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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驅動發展與知識產權制度變革

2014-06-30 04:22馬一德
現代法學 2014年3期
關鍵詞:變革戰略

摘要:以知識產權制度為載體的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是十八大報告以及十八屆三中全會所確立的國家戰略。以創新驅動發展為己任的知識產權制度是創新發展戰略、國家競爭戰略和強國富民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實施必須依靠知識產權制度不斷革故鼎新。國內外經驗證明,創新驅動發展一直引領著知識產權制度的變革。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發展經歷了被動立法期、被動調整期和適應期,現在已經邁入主動調整期。展望未來,我國應以創新驅動發展打造知識產權制度升級版,為方興未艾的第六次科技革命提供制度支撐。

關鍵詞:創新驅動發展;知識產權制度;戰略;變革

中圖分類號:DF523文獻標識碼:ADOI:10.3969

一、問題的提出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堅持走中國特色自主創新道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皠撔隆笔怯擅兰畩W地利經濟學家熊彼特在其《經濟發展理論》一書中最早提出的,指的是在生產體系中,把所能支配的原材料和力量組合起來,以此生產不同的東西或以不同的方法生產相同的東西,是對舊組合進行調整而產生的“新組合”[1]。后人在此基礎上發展出了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理論,豐富了創新涵義。

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集體學習時強調,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決定著中華民族的前途命運。創新驅動概念最早由美國經濟學家邁克爾·波特提出,他把經濟發展劃分為4個階段:要素驅動階段、投資驅動階段、創新驅動階段以及財富驅動階段[2]。2012年9月國務院發布的《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第一次在國內以規范性權威文件提出了創新驅動發展概念。創新驅動的核心要義是要切實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使科技進步和創新成為我國深入改革、轉型發展的重要支撐[3]。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并“探索建立知識產權法院”,將知識產權的運用與保護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結合提升到另一個高度。關于知識產權制度與創新驅動發展的關系,國內學者也做了較多方面的研究。有學者認為知識產權戰略是創新驅動發展的基本方略[4],強調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來實現創新驅動發展[5];有學者提出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有效支撐創新驅動發展[6];更有學者從創新驅動發展對知識產權的貢獻方面論述了創新驅動發展與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關系,提出運用創新經濟學的前沿理論,構建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的模塊化運行機制等具體措施落實我國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7]。

在國家創新體系中,知識產權制度為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知識產權戰略的本質要求及其對科技創新、文化創新的保障作用有效支撐著創新驅動發展。國家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本質是為了富國強民、社會進步。其實施必須依靠知識產權制度為載體,同時,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實施必將推動知識產權制度的進一步變革[7]。

隨著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提出,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正迎來新一輪的改革。2013年8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已通過對《商標法》的第三次修改,而《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以及《專利法》第四次修改也在緊張有序地進行當中。當前,如何以知識產權制度的變革來推動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而促進創新型國家建設;如何在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指引下檢討調整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以及如何進行主動變革,是我國知識產權立法變革應該考慮的問題。正是因為創新驅動發展對知識產權的依賴性,而創新驅動發展又是新的國家戰略,所以要更加重視知識產權,理解知識產權戰略的本質,分析知識產權制度對科技創新、文化創新的保障作用,更為重要的是在創新驅動發展指引下完善知識產權制度,以促進科技進步、社會發展。

二、本質合一:知識產權制度是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的載體

(一)以知識產權制度為載體的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已上升為戰略性國策

縱觀世界文明發展史,能否抓住科技革命的機遇,是決定一個國家國力興衰的關鍵[8],創新是其必要驅動力,知識產權是重要支撐。2012年11月,黨的十八大使知識產權戰略成為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標志著以知識產權制度為載體的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正式上升為戰略性國策。

現如今,知識產權制度的運用已經邁上了一個大臺階。截至2012年底,國家知識產權局已在全國28個地區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試點,2012年全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金額首破百億元,達141億元人民幣。其同比增長56.7%,涉及專利數量3399件,同比增長74%[9]。與此同時,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邁入了主動求變時期,《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等主要知識產權法律正在修改中。新《商標法》已于2013年8月31日頒布,于2014年正式實施。植物新品種保護等其他知識產權制度也日趨完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正助力于建設創新型國家,為其提供必不可少的制度保障。

然而知識產權文化理念的缺失,知識產權人才的儲備嚴重不足等具體問題也給我國知識產權制度較大的負面影響。我國知識產權制度是舶來品,其制度建設起步晚、道路坎坷,因而整個社會尚未形成全方位的“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知識產權文化理念;再者,企業、社會公眾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且知識產權運用意識欠缺,沒有從骨子里意識到知識產權的重要性,更無法認識到知識產權是決勝未來的核心競爭力[10]。目前,全國企業從事知識產權相關工作的僅有3萬人,我國專利審查人員僅有7000多人,執業專利代理人僅有8000多人,全國從事知識產權審判的法官僅有2000多人[11]。為了改變這種局勢,2013年2月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印發的《2013年全國知識產權人才工作要點》提出:“加大對各類知識產權急需緊缺人才培養力度,推動全國知識產權人才工作向縱深發展,為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和全國專利事業發展戰略實施提供人才支撐?!狈N種舉措正是為了改善我國知識產權工作環境,早日形成系統的中國知識產權文化理念,輔佐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良好運行。

(二)以創新驅動發展為己任的知識產權是強國富民的制度支撐

在知識經濟時代,國與國之間的競爭實際上就是知識產權競爭,因此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都越來越重視知識產權制度的重要性,并相繼對知識產權做出戰略規劃:日本在二戰后為恢復經濟實力,針對其技術上的落后現實,走出了一條“在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基礎之上的自立創新的成功之路”[12],且根據日本本國經濟發展的條件和實際需要,有選擇有重點地進行了戰略部署和戰略轉移,在2002年7月,日本第五次知識產權戰略會議制定了日本《知識產權戰略大綱》作為日本在新世紀知識產權方面的綱領性政策;美國政府也在1979年提出“要采取獨自的政策提高國家的競爭力,振奮企業精神”[13],將知識產權上升為國家戰略。接下來美國通過1980年代的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多邊機制掛鉤戰略、1990年代的信息高速公路計劃,形成了以專利為核心,以跨國公司為主體的知識產權防御壁壘,將知識產權戰略運用到極致。

回到國內,黨的十七大提出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國務院在2008年發布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中明確將知識產權戰略上升為國家戰略,至今我國知識產權制度愈發完善。那么知識產權戰略究竟是怎樣一種戰略,其究竟有什么魅力讓全球無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如此重視?下文將從三個方面探討我國知識產權戰略的本質。

1.知識產權是創新發展戰略

從黨的十四大提出“不斷完善保護知識產權的制度”,到黨的十八大繼續強調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可見黨中央對知識產權的認識不斷加深、與時俱進。知識產權作為當今世界國家發展的重要戰略資源,其利用與管理已經成為衡量一個國家技術實力的核心因素。創新驅動發展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必然要求,而知識產權作為增強國家實力的主要武器,為實現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了相應的法律規制。如何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最主要靠的就是“創新驅動發展”,而為了實現“創新驅動發展”,最主要在于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從這種意義上來說,創新驅動發展必須依靠先進的知識產權制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本質上就是知識產權立國戰略。雖然中國經濟總量世界排序從2002年的第6位上升到2010年的第二位,2003-2011年,國內生產總值年均實際增長10.7%[14],但中國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卻仍然只位居世界90位左右,中國依然是發展中國家。我國雖然是資源大國,但資源仍是有限的,且人均占有資源量位于世界后列,人均淡水、耕地、石油、天然氣以及主要礦產資源分別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25%、33%、18%、13%和近50%[15];而且我國對于核心技術的擁有量很少,2009年我國對外技術依存度為41.1%[16]。因此我國不僅不能走資源消耗型的發展道路,而且走不了技術依賴型道路,唯一走得通的就是自主創新之路。知識產權制度是近代私權法律制度變遷的結果[17],也是創新活動的產物,知識產權從產生到發展均是依托于科技革命而產生與變革而來,這一項法律制度本身就兼具科技創新與制度創新色彩,體現了自主創新的基本思想。

黨的十八大指出“完善知識創新體系,實施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把全社會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創新發展上來”,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是我國為了推動社會、經濟、文化發展而做出的重大決策,是我國建設成創新型國家的必要措施。

2.知識產權是國家競爭戰略

當今世界,知識產權已經成為國家發展的重要戰略資源,知識產權的擁有數量和對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已經成為衡量一個國家經濟、科技實力的核心因素[5]?!爸R產權是維護國家核心競爭力的戰略武器,知識產權優勢即是國家實力優勢?!盵4]

自1978年以來,我國三十多年來的知識產權工作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但遠不能與知識產權強國相比,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競爭能力與發達國家的差距非常明顯。譬如美國歷史上第200萬號專利證書已于2012年頒發,我國也已于同年7月簽發了第100萬號發明專利,雖然創造了27年間發明專利授權量達到100萬件的全球耗時最短紀錄[18],但是我國專利不論是在數量上還是質量上都不能與之相提并論。2011年,美國發布新版的美國創新戰略,圍繞為創新保駕護航的目標,提出了改革專利審查制度,加強知識產權執法,積極參與國際知識產權合作等原則,把知識產權作為國際競爭的利器[7]。知識經濟時代,我國想要在國際市場競爭中取得優勢,贏得貿易話語權,不得不注重對知識產權的戰略謀劃。三十多年來,從迎合美國知識產權保護要求建立知識產權制度,到如今我國知識產權制度謀求主動變革,在取得巨大成績的同時,發達國家較發展中國家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也已經讓我國付出了不小的代價,被動建立的制度總會讓我國處于弱勢地位,發展知識產權時間方面的劣勢難以彌補。因此,在未來國際競爭中,我國應當轉變以出口和投資拉動經濟增長的形式,走開放創新開放創新的基本思路是:一家企業把它自身的技術優勢與其他相關企業的技術優勢結合起來,互補合作。(參見:佟文立創新驅動發展的“前生今世”——從自主創新到開放創新[J]新產經,2013,(4))之路,在知識產權戰略的指引下,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尤其要注重核心技術的創新,變“中國制造”為“中國創造”,取得在國際市場中的競爭優勢。

3.知識產權是富國強民戰略

首先,我國知識產權戰略是基于我國基本國情,適于我國經濟改革、社會發展需要而制定的戰略性規劃,首要考慮的就是如何促進經濟增長,提升國家實力。其次,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一直靠出口和投資拉動經濟增長,很多企業對知識產權不夠重視,導致很多國內品牌遭遇了許多挫折,譬如湖北沙市品牌“活力28”、北京品牌“同仁堂”。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就是為了改變這種傳統的經濟增長模式,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大力扶持民族產業,努力謀求核心技術創新,使我國不僅要跨越傳統資源消耗型道路,更要跨越技術依賴型發展道路,尋求自主創新的發展道路。黨的十八大提出“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而奮斗”,在21世紀,知識產權與人類的生活息息相關,到處充滿了知識產權,看一本書,發表一篇文章,購買一部手機,都離不開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制度在保護知識產權所有人的私有權利的同時,也對于公眾的合理利用做出了相應規定,無時無刻不在推動著消費、鼓勵著創新,提升人們生活水平。

(三)以知識產權制度保障技術創新與文化創新來推動創新驅動發展

現代創新主要有技術創新與文化創新兩種形式:技術創新指的是生產技術的創新,包括開發新技術,或者將已有的技術進行應用創新;文化創新則主要包括“文化價值觀念創新、文化知識體系創新、文化思維方式創新、文化體制創新[19]?!奔纯萍紕撔聜戎赜谏a層面的創新,文化創新側重于思維觀念層面的創新??萍紕撔乱呀浽谌祟愇拿靼l展歷程中證明了它的重要性,每一次科技革命都極大推動了人類社會經濟、政治等各個方面的飛躍;而文化創新能力則是一個國家、一個民族智慧與文明的集中體現,也是“軟實力”的標志。兩者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科技創新引領著文化創新,是文化創新的技術支撐,能為文化創新提供技術支持;文化創新又反過來推動著科技創新。當今時代呼喚創新,必須進行創新整合,尤其注重科技創新與文化創新的整合[20], 協調好科技創新與文化創新的關系,推進創新驅動發展,以此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提升綜合國力。

實際上,在創新體系中,制度創新是基礎、是保障,科技創新以及文化創新是具體的創新活動,這些都離不開某些制度的保障和約束?,F如今,能給科技創新、文化創新提供強有力保障的就是知識產權制度。知識產權制度是科技、經濟與法律集合的產物,其基本功能是:“為創新活動進行產權界定并提供激勵機制;為創新產業進行資源配置并提供市場交易;為創新成果進行產權保護并提供市場規范機制?!盵21]知識產權對創新驅動發展的支撐,體現在對社會創新活力的激發[6]。知識產權制度通過對技術創新、文化創新的協調與保障,為創新活動提供了鼓勵創新的政策、法律以及市場環境,使社會資源、智慧和力量更多的投入到創新活動中去。

1. 知識產權制度保障技術創新

《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 年)》提出: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和技術標準戰略,充分利用知識產權制度提高我國科技創新水平。即將知識產權貫穿于技術創新的全過程,將技術創新作為知識產權制度的調整對象,注重對于技術創新的制度保障。

第一,知識產權戰略貫穿于技術創新的全過程,知識產權相關法律規范以及國際條約界定了技術創新成果的權利歸屬,規定了技術創新的運行規范與保障技術創新成果的擴散。無論是創新成果的構思、技術方案設計、創新成果的產權化和產品化,以及創新成果的市場化和對創新成果的保護等,[22]都需要知識產權法律規制。

首先,我國知識產權法律規范大致規定了三種權利狀態:專有權利、對公有領域成果的權利以及介于上述兩種權利之間的權利狀態。其中專有權利即排他性權利,一般由知識產權所有人享有,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而對于公有領域的成果,任何人對此都不享有權利,公有領域的成果屬于所有社會公眾,“從公眾的權利角度而言,公有領域是社會公眾可以自由利用的領域”[23];介于上述兩種權利狀態之間的狀態,如商業秘密,既不適合放在公有領域中任人使用,也不適合給予排他性權利的保護,只好在這兩種權利狀態之間尋求一種平衡性的機制對其加以利用與保護。其次,技術創新并不只是創造,為了促進國家科技實力的增長,針對新技術的傳播,知識產權法律也規定了一系列制度來保障新技術的擴散,主要通過對知識產權專有權利的限制來實現。譬如針對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與法定許可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22、23條。制度;針對專利權的強制許可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章,第48-58條。制度;針對商標的先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9條:“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敝贫?;以及權利窮竭抑或權利用盡原則[24]等等。另外,在全球化國際大環境下,技術層面的競爭越來越激烈,針對不正當競爭,尤其是國際市場競爭層面上的不正當競爭,從《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專利合作條約》到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立再到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的WTO框架下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這些與技術創新有關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確定了國際市場競爭的標準,為規范知識產權的國際競爭發揮了十分巨大的作用。最后,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與發展有助于解決“知識產品的外部性和搭便車問題”[25],還有利于規制減少技術創新的道德風險、技術風險與市場風險。

第二,一國經濟的發展、經濟體制的改革需要知識產權戰略與技術創新的協作。知識產權戰略與技術創新都是促進我國經濟社會迅速發展及經濟發展模式轉型的有力武器。世界知識產權強國均有核心技術層面的支撐,譬如在集成電路芯片領域,全世界核心的芯片幾乎都掌握在美國手里:大到核心中央處理器(CPU)芯片、網絡路由器芯片、全球定位系統(GPS)芯片,小到手機基帶芯片、攝像機、照相機芯片,無一不是美國壟斷的[26]。今天,現代社會技術創新已經成為經濟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技術創新的競爭已經成為國際競爭一個重要的特點和趨勢,有學者認為“在科技創新中要充分體現知識產權戰略思想,并通過不斷堅持并促進技術創新來源源不斷地形成更多的知識產權”[27],這就是知識產權戰略與技術創新戰略相互結合、相互協調的必要性所在。

2. 知識產權制度保障文化創新

文化創新與科技創新一樣,也是一種新知識、新技術的創造活動。作為一種具體的創新活動,文化創新也離不開知識產權制度的規范與保障。

文化是人類智慧的結晶,從本質上來說,文化是指“人類在社會實踐過程中所獲得的物質、精神的生產能力和創造的物質、精神財富的總和”[28]。馬克思認為,文化概念包括物質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等因素[29]。創新即是揚棄,是熊彼特所述的“新組合”,指創造新的事物的過程。文化創新就是在文化層面上創造新事物,指在傳承傳統文化的基礎上,通過社會實踐,結合時代特征,形成一種既繼承傳統文化優點又具有時代內容的全新文化,由文化的新理論、新內容、新體制構成。自18世紀英國工業革命始,技術創新和文化創新就已成為西方市場經濟社會的固有內涵和現代知識產權法律的激勵目標[30],可見創新活動早在第一次工業革命時就與知識產權制度密切結合在一起。

如今文化競爭已經成為國際競爭的另一種態勢,為了提升國家軟實力,黨的十八大強調:“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關鍵是增強全民族文化創造活力”,其實質就是要增強文化創新能力。而知識產權正好能為文化創新這一具體的創新活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F如今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存在不少問題:第一,自主文化品牌缺失。發達國家一般都有人盡皆知的自主品牌,如韓國的網絡游戲,日本的動漫,美國的電影,法國的時尚產業等等。但是中國卻沒有這樣一個拿得出手的文化產業方面的標簽。第二,自主版權文化精品太少。譬如電影放映票房方面,2012年我國電影總票房達到了170.73億元,但進口片票房份額占到52%[31],2012年之前的票房收入分布更為驚人,雖說中國電影單純依靠大片支撐票房的局面正被改變,中小成本電影逐步發展起來,但中國電影文化與發達國家相比還缺乏足夠的競爭力和影響力,經得起觀眾檢驗的自主電影精品太少。第三,盜版侵權行為屢禁不止[32]。盜版侵權問題最為嚴重,盜版是指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的情況下,對其擁有著作權的作品、出版物等進行復制、再分發的行為。雖然我國政府已經逐步加大對盜版行為的查處與懲治,但盜版作品仍然層出不窮。例如在音像行業,2011年5月,由中國企業評價協會組織完成的《知識產權白皮書(影視和音像業)》中指出:“目前我國影視音像盜版率仍然較高,影視盜版率約在50%左右?!盵33]

對于文化工作者來說,盜版侵權行為不僅是對他們著作權的侵害,而且是對其文化創作積極性沉重的打擊,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文化創新的腳步,不利于文化創新產業的發展。

法律承認并保護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不僅有利于我國經濟、科技實力的提升,而且對我國軟實力的增強有不可磨滅的作用,知識產權所提供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尤其有利于驅動文化創新。

三、相伴走來:創新驅動引領知識產權制度變革我國知識產權制度是舶來品,與西方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有著明顯不同,它沒有數百年的發展歷史,不是由科技、經濟制度慢慢發展而來,而是通過“改革上層建筑進而推進制度的不斷完善”[34]。從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知識產權在我國從無到有發展到今天有著較為完整的制度,有必要對我國知識產權立法歷史變革與發展進行梳理與總結。

(一)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建立與創新驅動發展

自1994年簽訂《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以來,以《TRIPS協定》為核心的國際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逐步建立與完善,現已形成以《TRIPS協定》為基礎,包括《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管理的《WIPO版權公約》、《WIPO表演與錄音制品公約》等條約以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管理的《世界版權公約》在內的知識產權國際協調體系。截止2013年10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已有186個成員國,占全球國家與地區總數的83%以上,成員國數量上的增加,也表示著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影響力日益增強。WIPO和WTO下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等國際組織,為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形成、完善及國際知識產權爭端的解決提供了國際環境下的常設機構。這些國際組織依據其組織章程或條約的行政條款確定的宗旨與職能所持續開展的大量對內對外活動,不僅有力地推動了知識產權制度的國際協調,而且積極地促進了知識產權領域的國際合作和科學、技術與文化的進步,從而在建立國際經濟政治新秩序中發揮了重要作用[35]。

美國經濟學家邁克爾·波特認為經濟發展的第三階段就是創新驅動階段[2]。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實際上也是對某一階段特定創新活動的良好反映。1790年對版權進行保護時只保護本國作品,排斥對外國公民作品的保護,而且在某種程度上鼓勵盜版。第二次科技革命開始后,1884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簽訂,正是對當時出現的專利發明、商標權等與工業相關的產權領域缺乏法律、制度規范的彌補。第三次以進化論、相對論、量子論等為標志,第四次科技革命是生物、能源革命,這兩次科技革命引發了原子能、信息通訊、航空航天等一系列技術和產業的興起[7]。這一時期主要是美國全力推行、促進知識產權與貿易掛鉤,“信息高速公路”計劃,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立與快速發展,TRIPS協議的談判與簽訂等等,這都是為了適應知識產權事業全球化、國際化腳步而做出的知識產權制度變革。第五次科技革命,電子和信息技術普及應用開啟了這次革命,而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普及和移動互聯網的發展,全球正處于半個世紀以來的又一次重大技術周期之中,這一時期國際知識產權制度進一步完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增長到186個,占全球國家總數的96%以上;英國于2011年發布《英國知識產權國際戰略》,鼓勵利用知識產權開拓更為廣闊的國際市場;同一年日本也頒布《知識產權戰略推進計劃》,以此應對全球化、網絡化帶來的挑戰。

知識產權制度之所以變化得這么快,有學者總結認為這是由一國知識產權水平與其經濟實力、科技能力是否相適應決定的。如果一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高于其本土技術能力、經濟能力和相關公共政策體系的支持能力,那么這種制度不僅不能達到刺激發明創造,刺激科技投資和引進、吸收外來技術的目的,而且還會加大知識的學習和傳播成本,抑制本土的模仿行為,阻礙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36]。針對即將到來的第六次科技革命,國際知識產權制度要謀求進一步發展更要遵循創新驅動發展的最新要求,適應全球化、一體化的大趨勢。

(二)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立的國際背景

知識產權制度是一個科技制度、經濟制度通過法律制度的一種固化,是通過知識產權這一科技、經濟現象發展而隨之建立的上層建筑。國際上以日本和美國的知識產權制度的變革與發展為典型,值得我們借鑒。

1.日本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

二戰后,日本確立了“技術立國”的知識產權強國戰略[37],走的是一條引進和消化歐美技術為主的模仿型技術發展道路。二十世紀七十到八十年代,日本企業經過前一時期的積累,其創新能力和競爭力顯著提高,尤其是在技術上已經跨入先進國家行列。七十年代,日本的半導體技術、汽車技術以及電子技術已經在北美市場上非常流行,如豐田汽車、本田汽車以及索尼公司的電子產品在美國、加拿大非常受歡迎;其半導體技術更是有后來居上之勢。譬如1978年,日本本田汽車在美國的銷售量就超過了德國大眾。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末,日本的經濟躍居世界第二,實現了重大飛躍。日本企業開始大規模進軍美國市場,在技術領域,對美國的霸權地位提出了挑戰。

日本崛起的原因主要在于國家干預方式和企業內部的經營管理特點對經濟發展的巨大推動作用。

在國家干預方面,日本采取引進國外先進技術的方針,根據本國經濟發展的條件和實際需要,有選擇有重點地進行:50年代主要引進電力、鋼鐵、機械制造等基礎產業部門的傳統成套設備和技術;60年代逐漸轉向以購買專利為主來引進新興技術;70年代中期開始為了實現從資本密集型產業向技術、知識密集型產業轉變,又以引進尖端技術為主。1950-1973年,日本共引進技術21 852項,是當時世界上引進技術最多的國家之一[38]。為了對引進技術進行吸收改造,日本不惜花費巨額資金,吸引優秀人才,在仿造的基礎上博采眾長、改革創新,并且積極發展教育事業,培養本國的技術力量。1956-1978年期間,教育經費在行政費中的比率約達20%-23%;1978年,教育經費占國民總收入的7.1%,同年人平均教育經費相當于1950年的51.46倍[38]。與此同時,對于這些引進技術進行審查。50年代的日本對引進技術一直執行較為嚴格的審批制度,直到60年代以后日本經濟實力和外匯支付能力加強后政府才放松這方面的管理。

在企業內部的經營管理方面,日本企業在這一時期結合國情,將全面質量管理發展得更具有綜合性,成為綜合性的全面質量管理[39],也就是說,企業中所有部門、所有人員都以產品質量為核心,把專業技術,管理技術,數理統計技術集合在一起,建立起一套科學嚴密高效的質量保證體系,控制生產過程中影響質量的因素,以優質的工作、最經濟的辦法提供滿足用戶需要的產品,以此促進企業的迅速發展。

2.美國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

知識產權的發展離不開美國,它的知識產權制度對世界各國都有很大的影響。二戰后至20世紀五六十年代,美國科技、經濟實力驟然增長,在資本主義世界經濟中占有全面的優勢。從1945年到1968年,凱恩斯主義風靡美國[40],經過恢復與改造,到1960年代末,美國經濟持續發展,其西部、南部等地區呈現繁榮景象。

然而,20世紀70年代,由于凱恩斯主義失靈,美國經濟陷入“滯漲”[41](停滯性通貨膨脹)困境,失業率迅速增高?!皽q”狀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通貨膨脹嚴重;第二,經濟增長速度減緩。1980年,美國在資本主義世界的經濟比重已經降到了26.7%;第三,勞動生產率降低,工業份額下降。在工業生產的一些關鍵性領域中,競爭優勢日漸削弱,特別是在1975年到1980年下降到一個非常低的數值,只有1.7%,遠低于同時期的日本、法國甚至意大利;第四,工業產品競爭優勢削弱。在國內產品市場,美國在相當一部分尖端技術領域尚且保持著領先優勢,但這種領先優勢逐漸削弱,有的部門已經為日本和西歐所代替。

因此,美國政府和產業界對此進行了深刻反思,認為美國在全球經濟競爭中最大的資源和優勢仍然在于科技和人才,而由于知識產權保護不利,使得外國能夠輕而易舉模仿,并憑借勞動力和制造業的廉價成本優勢實現了經濟快速發展。如何將技術和人才轉變成生產力資源顯得非常重要。于是,卡特總統在1979年提出“要采取獨自的政策提高國家的競爭力,振奮企業精神”,并第一次將知識產權戰略提升到了國家戰略的層面[42]。旨在解決科技成果怎么通過法律固化帶動技術創新,怎么將知識產權糅合進經濟制度中。在這種背景下,美國的目標就是要遏制日本、歐洲的經濟趕超。

(1)推進“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美國在制定知識產權國家戰略之后,進行了一系列國內法律的修改,同時針對日本半導體技術、汽車技術的迅速發展,反思自身如何在技術上取得突破成果。由于美國是貿易大國,此時它企圖通過國際條約將其高標準的知識產權制度推向世界各國,極力推行知識產權與貿易掛鉤。里根總統在任時期,美國在1986年發起的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將知識產權保護納入關貿總協定的框架[43],稱之為“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1988年,里根總統簽署了《綜合貿易與競爭法》,在對不公正的貿易行為進行報復的301條款上增加了一條“特別301條款”[44],把知識產權單獨列為一項,對不保護美國知識產權或者阻礙美國知識產權企業進入其市場的國家進行調查并實施貿易制裁。經過多輪艱苦談判,1994年《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的簽署,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與國際貿易多邊機制緊密結合起來,使得知識產權保護成為美國對外貿易政策的基本組成部分。

(2)信息高速公路計劃:克林頓總統于1992年提出建設“信息高速公路”[45],致力于支持發展信息產業,特別致力于因特網的改進及普及。但是,以網絡技術、數字技術和多媒體技術裝備的信息高速公路的興建和運營,以及由此產生的信息新產品和服務對當時的知識產權制度本身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信息網絡內部運行與服務所衍生的知識產權問題。這個問題解決不好,就有可能使信息網絡出現盡管“道路”四通八達,但“車輛”寥寥無幾或者有“車”無“貨”的局面,從而阻礙信息高速公路的發展[46]。因此,如何調整和完善知識產權制度,使之適應國家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引起了美國的高度重視。1995年,美國信息基礎設施專門工作組下屬的知識產權工作小組,提交了一份“關于知識產權和國家信息基礎設施”的白皮書[46],改變了這種局面。

至此,在美國的推動和引導下,知識產權制度完成了從純法律概念到法律與貿易緊密結合的蛻變。

(三)知識產權制度變革的國內背景及其發展

1973年11月,時任貿促會法律部部長任建新率四人以“觀察員”身份列席WIPO年會,新華社發回來的報道中用了“知識產權”這一話語。筆者傾向于把中國知識產權立法分為四個階段:被動立法期(1978—1992);被動調整期(1992—2001);適應期(2001—2008);主動調整期(2008—至今)。

1. 被動立法期

這一時期,美國利用其在國際社會上的經濟和政治地位,強令發展中國家推行其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體系,以確保其在海外市場的利益和對國際貿易的控制。中國接觸并了解知識產權概念及其保護,即是隨著1979年中美正式建立外交關系開始的。1979年,中美正式建交,并簽訂《中美貿易關系協定》。協議中有一條規定每一方提供的專利、商標和著作權的保護,應與對方給予自己的此類保護相適應。從此時起,中國才開始注意到我們亟須系統的知識產權立法。在美國的要求下,我國1979年5月開始起草《著作權法》,開始建立自己的知識產權制度。1982年頒布實施了第一部《商標法》,1984年通過了《專利法》,1990年9月通過了《著作權法》,由此,基于中美貿易關系發展的需要,中國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和管理機制迅速發展起來,初步建立了一套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下表就是我國開始建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具體立法情形:著作權法1979年,國家出版局負責起草《著作權法》;1985 年,國務院批準成立版權局; 1990年,頒布《著作權法》專利法1979年3月,國家科委就組建起草小組;1980年,批準成立國家專利局,開始起草;1984年,頒布《專利法》商標法1981年5月,國家工商總局成立起草小組;1983年,頒布《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1992年初,國家工商局成立起草小組;頒布《反不正當競爭法》2. 被動調整期

1992年,黨的十四大決定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同時中國積極為“復關”作準備,知識產權立法進入被動調整期。這一時期主要是由于外來壓力所導致,其中影響最大的乃是中美知識產權爭端。

中美知識產權問題,最早可見于1979年的《中美貿易關系協定》。爭端開始于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雙方在知識產權問題上存在長期、經常性的摩擦,進行了很多次談判和磋商,其中幾次磋商都面臨談判破裂、引發貿易戰的邊緣??梢哉f,知識產權問題是中美經貿關系的一個重要方面。1989年,中國被美國列入“觀察國家”名單,5月達成非正式意向書,原則上希望中國在1990年以前出臺《著作權法》;1990年,中國被美國列入“重點觀察國家”名單。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中美之間的三場知識產權爭端,直接促進了中國知識產權的立法與修改。其一是1991年4月美國針對中國的版權立法問題發起了“特殊301調查”;其二是1994年針對中國的知識產權執法問題,主要是針對我國嚴重的盜版問題,再次對我國發起“特殊301調查”;其三還是針對盜版問題第三次對宣布對我國進行“特殊301調查”[47]。三次爭端中美雙方最終和解,于1999年3月12日正式簽署的《中美知識產權協議》。

頂著中美知識產權爭端帶來的巨大壓力,我國在這一時期對知識產權立法進行了全局性的修改以適應國際知識產權環境,極為迎合美國的要求。具體調整修法情形如下:《專利法》分別于1992年和2000年進行了兩次修改,1992年的修改增加了本國優先權和外國優先權的相關規定,2000年的修改加大了專利保護的力度,簡化了專利審批程序,按TRIPS進一步調整完善了我國專利法的有關規定;《商標法》于1993年和2001年也進行了兩次修改,2001年的修改擴大了商標的范圍,將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寫入商標法,增加了一系列優先權的規定等;《著作權法》于2001年進行了一次修改;1997年頒布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2001年頒布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3. 適應期

2001年,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同時隨著中國經濟的飛速發展,中國知識產權立法進入適應期,逐漸為本國經濟的發展服務。此時,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設還十分不完善,但是與國際貿易接軌是歷史的必然。2008年,我國對《專利法》進行了第三次修改,同時頒布實施了反壟斷法,至此,從1978年到2008年,我國用僅僅三十年的時間制定了一套比較完備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完成了許多西方國家花費幾十年乃至一百多年的時間才完成的知識產權立法過程。

然而,1978年到2001年,國家在知識產權立法、修法過程中也走了很多彎路,積累了大量的經驗教訓。如國內品牌在引進外資過程中的教訓:“活力28,沙市日化”,曾幾何時響徹大江南北,但最終被市場遺棄?!盎盍?8”在鼎盛時期和其他企業一樣,擴大產業規模急缺資金,于是尋求合資,與1996年與德國美潔時公司合資,但合資設立后的新公司將“活力28”商標冷藏起來,徹底丟掉了“活力28”品牌在中國市場上樹立起來的內涵,導致最終“活力28”基本淡出中國市場[48]。雖然中國公司后來回購“活力28”商標成功,但已無力回天。此外如王致和,北京同仁堂等中國傳統品牌也遭遇了很多坎坷。由于對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不了解,在引進外資,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很多歐美國家企業,國際著名公司,瞄準了中國的巨大潛在市場以及中國國內民族傳統品牌的巨大營銷網絡和穩定的客戶群體,千方百計地通過合資、收購等方式隱形地“掠奪”了民族品牌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

4. 主動調整期

這一時期,國內經濟繼續發展,法律政策進一步完善。2008年6月,國務院正式印發《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綱要》,提出了到2020年把我國建設成為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較高的國家的戰略目標。2010年,中國超越日本,一躍成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2012年,中共十八大提出了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強調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先來看一下我國黨和政府是怎樣對待知識產權制度的:1992.10 中共十四大不斷完善保護知識產權的制度1997.09 中共十五大實施保護知識產權制度2002.11 中共十六大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2007.10 中共十七大實施知識產權戰略2012.11 中共十八大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從上表看出,從單一強調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到將知識產權制度上升為戰略,我國黨和政府對知識產權從1992年到2012年越來越重視。2012年我國發明專利申請量(約50萬件)躍居世界首位[49];截至2012年底,我國國內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已達43.5151萬件,每萬人口發明專利擁有量達3.2件[50];我國全社會R&D支出達10240億元,占GDP比重達1.97%,其中企業R&D支出占74%以上;研發人員總量達320萬人年,居世界首位[51]。

2008年開始的全球金融危機使國際經濟持續低迷,而中國已經成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國際經濟的復蘇在一定程度上需要仰仗中國市場。此時,中國便有了自身的知識產權利益訴求,開始主動修改本國的知識產權立法體系,運用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規則維護自身利益并開始為第六次科技革命進行知識產權布局。

四、展望未來:以創新驅動發展打造知識產權制度升級版

(一)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已經邁入主動變革階段

西方發達國家五十多年來不斷完善和增強其國內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并且企圖通過國際組織、國際條約將對其極為有利的知識產權高標準規則推向全球,實現其國內知識產權制度的國際化,保持其在國際競爭的有利地位。雖然眾多發展中國家也正在建設或者正在不斷完善自己的知識產權制度,貿易話語權也不斷加強,但是與發達國家這些知識產權強國的差距還很遠,究其源頭是因為知識產權制度源起于發達國家,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都是因不同程度的外來壓力而建立的。當一個法律制度不是在受外意強加的情況下,而是基于本國的經濟文化發展水平的客觀條件來制定的,便有助于推動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52]。值得肯定的是,2008年《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綱要》的頒布昭示著我國知識產權立法變革開始進入了主動調整期,后來黨的十八大將創新驅動發展上升為國家戰略,繼續強調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并使其成為創新驅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看出我國政府已經做好了謀求知識產權制度主動變革的準備,接下來的問題就是如何順利實施了。

(二)目前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創新體制與政策環境較不完善,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和執法環境。有一項調查數據顯示除了這種缺失:46%的企業反映遭遇過知識產權侵權行為,39%的反映采用法律手段保護知識產權無效,55%的反映執法效果不明顯[53]。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存在的問題具體如下。

1.相關知識產權實體法保護范圍較窄

我國知識產權實體法調整和保護的范圍還比較窄,一些制度規定落后于科技與社會發展的需要。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新的技術領域不斷涌現。譬如網絡電子出版物、基因工程、生物技術等高新技術的出現和發展,給知識產權制度帶來了新的挑戰,我國現有知識產權法不能滿足這些新技術領域的需要[54]。因此,諸如傳統知識、民間文學藝術以及遺傳資源之類,我國現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中根本沒有對其有效保護的規定。又如與人類倫理道德相矛盾、有爭議的各種“克隆”技術、“安樂死”技術等等,能不能列入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如果能列入,又該如何保護。這些問題都亟需解決,盡管法律有一定的滯后性,但針對某個領域的新添加、新發展,相關法律必須做出應有的變化。知識產權制度如何給我國經濟、科技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撐,以適應科技、經濟的轉變,應該是我國知識產權立法變革的基本出發點。

2.知識產權相關程序法規定相對缺乏

我國立法向來就有“重實體,輕程序”[55]的不良傾向,知識產權法領域的程序法缺失更是這種不良傾向的具體體現。從立法上看,我國知識產權程序法十分不完善,關于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司法的規定少之又少,且不成系統。

在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方面,首先,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缺乏相應法律來規范日益增多的由高新技術帶來的知識產權糾紛,譬如針對最新的3D乃至4D打印技術對傳統著作權、商標權的挑戰[56],如何解決3D打印“作品”與傳統著作權作品之間的沖突,缺乏確切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來規制。其次,在某些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工作中存在“囿于被動受理、疏于主動查處、懶于積極指導、安于消極行政”的現象[57]。譬如發明專利申請周期太長,特別是有關醫藥方面的發明專利,往往可能五六年還批不下來,這必然嚴重挫傷發明人的積極性。再次,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機關的組織機構不夠健全和穩定,人員素質有待提高,具體執法規則匱乏,因而容易導致行政執法人員濫用權力,損害當事人權益,不僅無法利用公正程序消除當事人的不滿,而且影響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功能的發揮。此外,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現象層出不窮,一些行政執法部門受利益驅動,充當地方保護主義的工具[58]。譬如,南方某省,國家及省相關監管部門及市政府領導參加的打假“戰前”部署會議,商定2小時之后即將開始的打擊假冒名牌糖果的行動。會議正在召開之際,生產假冒名牌糖果的某鎮喇叭就傳出了“請各家各戶注意,打假隊伍馬上就要來了”的通知[59],此事件不禁讓人大跌眼鏡。

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方面,知識產權專家證人制度、特殊證據規則、委托鑒定制度等不夠健全完善,這些都是對司法保護發揮知識產權最后救濟功能的嚴重妨礙。對于知識產權專家證人制度,截至2012年4月上旬,國內還沒有省級政府針對知識產權專家證人的制度性規范。直到4月18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知識產權案件專家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試行)》[60], 才打破長久以來我國沒有針對知識產權專家證人的省級制度規范的尷尬局面。

3.知識產權管理體制過于分散

當前我國實行的是一種分散型的知識產權管理體制。在管理職能分工上,知識產權局分管專利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分管商標,新聞出版機構分管版權,農林部門承擔植物新品種的管理職能。

我國知識產權管理工作體系的主要特點是:專利授權、商標注冊和版權登記分開管理,行政管理與執法一體化,自成獨立體系[61]。目前,我國涉及知識產權行政管理和執法的主體有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版權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農業部、國家林業部、國家商務部、國家科技部、信息產業部等數十家單位,此外還有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以及海關總署與公安部的綜合執法等情形[62],可見我國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及其管理體系之復雜。另外,絕大多數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還承擔著相應行政執法工作,這就可能導致因執法機關不統一而出現“不相協調、各自為政”的狀況;更重要的一點是,這些行政機關原本是知識產權的管理機關,還承擔著授權登記、確權、管理、宣傳及對外聯系等不少的行政管理職能。這種管理與執法不分的現狀,不僅使得這些機關工作量繁重,力不從心,而且不利于監督。

就這種模式而言,分散管理降低了效率,浪費了管理資源,也為不法分子鉆管理漏洞、實施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提供了便利;而管理、執法一體化模式不利于監督與制約。另外,政府過度干預知識產權管理不利于激發創新活力,因此,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指出:“探索建立知識產權法院。打破行政主導和部門分割,建立主要由市場決定技術創新項目和經費分配、評價成果的機制?!边@是知識產權管理去行政化的必經之路。

(三)完善知識產權制度為第六次科技革命提供制度支撐

從上表可以看出,英國引領了第一、二次和第四次的科技革命,抓住了第一、二、三、四、五次科技革命的機遇,成為世界強國。德國在英國之后,抓住了第二、三、四、五次科技革命機遇,成為世界上最發達的國家之一。俄羅斯抓住了第三、四次科技革命,成為世界強國。美國引領了第三、四、五次科技革命,抓住了第二、三、四、五次科技革命的機遇,成為世界上最強大的國家。日本在二戰前后,抓住了第三、四、五次科技革命,升級為發達國家。

近500年的歷史深刻地說明了一個道理:科技革命對國家的興衰具有重大,甚至是決定性的影響。按照購買力評價國內生產總值,中國的世界排名1706年在第18位,1820年在48位,1900年在第71位,1950年在第99位[63],這主要是因為我們錯失了前四次科技革命的機遇。到20世紀80年代以后,我們抓住了第五次科技革命的機遇,工業化和經濟增長比較快,但其實中國在第五次科技革命中只是一個跟蹤者[64]。自2008年世界經濟危機以來,在世界經濟危機的影響之下,中國的經濟可以說是一枝獨秀??萍冀缙毡檎J為,目前我們處于第五次科技革命時期轉向第六次科技革命的拂曉階段,第六次科技革命將發生在2020年到2050年[65]。世界各國紛紛將復蘇希望寄托在即將來臨的新技術革命上。誰能提前判斷科技革命發生的領域,并對科技革命進行前瞻和重點部署,誰就有可能在新一輪競爭中搶占先機。

2008年以來,盡管全球經濟表現仍然欠佳,但2011年全世界知識產權申請量繼續出現強勁增長[66],其中,中國的增長率升至首位。后2008年的經濟下滑并未阻止企業保護自己的無形資產。全球企業研發投入和國際專利收取增長率于2009年跌入谷底,但2010年就出現反彈, 2011年國際專利授權數增長率達到了近十年來的最高點[67]。數字通信、計算機技術已分別成為全球專利申請增幅最快和申請最多的領域[68]。其中有學者提出:“大數據、智能制造和無線革命三大變革將改變本世紀”[69]。實際上,大數據計算、智能制造、3D打印、頁巖氣技術、可再生能源技術、智能機器人以及生物、材料等領域的新技術將或者已經成為全球研發熱點。

因此,我國應當為在第六次科技革命中取得好的成果乃至主導新一輪的科技革命做好知識產權方面的充分的準備,首當其沖的就是在適應科技、經濟發展的前提下,迎合第六次科技革命的要求,在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下謀求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主動變革,給中國經濟的又一次騰飛提供具有創新精神的制度保障與法律保障。

五、結語知識產權法“基于科技革命而生,緣于科技革命而變”,其制度構建就是一個法律制度創新與科技創新相互作用、相互創新的過程[70]。知識產權已成為體現國家競爭力的核心戰略資源,是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的載體,知識產權戰略是創新發展戰略、國家競爭戰略、富國強民戰略。為了適應新一輪科技革命的發展腳步,知識產權制度必須保持時代先進性,保障技術創新與文化創新,驅動提高國家創新實力、增強國家競爭力,即通過法律制度的現代化去推動科學技術的現代化,創新驅動發展一直并將繼續引領著知識產權制度的不斷完善。在第六次科技革命到來之際,我國必須抓住機遇,從本國國情出發,緊貼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指引,在國際化視野中,修改知識產權相關立法,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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