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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輿論對司法裁判的影響與司法回應

2014-08-15 00:43陳家欣
中共鄭州市委黨校學報 2014年3期
關鍵詞:裁判網民輿論

陳家欣

(海南大學 法學院,海南 ???70228)

電腦的普及、互聯網的發展以及網民數量的快速增加,使網絡成為繼報紙、廣播、電視之后的“第四媒體”,并給社會公眾提供了一個自由表達個人觀點的平臺。如今,網絡輿論對社會諸多方面都產生了重要影響,司法裁判亦不例外。其中,在劉涌案、許霆案、鄧玉嬌案以及“臨時性強奸”和天價過路費等案件中,司法裁判受到網絡輿論的影響尤為明顯。一方面,網絡輿論對促進司法公開、司法公正產生了積極作用;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判,有可能影響司法獨立,損害司法的公信力。從根本上來說,網絡輿論所反映的民意同司法制度的終極目標應當是一致的,即追求司法公正、樹立法律權威。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網絡輿論與司法裁判卻常常出現這樣或那樣的沖突。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協調兩者之間的關系,促成網絡輿論與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動,就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網絡輿論的概念及特點

(一)輿論與網絡輿論

輿論與網絡輿論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二者之間是一種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網絡輿論是互聯網時代公共輿論的一種新的表現形式。

學者陳力丹認為,輿論是“公眾關于現實社會以及社會中的各種現象、問題所表達的信念、態度、意見和情緒表現的總和,具有相對的一致性、強烈程度和持續性,對社會發展及有關事態的進程產生影響,其中混雜著理智和非理智的成分”[1]。目前,盡管國內外學者對“輿論”所下的定義不完全相同,但都包含了以下四個因素:(1)必須有一個問題;(2)必須有多數人對這個問題發表意見;(3)在這些意見中至少有某種一致性;(4)這種大體一致的意見會直接或間接地產生影響。

關于“網絡輿論”,國內已有一些相關的研究成果對其進行了界定,但尚未達成共識。下面是兩種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1)“所謂網絡輿論,是在網絡空間產生并傳播的,通過對社會熱點問題關注而產生的有一定影響力的共同意見或信念的總和。簡而言之,網絡輿論就是網絡空間的輿論形態”[2]。(2)網絡輿論是網民以互聯網為載體,對社會熱點事件或話題采用網絡語言或其他方式(如跟帖、轉帖或回帖等)來表達自己的意見和觀點,由此形成的有一定影響力的、帶有傾向性的公共意見或共同言論[3]。

由此可知,網絡輿論是一定范圍內的“多數人”基于一定的需要和利益,針對特定的現實客體,以言語或非言語形式在網絡上公開表達的態度、意見、要求、情緒,通過互聯網這個新的大眾傳播媒介,進行交流、碰撞、感染、整合而成的,具有強烈實踐意向的表層集合意識,是“多數人”整體知覺和共同意志的外化。

(二)網絡輿論的特點

1.公共性。網絡輿論是社會公眾以社會公共事務為主題,借助互聯網平臺進行意見的自由交流而形成的,公共性是其最重要的特征。這種公共性是由網絡輿論的形成方式和對象所決定的。首先,個人的意見要轉化為社會輿論,就必須進行意見交流。這種意見交流可以通過人際傳播、組織傳播來進行,但對于網絡輿論來講,它的形成則需要借助互聯網這個新的大眾傳播媒介。其次,從網絡輿論的對象來看,它所關注的主題顯然不是個人的私事,而是某個時期一個地區、一個國家乃至整個人類的重要問題,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公共事務”。

2.交互性。交互性也是網絡輿論的一個明顯特征,這個特征為司法裁判與網絡輿論的良性互動提供了重要條件。在互聯網興起之前,盡管報紙、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也都嘗試過互動的交流方式,如刊登讀者來信、接聽熱線電話等,但其范圍和影響十分有限,被監督者基本上是被動地接受監督信息,缺乏與監督者的交流與溝通。網絡輿論打破了長期以來信息單項傳遞的格局,實現了傳受雙方的互動。通過互聯網這個平臺,網民可以隨時隨地發表自己的看法,各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傾聽網民的呼聲,及時改進審判工作,并消除相互之間的隔閡和誤會。

3.開放性。網絡空間是一個開放的世界。在這里,只要有一臺能上網的電腦,網民就可以在法律沒有禁止的范圍內,就其所關注的政治、經濟、文化、法律等領域的問題,自由地發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見。同時,網民還可以利用網絡論壇、微博等多種平臺對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對消極腐敗現象進行揭露和抨擊,從而形成強大的網絡輿論,督促有關機關對涉嫌違法、違紀的司法人員進行調查處理。網絡監督的生命力在于公開透明。通過互聯網,網民可以將監督對象的違法、違紀行為置于陽光之下。

4.及時性。在互聯網中,信息以數字化的比特方式存在,并以光速進行“點對點”的直接傳輸和“多對多”的快速交流,具有傳統媒體輿論所沒有的及時性。具體來講,網絡輿論的及時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即時性。網絡媒介沒有嚴格的審查程序,可以隨到隨發,并可以迅速到達目的地。二是全時性。在網絡世界里,既沒有嚴格的上下班時間,也沒有雙休日或法定假日的概念。只要擁有網絡,任何人都可以在任何時間和地點發表自己的意見和看法。

二、網絡輿論對司法裁判的積極影響

網絡輿論以言論自由為基礎,以互聯網為平臺,具有其他監督形式難以替代的重要作用,并對司法公開和司法公正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一)推動司法公開,揭露司法腐敗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網絡媒體的報道大大增加了司法活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而司法公開則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網絡平臺將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審判活動和執行情況公開展現在社會公眾面前,接受網民的監督和評議,不僅滿足了社會公眾的知情權,而且促使法官理性地思考和裁判案件,可以有效地防止暗箱操作,減少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司法不公等消極腐敗現象。2012年3月,河南省三門峽境內發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造成三死兩傷的嚴重后果。在被告人沒有賠償的情況下,陜縣人民法院卻以“被告人積極賠償”為重要依據,對肇事司機從輕發落,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判決與事實嚴重不符,法官稱是因為“眼睛花”而判錯了。在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下,陜縣人民法院撤銷原審刑事判決,再審改判被告人楊新華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同時,陜縣人民法院審判員水濤,也就是稱“眼花”而判錯案的法官,因涉嫌違法犯罪被移交司法機關查處。此外,陜縣人民法院刑庭庭長呂丙林、主管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霍建辰因審核把關不嚴,對問題負有領導責任,分別受到黨內嚴重警告和警告處分。

網絡輿論對于司法裁判的廣泛關注,實際上是公民法治觀念不斷增強的必然結果。公眾以發表輿論的方式關注司法活動,有利于擴大司法活動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較好地實現了法律的教育功能。

(二)促進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權利

網絡媒體對于司法活動的報道和社會公眾對司法活動的關注,客觀上起到了監督制約司法權的作用,促使案件必須依法審理,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

在監督司法審判活動的實踐中,網絡輿論對司法公正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網民認為法院量刑過輕而要求改判。例如,2003 年8 月15 日,劉涌被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死緩后,眾多網民在網上質疑二審判決的公正性與量刑的合理性,導致最高人民法院提審此案,改判劉涌死刑。這是1949 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對普通刑事案件進行提審,網絡輿論的作用不容抹殺。再如,2009年10 月30 日,網友“遼河魚”在華聲論壇、天涯論壇、網易論壇等網絡空間,針對湖州市南潯區法院審理的一起強奸案,發表了一個題為《臨時性強奸,祝賀又一新名詞誕生了》的帖子,促使二審法院對此案進行改判。二是網民認為法院量刑過重而要求改判。這方面最典型的就是許霆案。2006年4月21 日,許霆與朋友郭安山利用ATM 機故障取款,許取出17.5萬元,郭取出1.8萬元。事發后,郭安山主動自首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而許霆在潛逃一年后落網。2007 年12 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許霆以非法侵占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遂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許霆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案件發回廣州中院重審。在網絡輿論的強大壓力下,廣州中院認定許霆犯盜竊罪,改判為有期徒刑5 年。此外,網絡輿論在鄧玉嬌一案的審理過程中也發揮了重要作用。

三、網絡輿論對司法裁判的消極影響

就目前的網絡輿論來看,大多數網民的政治參與都是理性的。但是,非理性的網絡言論依然存在,少數人利用網絡宣泄情緒,發表偏激言語和極端意見。盡管這是一種非主流的網絡行為方式,但其產生的消極影響和社會危害卻不容小覷。

(一)“媒體審判”影響司法公正

媒體不負責任的報道會導致公眾對司法裁判產生誤解,從而產生大量對司法機關不利的社會輿論。在互聯網時代,“媒體審判”成為網絡媒體濫用話語權干預司法獨立的典型代表,其最主要的特征是,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網絡媒體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對案情作出判斷,對涉案人員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勝訴或敗訴等結論。通過這樣的預測性報道,使接受媒體信息的公眾在法院判決之前就對案件形成了先入為主的心理定式,導致法官不能獨立地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決定?!懊襟w審判”的弊端,不僅體現為網絡輿論的“越位”行為,即網絡媒體在案件審結之前就對案件的結果發表帶有一定主觀感情色彩的評論,或者對存有疑點、未經證實的案件事實進行肯定的論述。更為嚴重的是,“媒體審判”會對法院審判施加壓力,妨礙司法獨立,影響司法公正。一是網絡輿論直接對法官施壓,使其在審理案件時曲意迎合輿論;二是網絡輿論通過影響上級法院或有關領導,使其出面干預具體案件的審理。

(二)網絡輿論與司法裁判產生沖突的原因分析

1.道德與法律之間存在一定的矛盾。道德是一種社會意識形態,是人們共同生活及其行為的準則與規范。道德往往代表著社會的正面價值取向,起著判斷行為正當與否的作用。道德與法律之間的矛盾主要在于:首先,道德作為一種社會意識形態,其評價標準比法律更為嚴苛。一般來講,違反法律的行為必定違反道德,而違反道德的行為未必都違反法律。當人們從道德視角來看待法律規定時,就有可能會因法律寬松而對法律本身產生不滿或失望的情緒。其次,法律與道德在某些情形中可能互相轉化,但法律對于道德規范并不是全盤接收,而是根據需要進行一定的調整和修改。再次,道德與法律的調整機制不同。違反道德規范的后果是行為人要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以及行為人自身的內疚與懺悔;而法律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行為規范,違反法律規范的后果,是由相應的國家機關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當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一般道德要求而又尚未觸犯法律時,就有可能出現“應該讓其接受法律懲罰”的輿論。

2.法律專業視角與大眾的心理預期存在沖突。

審判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機關的判決需要嚴格依據法律作出。因此,司法人員在進行司法裁判時,依據的是法律,而非人們的期望如何。這樣一來,司法裁判就有可能與大眾的心理預期相矛盾。法律必須遵守,即使現行的法律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和漏洞,但因個案而選擇放棄適用存有漏洞的法律將會帶來更大的危害,即造成法律制度的不穩定,破壞法律的統一適用。長期的專業法學教育和法律實務經歷,使法律人形成的法律思維會與公眾有所區別。這就要求司法人員一方面應當嚴格遵照法律規定作出裁判,另一方面則應當充分說理,盡可能地幫助公眾了解判決的依據和法律的規定。

四、網絡輿論的司法回應

網絡輿論是一把雙刃劍,運用得當,不僅可以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還可以推動公民的有序參與;反之,則可能妨礙司法獨立,損害法律的權威。因此,對于各級人民法院來講,一方面要重視網絡民意,自覺接受網絡輿論的監督;另一方面,要積極引導網絡輿論。只有這樣,才能揚長避短,促進網絡輿論與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動。

(一)充分重視網絡民意,自覺接受網絡輿論監督

1.建立網絡輿論交流平臺。充分發揮網絡輿論的監督作用,必須加強網絡媒介建設,在網民和各級法院之間構建一個平等的交流平臺,使各級法院能及時聽到網民的意見和呼聲。應以現有的法院網站為基礎,輔之以微博、信箱,給網民提供更多的網絡輿論發表途徑。與此同時,法院還可以通過其網站、微博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公開案件信息,與網民進行交流,對判決進行說理,以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2.充分尊重網絡民意。司法裁判在堅持遵守法律規定的同時,還應該注重提高判決的可接受性。從根本上說,人們的期望與司法機關的行為宗旨應當是一致的,都是為了懲惡揚善,追求社會正義。網絡輿論不僅可以反映民心所向,有時還能反映事件的真實情況,司法機關應當重視網絡民意,從中獲得啟發。在司法裁判中適當地采納網民建議,將會有利于判決的公平與公正。

3.不為網絡輿論所左右。網絡輿論既有理性的一面,也有情緒化的一面,這就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及其審判人員區別情況、正確對待。對于網民客觀、公正的評價及合理的建議,應當積極采納,使判決更具合法性和合理性;對于偏激甚至錯誤的輿論,各級法院必須頂住壓力和干擾,堅持依法辦案,不受網民情緒影響,更不能“唯網是聽”。

(二)切實加強對網絡輿論的引導

“網絡輿論在形成過程中會夾雜著各種各樣的聲音,既有對真相的揭露和正義的評判,也有虛假的捏造和惡意的詆毀;既有要擺脫現實環境壓力的心聲袒露,也有不受節制的心理宣泄;既有維護公共利益的有效監督,也有追逐個人利益的事件炒作”[4]。針對上述情況,相關部門應通過議程設置、“意見領袖”和“網絡發言人”等有效途徑,切實加強對網絡輿論的引導。

1.重視網絡議程設置。議程設置,指的是大眾媒介有能力選擇并強調某些話題,造成這些話題被公眾認可的重要印象[5]。議程設置既是大眾傳播媒介的重要功能,也是審判機關引導和影響網絡輿論的重要方式。各級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審判工作信息發布機制,把握網絡輿論的主動權。只有這樣,才能正確引導網絡輿論,趨利避害,在充分發揮網絡輿論監督作用的同時,盡量避免或減少網絡監督的負面效應。

2.完善“網絡發言人”制度。在過去較長的一段時間里,各級人民法院和有關領導習慣于“沉默是金”的做法,面對公眾的質疑常?!笆暋?。隨著網絡媒體的快速發展和傳播影響的日益擴大,繼續采取沉默是不行的,各級人民法院必須以積極、主動的姿態,加強與網民的溝通與交流,傾聽網絡民意,不斷提高引導與應對網絡輿論的能力和技巧。概括起來,法院網絡發言人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通過網絡發言明確表達審判機關的立場和觀點,正確引導網絡輿論;二是通過網絡發言及時澄清事實真相,有效疏導網民的情緒;三是通過網絡發言,加強與社會公眾的聯系,實現網絡輿論與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動。因此,網絡發言人應憑借其自身優勢,通過經常性的發言逐步確立意見領袖地位,有效地引導網絡輿論,使其朝著合法、理性、和諧的方向發展。

3.發揮“意見領袖”的引導作用。根據大眾傳播學中的“兩級”傳播理論,大眾傳播中的信息并不是直接“流”向一般受眾的,而是需要經過“意見領袖”這個中間環節。這些“意見領袖”通常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在網絡論壇中比較活躍,在網民中享有較高的威望,因此對一般受眾具有較大的影響力。實踐證明,在對網絡輿論進行引導的過程中,“意見領袖”比各級法院的發言人更有影響力。因此,加強對網絡輿論的引導,必須重視和發揮“意見領袖”的作用,增強網上權威聲音的力量,并通過他們來駁斥一些消極、失真的輿論,引導其他網民和網絡輿論。

4.強化對網絡主體的自律和他律。網絡主體包括公民和網絡媒體。一方面,要加強網絡倫理建設和行業自律,培養合格的“網絡公民”,增強網絡媒體的社會責任。對于廣大網民來講,需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和法治意識,在行使其監督權時做到文明表達、理性交流。網絡媒體和網絡從業人員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行業規則,自覺維護網站公共空間的良好氛圍。另一方面,相關部門要在確保公民言論自由和監督權的前提下,進一步加強對互聯網的行政監管和技術控制,及時查處各種違法網站和虛假信息,不斷提高對網絡虛擬社會的管理水平。

[1]陳力丹.輿論學——輿論導向研究[M].北京: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9.11.

[2]林凌.論網絡輿論的基本特征[J].東方論壇,2007,(5).

[3]王金水.網絡輿論與政府決策的內在邏輯[J].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12,(3).

[4]鄒慶國.應對“網絡問政”黨政干部讀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163.

[5]張昆.大眾媒介的政治社會化功能[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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