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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避免遺產稅成為“窮人稅”

2014-09-29 02:50劉鵬
新晨 2013年11期
關鍵詞:高房價遺產稅收入水平

劉鵬

近日,有媒體報道稱,業內專家透露“征收遺產稅被寫入十八屆三中全會文件草稿”,消息一出便引發廣泛關注。雖然相關當事人表示否認,但“征收遺產稅”再度惹來諸多議論。而今年國務院同意并轉發國家發改委等部門《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稱,“研究在適當時期開征遺產稅問題”。

從社會長遠發展來看,開征遺產稅只是一個遲早的問題。一者,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有遺產稅;二者,從中國實際情況來看,開征遺產稅是收入分配體制改革的需要,也是用稅收的杠桿作用再分配財富、調節社會貧富分化的必須。

就此而言,遺產稅并不是沒有理論與現實的征收依據,更不是洪水猛獸。但不可否認的一個基本點是,遺產稅是個“富人稅”,在開征遺產稅時,應盡量避免其成了面向窮人的“窮人稅”。比如此前有80萬元起征遺產稅的說法,就明顯不合實際。試想,高房價之下,一套房子動輒幾百萬是非常平常的事情。如果父母用盡一生之積蓄,買了一套200萬元的房子,不僅交了契稅、房產稅等,留給子女時還得繳納遺產稅,其怎能算是民眾之福?

此前,在個人所得稅問題上,就曾出現過類似的情況,比如起征點過低,造成了大量收入并不算高的工薪族成了納稅主體,而真正的富人卻因為“收入很難核實”成了少繳納者。同樣的道理,遺產稅的關鍵明顯不在征不征,而在于如何征、多少起征等。比如就目前房價、經濟發展水平、遺產普遍價值等情況而言,80萬元起征明顯是不合理的,甚至專家建議的500萬元起征,在北京等高房價城市,也未必合理。

那么很明顯,開征遺產稅,一方面需要合理確定起征點,讓遺產稅真正成為合理化社會財富分配,調節人們收入水平的杠桿,避免其成為“窮人稅”;另一方面,則需要有一個起征點的調整機制,像個人所得稅一樣,隨著人們的收入水平、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變化,而定期和不定期的進行相應調整。

總之,開征遺產稅之前,我們必須清楚地認識到:遺產權是一個調節稅、“富人稅”,而堅決不能成為一個財政稅、收入稅和“窮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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