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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間繼承習慣與現實法律的沖突和共存

2014-11-10 19:04王亞楠
博覽群書·教育 2014年6期
關鍵詞:繼承法繼承人遺產

王亞楠

繼承的法律制度不是從來就有的,它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并隨著經濟基礎的變化,社會制度的更替而演進和發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在1950年的《婚姻法》中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財產的權利,1954年的《憲法》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1985年4月第六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這部繼承法適應了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促進了生產的發展,確立了我國的財產繼承制度,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繼承制度。

一、繼承之法律規定

繼承法是指將死者的合法的私人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益轉歸有權取得該項財產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它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調整財產繼承關系,確定遺產歸屬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廣義的繼承是指生者對死者生前所享有的權利(有時候也包括所承擔的義務)的繼承。其包含有財產繼承和身份繼承。

狹義的繼承是專指生者對死者的財產的繼承。而當代法學所采用的大多都是狹義的繼承。

二、繼承之民間習慣

習慣是指國家法之外,在主體的生產生活中逐漸形成,長期存在于民間,并為某一社會或者整個社會普遍遵從的行為規則的總稱。中國傳統的繼承習慣是指在我國延綿兩千余年而不衰的諸子平均析產的法定繼承,被繼承人只是在沒有法定繼承人時,才使用遺囑繼承。

每個民族在其歷史發展過程中,基于自身周邊環境的不同,都會形成一種獨有的生活方式。一旦這種生活方式被人們所認同,那就形成了習慣,變成一種既定模式,深深的進入人們的大腦,世代傳承。

風俗是特定社會文化區域內歷代人們共同遵守的行為模式或規范。風俗的多樣性,是以習慣上,人們往往將由自然條件的不同而造成的行為規范差異,稱之為“風”;而將由社會文化差異所造成的行為規則之不同,稱之為“俗”。所謂“百里不同風,千里不同俗”正恰當地反映了風俗因地而異的特點。風俗由于一種歷史形成的,他對社會成員有一種非常強烈的行為制約作用。風俗是社會道德和法律的基礎和組成部分。

三、法律繼承與習慣繼承的沖突

1.繼承主體

法定繼承是指及成人按照被繼承人的遺囑而是按照法律的直接規定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繼承方式。且繼承人的范圍,繼承人參與繼承的順序,繼承人繼承的份額和遺產的分配原則等 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不以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而有所變動。而中國傳統家庭財產分割所慣用的是分析家產而非繼承。兒子一般是繼承的主要對像,而女兒一般是不考慮在繼承范圍之內的。繼承法中貫徹男女平等原則,而民間繼承是將析產與贍養連在一起的,往往是與老人生活在一起的兒子作為繼承主體。

2.繼承份額

均等繼承是指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均分遺產。這是法律硬性規定的。而不均等繼承是指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的分割遺產時,不采用平均分配份額的辦法。在封建社會和偏遠地區及大多數的農村,人們常常習慣性的認為女兒是不參加分家析產的。常有俗語“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女兒不繼承,女兒不養老”。這個是典型的民間習慣,剝奪了女性的繼承權。

3.繼承債務

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對于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和稅款,限定在繼承人所集成遺產的實際價值總額的范圍內進行清償。不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必須對被繼承人遺留債務無限的清償責任。我國原則上只承認限定繼承。一直所謂的“父債子償”也是明顯的民間習慣,父親或者家里長輩死后,其債務要由其兒子后背承擔,如果償還不清,償還債務的下一代還要繼續換,直至還清為止。傳統的“父債子償”往往是出于人的道德禮義,而并非法律規定。

4.繼承范圍

共同繼承是指繼承人為二人以上的繼承,數個繼承人共同繼承 被繼承人的遺產的,稱為共同繼承人。單獨繼承是指繼承人僅為一人的繼承,即僅由親屬中的一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大多發生在遺囑繼承中,被繼承人明確指定唯一的繼承人。在偏遠地區所保留的繼承習慣中有這樣的現象:“長兄如父”,“長子不理租房,由長子或與長輩共同生活的兒子負責管理遺產”這些習慣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封建社會的身份繼承色彩。

傳統鄉土社會風行自治原則,處理社會關系的理想標準是禮教和“真”“善”“美”的價值觀,從而使得他們的在一定程度上排斥法律,尤其是和他們的價值觀相沖突的法律。習慣在人民生活中具有非常頑強的慣性。

四、法律繼承和習慣繼承的和諧共處

中國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國之一,有著悠久的歷史底蘊,是一個以華夏文明為主體,中華文化為基礎的泱泱大國。它地域遼闊,人口眾多,中華民族不是單一的民族,而是由56個兄弟民族所組成的復合民族共同體 ,各地的風俗習慣不盡相同,正所謂千里不同風,百里不同俗,各地區均有自己的文化特色。再加上新中國成立以來所實行的“多元一體化”和民族自治的政策,使得即使是同一民族,不同地區的風俗習慣和語言也有較大的差異,從而形成了許多有地方特色,民族特點的規范繼承關系的特有規范。

1.民法尊重民間習慣

在立法時要充分考慮到傳統民間習慣中的合理成分,且不可一概地接受與傳承,要去其糟粕,取其精華,這樣可以彌補法律自身必定存在的種種不足與疏失,以及由于社會變化過快而導致的法律滯后與僵化。使二者更緊密的結合,更好的調整好社會關系,維持和推動社會更好的前進。由于《繼承法》等相關法律史為全國各地區所指定的,多為原則性規定,抽象度高,而不利于操作,并且因為有些條文有限而考慮不到也不可能涉及到現實生活中所有的有可能出現的狀況和各級的“特色”而做出相應的特殊規定,故各地繼承習慣的存在也就無可厚非了。

2.習慣遵從法律

從“存在即合理”的角度看,各地存在的大量繼承習慣,經理千百年還依然存在,其中不然有其存在的道理。但是這些習慣的存在也是在不違反法律正義的前提下,受到公民道德制約的。

歷史的事實告訴我們,深刻理解中國傳統繼承法律文化的內涵,無疑是構建中國現代化繼承法學理論,推進繼承法制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理論前提。其次,要深入民眾的日常生活特別是中國農村及偏遠地區,體察民眾的法律需要,善于理解和分析,從民眾那里找到傳統法律文化與現代性法律文化的契合點,更好的結合中國傳統繼承習慣和現代法律需求,創造出更好,更符合民眾需要,更能讓廣大民眾接受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繼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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