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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企業社會責任及政府監管

2014-08-15 00:43解錦巖
中共鄭州市委黨校學報 2014年3期
關鍵詞:責任監管政府

解錦巖

(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北京100872)

企業社會責任之所以成為20世紀以來理論界與社會各界共同關注的熱點問題,最為主要的原因在于:企業作為市場經濟最大主體與社會資源的最大消耗者,本應最大功效地履行社會責任,但是,近年來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事件卻屢屢出現,如三鹿集團的三聚氰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哈藥集團銷售假冒保健品案、葛蘭素史克中國行賄事件等。企業社會責任缺失事件頻發的原因,除企業無良逐利之外,政府相關部門監管的麻痹與疏漏同樣難辭其咎。正如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指出的那樣,“科學的宏觀調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發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優勢的內在要求”[1]。因此,強化企業社會責任,除培育企業社會責任意識之外,加強政府監管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一、企業社會責任及其履行的重要意義

自1923年英國學者謝爾頓提出“公司社會責任”的概念后,國內外學者和企業界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界定有很大爭議。在爭鳴與探討中,越來越多的學者認為,所謂企業社會責任,就是企業在依法追求經濟利益的同時,在政府發揮引導、推動和監管職能的作用下,企業利益相關者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以維護和增進社會公共利益。企業社會責任包括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慈善責任四個方面。經濟責任是基礎,是指企業要對股東、員工和社會提供優質產品與服務;法律責任是義務,企業在享受法律所賦予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法定的責任;倫理責任是品格,是指企業應用高尚的道德來約束自己的各種行為;慈善責任是自覺,是企業根據一定的社會期望和價值觀自愿承擔的公益性責任。作為市場經濟最為主要的主體,作為社會資源最大的消耗者,企業能否履行好社會責任影響著企業的科學發展。

1.樹立良好社會形象,拉近與社會各方的距離。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就一定會為社會提供優質的產品與服務,為員工和社會提供生活、安全、發展、享受的保障;就會自覺履行法律義務、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就會在企業經濟行為中誠信行事、廣樹口碑,在一方有難時挺身而出;就會在社會中樹立良好的形象,創造優良的品牌效應。社會形象良好的企業會吸引政府、顧客、投資者、潛在員工和商業伙伴的青睞與支持。

2.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在市場經濟競爭愈發激烈的今天,企業能否立于不敗之地并不斷發展壯大,起決定作用的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包括企業的技術創新力、產品與服務的創新力、資源整合力、人才競爭力、管理競爭力和品牌競爭力等方面。但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歸根結底在于人,一是企業能否廣攬、使用人才,二是企業能否吸引人才。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主張并踐行著尊重人權、保障人權的理念,處處事事以人為本,不僅保障員工的基本人權,更注重員工的價值實現,這樣不僅能夠使員工產生較高的工作滿意度和自豪感,減少員工流失,而且能夠調動員工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吸引大批人才。

3.促進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對內不僅可以提高員工的歸屬感與忠誠度,更為主要的是能夠極大激發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從而使企業生產得以有序進行。對外有助于得到政府的信任而更多地得到政府的資助和優惠政策,得到更多的合作伙伴,獲得更為堅定的客戶信賴、爭取更多的客戶資源,促進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4.有利于節約資源,建設生態文明。企業作為資源最大的消耗者,節約和高效利用資源是每一個企業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在生產中會最大限度地改進生產技術和服務方式,盡可能減少資源消耗;另一方面,高素質的員工和技術又可以保障資源的高效利用和減少浪費,減少對環境的破壞與污染。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還會主動地參與環境保護,同時帶動周圍群眾和企業客戶響應與參與,為建設生態文明凝聚合力。

5.有助于緩解貧富差距,構建和諧社會。和諧社會是人與人、人與自然和人與社會友好相處、和諧共生、相互交融、共同發展的社會。企業作為聚集人口單元最多的組織,應該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最為重要的組織。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不僅能夠保障企業員工的各種生活福利,縮小企業內部收入差距,而且還可以利用自身技術、資本的優勢,履行倫理責任、慈善責任,通過對貧困地區投資興業,解決當地勞動力就業問題,幫助當地脫貧致富,幫助落后地區發展教育、社會保障和醫療衛生事業,從而促進和諧社會構建。

6.促進社會法制建設,促進社會文明。市場經濟也是法制經濟。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企業要履行法律責任,就必須在法律框架內活動,法律保障企業的一切合法行為,同時又約束并懲戒企業的一切不法行為。積極履行法律責任的企業必然是一個遵守法律法規、樹立良好形象的企業,良好的企業規范必然會促進法治的進步與社會文明。

二、政府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進行監管的必要性

政府監管是指政府運用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對經濟和社會加以控制和干預。它要求政府以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為主、以行政手段為輔,約束和規范微觀經濟主體的行為。政府監管的目的在于修正市場制度的缺陷,維持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提高市場資源配置效率,提升全社會的福利水平,保護大多數社會公眾利益不受少數人的侵犯。盡管近年來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意識有所增強,但情況并不樂觀。據中國社科院《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白皮書》中給出的數據,2010年,無論是國企、民營企業還是外資的百強企業,在滿分為100分的社會責任測評中,平均得分僅為19.7分,甚至有26家企業得分是0分甚至是負數分;2011年有6成企業得分仍然是在20分以下,其中15家企業得分是零分或者負分;2012年平均得分為26.37分。企業誠信缺失、侵害勞動者和消費者權益、破壞環境等問題尤為嚴重。這些問題的存在,除卻企業的不良逐利性之外,政府監管不力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1.市場失靈要求強化政府監管。企業的本性是逐利,它的一切行為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履行社會責任尤其是慈善責任需要耗費大量的企業資源與利益,國家作為市場秩序的維護者、市場規則的定制者,為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就必須克服市場失靈的弊端,對企業行為加以監管、約束甚至懲戒,從而讓企業健康運行、讓市場秩序有序、讓人民生活安康。

2.發揮政府治理作用要求強化政府監管。市場經濟的本性不僅解決不了公平、正義、貧窮、污染、就業、安全等問題,反而會拉大收入差距、加速失業、貧窮、污染和社會不公等問題,從而加劇社會矛盾,造成社會動蕩。公平、正義、貧窮、污染、就業、安全等問題不僅會嚴重阻礙我國經濟健康持續發展,甚至會危及社會安定與發展。因此,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就必須發揮政府宏觀調控、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環境保護等職責,加強政府對企業的監管,同時,在以市場為導向的監管中,要注重監管由微觀向宏觀、由直接向間接、由指令向指導、由以行政手段轉變為以法律和經濟手段為主、由分配資源向營造環境轉變。

3.法律制度不完備要求強化政府監管。由于我國現在正處于經濟轉型時期,各項法律法規還不完善,法制基礎較為薄弱,法律意識比較淡薄,這使很多企業在追逐利潤最大化的時候,規避法律、鉆法律空子、甚至為了利益不惜鋌而走險違反法律。

4.社會力量的薄弱要求強化政府監管。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絕不是靠企業家的自覺來完成的,必須要有經濟、制度和道德的動力與約束機制,有社會力量與社會公眾的參與與監督。但是,當前我國的現實情況是:一方面,經濟、制度和道德的動力與約束機制不健全,運行不流暢;另一方面,我國真正步入市場經濟的時間較短,社會公眾的參與意識不強、監督渠道不暢、監督力量不足,再加上我國市民社會基礎十分薄弱,非政府組織數量少、規模小、資金匱乏,社會活動難以及時有效地開展。就目前來看,我國的社會組織、社會公眾等各種社會力量還難以成為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重要力量。因此,推動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必須借助于政府的力量。

三、強化政府監管的基本路徑

1.加強教育,引導企業樹立正確的社會責任理念。加強對企業所有者、高級經營者和管理者的教育,通過豐富多彩、行之有效的形式與載體,通過典型示范、先進引領等方式,讓他們真正認識到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對樹立良好企業形象、增強凝聚力、吸引人才、提高核心競爭力、培育客戶忠誠度、贏得社會與政府支持等方面的巨大作用。通過教育要使企業把履行社會責任內化于心、外顯于行,變為企業主動自覺的理念與行為。

2.強化宣傳,營造良好社會氛圍。運用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手機等媒介,在重大節日和重大事件中及時宣傳典型企業的先進事跡。對于社會責任缺失甚至違法亂紀的企業及時予以曝光和批評,形成敦促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倒逼機制。同時,在宣傳中應注意吸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的關注和監督,營造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良好氛圍。

3.完善法律體系,強化監督獎懲力度。政府的宏觀監管中最為主要的應是法律監管,要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法律法規,并盡量細化,使原則性的法律條文具有可操作性。同時,還要注意提高監管水平,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將企業社會責任相關法律落到實處。這樣才能遏制住企業的僥幸心理,提高其違法違規成本,有效降低企業社會責任的缺失現象。當然,政府不能越權,不能干預企業微觀事務,更不能強迫企業勉為其難地履行社會責任。

4.制定標準,完善科學評價機制。我國的社會責任標準最早來源于SA8000等國外準則,由于各地發展不平衡,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出臺統一的企業社會責任國家標準。因此,國家應盡快制定科學、規范、統一的國家標準,同時建立起科學、規范、易于操作的企業社會責任評價體系,依據這一標準和體系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進行科學考評、有效監督。

5.多方參與,形成社會合力。政府的非全能型、權利的縮小、職能的下放,決定了政府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難以及時準確地把握。因此,政府應在加強對企業進行教育和監管的同時,充分調動社會組織、社會團體、公民個人以及企業相關人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關注、監督的巨大合力。

[1]中共中央編寫組.中國共產黨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文件匯編[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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