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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深型偵查監督訊問模式的構建

2015-01-30 06:59王雷許鳳學
中國檢察官 2015年5期
關鍵詞:審查逮捕偵查監督供述

●王雷許鳳學/文

縱深型偵查監督訊問模式的構建

●王雷*許鳳學**/文

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頒布實施后,傳統訊問方法已不能滿足新刑事訴訟法對于逮捕證明標準提高的需要。構建縱深型的實質性、全面化、遞進式的訊問模式,重新設計和規范訊問筆錄模板和制作方法,能更好地發揮偵查監督訊問作用,提高審查逮捕案件質量、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

偵監訊問 縱深型 訊問模式

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逮捕的條件和標準,特別是對一般逮捕條件五種社會危險性情形的規定,具有鮮明的指向性和嚴謹的論證性,逐步構建和形成了全面的逮捕證明的體系。同時,基于保障人權和致力于審查逮捕訴訟化改造的需要,與審查逮捕相關的思想觀念與工作機制也應當隨之改善和提升,而作為審查逮捕工作的重要環節偵查監督訊問(以下簡稱偵監訊問)制度也必須要做出相應的調整以適應刑事訴訟法對審查逮捕工作所體現出的新標準、新要求。偵查監督縱深型訊問模式就是一種有益的探索。

構建偵查監督縱深型訊問模式是指,偵監人員在審查逮捕訊問活動中,對犯罪嫌疑人展開的富有層次的實質性、全面化,圍繞問題遞進式的科學架構。該模式的構建并不是否定傳統的訊問方式,而是在傳統訊問方式與內容的基礎上摒棄和去除不必要的訊問內容,改變和完善有價值的訊問內容,豐富和擴充對偵查監督、立案監督、社會危險性方面信息的訊問,建立與新刑事訴訟法逮捕證明標準要求相適應具有操作性、實效性的訊問制度設計。

一、縱深型訊問模式的價值

(一)程序價值

一是能更加完善審查逮捕的訴訟化構造。我國的檢察機關在職能定位上是司法機關,享有中立性法律地位,同時檢察官也承擔著客觀性義務。以往單純的通過審查偵查卷宗來決定是否逮捕的行政審批模式不符合檢察機關的司法定位和新刑事訴訟法對逮捕證明標準提高的要求。在不能開庭審理、不能做到偵查、犯罪嫌疑人和辯護人同時發表意見的現實下,只能由檢察官分別聽取雙方。聽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見,只有通過訊問實現。構建層次化的訊問制度就是要深層次、多角度地挖掘和辨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申辯,盡可能的使從犯罪嫌疑人口中獲取有用信息與偵查機關提供的信息量接近對等(當然無法達到平等),才能夠補充現階段辯護人在偵查階段的缺位現實,才能有足夠的依據來做出公正、客觀的裁判,才能真正的促進和深化審查逮捕的訴訟化構造。

二是能更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程序參與的權利?!白鹬睾捅U先藱唷睂懭胄略V訟法后,是對犯罪嫌疑人基本權利的強調而非創設,辯護權、救濟權、知情權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犯罪嫌疑人在檢察機關審查逮捕過程中有陳述案件事實,對不應當逮捕自己辯護的權利;有了解審查逮捕的理由及依據的權利;有檢舉揭發、控告申訴的權利;而這些權利的實現無疑需要檢察人員面對面的訊問,并且通過認真、耐心的聽取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后才能在實踐層面真正做到保障犯罪嫌疑人程序參與的權利。

(二)實體價值

一是能更加確保審查逮捕案件質量。復核案件事實與證據,把握犯罪嫌疑人的量刑程度以及評估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通過面對面的訊問無疑是最直接、最可靠的信息來源,通過層次性、全面化的訊問更能將這種信息量進一步的擴大和深化,有利于檢察人員更全面、更充分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個人信息、主觀惡性以準確把握社會危險性,符合直接言辭證據原則以及司法親歷原則。

二是能更加充分的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構建層次化的訊問制度就是要通過訊問覆蓋和深入到整個偵查過程的不同階段、不同層次,將偵查監督的視角多元化、內容深層次化,從而獲得更多的偵查活動監督、立案監督線索,能更加充分、全面發揮審查逮捕階段的法律監督職能。

三是能夠為檢察機關出庭公訴提供一定支持——即在特殊案件中,通過獲取“重復供述”[1],補位非法證據、補證瑕疵證據。重復供述,也稱反復自白,是指被追訴人的初次有罪供述,是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但其后在合法的訊問程序下,又再次做出的一份或多份本質相同的供述。對于重復供述的效力,存在三種不同認識:一種觀點主張全部排除,即只要刑訊逼供等非法取供行為一經查實,則犯罪嫌疑人所做的全部有罪供述均應無例外地一體排除;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肯定重復自白的效力,主張犯罪嫌疑人在受到刑訊逼供下做的有罪供述應予排除,后來在沒有受到刑訊逼供下作的有罪供述不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這一觀點被實務部門普遍認同;第三種觀點是區別對待,即并非排除全部重復供述,而僅是選擇性地排除部分重復供述。根據吉林大學閔春雷教授的觀點,以下因素可能會阻斷這種精神強制的持續威脅,使得被追訴人有可能做出自愿供述:

第一是訊問主體或訴訟階段的改變。

第二是訊問地點的改變及其合法性保障。

第三是重新告知其應有的訴訟權利,特別是反對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筆者贊同這一觀點。故對于被告人在法庭上以各種理由全部推翻或者部分推翻原有罪供述的特殊案件,公訴人可以采用偵查監督部門的有罪供述的訊問筆錄支持原有罪供述,提高公訴能力[2]。

二、構建縱深型訊問模式的三個層次

縱深型訊問模式應當以訊問筆錄結構和內容的重新設計為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從實質性、全面化、遞進式三個層次對訊問筆錄所應包含的內容進行科學化的梳理。

(一)第一個層次:復核案件事實與證據,側重難點、重點證據的訊問

審查逮捕訊問滯后偵查訊問的階段特點決定了其訊問的功能及要求有別于致力于獲取犯罪證據、查明案件事實的偵查訊問,而側重點在于復核案件的事實與證據,偵監部門本身的中立性和獨立性的司法定位也必然使其應當在現有的證據、事實基礎上居中裁判。偵查卷宗中呈現的證據往往是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應當逮捕的證據和意見,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實和證據難以在卷宗中呈現,同時偵查卷宗中也存在事實內容模糊,證據鏈條薄弱等現象。如上所述,傳統的訊問方式對本階段的訊問是重點甚至是唯一,集中體現為“供述一下你的犯罪行為?”后開始重復記錄犯罪事實。重新設計該階段的訊問方式表現為以下三點:

一是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偵查卷宗中的供述基本一致時,沒有必要將訊問的主要精力浪費在案件既定的事實上的重復記錄上,因為該階段是核實而非重復,一筆帶過即可,將影響案件定性等重要細節或新細節記下;當犯罪嫌疑人翻供時,對翻供所供述的事實及原因進行記錄。

二是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注意記錄、收集對犯罪嫌疑人有利但卷宗沒有呈現的事實與證據。

三是主要對重點、難點的事實與證據進行復核,對重要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真實性進行重點訊問,摸清證據的來龍去脈,使證據鏈條鞏固,案件事實清楚。該階段的訊問不要糾纏于已經無可辯駁的事實,而應直接切入疑點、重點證據,應擺脫對口供的過度依賴,增加訊問效率,為下兩個層次的訊問留下時間和空間。

(二)第二個層次:了解偵查狀況,獲取立案監監督、偵查活動監督線索

審查逮捕活動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包括兩個方面:

一是通過對是否符合逮捕法定條件進行審查的實體監督,本文體現在第一個層次、第三個層次的訊問。

二是對偵查活動的程序是否合法的程序監督,本文體現在第二個層次?!皞刹榛顒右婪ㄟM行,是指偵查活動職能由法定的機關和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進行。偵查活動監督就是對上述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措施是否合法所進行的監督?!保?]實現偵查監督的途徑有很多種,包括提前介入公安偵查活動,受理有關的控告和申訴等,但偵查監督部門限于有限的人力和精力,不可能對所有案件都提前介入,對所有程序都實現全程監督,而案卷中反映的信息也微乎其微,因而審查逮捕訊問是獲偵查監督線索的重要突破口。訊問實踐中應當做到:

一是在廣度上,訊問人應提前通過閱卷將整個偵查過程了然于胸,然后全面、詳細的進行訊問,對經??赡艹霈F違法的地方應重點訊問,如未成年人現場指認時是否有監護人陪同等?!度嗣駲z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刑事訴訟規則》)第565條明確規定的人民檢察院偵查活動監督主要糾正的二十個違法行為,只要案卷中可能涉及到的,就要必須進行訊問并聽取犯罪嫌疑人申訴。應當注意,對于任何違法行為不管輕重都要加以重視,同時,為提高訊問效率,僅將違法情形及線索記錄即可。

二是在深度上,對發現違法情形的還要深入、詳細的訊問并通過耐心的教育、勸導力圖偵查活動監督的證據具體、規范,以便于為行使偵查活動監督手段提供依據。

三是審查逮捕訊問也是立案監督的一個線索來源,但立案監督的線索來源主要是受理被害人、控告人的舉報,因而通過審查逮捕訊問能獲取的線索也是有限的,訊問中的做法是注意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政策教育,鼓勵其檢舉、揭發他人。

(三)第三個層次:訊問社會危險性信息,聽取犯罪嫌疑人申辯

需要說明的是,對社會危險性的訊問不是必然的,如符合經行逮捕情形的,只需滿足前兩個訊問階段即可,對《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款轉化逮捕情形的應當分兩個層次考慮:

一是有證據證明滿足《刑事訴訟規則》第100條的則屬應當逮捕情形,在第一個訊問層次解決即可。

二是如果不滿足《刑事訴訟規則》第100條的,應當重新考察和研判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在該階段解決。

實踐中,逮捕的難點和重點正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1款的符合逮捕情形的輕罪案件——對于此類案件,對社會危險性訊信息訊問的拓展和深入極為必要。社會危險性信息集中體現在《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1款和《刑事訴訟規則》第139條,但不限于此?!缎淌略V訟法》和《刑事訴訟規則》明確和細化的這五種情形是社會危險性的客觀表現,還應當結合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悔罪表現等綜合衡量,對于未成年人的逮捕還應當包括幫教措施或監護條件等涉及家庭背景的訊問(高度重視《刑事訴訟規則》第144條的規定內容)。因而訊問筆錄中應做到:

一是對于在卷宗中所體現或被害人、證人及其他人所反映的五種社會危險性信息的證據要重點訊問,核實其真實性。

二是要聽取犯罪嫌疑人對該證據的意見,如犯罪嫌疑人被列為網上逃犯的,則表明犯罪嫌疑人有逃跑的可能,針對這一點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時間、緣由,并聽取其說明逃跑的理由和今后不會逃跑的理由,如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或歸案后有揚言要打擊報復被害人的,應當向其核實該言論的真實性以及認真聽取其以后不會實施打擊報復的理由。

三是訊問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悔罪表現、賠償情況。如向犯罪嫌疑人介紹一下受害人的情況,聽取犯罪嫌疑人對被害人造成人身或精神上的損害后的想法以及以后有什么切合實際的打算。當然對于已有充分證據證明是連續作案、流竄作案的慣犯等情形時,第一階段的訊問已經證實了這一點,本階段也無需贅述,對其他的訊問也簡化即可,但要保證犯罪嫌疑人知道可能被逮捕的理由。

上面三個層次的訊問內容,體現了縱深型訊問模式的實質性、全面化的基本要求,基本完成四大作用,具體:

一大是審查逮捕工作方面:首先是對偵查機關(部門)提請逮捕書中的犯罪客觀行為進行復核和細化,對責任要件進行認證和探究,對內心確信能否達到逮捕的證明標準進行確認。其次是對犯罪嫌疑人辯解、申訴、控告進行傾聽、分析、捋順、記錄,以便加以合理利用。再次是對社會危險性是否達到逮捕必要進行分析判斷。最后是對追捕線索進行深入挖掘,如上下游犯罪分子、幫助犯、另案處理等漏人、漏罪的情況。

二大是在偵查活動監督工作方面:發現、記錄、捋順是否存在偵查違法行為。如假自首,假到案,假坦白,隨意扣押隨身現金等與案件無關物品且不入卷,等等情形。

三大是立案監督工作方面:發現、記錄、捋順是否存在立案監督情形,如少報關聯罪名等漏罪情況。

四大是按照大局要求:加大對某些案件打擊力度方面,協助偵查機關穩定偵查方向,進一步固定供述,深挖犯罪、擴大戰果。遞進式的訊問模式要求,要求偵查監督辦案人員在一旦發現問題后,應當以問題為導向,結合卷內、案內的其他相關證據情況,加大審訊力度,提高訊問針對性,開展接續訊問——時間可以是首次訊問的后半部分、現場二次訊問,也可以是事后調查核實后的二次甚至多次訊問,從而切實發揮出偵監訊問的功用,全面發揮偵查監督功效。

注釋:

[1]閔春雷:《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問題研究》,載《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4年第2期。

[2]筆者認為,偵監訊問筆錄的證明能力和證明力也需要相關證據加以證明。為此,未來應當建立偵監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訊問場所限制等配套制度。

[3]孫謙主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的理解與使用》,中國檢察出版社2013年版,第404頁。

*遼寧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處副處長[110000]

**遼寧省寬甸縣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檢察官[11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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