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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眾人物的視角分析隱私權問題

2014-11-10 01:41金敬
博覽群書·教育 2014年6期
關鍵詞:人格權隱私權公共利益

金敬

一、隱私權和公眾人物的概述

對于隱私權,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釋。一般認為,所謂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具體人格權?!?/p>

隱私權是一項獨立的人格權,是由于其保護對象和內容具有的特殊性所決定的。依據法理,人格權具有固有性、專屬性、對世性、支配性等特點,因此,隱私權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主體的專屬性。第二,客體具有秘密性、真實性。第三,對隱私權的保護具有相對性。第四,隱私權的可克減性。隱私權的內容,應包括涉及私生活的秘密權、空間隱私權、私生活安寧權等。

關于公眾人物的概念,目前尚未有一個公認的定義。王利明教授認為,“公眾人物又稱公眾形象,是指在社會生活中具有較高知名度且言行具有影響力的人。主要包括文藝界、娛樂界、體育界的明星、科學家、文學家、知名學者、勞動模范、罪犯及其親屬,偶然卷入新聞事件的非自愿的公眾人物等;廣義而言,政府重要公職人員、公益組織領導人也屬于公眾人物”。該概念較為清晰地揭示了公眾人物的內涵和外延,比較全面。公眾人物并非一個政治概念,而是一個中性概念,它與公共利益和新聞價值密切相關,是為了在一定程度上保護言論自由,限制隱私權而設置。公眾人物因其身份的特殊性,與普通人相比,具有下列特征:首先,主體的特殊性。其次,公眾人物具有公共性。第三,公眾人物與大眾傳媒既相互對立,又互相依存。

二、公眾人物隱私權的內容及特征

所謂公眾人物隱私權,是指公眾人物這一特殊主體對自己的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的,當事人不愿他人干涉的個人私事和當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個人領域的控制權?!?/p>

公眾人物與普通大眾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隱私權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只是保護的方式有所不同。由于在公眾人物身上體現了公共利益和公眾的合理興趣,故其隱私權也要受到許多限制,但這種限制并不意味著對其隱私權的剝奪。在公眾人物的所有隱私中,與他的社會地位、社會聲譽有關的那部分私人信息,屬于法律限制的范圍,應當予以公開。除此之外的其余部分隱私,法律要給予其與普通人一樣的同等保護。具體來講,公眾人物隱私權的內容包括以下兩方面:其一,對穩私的自由決定權。其二,享有隱私防御和保護的權利。

公眾人物作為社會大眾中的一類特殊人群,其隱私權除了一般的隱蔽性和真實性外,還有自己的獨特之處:一是公眾興趣性。二是與公共利益的相關性。三是與公眾知情權的沖突性。

三、完善我國公眾人物隱私權制度的構想

1.進一步健全隱私權保護的法律體系

我國要逐步形成一個以憲法保護為統領,民法保護為重點,以其他單行法保護為輔助的立法、司法保護體系。我國憲法在效力層級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匯總了公民所享有的各類基本權利。但是從規范層面上看,我國憲法條文中未明確規定隱私權,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也只限于人身自由、住宅和通信秘密,沒有實現對隱私權的全面保護,不符合現代隱私權憲法保護的要求。隱私權作為一種憲法性權利已在學術界達成共識。筆者建議可采用憲法修正案的方式,在憲法條文中予以明確規定,可以具體表述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享有隱私權。國家保障公民個人的隱私權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边@樣,該條款與原有的保護條款相結合,形成一個相對完整的隱私權保護的法律規范體系。

民法是調整公民人身權利義務關系最直接有效的法律,但是在我國的《民法通則》中,并沒有將隱私權確立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隱私權的概念還沒有法律意義上的界定,導致司法實務中對隱私權的理解出現差異。建議在《民法典》中,將隱私權作為人格權單列出來。具體做法如下:可以在《民法典》的總則部分增加有關隱私權保護的一般性條款。在分則部分,明確隱私權的概念,確定隱私權的基本內涵和外延。在條件成熟時,應制定一部專門的《隱私法》,詳細界定隱私權的內涵、外延、特征,規定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侵權責任的承擔、不同類型的權利主體穩私權的保護和限制等。

社會的發展要求將輿論監督權的保護、公民知情權的實現以及公眾人物隱私權的限制性保護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我國刑法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相當有限,規定的保護范圍非常狹窄,僅對有關公民信件的隱私予以保護。將隱私權保護納入刑法保護的范圍,也是普遍趨勢。

總之,我國應形成一個以憲法為指導、由各部門法貫徹落實的多層面全方位的隱私權法律保護體系,有效地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實現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促進社會健康有序地向前發展。

2.對公眾人物隱私權保護及限制的建議

第一,對公眾人物隱私權按照社會影響力的大小不同,分不同層級給予限制性保護。政治性公眾人物代表人民行使權力,負有管理國家、管理公共事務的責任,與公共利益的關系更密切,對這類公人物的輿論監督適度從嚴,故對其隱私權的限制較多,保護較少。社會性公眾人物中注意力資源型公眾人物(娛樂圈明星、體育明星)和智力資源型公眾人物(知名科學家、學者、藝術家)的隱私涉及公眾合理興趣所在,均應受到限制,相比之下,前者的隱私權保護的范圍要比后者窄。對于那些因某些偶然事件而受到關注的非自愿性公眾人物,與該事件有關的隱私要受到限制,其余的隱私則受到與普通人一樣同等的保護。

第二,對涉及公眾人物隱私權的案件選擇性地實行公開開庭審理。按照我國目前的《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在審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案件時,應當公開開庭進行審理,但涉及公民隱私權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對有關公眾人物隱私權的案件是否也應同樣不公開審理,三大訴訟法均未作出明確規定。如果統一適用不公開審理的方式開庭,勢必將公眾人物的隱私權保護提升到與普通公民同等的保護地位,即使該隱私內容與社會公益有關,這種做法有悖于社會公平原則,也不利于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鑒于此種情況,建議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審慎確定隱私的范圍,靈活掌握開庭的方式。如果涉案公眾人物與本案有關的隱私內容,已構成了公共利益所指向的對象,或者與公眾的合理興趣相關,就應公開開庭審理。反之,若該公眾人物的與案件屬于“純私人”的隱私要適用不公開審理的方式。

第三,實行重要官員個人情況申報公示制度。建立重要官員財產申報制度,雖然有必要對申報人的隱私權加以限制,但這種限制也要有度,即必須滿足隱私權合理保護的需要。雖然財產申報的資料必須公開,但公開不是簡單地犧牲申報人的隱私權。在公開的同時,必須明確申報人隱私權的保護,避免申報人因公開申報資料而使其隱私利益受到侵害。任前公示制度,是為了公開選拔高素質的領導干部和管理人才而設立的制度,它最突出的特點是運行的公開性。任前公示制度從這種角度而言,可以看作是社會公眾人物(重要公職人員)隱私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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