文物保護 歷史考察 現代化

文物是構建國民對國家認同的重要物質載體,對文物的保護是現代國家在全體國民中塑造政治凝聚力的需要。在中國現代化的進程中,晚清以來的歷屆中央政府已開始注意對文物古跡的保護。作為反帝反封建的無產階級革命政黨,中國共產黨在新中國成立后對文物保護采取了怎樣的態度?對文物保護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以往人們對此問題的認識并不十分清楚,與之相關的研究也相對較少。本文通過文獻分析和深度訪談的方法,對新中國前十七年文物保護歷程(1949-1965)進行歷史考察,厘清了一些重要史實。新中國成立后的前十七年,從中央到地方建立了專業化的文物保護行政體系,完成了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全國性文物普查,建立了文物保護單位制度。這些成就對繼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塑造民族共同文化認同具有重要意義,也是中國國家現代化進程的重要體現。

一、中國文物行政體系的初步建立(1950-1953年)

近代以來,隨著中國國家現代化的進程,中央政府開始注意對文物古跡的保護。中央政府對于文物古跡的保護,始于清光緒十二年(1906年)政府頒布的《保存古物推廣辦法》。北洋政府時期,1914年袁世凱頒布《大總統禁止古物出口令》,1916年內務部頒布《保存古物暫行辦法》。1928年國民政府在南京設立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1930年公布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文物保護法律《古物保存法》[1]參見王其亨:《歷史的啟示——中國文物古跡保護的歷史與理論》,〔北京〕《中國文物科學研究》2008年第1期;鮮喬鎣:《民國初期的文物保護政策與措施》,〔成都〕《西華大學學報》2007年第2期;鮮喬鎣:《中國文物法制化管理的開端》,〔成都〕《中華文化論壇》2010年第2期。。盡管《古物保存法》的制定和中央古物保管委員會對文物保護發揮了一些有益的作用,但當時民國政府并未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文物行政體系和法律制度。在當時長期內憂外患,國家能力相對有限的情況下,國家層面保護文物的努力總體上還停留于政令一紙空文的局面。

新中國成立后,國家迅速建立起自中央到地方的文物行政機構,全國性的文物保護行政體系逐步建立。1949年11月中央政府在文化部內設立文物事業管理局。此后,雖然名稱和主管工作幾經變更,但國家一直設有專門的文物行政部門管理文物事業[2]1949年成立的文化部文物事業管理局在1951年改為文化部社會文化事業管理局,主管文物、博物館和圖書館、文化館、電化教育工作。1955年恢復文化部文物管理局,劃出圖書館、文化館事業部分。1965年改名圖博文物事業管理局,劃入圖書館事業。為行文方便,本文有時直接使用文物局代指國家文物行政部門的不同歷史名稱。。地方政府也陸續設立了專門的文物管理機構,各級文化局履行本轄區內相應的文物保護行政職能,并在文物集中的地區設立文物保管委員會。南京市在1949年10月即成立南京市文物保管委員會,是新中國成立后在全國最早建立的文物管理機構[3]《南京文物志》,〔北京〕方志出版社1997年版,第477頁,第630頁。。地方政府和軍管機構也十分注意保護文物。1949年12月15日南京市軍事管制委員會、南京市政府發布文告,要求市民對本市文物古跡、公共園林,“加意愛護,視為人民自己的財產,絕不容任何人稍有破壞”[4]《南京文物志》,〔北京〕方志出版社1997年版,第477頁,第630頁。。1950年5月2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主席譚震林發布命令,要求“軍隊、機關、人民對于所在地具有歷史意義之文物,均需盡力保護,不得加以破壞或任其損毀”[5]浙江省人民政府:《為保護我民族文化遺產特頒發“關于保護歷代文物的決定”仰各遵照此令》(1950年5月20日)。轉引自錢文艷:《新中國成立初期浙江省對文物的保護》,〔北京〕《中共黨史研究》2012年第6期。。1951年,內務部和文化部聯合下發《關于地方文物名勝古跡的保護管理辦法》,要求在文物古跡較多的省、市設立文物管理委員會,以調查、保護并管理該地區的古建筑、古文化遺址、革命遺跡為主要任務。由該省、市文教機構和民政機構會同組織之,以該二機構的負責人為當然委員,并得延聘當地專家為委員或顧問[6]《關于地方文物名勝古跡的保護管理辦法》,〔北京〕《文物參考資料》1951年第6期。。1956年第二屆江蘇省文物管理委員會即延聘南京大學著名學者胡小石為主任委員、朱偰為副主任委員[7]《江蘇省志·文物志》,〔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516頁。。

文物局設立后,迅速擬定了新中國最初的一批文物保護法令。1950年5月24日政務院發出《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和《古跡、珍貴文物圖書及稀有生物保護辦法》?!督拐滟F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對文物出口實行嚴格的許可證制度,從而結束了近代中國大量文物被掠奪、盜運出口,流失海外的歷史,維護了國家的文化主權?!豆袍E、珍貴文物圖書及稀有生物保護辦法》規定:“各地原有或偶然發現的一切具有革命、歷史、藝術價值之建筑、文物、圖書等,應有各該地方人民政府文教部門及公安機關妥為保護,嚴禁破壞、損毀及散佚?!盵8]《古跡、珍貴文物圖書及稀有生物保護辦法》,國家文物局編:《中國文化遺產事業法規文件匯編》,〔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年版。1950年7月6日,政務院又發出《關于保護古文物建筑的指示》,要求“凡全國各地具有歷史價值及有關革命史實的文物建筑,如:革命遺跡及古城廓、宮闕、關塞、堡壘、陵墓、樓臺、書院、廟宇、園林、廢墟、住宅、碑塔、石刻等以及上述各建筑物內之原有附屬物,均應加意保護,嚴禁毀壞?!蓖恋馗母锲陂g,1950年6月30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也強調了文物的保護,規定“名勝古跡,歷史文物,應妥為保護。祠堂、廟宇、寺院、教堂及其他公共建筑和地主的房屋,均不得破壞?!?/p>

文物局在局長、黨外人士鄭振鐸的領導下,集中了一批優秀的專家學者擔任文物局的行政官員,表現出相當專業化的行政管理水平。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成立,16日政務院任命著名學者鄭振鐸為文物局局長,王冶秋為副局長。王冶秋是1925年入黨的老黨員,也是黨內的知識分子干部。他1932年加入左聯,與魯迅書信保持往來,是魯迅晚年摯友之一。王冶秋“不像解放初期有的黨員干部那樣,在非黨干部面前擺老資格,身為副職卻要大權獨攬,相反,他在各方面尊重鄭先生的決定。例如在處長和干部選用上,他完全聽從鄭先生的推薦與選擇。而鄭先生也不以權威自居,凡局里的大政方針都要兩人商定,從不獨斷專行?!盵1]王可:《他們為文博事業奠基——記鄭振鐸與王冶秋》,〔北京〕《中國文物報》2006年7月5日。據時任鄭振鐸秘書的謝辰生回憶,“除了王冶秋,文物局處長以上沒有一個是黨員。王冶秋是1925年老黨員,但是他不擺老資格,很尊重鄭振鐸。根據鄭振鐸的建議,文物局選任一批學術界頗有聲望的專家任各處負責人”[2]謝辰生口述回憶,2012年11月18日,北京。謝辰生(1922-),江蘇武進人,著名文物保護專家,國務院《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主要起草者。歷任文物局文物處業務秘書、文物處副處長、國家文物局研究室主任、國家文物局副秘書長、國家文物局顧問。。據他回憶,文物局建立之初的處級干部中,由考古學家、主持發掘周口店北京猿人頭蓋骨的裴文中任博物館處處長,博物館學家和科技史學家王振鐸任副處長,古書畫鑒定家、藏書家張珩任文物處副處長;圖書館處原擬由歷史學家、北京大學圖書館館長向達任處長,后向達因故未到任,改由圖書館學家萬斯年任處長;收藏家賀泳任文物局辦公室主任。

二、文物保護法令體系的基本建立(1953-1957年)

1953年,毛澤東提出過渡時期的總路線,提出在一個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基本上實現國家工業化的目標,并對農業、手工業、資本主義工商業實行社會主義改造。中國開始了第一個國民經濟五年計劃,展開大規模的基本建設。1956年9月,劉少奇在中共八大報告上提出:“在我們對于封建主義和資本主義的思想體系進行批判的時候,我們對于舊時代有益于人民的文化遺產,必須謹慎地加以繼承?!敝芏鱽?、習仲勛等中共高級領導人十分注意保護文物。1953年12月24日,周恩來在政務院第199次政務會議討論文化部1953年工作報告時說:“我對文物問題很感興趣?!薄氨4嫖奈锖兔褡逦幕z產,就要使其發揚光大。我不是說我們要前進,要發展文化,就不保存文物,不要民族文化遺產,不是的,我是強調要推陳出新?!盵3]周恩來:《保存文物一定要同發展結合起來》,《周恩來文化文選》,〔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8年版,第331頁。1953年9月-1959年4月,習仲勛任政務院(后為國務院)秘書長,先后簽發“政文習字第24號”、“國二文習字第6號”、“國二辦習字第16號”、“文習字第15號”等多個關于文物保護的重要政令。

1953年10月2日政務院發出《關于在基本建設工程中保護歷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政文習字第24號)。這份文件由文物局局長鄭振鐸親自起草,并由習仲勛簽發后向全國發布[4]謝辰生口述回憶,2012年11月18日,北京。?!吨甘尽芬蟾鞯卦诨窘ㄔO工程中,“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地面古跡及革命建筑物,應予保護。文化部應調查確屬必須保護的地面古跡及革命建筑物陸續列表通知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注意保護。一般地面古跡及革命建筑物,非確屬必要,不得任意拆除”,如有十分必要加以拆除或遷移者應經由文化主管部門批準,并報中央文化部備查[5]《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于在基本建設工程中保護歷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四冊),〔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3年版,第442-446頁。。

1956年4月2日,《國務院關于在農業生產建設中保護文物的通知》(國二文習字第6號)下發,要求進行全國范圍內的文物普查,建立文物保護單位制度?!锻ㄖ诽岢觥耙磺幸阎母锩z跡、古代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碑碣,如果同生產建設沒有妨礙,就應該堅決保存”,要求“首先就已知的重要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地區和重要革命遺跡、紀念建筑物、古建筑、碑碣等,在本通知到達后兩個月內提出保護單位名單,報省(市)人民委員會批準先行公布,并且通知縣、鄉,做出標志,加以保護。然后將名單上報文化部匯總審核,并且在普查過程中逐步補充,分批分期地由文化部報告國務院批準,置于國家保護之列?!备鶕锻ㄖ芬?,1956年起各省市自治區開展文物普查,建立文物保護單位制度的工作在全國范圍內展開。截至1957年初,已有18個省一級人民委員會批準并公布了文物保護單位共3500多處[1]《各地公布文物保護單位文物普查工作在開展中》,〔北京〕《文物參考資料》1957年第2期。。各地公布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工作,陸續持續到文革前夕。截止1965年,全國共公布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達5572處[2]《中國大百科全書·文物博物館卷》,〔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版,第601頁。。

《通知》還強調了文物保護中的群眾路線,提出“必須發揮廣大群眾所固有的愛護鄉土革命遺址和歷史文物的積極性,加強領導和宣傳,使保護文物成為廣泛的群眾性工作”。此后,各地出現了許多文物保護小組、文物通訊員,積極參與文物保護。當時許多見諸報端的破壞文物的事件,大多源自普通群眾的舉報,表現出當時民眾對于參與文物保護有很高的積極性[3]王運良:《共有、共保、共享——關于社會參與文物保護的思考(上)》,〔北京〕《中國文物科學研究》2010年第2期。。如1956年龍泉縣文化館干部尤文貴舉報龍泉縣委擅自拆毀三座古塔,溫州專區文管會副主任吳兆瑛經調研后在《浙江日報》上發文《龍泉拆毀三座古塔》,引起國務院重視,最終有關責任人受到嚴肅處理[4]錢文艷:《新中國成立初期浙江省對文物的保護》,〔北京〕《中共黨史研究》2012年第6期。。1964年文物局在河北易縣燕下都開現場會,肯定了“燕下都經驗”,并向全國推廣。燕下都的基本經驗之一,是根據國務院通知關于使保護文物成為廣泛的群眾性工作的要求,分別建立了群眾性文物保護小組,對已經探明的文物點進行保護,并且把責任落實到人,對遺址保護起了很好的作用[5]謝辰生:《〈文物保護理論與方法〉澄清的兩個誤解》,〔北京〕《中國文物報》2012年5月18日。。

這一時期,國務院及文化部文物局查處了一批嚴重破壞文物的違法案件。1956年7月5日,針對1955年陜西省在西安西周豐鎬遺址中心區修建磚瓦廠和1956年煤炭工業部在河北邯鄲戰國趙王城遺址建廠兩起破壞文物的事件,習仲勛簽發《國務院關于貫徹在工農業建設中保護文物指示的通知》(國二辦習字第16號),要求各地政府必須將政文習字第24號、國二文習字第6號兩個文件貫徹到各基層工作單位,“各地人民委員會應按國二文習字第6號通知的規定將各地保護單位名單抓緊分批公布”[6]《陜西省人民委員會轉發國務院“關于貫徹在工農業建設中保護文物指示的通知”的函》,〔西安〕《陜西政報》1956年第13期。。1957年2月14日,針對1955年浙江省龍泉縣拆毀五代金沙寺塔和北宋崇因寺雙塔取磚鋪路、1955-1956年湖北省均縣以收集“廢銅”為名打毀武當山宮觀神像兩起破壞文物的事件,國務院發出《關于浙江省龍泉縣和湖北省均縣破壞文物事件的通報》(文習字第15號),認為兩起事件“致使祖國重要的歷史文化遺產遭到不可補償的損失,而且在群眾中造成不良的政治影響”,責成浙江、湖北兩省“迅予徹查并嚴肅處理,將結果報院;并希各地切實檢查,吸取教訓,將上述事件通報到各縣、鎮,防止類似事件再次上演”[7]《國務院關于浙江省龍泉縣和湖北省均縣破壞文物事件的通報》,〔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57年第9期。。當地縣政府負責人被免職。政務院及文化部還制止了對南京城墻中華門、石頭城等地段的拆除。1956年夏南京市計劃拆除文化部明令保護的中華門。時任江蘇省文化局副局長、江蘇省文物管理委員會副主任的朱偰,聞訊后當即趕赴現場,要求停止拆除[8]朱偰(1907-1968),浙江海鹽人,經濟學家和歷史學家。歷任中央大學、南京大學經濟系教授、主任,1953年任江蘇省文化局副局長,1956年兼任江蘇省文物管理委員會副主任,1957年被錯劃為右派,1968年在“文革”中被迫害致死。。朱偰在1956年9月23日《新華日報》撰文《南京市建設部門不應該任意拆除城墻》,呼吁按政務院及文化部指示,保護臺城、石頭城、中華門及玄武湖西南兩面城墻[1]朱偰:《南京市建設部門不應該任意拆除城墻》,〔南京〕《新華日報》1956年9月23日。。文化部迅速下令停止拆除城墻,中華門甕城和石頭城遺跡最終得以保存,并在同年10月18日被公布為江蘇省級文物保護單位。

鄭振鐸在1957年7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發言,總結自新中國成立“八年來基本上保護了古代重要的寺廟、宮殿、城墻、橋梁、石闕、磚塔、木塔等。像長城,山西五臺寺的唐代建筑南禪寺和佛光寺,河北趙州的大石橋,河北正定的隆興寺,曲阜的孔廟、孔林,北京的故宮,蘇州的好些園林,南京和其他地方的太平天國遺址等等,不僅予以堅決的保護,妥善的保管,而且加以必要的修繕?!盵2]鄭振鐸:《在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的發言——黨和政府是怎樣保護文物的?》,〔北京〕《人民日報》1957年7月22日第8版。他有關新中國成立八年來基本保護了包括古城墻在內的重要文物的論述,是符合當時實際情況的。

三、大躍進期間的波折(1958-1960年)

1958年,“大躍進”開始。在“大辦人民公社”、“大煉鋼鐵”的浪潮中,一批文物受到破壞。據北京市文物局統計,1958-1959年第一次文物普查共登記古建筑類文物3282項,到80年代第二次文物普查,只剩下2529項。第二次文物普查比第一次銳減的首要原因,是1958年下半年開始的“大躍進”運動,“左”的指導思想影響下,要求文物部門“厚今薄古、古為今用”;在“大辦人民公社”、“大煉鋼鐵”的群眾運動中,公社要求文物部門支持街道辦工廠、騰退寺廟、清理廟內佛像及文物。第二個重要原因才是“文革”中文物被視為“破四舊”的主要沖擊對象,導致許多文物古跡被毀[3]《北京志·文物卷·文物志》,北京出版社2006年版,第651-652頁。。

城墻的存廢之爭在大躍進時期達到高潮。未被列為第一批文物保護單位的北京城墻遭到大規模的拆除。1958年1月11-22日,毛澤東在南寧會議上說:“北京拆牌樓,城門打洞,也哭鼻子。這是政治問題?!本┑某菈Ρ4嬉磺?,千年以后還是要拆?!盵4]李銳:《大躍進親歷記》,〔廣州〕南方出版社1999年版,第70頁。1月28日,毛澤東在第14次最高國務會議上說:“南京、濟南、長沙的城墻拆了很好,北京、開封的舊房子最好全部變成新房子?!盵5]朱正:《1957年夏季:從百家爭鳴到兩家爭鳴》,〔鄭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4頁。1958年3月5日,彭真對城墻的處理問題批示:“我是堅決主張拆除北京的城墻的。只要把長城的若干段保存下來,即可以代表這方面的文物。但在這個問題上各方面朋友們以至在群眾中的意見是很不一致的。因此需要經過醞釀,慢慢來。至于已成為危險建筑物的部分,現不再修,便只好先部分拆除了?!盵6]張淑華:《建國初期北京城墻留與拆的爭論》,《北京黨史》2006年第1期。1958年6月23日《北京市委關于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初步方案向中央的報告》的附件“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初步方案”的要點中,明確提出:“城墻、壇墻一律拆除”,“把城墻拆掉,濱河修筑第二環路”[7]《北京市總體規劃說明(草稿)》(1958年9月),北京建設史書編輯委員會:《建國以來的北京城市建設資料·第一卷(城市規劃)》,1987年,第209頁。。這使持續數年的北京城墻存廢問題的爭論有了結果。自1958年到“文革”修地鐵期間,除正陽門、德勝門箭樓、東南角樓、觀象臺等少數地段,北京城墻被全部拆除。

1958年之前中共高層領導人之間、文化部文物局和北京市、北京市和一些學者之間,對是否要拆除城墻的認識并不統一。1956年,北京市決定拆除朝陽門。對此,文化部文物局同北京市的意見存有分歧。但當時北京城墻還沒有被列入文物保護單位,文物局也無權直接制止。文物局局長鄭振鐸堅決反對拆除城墻,并撰文呼吁,“城墻是不是非拆不可的一類東西呢?是不是今天就要拆除干凈了呢?我主張:凡是可拆可不拆、或非在今天就拆不可的東西,應該‘刀下留人’,多征求意見,多展開討論,甚至多留幾天、或幾年再動手?!薄巴綒Ч盼?,無補實用。何苦求一時的快意,而糟踏全民的古老的遺產呢?”[1]鄭振鐸:《拆除城墻問題》,《鄭振鐸精品集》,〔北京〕世界圖書出版公司2010年版。

北京市對城墻的拆除,也遭到了周恩來的批評。1956年6月3日周恩來前往北京市人民委員會參觀北京規劃模型展覽,聽取城市建設規劃匯報。針對有人要拆除前門的主張,周恩來說:“前門怎么拆?它又不擋路。有一條原則,凡是不忙的事,就不要辦?!彼u拆掉朝陽門、阜成門是主觀主義。他說:“城樓兩邊有了車行道,不影響交通,也不必一定要拆?!盵2]曹應旺:《中國的總管家周恩來》,〔北京〕中共黨史出版社1996年版,第384頁。1957年,在國務院的干預下,北京城墻的拆除一度告停。1957年6月19日,北京市人民委員會收到習仲勛簽發的國務院“文習字第69號”通知,內稱“希你市對北京城墻暫緩拆除,俟文化部和你市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并加綜合研究后,再做處理?!北本┦须S即責成相關部門,“對本市城墻目前不致倒塌的,即行停拆”[3]《北京市人民委員會關于暫緩拆除城墻和收集有關城墻資料的通知》,《北京市重要文獻選編(9)》,〔北京〕中國檔案出版社2003年版,第334-335頁。。不過,1957年10月28日北京市人民委員會公布《北京市第一批古建文物保護單位名單和保護辦法》,北京城墻并未列入文物保護單位之列。但在1958年毛澤東明確表態贊成拆城墻后,北京城墻的全面拆除已是不可逆轉。

1958年夏,已被列入陜西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西安城墻面臨拆除的危險。這年9月,西安市委向陜西省委請示,認為西安城墻可以不予保留,今后總的方向是拆,只保存幾個城門樓子。10月,陜西省委復函表示“原則同意”。1959年初夏,陜西省文化局副局長武伯綸為首,以陜西省文物管理委員會的名義直接向國務院打電報,請國務院出面干預[4]《“千年歷史回音壁”西安古城墻的前世今生》,《西安晚報》2009年10月30日。。在國務院干預保護西安城墻的過程中,時任副總理習仲勛發揮了重要作用。據習仲勛之子習遠平回憶,“當時有人給父親發電報,說陜西要拆除古城墻時,父親立即出面制止”[5]習遠平:《在紀念習仲勛同志誕辰100周年陜西座談會上的講話》,〔西安〕《陜西日報》2013年10月12日。。習仲勛打電話給時任文化部黨組書記、副部長錢俊瑞,大意說,看起來北京城墻保不住了,一旦北京城墻拆了,怕全國其他城市群起效尤,那會是個災難性的事件,一定要把西安城墻保下來!錢俊瑞連夜找到時任文物局副局長王書莊,王書莊又找到文物局業務秘書謝辰生說這個事情。謝辰生第二天早上一起來,就去找文物局另一位業務秘書羅哲文和文物局工程師陳明達,緊急整理出了一個材料,交給了錢俊瑞,建議西安城墻不能拆[6]《謝辰生:揭開中國古都保護鮮為人知的秘密》,新華網2009年08月26日電。。1959年7月1日,文化部向國務院提交《關于建議保護西安城墻的報告》,認為西安城墻“建筑宏偉,規模宏大,是我國現存保存最完整而規模較大的一座封建社會城市的城墻”,“我部認為應該保存,并加以保護”。7月22日,時任國務院副秘書長兼總理辦公室主任齊燕銘(后任文化部黨組書記、副部長)簽發《國務院關于保護西安城墻的通知》(直秘齊字189號),表示“國務院同意文化部的意見,請陜西省人民委員會研究辦理?!盵7]《文化部關于建議保護西安城墻的報告》,〔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59年第17期。西安城墻因此得以完整保留,并于1961年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一些地方政府也發出指示,要求注意保護文物,糾正大躍進中隨意破壞文物的偏向。1959年10月28日北京市人民委員會發出《關于在生產建設中注意保護文物的通知》,嚴令“已經公布為保護單位的古建筑,應嚴格防止繼續破壞,任何部門不得任意拆毀、處理。未列入保護單位名單的古建文物,在未經審定以前,也需要妥加保護”[8]《北京市人民委員會關于在生產建設中注意保護文物的通知》,《北京黨史》2006年第6期。。1958-1959年,安徽、黑龍江、遼寧等省人民委員會或省文化局分別發出通知,要求在工農業生產建設中注意保護文物古跡[9]參見:《安徽省發出關于在農田水利建設中開展群眾性文物保護和考古發掘工作的指示》,〔北京〕《文物》1959年第2期;《遼寧文化局通知進一步做好在農業生產建設中保護文物工作》,〔北京〕《文物參考資料》1958年第8期;《黑龍江文化局通知在工農業生產建設中注意保護文物古跡》,〔北京〕《文物參考資料》1958年第6期。。1958年5月13日,山西省人民委員會針對曲沃縣將中央規定保護的古城遺址部分破壞等事件發出頗有專業性的《關于在農業生產建設中注意對文物保護的通知》(省文祺字第519號),規定:“凡有歷史研究價值的文物,都應慎重保護”;“古建筑與有封土的古墓葬,都應慎重保護,不能任意拆毀”,至于一般既無斗拱構造而又破爛不堪的古建筑,方可報經政府批準后處理[1]《山西省人民委員會關于在農業生產建設中注意對文物保護的通知》,〔太原〕《山西政報》1958年第15期。。1959年3月28日,山西省人民委員會再次針對1958年9月隰寧縣將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金代泰和八年鑄造的大鐘予以破壞,用作煉鋼原料等事件,發出《關于對原隰寧、安邑等縣破壞銅、鐵鑄造文物的通報》(晉文王字第164號),強調“任意破壞由省列為保護單位的具有歷史和藝術價值的重要文物,給歷史考古研究工作造成了重大損失,是嚴重的錯誤行為”,并要求各地區杜絕同類事件的繼續發生[2]《山西省人民委員會關于對原隰寧、安邑等縣破壞銅、鐵鑄造文物的通報》,〔太原〕《山西政報》1959年第7期。。

四、新中國第一個文物保護法規(1960-1965年)

1960年11月17日國務院第105次會議通過《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通過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名單,這是現代中國文物保護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段奈锉Wo管理暫行條例》,是新中國第一部文物保護的法規,并沿用至1982年?!稐l例》的基本原則被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繼承并延續至今?!稐l例》明確了縣(市)級一省級—國家級的分級管理體制,更是第一次對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核定、維護、使用、遷移、拆除等做出了明確規定。

當時主持國務院會議的是副總理陳毅,文化部黨組書記、副部長齊燕銘和文物局局長王冶秋參加匯報。據時任王冶秋秘書的謝辰生回憶,陳毅坐下以后,看到文件的時候,忽然間站起來了,說他不能主持這個會議,并說:“我們有五千年的文明史,我們有這么多的文物,你們提出來才保180處,如果后代子孫說這次會議是我陳毅主持通過的,后代子孫是要罵我陳毅的,我不能主持這個會議?!碑敃r齊燕銘向他解釋說,這是第一批,還有第二批、第三批。陳毅這才繼續主持會議[3]謝辰生口述回憶,2012年11月18日,北京。。他在會議上強調,即“在保護文物上,寧可保守,不要粗暴”,修繕文物“一定要保持它的古趣、野趣,絕對不允許對文物本身進行社會主義改造”[4]國家文物局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博物館事業紀事:1949-1999(上)》,〔北京〕文物出版社2002年版,第177頁。。陳毅還對1956年北京市因拓寬長安街拆除西單元代慶壽寺雙塔一事提出了尖銳的批評[5]李經國編撰:《謝辰生先生往來書札》,〔北京〕國家圖書館出版社2010年版,第351頁。。

1961年3月4日,國務院公布《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名單(共計180處),同時發出《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的指示》?!吨甘尽访髁睢案骷壢嗣裎瘑T會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凡是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都應當妥善保護,不使遭受破壞和損失?!币蟆案骷壢嗣裎瘑T會和文化行政部門還必須采取適當方式向廣大人民群眾宣傳保護文物的政策、法令,教育群眾愛護祖國文物,使文物保護成為廣泛的群眾性的工作”[6]《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的指示》,〔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61年第4期。。經過五六十年代對文物保護大力宣傳,各級政府和群眾的文保意識得到提高,在此后“文革”期間,特別是“破四舊”運動期間,對破壞文物的行為發揮了一定的遏制作用[7]在“文革”期間,包括在破壞文物最嚴重的1966年下半年“破四舊”運動期間,紅衛兵對要不要保護文物也產生了分歧,一批紅衛兵在保護杭州靈隱寺、開封龍門石窟、遼寧奉國寺等文物古跡的過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

1964年文化部文物管理局又上報第二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名單給國務院。據參與文物局關于第二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評選向國務院的報告的起草工作的羅哲文回憶,自1961年公布了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180處之后,按照陳毅副總理當年主持通過時認為太少的意見,文物局立即著手進行第二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選評工作。1964年在征求了有關單位和專家的意見之后立即上報國務院。周總理對此十分關心,并提出過三點具體指示[1]羅哲文:《緬懷周恩來總理對文物古建筑保護事業的關懷與豐功偉跡——紀念周總理誕辰100周年和逝世22周年》,〔北京〕《古建園林技術》1998年第3期。。但由于種種原因,第二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公布工作在“文革”前被擱置了下來。直到改革開放之后的1982年,國務院才公布第二批名單。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制度的建立,對在此后不久發生的“文革”中保護文物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拔母铩逼陂g,全國180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除西藏甘丹寺外,基本得到完整保存。在“破四舊”運動接近尾聲的1966年11月,紅衛兵試圖砸毀曲阜孔廟。迫于國務院公布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身份,中央文革小組對紅衛兵和曲阜縣委下達指令時,不得不有所保留,未敢明令徹底毀掉孔廟[2]如中央文革小組組長陳伯達要求:“孔府、孔廟、孔林不要燒,留作封建制度孔家地主博物館,像收租院那樣??讐灴梢酝诘簟?。中央文革小組成員戚本禹稱:“漢碑要保留,明代以前的碑要保留,清碑可以砸掉。對孔府可以改造,可以像收租院那樣??讐灴梢酝诘???梢哉叶奈锏娜丝匆幌??!薄吨泄睬返胤绞贰返?卷,〔北京〕中共黨史出版社2008年版,第354-355頁。。又如在河北,“廣大文物工作者在極為困難的情況下,不顧個人安危,不辭勞苦,不畏壓力,宣傳說服群眾,動員和組織群眾采取各種方式共同保護重要文物。我省的二十一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中,除個別的遭到一些破壞外,基本上被完整地保存了下來?!盵3]《認真執行〈文物保護法〉開創我省文物工作新局面》,〔石家莊〕《河北學刊》1983年第2期?!拔母铩鼻肮嫉氖〖壩奈锉Wo單位,雖然有些在“文革”中遭到過不同程度的破壞,但總體上大多數得以保存。盡管“文革”期間中國文物遭到了嚴重損失,但前十七年建立的文物保護單位制度對制止破壞仍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五六十年代國務院(政務院)頒布的文物保護法令

五、結論

總體而言,新中國前十七年的文物保護事業,通過機構建設和法制建設,相比于近代中國各個歷史時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周恩來1953年提出的“保存文物和民族文化遺產,就要使其發揚光大”“是強調要推陳出新”的觀點,代表了新中國前十七年中共高級領導人對文物保護的基本認知。習仲勛1958年聞悉西安城墻面臨拆除立即出面制止,陳毅1961年提出的“在保護文物上,寧可保守,不要粗暴”,都體現出中共高級領導人重視保護文物的態度。國務院(政務院)頒布的文物保護政令,都一以貫之地強調“凡是”、“一切”文物均應堅決保護的原則。盡管這十七年文物保護也遇到了曲折,一些文物(如北京的城墻)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壞,但這主要是認識問題。北京城墻等一些重要古跡的拆除,是中共高級領導人之間在如何對待傳統文化、如何對待文物以及什么是文物的理念上存在分歧,而非是利益問題。這一點與市場經濟中對文物古跡的“大拆大建”行為有著根本的不同。

在機構建設上,國家初步建立了從中央到縣一級的完整的文物行政體系。在中央由文化部文物局,在地方由省、市、縣文化局履行相應級別的文物保護行政職能,并在文物集中的地區設立文物保管委員會。通過強有力的文物行政系統和群眾的積極參與,國家進行了中國有史以來第一次全國性的文物普查,通過普查公布的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使數以千計的中華文明中最寶貴、最精華的物質文化遺產得以保存。一批文物部門的行政官員,如文化部文物局兩任局長鄭振鐸和王冶秋、江蘇省文化局副局長朱偰、陜西省文化局副局長武伯綸,他們勇于擔當,使許多重要古跡免遭破壞。在法制建設上,國家頒布了一系列保護文物的重要法規和政令。十七年間,文物保護工作排除了來自各方面的干擾,盡可能地堅持了正確的方針?!墩赵汗袍E、珍貴文物圖書及稀有生物保護辦法》(1950)、《政務院關于保護古文物建筑的指示》(1950)、《國務院關于在基本建設工程中保護歷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1953)、《國務院關于在農業生產建設中保護文物的通知》(1956)、《國務院關于貫徹在工農業建設中保護文物指示的通知》(1956)、《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的指示》(1961)等一系列法令,在新中國前十七年建設中的各個歷史階段,都適時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促進了文物保護與國家建設的相互協調。1961年國務院頒布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其基本精神和方針被198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沿用至今,影響深遠。

前十七年文物保護事業的成就,對繼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塑造中華民族共同文化認同,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正是統一、高效的中央集權政治體制,確保中央政府文物保護政策方針的在各地各級政府的政令暢通。文物保護工作強調的“群眾路線”,提升了公眾的文化自覺,培育了公眾參與的土壤,使“文物保護”第一次得到了全民的普遍認可。這些成就是國家現代化進程的重要體現,表現了新中國在現代國家構建進程中強大的國家能力?!敖搅魟氽E,我輩復登臨”,周恩來、陳毅、習仲勛等老一輩領導人和鄭振鐸、王冶秋、朱偰、謝辰生等文物工作者對存續中華文明薪火的貢獻,應當得到我們后人的尊敬。

〔責任編輯:肖波〕

A Historical Review of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Relics in New China

(1949-1965)
Yao Yuan

During the first 17 years after the foundation of New China,both nation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set up an administrative system of specialized protection of cultural relics,accomplishing the first nationwide census of cultural relics in China's history and establishing an institution of protected units of cultural relics.Laws and decrees by the national government,offering pertinent suggestions in different historical phases,have promoted the balance between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relics and national construction.The first collection of national and provincial valuable protected units of cultural relics enabled thousands of the most precious and essential 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s to be preserved.All the achievements embody national modernization as well as New China's mighty power in modern national construction.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relics;historical review;modernization

姚遠,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政治學系講師 210023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城市政治學視域下的城市遺產保護機制研究”(14CZZ042)和江蘇省社科基金青年項目“快速城市化進程中的江蘇城市治理研究”(12ZZC007)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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