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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個案中的科學證據偵查應用反思

2015-02-20 01:48劉銘中國刑警學院遼寧沈陽110035
中國刑警學院學報 2015年3期
關鍵詞:證明證據案件

劉銘(中國刑警學院 遼寧 沈陽 110035)

典型個案中的科學證據偵查應用反思

劉銘
(中國刑警學院 遼寧 沈陽 110035)

福建念斌案不僅是推動審判中心式訴訟制度改革的標本式案件,也是科學證據刑事司法應用的標志性案件。通過念斌案終審判決反思科學證據偵查應用,可見偵查機關需要從更為宏大的視域對待科學證據。從立法、司法、執法的全局視角,重整科學證據相關操作規范,嚴格適用法律,規范化執法;強調偵查中的證明思維,關注科學證據證明價值的保全和發揮。具體來說,第一,需要從制度和觀念上呵護“嬌弱”的科學證據,避免取證“粗疏”;第二,由于科學證據的證明依賴性,需要適時切換查明思維和證明思維,重視科學證據的證據鏈及其證明推理;第三,根據不同的偵鑒機制,選擇適當的科學證據審查判斷方式,嘗試鑒定參與機制;第四,重視出庭質證,保障科學證據案件事實證明功能的有效發揮。

科學證據 偵查 念斌案 證明

1 引言

科學證據是超越常識的證據,是依據日常經驗無法獲取或認知的證據??茖W證據中最為典型的DNA證據曾被譽為“新一代證據之王”。美國自 1992年開始利用 DNA檢測證實無辜罪犯的“無辜者工程”成果顯著,并最終推動了2004年《無辜者保護法案》的制定。[1]科學證據提高了刑事司法領域的真實發現能力和精準度,然而,隨著對科學證據認識的深入,人們也對其司法應用開始反思。仍以DNA證據為例,DNA鑒定的理論前提存在例外;DNA檢測得出的只是概率而非確定性結論;DNA檢測分析存在誤差和錯誤等等。[2]我國死刑復核案件中,DNA鑒定程序、實體錯誤都有發現,其他司法科學技術鑒定結論錯誤也有發現。[3]因而,包括 DNA證據在內的科學證據需要嚴格的審查判斷。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嚴格的審查判斷在刑事訴訟初起階段就應開始,越早的審慎應用,越能保障追訴犯罪的準確和高效。同時,偵查階段也是多數科學證據的形成階段,形成過程的嚴格、審慎也是科學證據可靠、有效的保障。由此,我們需在偵查階段就對科學證據的形成與應用高度重視??茖W證據在偵查階段的應用主要有兩個方面:其一,通過初步的對人或對物的篩選,為偵查提供線索和方向;其二,為后續的審查起訴、審判等訴訟活動提供證據。盡管二者不能簡單的評論孰輕孰重,但是“提供證據功能”因其在整個訴訟階段的重要性而格外受到關注?!疤峁┳C據功能”最終是為審判服務的,對典型個案中科學證據在法庭上被采納與否以及證明力、可靠性評估情況的考察,可以映射出訴訟對偵查階段科學證據形成、運用的基本要求,其也是探索偵查階段科學證據應用法律要求的捷徑。

2014年8月,福建高院終審的念斌案,由于“八年未決、十次庭審、四次死刑判決”受到廣泛關注。同時,該案終審判決中對疑罪從無原則的貫徹、辯護律師作用的發揮、裁判文書充分的說理性等因素,也受到學者的熱評,將其視為推動審判中心式訴訟制度改革的標本式案件。[4]從偵查機關的角度來說,念案同樣是一個值得積極反思和檢討的案件,特別是對其中起關鍵作用的科學證據的形成和應用需要付諸更多的關注與分析。以科學證據的刑事司法應用為視角,念斌案也可稱為一個標志性的案件。在本案中,刑事案件關注的焦點首次從刑訊逼供轉向了科學證據。也正是因為科學證據對該案判決結果決定性的影響以及該案審判中對科學證據審查判斷的全面性、標本式展開,使得其成為刑事司法科學證據時代來臨的標志。

2 舉足輕重:念斌案終審中的科學證據

科學證據一經出現,便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這從《刑事訴訟法》對于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的規定就能略窺一二。 《刑事訴訟法》 第 187條第 1款和第3款分別規定了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和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的條件。證人應當出庭作證,需滿足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和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 3個條件。而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僅需滿足控辯雙方對鑒定意見有異議和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證兩個條件。由此可以推知,立法認為鑒定意見本身就具有對案件定罪量刑產生重大影響的特性,而且從司法實踐的情況看也是如此,鑒定意見的采信與否以及不同的證明力評估,將直接影響訴訟實體結果。念斌案即突出反映了科學證據在案件事實認定中舉足輕重的作用。

2.1 念斌案簡介

念斌租用房東陳某嬌臨街鋪面開食雜店。在其隔壁,丁某蝦也租了陳某嬌的店鋪開食雜店。丁某蝦有3個孩子:大兒子俞乙(化名),女兒俞丙(化名)和小兒子俞甲(化名)。2006年7月27日傍晚,丁某蝦和陳某嬌兩家人共進晚餐。晚上,俞乙、俞丙、念某珠 (陳某嬌之女) 3人首先出現中毒癥狀。7月28日凌晨,俞丙和俞乙先后死亡。7月28日早,該縣公安局刑警隊對廚房進行現場勘查,并于當日做出刑事立案決定。念斌被認為具有投毒作案的重大嫌疑。8月 8日念斌被拘傳,當天下午做出從水壺內投毒的有罪供述。10月11日縣公安局以念斌犯故意殺人罪將案件移送縣檢察院審查起訴。2008年2月1日,福州市中級法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念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念斌無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2 念斌案無罪判決中的科學證據分析

念斌案終審判決中主要有三類科學證據:第一類,俞丙、俞乙心血、尿液、嘔吐物、鋁壺、鋁壺水、高壓鍋等的理化檢驗報告;第二類,死亡被害人俞乙、俞丙的法醫學鑒定書;第三類,念斌有罪供述審訊錄像的物證檢驗意見。審訊錄像的檢驗意見在法院綜合認定過程中未予評述,法院依據有罪供述筆錄與審訊錄像內容不一致、錄像內容不完整,以及庭前供述和辯解存在反復,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不能相互印證,對念斌庭前有罪供述不予采信。因而,本文主要分析控辯雙方爭議較大的前兩類科學證據(表1)。

表1 念斌案終審判決中主要爭議科學證據

本案中,第一類科學證據理化檢驗報告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是:第一,未按照專業規范要求進行“空白”對照檢驗,因而難以排除檢材被污染的可能;第二,對于根據檢驗報告能否判定檢出氟乙酸鹽鼠藥成分,雙方聘請的專業人員提出的意見嚴重分歧。而就個別證據來說,俞丙尿液、俞乙心血、鋁壺水和高壓鍋的理化檢驗報告爭議較大、問題較多。俞丙尿液理化檢驗報告的審查判斷中,發現標注為俞丙尿液和標樣的兩份質譜圖相同,就此辯方認為以標樣質譜圖充當俞丙尿液質譜圖,檢方解釋為將俞丙尿液質譜圖誤作標樣質譜圖而歸檔錯誤;標注為俞丙尿液的質譜圖、檢驗電子數據的文件名,與俞丙尿液檢材的名稱不相符,檢方解釋是命名規則不統一造成,對此法院認為檢方解釋不足采信。俞乙心血理化檢驗報告也出現類似問題。鋁壺、鋁壺水、高壓鍋、鐵鍋的提取、送檢時間混亂,無法確定檢材來源。以鋁壺和鋁壺水為例。鋁壺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記載提取送檢時間為“7月28日”、檢驗鑒定委托書記載為“8月9日”、偵查人員庭前說明為“8月9日”、出庭說明為“8月8日傍晚”。對鋁壺水,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未記載提取,偵查人員庭前說具體情況記不清,出庭說明將鋁壺水裝入礦泉水瓶中送檢,即使通過偵查實驗證明鋁壺內有水但鋁壺水中含水量不明。

第二類科學證據法醫學鑒定書,因判斷被害人俞乙、俞丙的死亡原因要結合理化檢驗結論,而二者心血、尿液的理化檢驗報告皆有問題,法院認為不足采信,導致法醫學鑒定書只能證明二人為中毒死亡,但是否因氟乙酸鹽鼠藥中毒死亡無法認定。

綜上,念斌案終審中幾乎所有的科學證據都沒有被法庭采納為定案的根據。由于關鍵證據理化檢驗報告檢材來源不明、鑒定過程不符合專業規范要求等致命問題,鋁壺、鋁壺水、鐵鍋、高壓鍋等中是否含有氟乙酸鹽鼠藥無法證實,致使證明鏈條斷裂,本案投毒方式不明。被害人中毒原因中因作為基礎的理化檢驗結論不可采納,結合其他證據,法醫學鑒定意見無法采信,致使本案中毒原因不明。即使不考慮有罪供述的問題和采信與否,僅基于科學證據的全盤否定,本案就無法達到刑事證明標準認定被告人念斌有罪。

3 問題檢討:科學證據偵查形成、應用中的問題分析

從念斌案終審中的科學證據分析可見,檢方敗訴的主要原因在于偵查階段科學證據形成和應用的問題。其中有些問題是需要通過偵查機關不斷強化規范執法而祛除的“頑疾”;有些問題是由于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對鑒定意見審查判斷的嚴格化以及辯方質證鑒定意見能力提升所致的積極效果,這同時也構成對科學證據偵查階段形成與應用的新挑戰。

3.1 科學證據“嬌弱”與偵查取證“粗疏”的反差

訴訟中的科學證據絕大多數屬于衍生證據,往往要將現場勘查或其他偵查行為中取得的物證、書證等原生證據作為鑒定對象,通過專業知識、專門方法、專業儀器等為案件事實提供新的認知途徑。鑒定對象在送檢前的嚴格證據收集、保管鏈條是保證科學證據真實、有效的基礎。因此,科學證據是“嬌弱”的,它需要規范的取證過程、完整的檢材 (證據) 保管記錄體系、流程標準化的委托-送檢體系等等的細致“呵護”。然而,我國偵查取證和證據保管過程現狀堪憂。由本案可見,鋁壺、鋁壺水、高壓鍋等理化檢驗報告不被法庭采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提取時間、送檢時間、委托時間相互矛盾,而且即便由偵查人員、鑒定人員在庭前或庭上進行說明,也是模糊不清、疑惑重重,如此的科學證據即便鑒定過程毫無問題也無法成為定案的根據。而且,這種情況似乎不是個案現象,偵查取證“粗疏”堪稱偵查過程中的“頑疾”,本案中只不過表現的過于極端而成為眾矢之的。有研究根據 2005年及此前幾年媒體披露的冤假錯案的分析顯示,20起冤假錯案樣本中有15起案件在鑒定方面存在問題,其中就有5起案件檢材來源不明,甚至與案件根本沒有關系。[5]此外,根據學者對刑事庭審中鑒定異議的統計分析,在全部說明異議理由的研究樣本中16%的鑒定異議是因對檢材異議而引起。[6]

當某一情況反復出現,我們應該將此問題提升至一般化分析而非僅僅是個案糾錯,并檢討其操作規范。在偵查取證“粗疏”的問題中,首先暴露出來的是,規范取證初始的現場勘查的法律條文粗疏、陳舊、繁簡失當?!缎淌略V訟法》“勘驗、檢查”一節僅 8個條文囊括了勘驗、檢查、偵查實驗等規定,因而只是概括的涉及現場勘查中的取證,無法規定取證和證據保管系統的詳細內容?!豆矙C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勘驗、檢查”一節盡管針對公安機關偵查的情況對法律規定內容有所細化,但只是在 《刑事訴訟法》相應條文框架內的補充,并沒有突破條文增列證據提取登記、證據保管鏈條的詳細規定?!豆矙C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規則》本應是更為詳盡的現場勘查規范,然而在其“現場痕跡物品文件的提取與扣押”一章,也只是泛泛的提及證據提取、扣押的簽章、登記,只是在最后一條(第67條)略帶提及證據建檔管理、嚴格存取登記等內容。沒有根據不同種類證據的特征進行提取、扣押分類規范,沒有系統、嚴格的物證標簽、登記標準;沒有證據保管體系建立的詳盡規定……而且與以往版本的《刑事現場勘驗檢查規則》相比,只是根據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 的內容進行調整,操作指導性內容很少,對現場勘查實踐規范、引導作用不明顯,且沒有對偵查實務中現場勘驗的革新內容、經驗教訓進行規范層面的回應與提升。

其次,各層級法律規范關于證據保管體系的規范,側重收集環節,忽視保管鏈條的體系確立和監管,欠缺專門規定證據保管制度的規范文件。盡管在最高法司法解釋的證據審查判斷條文中強化了對證據保管鏈的審查判斷,然而,各個立法主體、各個層級的法律規范中并沒有對此進行呼應,使得此方面的審查判斷缺失程序規范判斷依據。在取證和證據保管規范中,僅重視簽章卻不重視證據特征、樣態描述,即使有助于事后追責,在出庭作證率低的情況下卻難于對證據自身的證據資格及證明力進行判斷。盡管在涉毒犯罪偵查、電子物證取證、假幣犯罪案件取證等領域有更為細致的分類取證、保管規定,各地也試行了一些更為細致的取證、證據保管體系規范,但是內容分散、規范層級不高、效力模糊,缺乏系統的更高層次的指導性操作規范。近期公安部頒布的 《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盡管對涉案財物保管等有較為細致規定,有益于證物保管體系的建立和實踐操作,但其主要關注的是財產價值,根據財產價值的大小區分保管措施的嚴格與否。需要未來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強調證物的證據資格、證明力等證據證明價值的保護,并建立、健全以證明價值為核心追求的證物記錄保管體系。

再次,現有的以印證為主的證明模式,無力促進包括證據保管體系在內的取證、質證以及證據評估的精致化發展。盡管印證模式一直受到司法實踐人員的推崇且確實在認定案件事實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有學者鮮明指出其弊端:“我國刑事訴訟通行的‘印證證明模式’,將獲得印證性直接支持證據視為證明的關鍵;注重證明的‘外部性’而不注重‘內省性’”,[7]“公安司法人員普遍習慣于,甚至片面倚重相互印證的審查判斷模式,而忽視對證據自身情況的審查判斷”[8]。從念案科學證據審查主要適用的司法解釋條文中(見表1最后一列)也可見,法官對鑒定意見的審查判斷要大量依靠印證。

綜上,呵護“嬌弱”的科學證據在我國首先要考慮操作性規范的重整和搭建。所謂“重整”是指,對既有的取證相關操作規范,例如《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檢查規則》 等,進行重新修訂,在遵從上位法授權和限權的基礎上,添補可行的操作細節,吸納更多偵查學內容以及操作性革新、經驗內容,強調操作性規范的指導作用。所謂“搭建”是指,建立、健全證據記錄體系規范,契合公安信息化改革、執法規范化改革,利用現代化信息系統和文檔管理技術,搭建證據記錄、保管、監督一體化的刑事證物管理平臺。其次,應加強偵查人員取證專業化、規范化訓練,引導偵查人員認識到取證“粗疏”的后果,使規范取證形成一種職業習慣,而非視為行動羈絆。

3.2 科學證據的證明依賴性與偵查中證據堆砌的反差

絕大多數科學證據屬于間接證據,即不能單獨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合,通過邏輯、經驗推理判斷,證明案件事實。因而,科學證據的運用需要與其他證據密切結合,形成證據鎖鏈,并充分重視推理在其中作用的發揮。另一方面,科學證據的可靠性審查主要依據兩個途徑,即程序、形式等是否違反法律規范的外部審查和鑒定方法、依據原理等是否符合科學要求的內部審查。法律人士比較擅長的是外部審查,而對于內部審查因為專業知識的局限,只能通過庭審質證、技術輔助人員審查等方式間接進行。因而,在科學證據的審查判斷方面,其他證據的佐證和印證是重要方式、方法。綜上,只有通過與其他證據的結合與論理支撐,科學證據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而偵查中,證據簡單堆砌的現象卻屢屢發生,只重視各種證據的相互簡單印證,不重視其內在關聯、相互關系,致使許多相互衍生、相互依賴的證據由于最根基的證據受到排除或質疑無法達到預期證明效果。在念斌案中,現場勘查筆錄、查封、扣押清單—— 理化檢驗報告—— 法醫學鑒定書是互有衍生關系的證據?,F場勘查筆錄不清、多次勘查未按規定制作補充勘查筆錄,關鍵物證提取、送檢時間與鑒定委托時間等相互矛盾且無法進行合理解釋,導致作為該證據鏈條的基礎證據受到質疑,最終致使整個控方案件證明體系坍塌。

盡管科學證據被認為是新時代的“證據之王”,在訴訟過程中得到了越來越多的應用和高度的重視,然而,從念斌案以及其他案件披露的情況來看,我國偵查中目前依舊存在諸多影響科學證據有效應用的弊端:過度重視口供;科學證據因證物提取、保管體系欠缺等原因難以發揮應有價值;以其他證據印證科學證據邏輯關聯和基礎薄弱,很容易導致整個證據鏈條的斷裂。

針對科學證據證明依賴性的特征,偵查人員首先應該重視推理的作用,將科學證據置于案件事實的嚴密推理鏈條之中,發揮其證據優勢。證據法學巨擘威格摩爾認為,在證據法背后存在一個推理學,證據法需要以它為基礎。如今,威格摩爾證據理論特別是其證明理論在英美法系國家重獲重視,證明以及證據的組織論證成為顯學。域外證據法學研究中,已經越來越重視動態證明機制的作用,而在我國證據靜態研究以及證據規則研究一直是研究重點,動態證明方面的研究才剛剛從新起點啟步。案件事實證明一直是訴訟過程中的核心活動,公安司法人員對案件事實有著豐富的證明經驗,因而,無論是理論研究者還是包括偵查人員在內的司法實踐者都有必要積極的參與到證明的訴訟展開和證明機制研究中來,促進訴訟事實認定的科學、公正,同時積淀、發展證明理論。在偵查過程中,偵查人員應尤為重視科學證據有關的證明活動,關注相關理論的前沿發展,因為科學證據唯有在嚴謹的證明鏈條之中才能發揮最優效用。

其次,偵查人員應注意查明思維與證明思維的不同,適時切換思維方式。偵查人員的訴訟任務是查明犯罪、查獲犯罪嫌疑人,其思維模式主要是查明思維,體現為對案件事實從未知到已知的探索和發現。查明思維與證明思維是不同的。證明思維是“從己知,到人知”的過程,強調的是說理和論證。偵查人員具有證據審查判斷的法定職責,要為追訴活動的繼續做準備,支撐后續訴訟階段的證明活動,這就要求偵查人員也應具有證明思維。特別是在偵查終結環節,《刑事訴訟法》第160條要求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此處證明思維運用體現得更為明顯。因而,偵查人員需要根據任務、環節的不同適時切換不同的思維方式,摒棄只重發現的查明思維的觀念,防止證據簡單堆砌,適時用證明思維拼合散落的證據(特別是包括科學證據在內的間接證據),充分證明案件事實。

3.3 科學證據偵查階段審查判斷薄弱

從念斌案科學證據的分析可見,法庭已經借助鑒定人出庭作證、專家輔助人異議等方式展開了科學證據可靠性的內部審查。表 1中 (爭議科學證據 1-8項)的所有理化檢驗報告受到了辯方提出的“鑒定機構未能提供質譜圖證實做過‘空白’對照檢驗,說明檢驗過程未嚴格遵循操作規程,導致不能排除假陽性檢驗結果”質疑,法庭也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84條第6項“鑒定的過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關專業的規范要求”進行審查,俞丙心血等理化檢驗報告因證明力降低等原因,最終未被采納為定案根據。

盡管法庭審查判斷是科學證據訴訟審查的核心,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也有法定的審查職責,但是如同偵查人員需要有證明思維一樣,科學證據在偵查階段也需要進行初步的審查判斷,因為偵查階段對證據的收集、保全、審查、移送等活動是其他后續訴訟活動的基礎,其質量如何將直接影響未來的訴訟事實認定。

目前,偵查機關鑒定部門正在從鑒定管理、鑒定程序等各方面進行積極變革。從鑒定機制上劃分現有的模式包括鑒定部門作為偵查機構的內設部門的“偵鑒一體”模式、鑒定部門相對獨立的“偵鑒分離”模式和在一定條件下委托社會鑒定機構的“社會鑒定機構參與”模式等?!皞设b一體”模式因其結構性原因,最受詬病之處是鑒定機構及鑒定意見缺乏“中立性”、“獨立性”。在個別案件中也確實存在,鑒定機構受偵查部門要求出具傾向于偵查人員預期的鑒定意見或篩選鑒定對象進行鑒定的情況。因而,在偵查終結階段的證據審查中,尤其要注意對于科學證據證據資格、證明力的審查,注意不同證據之間的關系,特別對衍生證據、相互依存的證據格外謹慎,提早預防案件事實證明整體受基礎性證據問題的不利影響。在“偵鑒分離”、“社會鑒定機構參與”模式中,偵查人員會遇到與檢察人員、審判人員類似的專業知識局限問題,無法對科學證據進行實質性判斷。在此,可以參考檢察機關和法院的做法,設置專職的技術審查人員以區別偵查機關內部的鑒定人和復核人,由技術審查人員對科學證據提供咨詢、審核意見,供偵查人員審查判斷科學證據參考。

此外,值得推薦的舉措是偵查過程中鑒定活動的當事人參與。盡管 《刑事訴訟法》 將鑒定啟動權僅賦予刑事訴訟中的國家專門機關,但是為了保障訴訟公平、公正,防止案件因鑒定問題爭議不斷,很多焦點性案件中引入了鑒定活動的當事人參與機制。例如,在林松嶺案件中,被害人林松嶺的死因鑒定由辦案單位邀請4名法醫專家并根據林的家屬提供的專家名單邀請了3名法醫專家,共同參加尸體解剖工作,另有一名檢察機關主任法醫師進行見證;同時,充分尊重家屬意見,由專家和林的家屬共同將尸體檢材護送到上海司法部司法鑒定研究所進行病理檢驗和化驗。這種嘗試性鑒定參與機制,收到了積極的效果,當事人及其家屬以及公眾輿論的滿意度較高,平息了各種無端猜疑、質疑,為科學證據和判決結果的可接受性提供了保障。同時,鑒定活動的多方參與機制的嘗試,也為科學證據的審查判斷提供多方參考意見,使科學證據的審查判斷者做到“兼聽則明”,防止陷入信息渠道單一、判斷思路不開闊的困境。

3.4 法庭延伸:科學證據的本與末

2010年以來的刑事證據規則健全過程中,科學證據適用規則的發展變化包括:設立鑒定意見準傳聞規則;增設專家輔助人質證規則;嚴格證據資格規則。[9]由此,法庭上鑒定人、專家輔助人的身影增多了,盡管無論從質證數量還是質量方面都與立法預期有所差距,但是從念斌案中可見科學證據的法庭言詞質證作用不可小覷。念案中,通過偵查人員出庭說明情況、鑒定人出庭作證、專家輔助人出庭提出異議,將本案中科學證據的各種問題清晰的展現于審判者面前,為審判者的認證提供重要參考依據。

直接言詞原則或傳聞證據規則要求審判者直接接觸證據,并將言詞辯論作為審查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基礎。從此角度,出庭作證對于科學證據來說具有決定性的作用。然而,無論是在言詞質證貫徹比較好的英美法系國家還是在鑒定人較少出庭的我國,科學證據的檢測、鑒定文書作出階段是在審前,科學證據對事實的發現作用在審前階段形成??茖W證據質量的好壞、可靠性的高低在審前形成,出庭作證僅有說服作用,使審判者能夠接納作為裁判的根據。如果沒有科學、扎實、可靠的科學證據形成,再好的修辭辯論,也對司法公正實體形成無益。因而,從此角度,科學證據之根基在其形成階段,而法庭的展示、解釋、說明為末節。

盡管從案件事實認知的角度說,出庭作證為末節,但如前所述,出庭作證、質證并非不重要,甚至在訴訟證明活動中要起到決定性作用。因而,鑒定人需要對出庭高度重視,依法履行出庭義務,積極做好出庭準備。鑒定人出庭時,要被置于比較陌生的法庭環境之中,進入依靠邏輯、經驗為主而非自然科學專業領域為主的思維模式;要經過法庭質證、問訊,甚至要經歷言詞激辯。特別是對于出庭經驗少、不善言辭的鑒定人來說,需要積極調整,適應出庭環境。威格摩爾曾盛贊交叉詢問是發現真實的最好設置。然而,對抗式庭審模式、交叉詢問等也有其弊端,有時庭審程序的利用、控辯權利的運用、言語的技巧可能操控事實發現,導致不公正的發生。英美法系“擔任專家證人的有經驗法庭科學家和精神病醫師經常抱怨辯護律師可以利用他或她的能力控制專家證人作證的內容”,[10]我國出庭的鑒定人也常常抱怨因為出庭表現不佳,導致鑒定意見被誤讀,甚至不被法庭采納。因此,作為科學證據偵查應用的法庭延展,鑒定人進行必要的出庭準備和接受適當的出庭培訓是必要的,如此并非為了弄虛作假、混淆視聽,而是為了更好地發揮科學證據的證明作用,發現事實真相。

4 結語

通過念斌案,我們發現無論從整體辯護策略還是證據鏈條梳理、個別證據挖掘等方面辯方都有了跨越式的進步。以科學證據為例,常見的鑒定對象來源的質疑做得更為精細,對鑒定意見本身的質疑深入科學原理、專業規范等內部審查。而控方特別是偵查機關的進展則相對滯后,鑒定對象來源問題依舊多發,常常重視科學證據偵查發現功能,卻忽視科學證據的質量和證明功能發揮,科學證據偵查應用亟待加強??茖W證據偵查應用的強化,需要從宏觀視域著眼,將規范體系建立、刑事司法執法踐行視為全局性工程,相互照應,規范的建立健全回應、關切實踐困境和需求,訴訟活動嚴格適用和執行法律,試點改革嚴守法律授權、限權框架;也需要從整個訴訟的角度著眼,注重偵查發現思維的同時,強調偵查中的證明思維,關注科學證據的證明價值發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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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郭 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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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7939(2015)03-0003-06

2015-09-09

公安部公安理論及軟科學研究項目“偵查機關取證規范化研究”(編號:2015LLYJXJXY038);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實踐困境及其立法完善研究”(編號:15BFX 093)。

劉銘 (1979-),女,遼寧撫順人,中國刑警學院法律部副教授,博士,主要從事證據法學、刑事訴訟法學與警察法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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