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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張電信手機卡無法使用,苦苦交涉2年多未解決

2014-08-07 04:27
消費電子 2014年7期
關鍵詞:電信服務手機卡電信公司

一次性購買10張電信手機卡,其中6張從未使用過的手機卡卻無法使用,跟電信公司苦苦交涉了2年多,問題依然未解決。說起這一經歷,鄭州的馬先生既無奈又無助。

據馬先生介紹,2011年10月,他在電信手機卡的銷售點以充話費的形式購買了10張電信手機卡,當時工作人員稱此卡資費便宜,而且正在搞活動,往每張手機卡上充值380元,卡上即有500元話費,馬先生一共花費了3800元?!斑@些手機卡都是我本人用的,因為我平時的電話費比較多a,也經常打長途,心想資費便宜就多買幾張,主要用來打電話?!瘪R先生說。

然而,2012年5月24日,當馬先生用到第5張電話卡時,插上手機后卻無法使用,不能接打電話。馬先生接連拆了3張均是如此,于是撥打電信客服電話反映情況,查詢到手機卡上有錢,但無法使用的原因不明。經過反復溝通,馬先生得到的答復是此類手機卡為易通卡,從發行當天開始計算,有效期是1年,不能退也不能換。但是對于這些情況,馬先生稱此前完全不知情,手機卡上沒有相應的說明,購買時對方也沒有告知。同時,馬先生告訴記者,自己當時也沒想過要退或換,畢竟平時也要用電話費,只是想了解手機卡不能用的原因,讓電信幫忙解決,但電信給出的答復是解決不了。

因為不知道其它投訴渠道,馬先生只能不停撥打電信客服電話投訴。一年后,電信公司終于給出了處理方案,聲稱可將這些手機卡激活,馬先生考慮到事情拖了很長時間,長期跟電信公司交涉也花費了不少電話費,于是提出話費補償要求,但一直協商未果,而且電信公司雖然答應幫忙激活手機卡,卻遲遲未有實際行動。

2014年6月,在網友的提醒下,馬先生向電信的管理部門投訴,但受理人員告知已過訴訟時效,沒辦法處理。之后中國電信鄭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員聯系馬先生,稱這些卡已經無法激活,讓馬先生提供一個電信手機號,可適當補償馬先生一點話費,補償標準是50至100元。對此,馬先生表示:“現在還有6張手機卡不能使用,卡上的話費總共是3000元,而且我花費了那么多時間和精力,這樣的補償方案顯然不公平?!?/p>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電信公司在出售手機卡時,既沒有在手機卡上對“有效期”進行說明,也沒有在出售時明確告知,顯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電信公司關于手機卡有效期的抗辯在本案中不能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管理條例》,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中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對電信用戶的電信服務。據此,馬先生可以要求電信公司激活剩余的6張手機卡,繼續提供電信服務,同時可依據手機卡的購買合同追究電信公司的違約責任。

至于訴訟時效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重新計算。本案中馬先生一直在向電信公司投訴,積極主張權利,同時2013年電信公司也承諾過相應的解決方案,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截止到現在,并未超出兩年的訴訟時效。馬先生在向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及電信主管部門投訴無果的情況下,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或服務時,一定要詳細了解產品或者服務的具體情況,例如種類、期限、內容、數量等,在購買及使用過程中要注意保留相關的證據,例如購買使用記錄、發票、單據等,一旦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應使用法律武器及時主張自身權益,不要錯過了最佳維權時間(如三包期、有效期、訴訟時效等)。在維權過程中,對于相關法律規定不清楚的,應當及時咨詢法律專業人士。

本案實際上是一起電信服務合同糾紛,不管是電信運營商還是消費者都應該從此案中吸取教訓。電信運營商在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當對其產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做出明確說明,避免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對于消費者來說,在面對電信產品或服務的促銷活動時,需要詳細了解產品或服務的情況,避免將來產生糾紛。消費者在利益受到損害時,應當及時主張權利,根據權益受損程度,實事求是地提出相對合理的賠償或維權要求。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向行政主管機關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進行投訴。投訴依然無法解決的,可以選擇訴諸法院,通過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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