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經過數百年的積淀,許多發達國家名牌大學都形成了比較健全的現代大學制度,已經經歷了大學制度化的成熟階段。德、英、美三國的大學制度已廣泛地為學術界認可為差異典型,對這三個國家現代大學制度的研究,可以更好的把握現代大學制度的共性。
【關鍵詞】現代大學制度;學術自由;大學自治
一、西方國家現代大學制度的基本情況
(一)德國
1.大學與政府關系密切
德國大學從中世紀大學發展起來時就與政府保持著密切的聯系,多數大學是由政府創辦的,政府提供大學的辦學經費,最初設立的布拉格大學、海德堡大學和維也納大學的辦學經費都是由當時的城市政權提供的。政府對大學的直接控制是德國大學制度的重要特點,但在大學內部,教師卻擁有較大的學術自主權,這使大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政府的直接干預。
2.大學教師擁有較高學術自主權
德國大學的教授學者直接歸于政府管理,不受大學管理;教授的研究經費直接從政府那里領取,不需經過學校;多數教授擁有自己的研究所,研究所內的資金和設備完全由教授自己掌控。因此,德國高等學校的科研成果產出率很高,德國一所財力不足的三流大學一年中取得的研究成果,比財力充足的英國一流大學在十年中取得成果還要多。[1]
3.大學內部管理組織權利微弱
德國大學內部組織結構由三級構成:最基層為講座,其次為學部,最高一級為大學評議會,基于大學教授享有高度自主權的傳統,其內部管理明顯呈現出倒置式特點,越往上,權利和責任越小。[2]學術事務由教授主管,大學的重要事務又由政府主管,大學評議會實際上沒有多少工作可以做,實質上是一個教授利益的協調機構。
(二)英國
1.政府對大學實行非直接干預政策
英國的大學主要不是由政府舉辦,更多的是一種民間機構,這一特點使大學始終保持著較大的自治權。政府對大學的影響主要是財政撥款,英國政府成立了專門的中介機構——大學撥款委員會,由該委員會決定撥款對象和撥款數額,這體現了政府不介入大學管理的明確態度。
2.大學擁有高度自治權,建立了完善的大學自治體系
在英國大學真正起領導作用的是副校長,副校長由大學自己選舉產生,而正校長是由政府任命的,只是一種榮譽稱號,并沒有實際的管理權。英國大學對政府撥款擁有自由使用權,大學的日常管理活動由大學自己決定,像招生數量及辦法,教師聘任,課程內容,教學方法,考試標準和組織機構等的決定權均在學校方面,政府無權干涉。
(三)美國
1.更為完備的大學自治權
美國大學可以自行決定課程計劃、授課內容和教師的聘任等,無需通過政府審批。美國大學的專業設置、課程安排以及教學內容等方面完全以社會的需求為導向,并沒有全國統一的規劃與模式。學生還有自主自由選擇專業、課程及教師的權利,教師也可以自主地制定培養目標及教學計劃,學校對教師的教學通常采取彈性而松散的管理。
2.通過董事會制度實行大學民主管理
高等學校董事會制度是美國高等學校內部管理制度的特色,成為美國大學民主管理的核心代表和集中體現。美國大學制度之所以能夠享譽世界,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它的大學董事會制度。董事會制度不僅充分調動了美國社會各方面的辦學積極性,為高等教育發展籌措了充足資金,同時還開創了校外人員管理高等學校的先例。
3.依法治教
美國是西方法律制度最為完備的國家,法律至上是美國高等教育系統的最高原則,也是美國大學制度的靈魂所在。美國政府通過法律賦權的形式規定大學享有充分的辦學自主權,將高等教育置于社會發展的重要位置,還在法律的開篇就明確了高等教育立法的目的和地位,為有法可依提供了保障,切實保證了高等教育法制化發展的運行軌跡。
二、西方國家建設現代大學制度的經驗與啟示
(一)重視高等教育立法和宏觀調研
各國均有重視高等教育立法的傳統,注重通過法律形式賦予大學權利,在法律賦權的過程中,三國的共同特點是:①明確規定政府與大學等權力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使各方的權力內容具體化、明晰化;②盡可能的將大學發展中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問題通過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做到有法可依;③高等教育改革過程中重視法律的作用,或是通過高等教育法律的制定開啟高等教育改革的進程,或是將高等教育改革的成果法律化,及時鞏固高等教育改革的成果。
(二)依法正確處理政府權利和高等學校自主之間的關系
從上述三國的改革趨勢來看,對于政府、社會和大學在大學管理與發展中的權力分配,各國都基于法律手段來確立。政府都是在運用立法等手段試圖尋找一種政府、高等學校、社會三者和諧發展的大學制度模式,實現大學自治與政府管理有機結合。
(三)依法擴大高等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增強大學的適應性
大學自治是英美國家的傳統,它們的大學在產生之初就十分重視給予大學辦學自主權,政府和社會較少干預其管理活動,而德國大學具有集權化管理傾向,這些國家已經注意到這一點,并積極進行高等教育改革,主要的是以高等教育法律法規的形式逐漸賦予大學自主管理的權力,承認大學的獨立法人地位,政府權力逐漸退出校園。
(四)發揮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保證大學自主權
在建立和完善現代大學制度過程中,三國都將社會中介組織的建設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中介制度的實施有效緩解了大學與政府的矛盾、促使大學自治與政府管理有機結合。1919年英國大學撥款委員會被認為是中介組織的典型代表。
(五)加強高等教育體制改革,提高大學的民主管理化程度
民主管理是現代管理的一個重要原則,也是現代大學制度的客觀要求。各國在高等教育改革中積極建立民主管理制度,促進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多元化和決策機制科學化,并將管理重心下移,各國在改革中有意識的將管理權力向院一級或系一級下放,以利于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相互協調,捍衛大學的理想。
研究國外大學制度的最終目標是為中國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提供參考系,我們不能照搬照抄別國的現實做法,而是要在借鑒的基礎上進行自主創新,要結合我國的國情,堅持走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大學制度的道路。
參考文獻:
[1]賀國慶.德國和美國大學發達史[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196
[2]張俊宗.現代大學——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時代回應[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144
作者簡介:姓名:王晶,出生年月:1987.06,性別:女,民族:漢,籍貫(精確到市):山東省濰坊市,作者單位:中國石油大學勝利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