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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的水質管理現狀

2014-09-10 02:28朱慶云
水利水電快報 2014年9期
關鍵詞:排水渠尼羅河埃及

1 概 述

淡水可供給量是埃及可持續發展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這一問題已經威脅到了埃及的可持續發展。

尼羅河三角洲及河谷區域快速城市化、城市及工業污水處理設施低效不足、農業排水處置和再利用、固體廢物管理落后或者缺乏以及人口控制不力等相關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水質下降。 據估算,水污染引起健康問題及生活品質下降問題(死亡率、發病率和生活品質)造成的總損失約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0.9%。 另外,自然資源損失(城市污水及工業污水對生態系統的破壞)約占GDP的0.1%。 因此,水質管理(WQM)對于維持埃及的社會經濟生活、保護埃及環境非常關鍵。

埃及傳統淡水水源包括尼羅河、尼羅河河谷及三角洲可恢復的地下水(通過灌溉及渠道滲漏補給),以及西部沙漠和西奈地區不可恢復的地下水。 有限的降水以及驟發洪水也是一種淡水來源。尼羅河是主要且幾乎唯一的可恢復淡水水源,占淡水資源的近98%。 阿斯旺大壩建成后,埃及依靠納賽爾湖獲得穩定的淡水資源。 根據與蘇丹1959年簽訂的協議,埃及每年從尼羅河獲取的水量固定為555億m3。目前,從尼羅河獲取的年人均水量由1960年的1 900 m3下降到僅670 m3。 水需求在持續增長,有時需求已經超過了可利用淡水資源。

埃及依靠非傳統水源,或者通過實施水管理政策、提高用水效率及節約用水來彌補水資源供需之間的缺口。水的重新使用和再利用已經成為越來越重要的措施,但是它們會對水質造成影響,需要進行更為謹慎的水質管理。

2 污染源

在埃及,不同水體水質問題的嚴重程度是不同的,主要取決于流量、利用模式、人口密度、工業化程度、可利用衛生設施、社會經濟條件等因素。 主要污染源為農業用水、生活用水及工業用水的回歸水以及固體廢物。 大城市及工業區附近的水質呈現惡化跡象。 然而,農村地區大多缺乏合適的衛生設施,是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主要污染源。

(1) 農業污水。農業不僅是最大的水用戶(占可用總水量的80%),也是水污染的主要根源。

(2) 城市污水。依據人口研究及耗水量資料,埃及29個省產生的污水總估算量為35億m3/a。 大約只有16億m3/a污水經過處理。

(3) 工業污水。工業是自然資源的重要消耗部門,也是導致水和土壤污染的根源之一。

(4) 城市化固體廢物。城市固體廢物源于家庭日常生活及企業的生產經營。

3 埃及水質管理目標

埃及環境政策的戰略目標是,提出與保護人類健康及包括水資源在內的自然資源管理有關的環境議題,并將其納入國家政策、規劃、計劃和項目中。 中期目標是,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保護自然資源、生物多樣性以及民族遺產。 短期目標是,降低當前污染水平,將健康危害降低至最低水平,改善民眾生活品質。 在此背景下,2005~2017《全國水資源規劃》(NWRP)設定了水質管理的3個戰略目標:

(1) 防止污染物進入水體;

(2) 無法避免污水進入水體時,對污染物進行處理;

(3) 控制污染對健康及環境的影響。

水質管理計劃成功實施的推動因素包括強有力的執行機構、合適的水質標準與立法、有效的監測、足夠的執法能力以及有效的宣傳方案。 水質管理最好由國家、州及地方政府部門及責任機構聯合實施,同時以水質規劃和政策作為輔助手段。

4 水質管理機構

埃及中央政府數個部委參與水質管理的實施、研究、監測以及管理活動。 這些部委包括:水資源和灌溉部(MWRI)、國家環境事務部(MSEA)環境事務局(EEAA)、衛生部(MOH)、住房、公用事業和新社區部(MHUNC)、農業與土地開墾部(MALR)、工業部(MOI),以及內政部(MOInt)。

水質管理的3個主要控制功能為立法、監測及污染控制,相關部委和機構在水質管理中各自承擔的責職如圖1所示。

圖1 埃及水質管理體制架構

為了確保水管理相關機構之間的協調,2005年成立了一個由總理領導的部際委員會,作為高層政策與決策機構。 該委員會是在制定全國水資源規劃的背景下成立的,這一規劃倡議綜合水資源管理。 委員會成立后的幾年內一直沒有召開會議,但是2009年和2010年會議次數增多,第一次會議的主要議題為河流及含水層污染的原因、影響和解決方案。 水質管理的主要負責機構為水資源和灌溉部及環境事務局。

4.1 水資源和灌溉部

水資源和灌溉部正在制定關于水資源開發管理的國家水政策,以解決缺水和水質惡化問題。 水政策的總體目標是,利用可用傳統及非傳統水資源滿足埃及社會經濟和環境的需求。

水資源和灌溉部是水質管理的核心機構。 水質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據是48號法律。水資源和灌溉部負責向所有用戶提供質量達標的用水。 它被授權發放生活污水及工業污水排放許可證,并根據衛生部提供的污水分析結果監督排放是否合規。

國家水研究中心(NWRC)為水資源和灌溉部的管理工作提供支撐。 國家水研究中心下設3個研究所,即尼羅河研究所(NRI)、排水研究所(DRI)和地下水研究所(DRI),分別研究尼羅河、灌溉渠和排水渠以及地下水。 國家水研究中心及其研究所建立了國家水質監測網絡并負責維護。 國家水研究中心管理著一個裝備精良的現代化水質實驗室,同時還管理維護水資源和灌溉部水質數據庫。

水資源和灌溉部的排灌部門負責查處違反48號法律及其附則的行為,在衛生部和內政部協助下開展管理工作,并執行這兩個部承擔的水管理任務。 為便于研究所與部內其他業務部門聯系,并便于與部外其他政府機構共同協調水質管理工作,水資源和灌溉部成立了水質司,該司對部領導負責。

4.2 環境事務局

環境事務局是環境保護工作的核心機構。 該局為總理提供咨詢服務,并已完成《2002/17埃及國家環境行動計劃》起草工作。環境事務局由國家環境事務部領導。 根據第4號法律,環境事務局擁有環境污染執法權,但不包括淡水資源。 第48號法律規定,水資源和灌溉部保留內陸水道的執法權。

環境事務局負責制定標準并實施監督。 應參與國家環境監督及數據利用(包括水質)規劃的起草和實施。 環境事務局還負責設立“環境保護基金”,該基金涵蓋水質監測。

作為環境監測協調人,環境事務局正在建設埃及環境信息系統(EEIS)。 此外,為開展環境影響評估(EIA),相關人事工作也在進行之中。 就污水處理違規問題走訪了大企業。

5 水質管理與立法

在埃及,大量的法律和法令構成了水污染控制的法律基礎。 關于防止尼羅河和其他內陸水道污染的法律48/1982及關于環境保護的法律4/1994是其中最重要的法律,下面將詳細討論。

5.1 法律48/1982與法令8/1983

1982年頒布的48號法律是一部專門針對向水體排水的法律。 該法律規定,沒有水資源和灌溉部頒發的許可證,不得向尼羅河、灌溉渠、排水渠、湖泊以及地下水排水。 只要排放符合法律規定的標準,就可以獲頒許可證。 許可證中包含了允許排放的水量和水質。 無證排放將會受到罰款處罰。 在存在污染危險時未能及時減少排放量,或者在3個月期限內未能安裝適當的處理設施,可吊銷排放許可證。

該法律規定,內政部擁有警察權,衛生部負責為水質標準和排放監測提供約束性建議。 第48號法律沒有包括受納水體的環境質量監測,盡管其中規定了一些標準。 該法律對飲用水水源地環境質量標準做了規定。 1983年第8號執行令規定了不同類別水體及排放量的水質標準。

48號法律確認了幾種類別的水體功能:

(1) 淡水水體,如尼羅河和灌溉渠。

(2) 非淡水或者微咸水體,如排水渠。

(3) 湖泊、池塘及地下水含水層。

48號法律及第8號令規定:絕對禁止未經處理的生活污水排入尼羅河,生活污水在排入其他水體之前需經過氯氣處理。 水質標準一般根據飲用水水質標準制定,與水體的其他功能沒有關系。 盡管基于公共衛生考慮已禁用除草劑,該法律對除草劑的使用也做了規定。

5.2 法律4/1994

法律4/1994是一部環境保護法律,對產生污染及導致埃及環境惡化的活動做了規定。 埃及環境事務局被授權監督第4號法律的執行,是該法律的主要執行機構。 第4號法律主要針對海岸水體及海水。

第4號法律規定:所有向地表水排放的企業都需要獲得許可證,并保持登記,說明企業活動對環境的影響。 登記內容包括排放、效率、處理裝置出流量以及定期測量數據等資料。 環境事務局對企業進行年檢,并跟蹤違規行為。

5.3 其他相關法律

與水質管理有關的其他法律:

(1) 法律2/1993,關于旅游活動的組織及慣例,執行機構為衛生部。

(2) 法律3/1982,關于工業區的合理規劃,執行機構為規劃部。

(3) 法律59/1960,關于放射性物質的限制使用,執行機構為衛生部。

6 國家水質監測網絡

早在20世紀下半葉,埃及就開始對尼羅河、灌溉渠及農業排水渠實施水質監測。 水質監測由水資源和灌溉部國家水研究中心下轄的3個研究所負責實施。

從1991年開始,尼羅河研究所開始執行經修訂的監測方案,即削減了采樣點數量。方案修訂后采樣點包括納賽爾湖1個、尼羅河沿途30個、三角洲兩條支流個2個。 參數數量擴大到45個以上,主要取決于所研究水體的類型(大河、農業排水口、工業排水口)。 監測網絡包括尼羅河及其下游支流的34個采樣點。 每次大選期間,還對另外的84個主要點源、農業排水口、工業排水口進行了采樣。 從1991年開始,已經進行了10次大選,但是監測并未按照設計頻次執行。 大部分分析在尼羅河研究所實驗室完成。

排水監測始于1984年,當時在100個監測點安裝了自記儀器,測量流量和鹽度。 監測網絡由100個監測點組成,配備自記儀器,測量主要排水渠的流量和鹽度, 1984年開始由排水研究所(DRI)全權負責運行。每月采集水樣,在排水研究所進行化學分析,測定排水中可溶解鹽主要離子濃度。 1995~2000年,實施了《排水水質監測分析計劃》(MADWQ),該計劃的目標是建設綜合監測網絡、實施排水水質監測。監測網絡覆蓋所有對排水水質具有重要意義的監測點。 其主要目的是確定何處、何時可以再利用排水進行灌溉。 該計劃在普查期間(1995~1997年)選擇了大約230處監測點,最終確定了120處具有代表性的重要監測點。

在20世紀最后20 a內,地下水研究所(RIGW)在《地下水資源環境管理計劃》(EMGR)框架下開展了大量多種形式的活動,為地下水綜合管理奠定了基礎。 該計劃于1994年至1999年由埃及政府和荷蘭政府聯合實施。埃及地下水水質監測網絡覆蓋全國,分布在主要含水層上的地下水觀測井構成了一個低密度網絡。 監測工作主要集中在含水層被廣泛利用、或者對飲用水和灌溉具有重大潛在利用價值的地區。然而,這些監測計劃并不協調一致,無法全面反映埃及總體水質狀況。

為了糾正這一情況,《埃及環境行動計劃》(1992年)強調要整合現有的水質活動,在理解水質問題的基礎上協調各機構的工作。 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埃及政府與荷蘭政府共同資助了幾項計劃,荷方為埃及政府提供了埃及國家綜合性水質監測網絡概念設計。

1998年水資源和灌溉部國家水研究中心(NWRC)啟動了《國家水質和可用性管理計劃》(NAWQAM),加拿大國際開發署(CIDA)提供技術援助,該計劃于2007年完成。

《國家水質和可用性管理計劃》中《國家水質監測》部分的目標是,制定可持續國家監測方案、合理開展水質監測活動。 設計監測方案時,首先要在統一的國家監測體系框架下優化監測點(采樣點)數量、選擇水質測量參數并確定采樣頻率。

設計國家水質監測方案包括3個不同但又具有內在聯系的方面,它們分別是:

(1) 現有監測點實際效果論證(數量與分布);

(2) 對國家方案當前及未來需求的終端用戶反饋(采樣位置、參數及采樣頻率);

(3) 優化采樣頻率的統計分析。

國家水質監測方案設計方法見圖2。

圖2 國家監測網絡設計方法

方案論證得分提供的是一個初步評估成果,在確定國家監測方案優先監測點時,該成果被用作參考依據。 一般而言,與高污染生活污水及工業污水再利用項目有關的監測點、排水口及泵站處的監測點具有高優先等級。

7 水質評估結果

《國家水質和可用性管理計劃》實施期間(1999~2007年)的水質數據評估結果表明,無論是豐水期還是枯水期,納賽爾湖的水質都很好。 然而,養分水樣數量呈現萎縮趨勢。 尼羅河阿斯旺大壩至三角洲水壩段水質健康,符合當前用途。 除庫孟布(上埃及)附近以及大開羅和吉薩周圍外,大部分水質參數在法律48/1982規定的標準范圍內。 這是因為排放的生活污水處理不充分,大腸菌群總菌數很高;同時,排水渠排水的有機荷載也很高。 然而,尼羅河的自凈能力似乎完全可以解決這一問題。 另外,水質分析結果表明,羅塞塔支流和達米耶塔支流有機污染嚴重、溶解氧不足。 水質參數為整個研究期間的平均測量值。 尼羅河兩條支流的水質參數濃度始終高于尼羅河干流。 由于農業、生活用水及工業回歸水排放,阿斯旺大壩下游水質參數在空間上呈變化分布。 9.9 km處(阿斯旺大壩處為0 km)的高pH值與化工廠的工業污水排放有關。 大部分排水渠的溶解氧濃度符合法律48/82規定的要求(大于5 mg/L),少數例外。 硝酸鹽和總磷也在建議限值范圍內(小于45 mg/L),只有兩條排水渠例外。 BOD大體在允許限值范圍內,但是有很多排水渠超標。

尼羅河重金屬分析結果表明,所有監測參數的濃度水平都符合法律48/1982的要求,僅兩條支流的幾個監測點的溶解氧、生物需氧量和糞便大腸桿菌指標超標。 另外,報告數據表明,尼羅河及其支流的水質參數呈現季節性變化和空間變化。

上埃及及三角洲地區農業排水渠的水質狀況總的來說比較差。 排水渠飽受生活污水和工業污水之患, 加上農業污水擴散導致的微生物污染,污染已經超過了排水渠的自凈能力。

大部分地下水-三角洲及河谷地區的含水層-水質良好,經簡單處理后可作為飲用水或者灌溉水。 在東沙漠地區、河谷及三角洲地區邊緣地帶的農墾區,某些地下水觀測井的總含鹽量超過3 000 mg/L。 高含鹽量是水流流過地質建造時溶解化學風化的礦物引起的。 在開羅及三角洲地區的邊緣地帶,地下水中的氯化物含量常常超過飲用水標準。 導致地下水氯化物含量高的原因包括土壤鹽(巖鹽)的溶解、蒸騰及灌溉水的深層滲漏。 地下水中Na最大濃度出現在東部沙漠地區。 三角洲、開羅及河谷地區地下水中的Na濃度也很高。 Na濃度高影響飲用水的觀感,同時也影響各種植物的生長。 河谷及三角洲地區邊緣農墾區地下水中的硝酸鹽含量最高,這是由于過度施肥導致的。

8 水質管理工作總結

埃及水質管理現狀從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即將實施的措施上得到反映。

已經實施的措施:

(1) 已經執行的計劃。

(2) 已制定水質標準。

(3) 現有的法律及其附則。

(4) 建成監測網絡。

(5) 建成監測方案質量控制及質量保證體系。

(6) 通過環境法律及規章制度。

(7) 具備水質管理野外監測能力。

(8) 合理控制農藥使用。

(9) 污水管理具有高優先級。

正在實施的措施:

(1) 清晰的綜合資源管理戰略和行動計劃。

(2) 工業污染具有高優先級。

(3) 污水管理政策。

(4) 確定了清晰的監測目標,基于可持續性原則制定各種方案。

(5) 更新水法律及相關標準。

(6) 與相關機構共享水質數據和信息。

(7) 利益相關者參與水資源規劃和管理。

(8) 提高對水質狀況因果關系的認識。

(9) 提高對設備和可能性的認識。

(10) 利用綜合方法進行水質管理。

即將實施的措施:

(1) 選擇私營企業參與水質管理。

(2) 協調相關機構職責,將職能交叉程度降至最低。

(3) 政府機構控制的常規管理手段之外的手段。

(4) 將規劃與決策分開。

(5) 向社會提供各種標準和導則。

(6) 建立運用替代方法手段減少與控制污染所需的適用法律框架。

(7) 制定適合國情的標準。

(8) 基于實際成本或者成本回收原則撥付水質管理資金。

(9) 向社會免費開放水質數據和信息。

過去30 a,埃及在水質管理方面取得了長足的進步。 政策、機構、立法和監測網絡工作均已到位。 納賽爾湖及尼羅河干流水質良好,適合于各種用途的安全使用, 而某些灌溉渠和大部分排水渠的情況則不然。 大部分含水層地下水水質良好,可安全飲用,某些農業區含水層除外。 總體而言,許多水體的污染趨勢已達告警水平,尤其對于埃及這樣一個缺水國而言。 人口快速增長和經濟發展帶來的壓力似乎超過了有效控制一些污染源的現有能力。 改進污水處理及處置基礎設施需要更多資金投入。 遵守并執行污染控制和環境保護法律需要提高認識水平和理解能力。 非政府組織應該為改善現狀作出更多努力。 水質信息共享和傳播是提高認識、獲取大眾支持污染控制方案實施的一種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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