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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天津商會改選糾紛與地方政府應對之策

2015-02-21 10:15
新聞與傳播評論 2015年1期
關鍵詞:同業公會

朱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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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天津商會改選糾紛與地方政府應對之策

朱英

摘要:1934發生的天津商會改選糾紛,緣于天津同業公會對商會的多年嚴重不滿,主動向商會發起的一次前所未有的挑戰,也可視為同業公會力量壯大之后制衡商會規范運行的一次重要行動。面對同業公會的公開責難,天津商會嚴詞反駁,并將改選不斷拖延的原因歸結為同業公會不配合,致使紛爭愈演愈烈。天津黨政當局在此情形下不得不出面調解這場糾紛,但糾紛仍延續長達半年之久,對工商業發展不無影響,一部分同業公會也改變態度盼望盡早結束糾紛。直至1935年1月底才在黨政當局主持下,依照國民黨中央新頒發的人民團體整理辦法對天津商會進行整理和選舉。透過此一案例,對主動或被動卷入糾紛的商會、同業公會、地方黨政當局之復雜歷史面相均可獲得重新認識。

關鍵詞:天津商會; 同業公會; 選舉糾紛

在近代中國,天津商會曾是全國有影響的大商會之一。但其發展歷程,按天津商會自身的說法,卻是“最初頗盛,商民重視,團體堅固。嗣后散漫……由盛而衰,由衰而疲?!?《津商會整理委員會整理商會實施方案草案》,載《天津商會檔案匯編(1928~1937)》上冊,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89~90頁。1931年2月,如同全國大多數商會一樣,天津商會歷經周折終于選舉產生了南京國民政府建立后的新一屆職員。張仲元當選為主席,王文典、楊文翰等4人當選為常務委員,另有10位執行委員,7位監察委員以及候補執監委員共10人。按照國民政府時期新《商會法》以及《天津市商會章程》的規定,主席及常務委員任期為二年,如再被當選可連任一次;執行委員和監察委員任期為四年,但每二年必須改選半數,不得連任*《商會法》(1929年),載《天津商會檔案匯編(1928~1937)》上冊,第22頁。。根據這一規定,每隔兩年商會職員就必須進行一次改選。

但是,兩年之后的天津商會卻并未如期進行改選,而且逾期至1934年仍未舉行。5月17日《益世報》登載的一篇報道稱:天津市黨部曾敦令商會盡快進行改選,“并有至期不為改選,于法即不能行使職權等語?!?《黨部昨下令催促商會即改選》,載《益世報》1934年5月17日,第2張,第5版。在黨政當局的催促下,天津商會于6月初議定由王文典、卞白眉、孫俊卿等10余人成立籌備改選委員會,專門負責改選各項事宜。4日,籌備改選委員會宣告正式成立,并議決凡舊會員拖欠會費者,限一月內交齊,“以便改選時出席與選”;新入會員須盡速報告資本總額,以規定會費,發給證書,“取得會員資格,以便參加選舉”*《市商會改選籌委會成立》,載《益世報》1934年6月5日,第2張,第5版。。

進展至此,似乎天津商會的改選不日即可舉行。但7月1日天津市53業同業公會卻聯名電呈實業部,嚴控市商會“延不改選,內部職員渙散失職,延誤要公,津市商業,痛苦日深”,強烈請求“令飭該商會職員,即日停止本職,另由各業公會改選負責職員,組織健全市商會,而解商痛?!?《市五十三業公會電實部根本改選商會》,載《益世報》1934年7月2日,第2張,第5版。不僅天津《益世報》詳細報道了這則消息,并全文刊登同業公會呈實業部之電文,而且7月3日天津《大公報》在“本市新聞”版頭條也以《市商會糾紛陡起》為題,報道53家同業公會呈控商會違法不照章改選??梢?,報刊輿論對同業公會向商會發難的這一非常舉動十分關注。

一、 天津商會改選糾紛之由來

自清末開始,即有上海、蘇州等地的一部分商會在章程中制定了總、協理和會董投票選舉及換屆改選的相關規定,并且付諸實施,此舉在當時具有開風氣之先的意義*詳參拙文《近代中國商會選舉制度之再考察——以清末民初的上海商會為例》,載《中國社會科學》2007年第1期。。另有些商會在清末雖仍堅持實行“公推”的方式,并未進行“票舉”*見拙文《從“公推”到“票舉”:近代天津商會職員推選制的曲折演進》,載《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3期。,但到民初北京政府農商部頒行的《商會法》,嚴格規定商會正副會長和會董均必須以投票選舉的方式產生,“以二年為一任期”*《商會法》(1915年),《天津商會檔案匯編(1912~1928)》第1冊,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2頁。。按此規定,全國各地商會均統一實行了“票舉”以及二年進行改選的制度。南京國民政府公布的《商會法》同樣也有相似條文,只是具體內容稍有差別。

天津商會在清末民初曾一直反對“票舉”,堅持實行“公推”方式,只是在《商會法》頒布后才被迫開始實行“票舉”制。但隨后其選舉和換屆改選卻一直受各種因素影響難以順利開展,種種選舉糾紛在天津商會發展史上幾乎都曾發生,這種情況在全國也并不多見*有關1930年代以前的天津商會選舉風波,詳見拙文《民國時期天津商會選舉的兩次風波》,載《浙江學刊》2007年第4期。發生于1934年的這次改選糾紛,迄今為止史學界尚無專文論及,宋美云著《近代天津商會》(天津社會科學院出版社2002年)的第2章第3節簡略提及此次改選糾紛。。1934年,天津商會因改選再次發生的這場糾紛與前此略有不同的是,此次糾紛事件的公開發難者是天津商會所屬50余個同業公會,從表面上看糾紛發生的緣由是天津商會逾期未依法進行改選,實際上反映了多年以來各同業公會對天津商會的強烈不滿,因而稱得上是作為商會基層組織的同業公會,對商會權威的一次挑戰。類似糾紛在當時雖并不具有普遍性,但卻體現了近代中國商會發展演變過程中的多重復雜面相,值得進行深入考察和分析*1941年9月成都58業同業公會聯名指控成都市商會主席王斐然各種不法舞弊行為,包括逾期不依法改選,“演出空前未有選舉大弊”,要求黨政當局對成都商會進行改組(見李柏槐《現代性制度外衣下的傳統組織——民國時期成都工商同業公會研究》,成都:四川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5章第2節)。該事件與本文論述之天津商會改選糾紛有一定相似之處,但情節與過程較為簡單。。

早在民初,天津商會也曾因逾期未改選而受到商董批評,但卻并沒有導致糾紛。1912年天津商會因王賢賓出任總理之事與工商部發生爭執,直至當年10月才另推葉登榜、卞蔭昌出任總、協理,按當時會章規定仍應于當年6月進行改選,然而到1913年9月天津商會仍未著手進行,也未作出任何解釋。于是,估衣商、洋布商、洋廣貨、銀錢商等22個行業的近60位商董,“經開會公同研究,決定應請貴會召集各行董開會,即行組織改選,以保定章而重會務,實為公便?!?《二十二行商董吁請商會遵章按期改選函》,《天津商會檔案匯編(1912~1928)》第1冊,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9頁。其語氣十分平和,自然不會釀成糾紛。與此明顯不同的是,1934年天津絕大多數同業公會從一開始即聯名以相當激烈的方式向商會發難,類似行動不僅在天津而且在全國也是極為少見之舉。同時,天津同業公會何以會有如此舉動似乎也有些令人費解。

因為從組織系統看,商會與同業公會雖無類似上下級的行政隸屬關系,但同業公會是商會構成的基礎,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是商會的基層組織。清末雖無同業公會之建立,但新誕生的商會以各業推舉的代表作為會員,由此改變了以往各業行會之間互不相屬甚至相互排斥的傳統格局,使商會成為聯結各業商人共謀商業發展的新式商人團體、具有“登高一呼,眾商皆應”的影響力,得以發揮前所未有的重要作用。1918年北京政府頒布《工商同業公會規則》,各地相繼成立同業公會;1929年南京國民政府又公布《工商同業公會法》,使同業公會獲得進一步發展。同年公布的《商會法》及次年頒行之《商會法施行細則》還明確規定,“商會之設立須由區域內五個以上之工商同業公會發起之”,商會會員分為公會會員和商店會員兩種,實際情形是公會會員一直占絕大多數,因為同一區域內的同業達到7家,即必須成立同業公會,“不得以商店資格加入商會”*《商會法施行細則》,《天津商會檔案匯編(1928~1937)》上冊,第26頁。。由此可知,沒有同業公會就沒有商會,兩者之間存在著相互依存的密切關系*有關同業公會與商會之間緊密關系的詳細說明,請參閱拙編《中國近代同業公會與當代行業協會》,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6章第1節。另見李柏槐:《現代性制度外衣下的傳統組織——民國時期成都工商同業公會研究》,第5章第1節。。近些年來,隨著同業公會研究的興起與商會研究的深入,學術界在這方面已有較多論述,無需贅言。

值得深思的是,既然同業公會與商會之間有著如此緊密的相互依存關系,并且商會改選延期在當時其它許多地區也是較為普遍的現象,為何天津同業公會卻以此為由向商會公開發難提出挑戰?考察這一事件發生的原因,促使我們必須注意以往所忽略的商會與同業公會關系的另一面向。毫無疑問,天津同業公會的這一行動是對商會強烈不滿情緒的爆發,而其種種不滿又是緣于上屆商會多年未能發揮應有的職能與作用*1930年6月國民黨對原上海商會進行整頓改組,建立新的上海市商會,同業公會也曾一度表達強烈不滿,并“一致否認被少數走狗商棍所把持之上?,F市商會有代表我各業會員之資格”,但此舉并非對原上海商會不滿,而是反對國民黨對原上海商會的接收與改組(參見《中國近代同業公會與當代行業協會》,第296~297頁),因而與本文所述同業公會挑戰商會之改選糾紛產生的原因及性質均明顯不同。。

1931年初天津商會新一屆職員選舉之后,主席張仲元發表就職宣言,表示“從此本會一切工作,應事事均從建設途徑入手”,具體內容包括整頓內部、指導公會、恢復商報、籌設商業補習夜校、籌設商品陳列所、介紹海外直接貿易等?!爸疗渌h者大者,應俟詳為計劃,再行逐步實施?!?《津商會主席張仲元就職宣言》,載《天津商會檔案匯編(1928~1937)》上冊,第49~50頁。新當選的常委和執監委員在就職誓詞中也承諾:“尊重全市商人公意,努力于本職,圖謀商業發展,矯正商業弊害,如違背誓言,愿受最嚴厲之處罰?!?《天津市商會主席并常委執監委員等就職誓詞》,載《天津商會檔案匯編(1928~1937)》上冊,第51頁。然而在此后三年多的時間內,由于種種原因天津工商業發展一直面臨困境,商會無力改變,張仲元以及其他常務委員于1931年底即相繼提出辭職。天津社會局訓令商會“務使迅速復職,以地方為重,以職責相勉”*《天津市社會局就篤勸張仲元迅速復職事訓令津商會》,載《天津商會檔案匯編(1928~1937)》上冊,第54頁。。當時的同業公會對商會的表現雖有所不滿,認為“平心而論,我市商會自去歲改組以來,對于商業發展雖少特殊成績”,但“力維艱巨,亦云煞費苦心。換言之,固無大功,亦無大過?!币虼?,各同業公會并未公開責難商會,而是聯名致電商會全體執監委員,竭力挽留主席及常務委員,以免“值茲風雨飄搖,商困已達極點之際”,“會務負責無人,一切陷于停頓”*《天津市各同業公為請主席常委早日到會視事致津商會執監委員會代電》,載《天津商會檔案匯編(1928~1937)》上冊,第55頁。。

張仲元以及常務委員雖繼續留任,但此后天津各方面情形仍無好轉跡象,工商業發展日趨衰敗,商會頗感力不從心,以至不得不承認“當選執監委員及各常務委員就職后,原擬于各種建設事業多所努力,惟就職之后,即值地方多故,捐稅繁增,而東省風云同時逐漸吃緊,故兩年以來,所有精神、才力皆消磨于奮斗苛稅、應付環境之中,而于建設事業轉多未能舉辦?!?《天津市商會現狀大略》,載《天津商會檔案匯編(1928~1937)》上冊,第4頁。1932年2月,天津商會各方面困難日益嚴重,尤其經費愈見短絀,“一應開支,往往皆賴借貸,以資度活,以致諸務進行,絕少發展,外間責難迭有所聞”,只得“從事整頓”,所有全體職員差役一律停職,進行內部整理*《津商會執監聯席會議就職員停職整理內部事致各常委公啟及常委會復函》,載《天津商會檔案匯編(1928~1937)》上冊,第60頁。。這樣,天津商會不僅不能擔負起保護和促進工商業發展的重任,而且連自身會務也難以正常運行,這勢必加劇同業公會對商會的不滿情緒。據同業公會揭露:按規定商會監察委員會每月至少應開會一次,負責審查執行委員會處理之會務,稽核執行委員會之財政出入等事,“而查閱該會監察委員會議記錄,只開會兩次:第一次為民國廿年三月十四日,第二次為同年四月廿八日,且記錄空洞,毫無監察工作。是該會職員既違法令,又違其自定規則,其失職有如是者?!?《天津市各同業公會宣言》,載《天津商會檔案匯編(1928~1937)》上冊,第74頁。

顯而易見,在這幾年間處于困境之中的天津商會根本無法按照《商會法》及其會章之規定正常運行,同業公會對商會的不滿也是由來已久。無怪乎擔任商會常務委員的趙真吾在這場糾紛發生后的一次談話中曾透露:“真吾甚知各公會與商會在以前之歷史,積怨已深,本早有沖突之可能,數經真吾調處解釋,旋起旋落者,亦不只一次矣?!?《趙真吾談改選意見》,載《益世報》1934年7月10日,第2張,第5版。除上述之外,天津同業公會對商會的其它許多方面也多有不滿。例如面臨黨政當局一再催促改選,天津商會雖也有所動作并作出解釋,但卻無法令同業公會滿意?!兑媸缊蟆返囊粍t報道曾透露:“昨據商會負責人談,因主持籌備之王文典,訂于本月二十六日為乃子昌宏婚娶,事畢即積極進行籌備改選。即本市六十余業公會,已有五十余業改選完畢,預計下月中市商會可實行改選云?!?《黨部昨下令催促商會即改選》,載《益世報》1934年5月17日,第2張,第5版。由于具體負責商會改選事務的常務委員之子婚娶而延誤改選,這一理由非但不能令同業公會信服,反而只會進一步加劇其不滿。

正是在上述各種不滿情緒與日俱增的情況下,天津商會又一直逾期未改選,成為促使同業公會最終向商會公開發難的導火索。天津53業同業公會在聯名呈送實業部的文中,即以相當激烈的文字列舉了數年來商會的多項劣跡。其一,商會職員暮氣深沉,日見腐化,除向各會員嚴催會費外,對于會員之痛苦,或因循敷衍,或置若罔聞,其二,本屆商會職員在上任最初一年間,遇有應取決于全體會員之事,尚召開全體會員大會,“近二年來,并此全體會員大會,亦不召開,甚至該會章程,三年來竟無一會員得能寓目者,其愚弄會員,把持會務不公之事實,更昭然若揭?!逼淙?,多數職員玩忽職守,執行委員會議每年未聞有幾次之召集,“而常務委員會,每星期二五開會,常務委員五人,有常年不到會者,有辭職者,有外出者,近更有常務委員一人開會之事,每星期辦公兩小時,只常務委員一人開會,其違法玩忽,實堪駭異?!逼渌?,違法故意拖延改選,該會“名曰籌備改選,實際則改選遙遙無期,況津市各業公會,共六十余家團體,刻已有五十余團體改選竣事,該會尚何所藉口?”如此種種,“津市各業商人,實屬忍無可忍”*《市五十三業公會電實部根本改選商會》,載《益世報》1934年7月2日,第2張,第5版。。除上述四點,天津各同業公會在稍后發表的宣言中,又特別強調商會職員、辦事員結黨營私,“上則蒙蔽黨政機關,下則愚弄宰割會員,各業商人久已積憤難伸,怨聲載道,久望該會依法改選,稍蘇商困,豈料該會故意延宕,明顯把持,對會員之痛苦視為當然,宰割商人之手段變本加厲?!边@份宣言詳列商會七大劣跡,并聲明“該會早失其自身立場,不足代表全市商人”,必須迅速進行“根本改選”*《天津市各同業公會宣言》,載《天津商會檔案匯編(1928~1937)》上冊,第72~73頁。。

客觀而言,本屆天津商會職員在任期間確實乏善可陳,對此商會自身也不諱言,但是否如同業公會所說如此嚴重,則需謹慎看待。同業公會的過激言詞之間,也不免受到過于情緒化的影響。因為在這幾年中天津工商業發展出現困境,雖與商會的所作所為有所關聯,卻并不能完全歸因于天津商會的失職,也有客觀形勢的制約與影響。另外,本屆職員任期超過兩年之后,天津商會也并非完全忽視改選之事,而是多有提及,并為此事屢屢請示黨政當局并發函各同業公會。1934年1月主席張仲元即曾函催各業公會盡快完成改選,以便商會隨后也進行改選。函稱:“本會前以各同業公會任期屆滿未即改選,即妨本會改選,復害本身健全,曾經迭次令催趕辦在案……務于短期改選完成,以重法令?!?《張仲元催促任滿尚未改選各公會務于短期完成改選函》,載《天津商會檔案匯編(1928~1937)》上冊,第71頁。然而,在隨后籌備改選過程中,天津商會所反復強調的卻是要求新老會員繳納所欠會費,否則就自動喪失選舉權,而這一點也是激怒各同業公會進而促使其群起向商會發難的一個直接原因。

例如6月初天津商會在各方催促下成立籌備改選委員會,該委員會首次會議通過的決議并非如何加快進行改選的具體措施,而是規定拖欠會費的老會員“限一月內交齊”,新會員也須先繳納會費,才有權參加選舉*《市商會改選籌委會成立》,載《益世報》1934年6月5日,第2張,第5版。。對于這種以會費定選舉權的舉措,許多同業公會深表不滿。連天津社會局負責人也表示:“會員納費與否,與選舉權無關”。對于欠費之會員,正當裁制方法,應召集會員大會,有三分二以上之會員出席,經出席者三分二以上之表決,可將欠費會員除名,然后對欠費之催繳,依法提起民事訴訟,如此方合?!叭粢蚯焚M之故,將會員選舉資格取消,殊嫌于法不合?!?《市商會糾紛陡起》,載《大公報》(天津)1934年7月3日,第3張,第10版。外界之人或許并不十分了解,天津商會之所以特別強調會員必須繳齊會費,確也實屬無奈之舉。各地商會的辦公經費以及專職差役的薪資,均主要來源于會員繳納的會費,并無其它財源。由于會員欠費太多,天津商會在1932年初即依靠借貸勉力維持各項開支,這樣自然無法持久,于是只得借改選時能否擁有選舉權迫使新老會員繳齊會費*據天津商會檔案記載,1933年綢布紗業、竹貨業、鞋業、轉運業、門市布業、地毯業、煙業、自行車業、磁業、商棧業、雜貨業、五金業、衣業、醬園業均欠交會費,數額達到3672元,另有電料、茶食、磚業、膠皮、皮革等10余個公會欠交會費累計為3400元(《津商會各業公會交納會費情況表》,載《天津商會檔案匯編(1928~1937)》上冊,第118~120頁)??梢娗焚M情況十分嚴重,其中許多行業是因為對商會不滿而欠費。。但無論是《商會法》還是天津商會的會章,對欠費會員的處罰均無取消其選舉權的規定,故而天津商會的這一做法也因無法規依據而受到同業公會強烈指責。

另一方面,即使有客觀環境的制約和影響,天津商會自身存在的問題與舉措失當,仍然是與同業公會交惡并引發改選糾紛的重要原因。隨著改選紛爭的發展與激化,加上商會內部領導人之間復雜人事關系,從商會內部又逐步透露出更多引發這場糾紛的內幕。例如前曾提及的商會常務委員趙真吾,曾在報上發表一篇書面聲明,指出“本市商會,所以難以改選之原因,實在為常委中不能融洽,辭職者無法解決,及同業公會反對者太多,會務不能統一,無法著手?!边@篇聲明還說明營業稅代征權之爭議,是導致同業公會不滿的另一重要原因。此前,經官廳同意由商會代征各業之營業稅,而各業公會對商會的具體做法存在意見,于上年“曾運動營業稅代征權”,未能收效。至1934年同業公會再次提出意見,“真吾深知前病,故主動聯絡各方優秀,及準定加入各同業公會數人,共同改組一健全商會?!苯浧渑?,商會中多數人表示同意,“雖同業公會聯合辦事處一方少有不愿,經真吾開陳利害,責以大義,業承諸君顧全大體,一致接受?!比欢?,事后“延之又久,不見動靜”,忽有同業公會呈控商會之文。趙真吾向各業公會電詢究竟,始知其向商會提出之“前項建議,又遭反對,并在會外召集密議,被各業公會探知,甚為失望,故爾出此?!壁w真吾雖身為商會常務委員,但也并不諱言“此次風潮結穴所在,實在職員中有反對各公會加入商會,于彼不利,故不惜挑撥蠱惑,摧殘全局,甚至犧牲某某諸中堅份子名譽人格,亦在所不惜?!?《趙真吾揭破改選內幕》,載《益世報》1934年7月14日,第2張,第5版。如此狀況,也難免再度加劇同業公會對商會的不滿。

分析天津同業公會公開向商會發難的緣由可以看出,盡管同業公會與商會之間存在著密切的相互依存關系,通常情況下兩者也都能互相支持緊密合作,但如果商會的言行舉止和所作所為有明顯不當之處,尤其是不能充分發揮保護各業商人利益,促進工商業發展的應有作用,甚至產生相反的影響,也會受到作為自身基層組織的同業公會強烈反對,進而對商會提出不信任案,這或許也可以看作是同業公會力量壯大之后制衡商會而使之保持正常規范運行的一種獨特方式與作用。

二、 改選紛爭激化與黨政當局介入

天津同業公會向商會發難之后,兩者之間就改選而產生的紛爭也隨之公開并不斷激化。1934年7月3日各業公會召開聯席會議,議決推舉葉文樓(油漆顏料業)、徐新民(汽水業)、傅煥卿(糕點業)、于篯生(南紙書業)4人為代表,于次日赴市黨部、社會局請愿,同時再次致電實業部,請求“迅飭商會職員,即日停職,實行根本改選”*《各業公會昨開會討論商會改選》,載《益世報》1934年7月4日,第2張,第5版。葉、徐二人是本次率領同業公會挑戰商會最為活躍的人物,當時均為40歲,正值不惑之年。幾乎每次向黨政當局請愿他們二人都是領銜者,因而改選之后也同時當選為新一屆商會的常務委員。。與此同時,同業公會還公開向商會提出查閱近三年賬目要求,商會方面起初表示同意,但同業公會隨即又聲稱“張主席于允準看賬后,又派員將賬持走他移”,實則拒絕了公會的查賬要求。

面對同業公會的公開責難,天津商會的態度與應對值得關注。7月3日,被天津商會指定為具體負責改選事宜的常務委員王文典提出辭職,報紙登載之辭職函雖列舉了各種原因,但實際上與同業公會的公開發難不無關聯,因擔心承擔責任受到指責。4日,天津商會籌備改選委員會舉行會議,經討論通過了五項辦法,其重要者主要有:(1)報載53業公會指責本會,延不改選一節,“究竟延遲之故,是否責在本會,抑有其它原因,應由常委會查案,對于黨政機關詳細聲復?!?2)本籌改會負籌備改選責任,只能依法辦理,斷不能違背法則,別圖遷就。按照前次通告,凡拖欠會費的會員均“限一月內交齊”,至本月9日截止,否則即不具會員資格。(3)本會職員均早萌退志,此次各業公會之呈請,“姑無論其系何用意,然本會始終依法辦理,只要依法進行得下去則進,依法進行不下去則退”,并確定改選于8月12日舉行,“如會外發生障礙,屆期不能舉行,其責不在本會?!?《市商籌委會決定改選日期》,載《益世報》1934年7月5日,第2張,第5版。字里行間,不難看出商會籌改會對同業公會的責難十分反感,其應對之策是不顧同業公會和市社會局的反對,堅持以會費定選舉權,并且匆忙確定難以兌現的改選日期,聲稱如受外界干擾屆期不能進行改選,商會不負其責,這顯然是意欲將妨礙商會改選的責任推向同業公會一方。

籌改會議定的上述辦法在報章登載之后,天津各同業公會辦事處立即致函報社,闡明“貴報登載商會改選糾紛一則,略謂市商會定于八月十二日實行改選,同業公會方面預備競選等語,殊與事實不符?!逼溆靡庠谟谡f明同業公會不可能參加由商會組織的改選,同時又進一步表示:“該會現任職員殊不足作全市商人代表,且該會早逾依法抽簽改選之期,其所以因循拖延,不外乎把持會務,視商會為其私人財產,甚至愚弄壓迫會員手段,無所不用其極……各業公會至此實忍無可忍,決議呈請根本選舉,不達目的不止,任何犧牲在所不惜?!?《來函照登》,載《益世報》1934年7月7日,第2張,第5版。顯而易見,同業公會挑戰商會的目標很明確也很堅決,即現任商會常委、執監委員須全體停職,由各業公會代表對商會執監委員全部進行“根本改選”,而不僅僅只是改選半數委員。

在籌改會要求下,天津商會原擬于7月5日召開常委會緊急商議處理辦法,但因出席人員不夠法定人數而流產。身為五常委之一的趙真吾透露,“本人事前未得通知,故未能出席?!绷碛袃晌怀N惹耙烟岢鲛o職,“會務凋零,幾乎只真吾等一二人維持?!?《趙真吾談改選意見》,載《益世報》1934年7月10日,第2張,第5版??梢姰敃r的天津商會領導層確處于較為渙散的狀態。6日,商會召集執行委員會緊急會議,同業公會派代表列席旁聽。會上集中討論的問題系卞白眉提議:“此次外間發生情形,姑無論有何誤解,既然提出不信任案,則全部職員在此逾期無效期間,已無籌備之可言,既失信用,大家應同進退,可否將此情形分向黨政機關呈請核示?!?《市商會昨開執委會決定停止活動》,載《益世報》1934年7月7日,第2張,第5版。經表決,與會者對此提議表示贊同。

同業公會和商會都向天津市黨政機關提出了自身訴求,特別是同業公會還相繼向實業部和中央黨部呈文明確提出其要求,促使黨政當局不得不出面介入這一紛爭。作為官方管理部門,尤其是主管民間社團的天津社會局對此更是責無旁貸,而黨政當局對紛爭雙方的訴求持何種態度?用何種方式解決這一紛爭?該事件盡管僅屬個案性質,但對于考察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地方黨政當局乃至中央政府與民間工商團體的關系,也不無參考借鑒價值。

總體而言,天津黨政當局介入處理此次紛爭的原則,是依據相關法規而非按照黨政官員的個人好惡隨意行事,也很少看到官方故意偏向紛爭某一方而打壓另一方的情形,這可以說是官方處理工商團體紛爭的正常態度與方式。前述這場糾紛初起時,天津社會局曾表態商會所強調的以會費定選舉權的做法不妥,主要即是認為此舉并無法規依據,對于欠費之各業公會,應按照《商會法》和天津商會章程之規定處理,這當然不為錯。稍后,社會局又強調凡有同業公會之商號,不得以商店資格加入商會,“倘商會有此項會員,應于改選前糾正之”;“在未實行改選前,須將商會名冊詳細報局審核,改選時由局派員持冊對照,嚴格監視?!贝艘蚕狄罁虝ㄊ┬屑殑t之規定,并非社會局自訂規則。當“商會方面趕行籌備選舉”,同業公會卻提出商會全體職員應立即停職的要求,社會局則較為慎重,并未即刻表態,而是呈報天津市長“鑒核指示”,并致電實業部“列舉商會延未改選,及同業公會反對情形,請部核示”*《預防市商會改選糾紛社會局擬訂辦法》,載《益世報》1934年7月6日,第2張,第5版。。7月8日實業部長陳公博蒞津,同業公會派葉文樓、徐新民等代表前往拜謁,當面詳述一切,陳的答復也是“令各主管機關徹底查明,依法辦理”。天津社會局長鄧慶瀾“亦往謁陳部長,請示結果,決定今日起,派員依法徹查一切,以憑核示”*《同業公會代表謁陳公博》,載《益世報》1934年7月9日,第2張,第5版。。

其實,同業公會提請官方飭令商會全體職員停止行使各項職權,也是有法令依據的。1930年7月南京國民政府頒布的《商會法施行細則》第49條明確規定:“商會應依法改組或改選時,由現任職員負責辦理,如屆期不能完成,即不得繼續行使職權?!?《商會法施行細則》,載《天津商會檔案匯編(1928~1937)》上冊,第27頁。按此規定,商會如逾期較長時間仍未完成改選,就應該停止行使職權。天津商會顯然對此項規定也非常清楚,因而在執行委員會緊急會議上議定全體執監委員“應同進退”,報請黨政機關裁定。同時,商會也作好準備擬將“會務暫行停頓”,“至本會一切卷宗賬目,自應責成常務委員共同負責,暫行保管,聽候交待”*《市商會辦結束》,載《益世報》1934年7月9日,第2張,第5版。。

但此時的天津商會一方面在“內部趕辦結束”,另一方面仍希望通過其成立的籌備改選委員會抓緊“進行依法改選半數”*《市商會之改選》,載《大公報》(天津)1934年7月9日,第3張,第10版。。另外,由主席張仲元具名呈文市黨部、社會局說明改選延遲主因及籌備改選經過。這份呈文強調1932年10月該會“正欲籌備改選之時,適逢天津特別市黨務整理委員會天字第十四號通令,以民運法規正在修正,在修正尚未頒布以前,所有同業公會商會,均應暫免改選。嗣后修正法規,未見中央頒布,屬會尚且迭次呈催,請速頒行,以便遵照依法改選。直至二十二年四月二十日,奉天津市黨部第九十四號訓令,民眾團體仍照舊法暫行活動,于是各同業公會始逐漸改選?!边@顯然是想說明商會對改選十分重視,延遲改選的主因是受到政府相關法令制定頒行的影響,并非商會懈怠不按法令辦理。不僅如此,商會還在呈文中將改選延遲的一部分責任推向同業公會:“又二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奉到天津市社會局第二二0號訓令,如公會商會同至改選時期者,公會之改選,宜在商會改選以前舉行,以符程序。于是屬會改選,又不得不候各業公會改選到相當數目再行辦理。本年一月各業公會改選尚未及半,屬會因礙難久待,始于一月五日推舉籌備委員,成立改選籌備委員會,督促各業趕速辦理。迨至五月下旬,各業改選已達十分之六以上,乃于六月四日舉行正式籌備委員會議,積極進行?!?《市商會具呈當局述延選經過》,載《益世報》1934年7月9日,第2張,第5版。天津商會所述這兩方面理由基本上也是無可否認的事實。如在正常情況下這些解釋當可說明問題,不會引發所謂改選糾紛。但由于天津商會與同業公會多年積怨已深,紛爭在所難免,逾期未改選只是導火索,這也正是全國絕大多數商會都面臨同樣問題卻未出現改選紛爭的原因。

黨政機關介入之初并未使改選紛爭停息,天津商會前所未有地遭遇所屬同業公會如此激烈的公開譴責,自然會感到臉面無光,也會予以反擊。在致市黨部、社會局的呈文中,天津商會指出:自改選籌備委員會成立以來,曾經數度集會,所有關于審查會員資格及一切進行事項,莫不依據法則,積極辦理?!安黄谡谶M行之際,突來意外攻擊,雖明眼人皆知其癥結所在,然本會若不有聲明,一任滿城風雨,實足淆惑聞聽?!?《市商會具呈當局述延選經過》,載《益世報》1934年7月9日,第2張,第5版。對于商會的這一說法,同業公會也立即于次日公開發表宣言予以反駁:“查該會籌備會,始于本年一月五日,迄今半年之久,寂焉無聞,直至會員各業公會提出不信任案,呈請根本選舉之后,該會乃急訂于八月十二日舉行改選,尚蒙蔽政府,振振有辭,該會一手豈能盡掩全市官民之耳目?!?《天津市各同業公會宣言》,載《天津商會檔案匯編(1928~1937)》上冊,第73~74頁。同時,各同業公會代表40余人又“攜帶呈文,分向黨政當局,實行請愿,報告經過情形,請求迅速處理”*《各業代表為商會改選向各機關請愿》,載《益世報》1934年7月10日,第2張,第5版。。

稍后,同業公會更將譴責對象直指商會主席張仲元,并列舉其種種劣跡。張仲元不得不在報上登載啟事,聲明“仲元自服務商會以來,只知依法從事,向來不計毀譽,對人毫無成見,對事完全公開,所有會中公務,概由常執委員會多數取決?!睆堉僭€在啟事中堅決否認同業公會指控其“金條出口,兜攬圖利,勾結稅收機關,剝削商家,并坐領車馬費,每月二百一十元至三十二個月”,并表示:“改選延遲,亦自有延遲之原因,是否把持,在經過事實,足以有所證明,斷非空言所能成立,將來一經黨政機關認真確查,自不難水落石出?!?《天津市商會主席張仲元啟事》,載《大公報》(天津)1934年7月18日,第1張,第1版。張仲元啟事中之言詞似乎是信誓旦旦,言之鑿鑿,但同業公會馬上也發表聲明,針鋒相對地一一予以駁斥,并再次強調:“此次各業提出不信任案,實系不堪商會之宰割,依法奮斗,事實具在,非辯論所可顛倒也?!?《天津市各同業公會對張主席品題啟事聲明》,載《大公報》(天津)1934年7月19日,第1張,第1版。數日之后,同業公會又第二次發表聲明,除公開抨擊張仲元在商會執委會決議同意各業公會查賬之后,利用主席職權“擅自下令,抗不交出賬簿,并將各賬簿他移”,顯系有意躲避,必有蹊蹺;另還披露了張仲元在其它七項重要事件中之失職失責行為,“均系事實調查明確有證者”,要求張仲元必須公開逐項予以答復*《天津市各同業公會對張主席品題啟事第二次聲明》,載《大公報》(天津)1934年7月23日,第3張,第10版。。但面對同業公會的兩次聲明,張仲元一直拒作回復。

同業公會與商會之間的紛爭愈來愈嚴重,當地報章也越來越重視,在此期間幾乎每日都有相關報道?!兑媸缊蟆愤€曾發表“按語”曰:“市商會改選之紛爭,據連日情形觀察,有愈益糾結,不可收拾之勢。前此曾傳商會停止活動,舊有職員,靜俟當局監視改選,但日來此種消息,似歸沉寂?!睘榱私夤俜絼酉?,該報社記者“曾唔省府于主席,叩以意見”,得到的答復是:“市商會改選問題發生,省方持冷靜態度,惟所望者,津商會責任重,事務繁,無論誰來負責,最低限度,須具明敏之眼光,備具外交政治、國家常識與思想,然后擔當起來,方不誤事?!?《商會改選紛爭不決》,載《益世報》1934年7月14日,第2張,第5版。這當然只是打官腔,并無多少實際內容。此外,該報還推出另一相關舉措,即“公開征求對商會改選意見”,予以刊登。其“特別啟事”說明:“市商會此次改選,關系全市商民未來福利甚巨,本報甚愿有切身利害關系之商家,各抒意見,公開討論,俾負責當局于處理此問題時,有所參證?!眴⑹乱髞砀濉熬妥陨碇幘?,各抒己見”,“須切實而不涉浮泛,及攻訐個人”*《本版特別啟事》,載《益世報》1934年7月14日,第2張,第5版。。這一舉措對于更多商家就改選紛爭發表意見提供了便利,也可從中了解一般商家對此事的看法。同時,還可看出在這場商會改選紛爭過程中,當地有影響的報紙成為重要消息來源與雙方爭辯的主要陣地。

在改選糾紛日益激烈之后,天津商會除主席之外的四位常務委員均相繼聲明辭職,“會務事實上已完全停頓”。眼看商會自身已無法進行改選,官方不得不準備采取切實措施結束改選紛爭,選出商會新職員。至于采取何種具體辦法,官方也并非一時即能確定。報章透露天津市社會局起初提出的辦法是:“由當局指定一部分人,一面負責清理糾紛,如調查賬目等項,一面即代為籌備改選事宜,責令在一個月之期限內,將一切辦理完竣,實行依法改選?!贝律虝瘑T產生后,該部人員之任務即告終了?!拔┰谇謇頃r期內,商會委員及同業公會雙方關系人,均不得參與其事,純由第三者公平辦理?,F此項辦法,各業同業公會方面,已大致表示同意”,俟由市政府、市黨部核議決定之后,即可由社會局明令實行*《商會改選糾紛將入解決途徑》,載《大公報》(天津)1934年7月14日,第3張,第10版。。但從后來的實際情況看,在紛爭如此激烈的情況下于一月之內完成改選難以實現,實際上隨后又拖延了將近半年時間,直至1935年1月才最終改選完畢。另外,如果商會和同業公會雙方人員均不參與改選事宜,也很難找到熟悉和了解工商界的所謂第三者辦理改選,因而這一辦法即使獲得同業公會同意也缺乏可操作性。

隨后,天津黨政機關又擬“依據最近中央頒布之人民團體整理辦法”,對商會“實行整理”。具體方式是由市黨部、市政府在商會和同業公會中各選定5人擔任整理委員,“并由黨政各派一員指導,監視一切。整理工作,除先入手查賬外,并清理會員名冊,重新造表,各事辦竣后,即按照新會員名冊實行改選,產生新商會?!?《黨政當局決定整理市商會》,載《大公報》(天津)1934年7月20日,第3張,第10版。但這也只是一種設想,并未立即付諸實施。7月下旬,40業同業公會代表為推動黨政當局按其要求盡快辦理商會“根本改選”,又攜呈文赴市黨部、社會局請愿,表示各業公會作為商會會員的合法權益應得到保障,“請予依法迅飭解決,以免久延而息紛爭”*《四十業聯名呈請當局速解決商會糾紛》,載《益世報》1934年7月22日,第2張,第5版。。是月底天津市政府呈報省府,稱同業公會要求根本改選,商會也表示“無再籌備之可言,自愿根本改選”,但其現任職員勢難負責籌備,只能由黨政機關派員會同整理,省府批示準允“依法辦理”。7月30日的《益世報》和《大公報》都曾報道市黨部即將下達商會改選令,指派委員馬亮指導改選,并與行政當局交換意見后,擬訂了六項具體辦法,即商會停止活動、舉行根本改選、由原籌備人員負責籌備選舉、限一月內完成改選、逾期按人民團體整理辦法辦理、現任商會委員仍有當選資格。但幾日后《大公報》的報道又稱:對于市商會之改選“黨政雙方意見尚未商定”,尤其對原商會委員是否仍具備當選資格,存有爭議*《市商會之改選黨政雙方意見尚未商定》,載《大公報》(天津)1934年8月3日,第3張,第10版。??梢?,黨政當局之間的意見實際上也并非完全一致。市黨部后來還曾發表聲明,稱報章之報道“殊與事實不符”,有些內容“即屬相合,黨政雙方亦須待中央及實業部之核定后,方能施行”*《商會改選辦法尚待中央核定》,載《大公報》(天津)1934年8月10日,第3張,第10版。。這表明天津商會改選糾紛的解決方案,還需要得到中央政府的核準才能最終確定。至9月初,更傳聞商會究竟應否進行“根本改選”,抑或“改選半數”,由天津黨政機關呈報中央政府之后,又被“轉至立法院予以解釋”,如此一來,似乎“改選猶遙遙無期”*《市商會改選問題轉呈立法院》,載《益世報》1934年9月4日,第2張,第5版。。

由上可知,黨政當局出臺處理辦法也拖延了較長時間,這一方面說明官方對此次糾紛比較謹慎和重視,并非按照主管官員個人意愿簡單地加以裁決;另一方面也是因為官方各級部門處理類似糾紛似乎并無先例,都擔心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引起不良后果,之所以轉請立法院予以解釋即是出于這一目的。同時,地方當局也比較注重征求各方尤其是同業公會的意見。例如,河北省主席于學忠和天津市長王韜曾共同邀請商會主席、部分常委執委和各業公會主席近百人,在省府大禮堂舉行談話會議,“俾得征集各業真實意見,期以設法解決”*《市商會改選稽延當局召集各業談話》,載《益世報》1934年9月8日,第2張,第5版。。談話會上,于學忠希望“各方捐棄前嫌,合衷共濟,相見以誠,從速籌備改選,組織健全商會?!笔虚L王韜和社會局長鄧慶瀾也先后講話,“對各出席代表,剴切勸告”。但同業公會主席徐新民等人在發言中,仍然“指摘商會過去工作不良情形”,張仲元則發言“略加辯證”。這次談話會顯然并未取得預期效果,同業公會代表在會后還自行集議向省市政府提出兩項請求,一為“即日依法根本改選”,二是由同業公會“暫行推舉委員數人,負責維持過渡時期之會務,使商會恢復辦公”*《于主席等昨對商界代表談話》,載《益世報》1934年9月9日,第2張,第5版。。其中第二條要求似乎頗有臨時接管商會之意味。至9月中旬,卷煙業等30余業同業公會又電呈中央民眾運動指導委員會、實業部及省市黨政當局,說明商會會務停頓,但作為其會員的各同業公會,“均甚健全,且皆奉令于黨政機關指導”,在此情況之下,“由各同業公會重選市商會職員,自為正當辦法”*《卷煙業等三十公會催商會改選》,載《益世報》1934年9月12日,第2張,第5版。。這是在以往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撇開商會籌改會而由各業公會代表直接對商會進行“根本改選”的新要求。

對于同業公會提出的這些新要求,因事關法律之規定,天津黨政當局均無法表明態度,只能等待中央政府批示。9月底,實業部終于根據司法院院字第1086號文,對天津商會改選中的有關法律問題作出了解釋與批復,其要點如下:1、依商會法施行細則規定,商會現任職員,逾期未完成改選,應停止職權;2、現任職員雖停止職權,但依商會法第19條之規定仍止改選半數;3、停權職員仍得以會員代表資格出席選舉,但應改選者受不得連任之限制;4、在改選未完成前,所有商會款項、文件之保管均由現任職員負責。實業部還特別說明:以上各項辦法,適用于“所有改組或改選逾期之各商人團體”*《實部解釋商會改選》,載《益世報》1934年9月28日,第2張,第5版。。按照實業部的這一批示,仍只改選半數商會職員,顯然未滿足同業公會重選全部職員的“根本改選”要求。于是,天津顏料業等40余業同業公會又呈文省政府并請轉咨實業部,仍要求進行“根本改選”,并闡明:“天津市商會職員將屆滿四年任期,而報載實業部解釋,仍止改選半數,群情惶恐?!比鐑H改選半數,“改組職員就任之期,亦即半數職員卸職之日,不惟徒耗精神款項,抑太滑稽,無俾事實,徒增商人之痛苦?!?《四十業公會呈請根本改選商會》,載《益世報》1934年10月20日,第2張,第5版。由此涉及到的一個復雜問題是,如按商會法規定當應進行半數改選,但又確如同業公會所說天津商會的半數改選當時已逾期將近兩年,按此時間計算現任職員實際上均將屆滿四年任期,全部不能再連任。對于這種情況究應如何處理,也使地方和中央政府頗感為難。

由于種種復雜問題難以處理,官方最后還是決定依照國民黨中央新頒發的人民團體整理辦法第二項之規定,對天津商會進行整理,并以此解決改選糾紛*《人民團體整理辦法》系國民黨中央民眾運動指導委員會擬訂,于1934年4月30日頒布實施,“除頒發各地黨部外,并函知國民政府行政院轉飭所屬各部會及各省市政府查照辦理?!?《中央民眾運動指導委員會工作概況報告》,1934年12月編印,第37頁)行政院隨后也于同年5月發布2678號訓令轉飭各級政府查照實施。該辦法主要針對“以現行法令組織成立之人民團體,不健全或發生糾紛,其程度尚未達到依法解散之規定時,得依本辦法整理之”(見《抄發人民團體整理辦法——訓令首都警察廳》,載《內政公報》,1934年第7卷第21期,第1129頁)。。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人民團體整理辦法相關條文之規定,天津黨政當局雖提出了整理方案,但卻并非一手包辦整理事務,仍然是由商界人士具體負責各項整理工作。11月初正式公布的具體整理辦法是:以原市商會9名改選籌備委員改派為整理員,設立辦事處,委派市黨部馬亮委員指導整理事宜,市商會原任執監委員全部改選,但原任執監委員也有當選之權,整理期間商會暫?;顒?。具體實施方案涉及四個方面內容,每個方面均列有多項條文,主要包括整理員的職責范圍、任務期限;商會會員重新登記并進行資格審查;依照商會法及施行細則擬訂具體選舉程序與辦法*《津市商會改選整理方案公布》,載《益世報》1934年11月3日,第2張,第5版。。根據這個整理方案,同業公會要求的“根本改選”似乎達到了目標,但整理委員仍由原商會改選籌備委員擔任,而不是同業公會要求的公會代表,另外原任商會執監委員仍有當選之權,也與同業公會的要求不符,由此可以說是一個折中調和方案。報章報道該整理方案時指出:“自此項方案公布以后,各方大致無甚異議,認為目前商會糾紛,倘不事前予以整理,遽行改選,難免爭執?!痹虝瘴瘑T趙真吾則認為:“現黨政當局發表之整理方案,正與本人主張相合?!?《市商會改選前三整理員意見》,載《益世報》1934年11月5日,第2張,第5版。至此,有關商會改選糾紛具體問題的爭議,終于以官方提出商會整理方案而告結束。

三、 商會整理與選舉結果

天津商會改選糾紛曠日持久,鬧得沸沸揚揚,影響甚大。隨著紛爭的延續,天津商界陷于混亂之中,尤其商會完全無法運轉,不僅對工商業發展的制約日益嚴重,而且影響到商人權利的維護。例如每年營業稅之征收,“依法須由商會代表協同調查,并例經商會推派代表會同執行”。1934年度營業稅之調查,市財政局專設之征收處通知于7月20日開始進行,但“本年市商會因事停滯”,難以開展?!笆玛P全市商界權利”,不能不引起眾多商家擔憂*《市區營業稅緩期三日調查》,載《益世報》1934年7月21日,第2張,第5版。。

不僅如此,甚至一些同業公會也意識到:“津市商會居華北要埠,為各業總樞,責任甚重,事務極繁。自經會務停頓,不特關于芝加哥賽會征品以及簽證海外貿易、輔助法院調查,并證明國貨輸運國產等事,均已盡行輟廢?!?《天津銀行同業公會等呈省市衙署請迅速解決商會改選糾紛函》,載《天津商會檔案匯編(1928~1937)》上冊,第78頁??梢娚虝兄匾饔?,在商人中間并未因這場改選糾紛而受影響。于是,包括許多同業公會在內,天津商界人士大都希望盡快結束這場改選糾紛,選出新一屆商會職員,使工商界恢復常態,共同致力于工商業發展。

在此情況下,當天津黨政當局奉中央政府批復確定整理商會的方案后,原紛爭雙方也漸趨緩和,轉為配合進行整理與籌備改選之各項具體工作。此后的競爭,在很大程度上也隨之轉變成為了競選。尤其是同業公會在這方面頗為用力,希望在整理方案及其辦法無以改變的情況下,通過競選最終達其目的。報章披露商會整理方案時,即稱“商會改選解決后,目今商會會員競選者,已形成數派,連日奔走運動頗烈。據內幕人稱,商會舊任委員,連選希望極大?!?《市商會改選方案確定》,載《益世報》1934年10月29日,第2張,第5版。實際上,在此之前一部分同業公會就已開始著手考慮選舉,甚至擔心因參與對商會發難影響聲譽,不利于本業選舉,公開聲明與同業公會辦事處脫離關系。

報章雖透露商會原任委員“連選希望極大”,但經歷了這場紛爭之后原任委員中對此次選舉的態度和看法卻并非完全一致。例如受命擔任整理員的王文典、趙真吾、王曉巖3人,雖均為商會原任常務委員,但“所見即極參差”,分別代表了原商會委員的不同態度:“一部主張競選,另一部則取淡薄態度。此兩派不同之主張,可以王曉巖及趙真吾兩氏代表之?!敝鲝垍⑴c競選的理由無需多言。而“取淡薄態度”的緣由,則是認為“膺選以后只有義務,絕無利益,則又何競選之可言?”在這兩派之外,還有一派“不反對競選,但亦不絕對贊成競選”,只是強調“競選固無不可,惟絕對不得有以金錢購買情事”,“此一部主張,可以王文典氏代表之?!?《市商會改選前三整理員意見》,載《益世報》1934年11月5日,第2張,第5版。稍后,王文典和王曉巖二人在選舉前還聯名在報上發表啟事,聲明“此次商會改選,關系重要,鄙人因事務紛繁,決不應選。如有投選鄙人之票,即作廢票?!?《王文典王曉巖啟事》,載《益世報》1934年12月23日,第2張,第5版。這表明也有一部分舊任委員并不熱衷于再次當選,而是主動予以放棄。

1934年11月10日,商會整理員辦事處正式成立,辦公地址仍設在商會,市黨部和社會局各派一員常駐辦事處,協助指導辦事處工作。辦事處成立后制定了辦事細則和會議細則,通過了商會整理實施程序,即會員登記、資格審查、擬訂名冊和選舉票、定期選舉等,同時還擬訂了較詳細的選舉程序*《商會改選程序確定》,載《益世報》1934年11月11日,第2張,第5版。。不過,與改選緊密相聯的商會整理,在許多具體問題的處理上也不無難度。報章評論對此也有所認識,例如《益世報》的報道稱:“至整理工作,不外調查卷宗,稽核賬目,其尤要者,若同業公會之納費問題,與改選手續,以及有無選舉權問題,均為整理期間亟待進行之事。但進行期間,有無枝節發生,此刻頗難逆料?!碧貏e是同業公會納費問題,“尤令一般整理員極感棘手”。依據人民團體之有關規定,同業公會作為商會的團體會員,如欠費達兩年以上者,經議決可予除名。由于“以前商會未暇顧及此事,故未繳會費在二年以上者,比比皆是”。出現這一情況同業公會雖有責任,但又“不能盡歸咎于同業公會,商會方面,當亦另有應負之責”*《市商會改選前三整理員意見》,載《益世報》1934年11月5日,第2張,第5版。。如果將所有欠費二年以上者均除名,商會的團體會員將為數甚少,也無以發揮應有作用。因此,欠費之會員后來實際上并未取消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是依照整理方案,“此次改選,以不算舊賬為原則,舊職員及欠費會員,均可參加競選,藉此避免一切糾紛?!?《市商會改選欠費會員有選舉權》,載《益世報》1934年11月6日,第2張,第5版。因這一問題在改選糾紛中商會與同業公會爭執較大,天津特別市黨務整理委員會曾具文呈請中央民眾運動指導委員會予以解釋,得到的答復是:“商會會員不納會費,應否受相當處分,通常在商會章程中,予以規定,如章程中無此項規定,則應由會員大會決定之?!?《中央民眾運動指導委員會工作概況報告》,1934年12月,第55頁)但從有關記載看,后來并未召開商會會員大會議決,而是由天津黨政當局依據整理方案確定所有公會會員均具備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最為費時費力的整理工作,是對所有會員進行重新登記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者才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正常情況下商會每二年進行的半數委員改選并不需要做一繁瑣工作,但此次天津商會是進行整理和全部改選,因而成為改選之前必須完成的重要程序。11月16日,天津商會整理員辦事處發表辦理會員登記通告,說明自19日至25日“為會員登記日期”,所有公會會員和商店會員均須“向本處索取表式,依式填寫清楚,交由本處登記……毋得自誤,致失選權”*《天津市商會整理員辦事處開始辦理會員登記通告》,載《益世報》1934年11月16日,第1張,第1版。。開始登記的首日,前往辦事處領取登記表者即十分踴躍,計有45業公會會員和28家商店會員。次日,增至64業公會和63家商店。到規定截止日,“總計公會會員七十三業,商店會員四百零四家”*《商會會員登記昨日截止》,載《益世報》1934年11月26日,第2張,第5版。。據報道,因以前“無論曾否加入商會,均可一律登記”,故而天津工商各業公會幾乎均參與登記。僅個別公會如“棉業同業公會內,無負責人員,同業彼此推諉,自甘棄權”*《商會會員登記只今日一天》,載《益世報》1934年11月25日,第2張,第5版。。另有磁席銅三業領表未交,后要求補行登記,因超過規定時限而“未便允準”??梢?,各業公會對商會整理工作確實較為配合。關于各業公會或商店推舉會員的人數,根據商會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公會會員代表,每公會舉派1人,但其最近一年間之平均使用人數,超過15人者,就其超過之人數,每滿15人得增加1人,至多不逾21人。商店會員每店舉出代表1人,依公會會員相同之規定可予增加,但至多不逾3人*《商會法》(1929年),載《天津商會檔案匯編(1928~1937)》上冊,第21頁。。各業各店登記時,均按此規定執行。

登記結束后,即由黨政機關聘請商界王文典、卞白眉、王曉巖3人,加上黨部束煜光、社會局周振鐸2人為審查委員,組成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核登記會員是否合格。相對于登記而言,審查工作要復雜得多,耗時也更長?!吧w根據登記表,商號是否真確,用人數目是否實在,均影響推舉代表人數,故須縝密審查,俾免冒濫?!?《審查會今日成立》,載《益世報》1934年11月26日,第2張,第5版。此間無論是登記還是審查,報章輿論均十分關注,幾乎每日均有相關消息的追蹤報道。

原訂審查工作也在一周內完成,但事實上難以做到,隨后不得不延展期限。有些公會與商家需要反復審核,如五金、顏料、三津磨坊等業之同業公會以及商號數十家,“均曾重行審查”。另外,五金業等公會內部還有人披露,該業之會員代表未通過全體投票方式產生,“認為非法”,應取消資格*《商會改選進行中五金會棄權》,載《益世報》1934年12月2日,第2張,第5版。。對此,會員資格審查委員會認為因未獲授權處理此類事項,只能報請黨政當局核辦。為了不影響整理期限,除去仍存有爭議的少數行業及商店,審查委員會于12月20日向市黨部、社會局報告初步審查結果,同業公會會員資格“合格者共七十業,其商店會員,請求登記者雖多,然經審查,結果僅三十余家合格”*《市商會合格會員已呈送備案》,載《益世報》1934年12月20日,第2張,第5版。。同月底,審查委員會奉黨政當局批示通告各同業公會,五金等業公會會員代表未按商會法施行細則第7條“公會會員舉派之代表由公會會員大會舉派之”的規定辦理,“實有未合”,必須“補開會員大會追認”。其他各業公會“如有類此情形者,亦應迅速依法辦理”*《各業選派商會會員必須公推》,載《益世報》1934年12月28日,第2張,第5版。。事實上,各同業公會因時間倉促未開會員大會舉派代表的現象十分普遍,由此成為改選稽延的主要原因。有關報道稱:“經黨部查出,似此類不合法定手續者,共有四十余業之多?!笔悬h部只得又令各業公會“分別迅開會員大會,召集推選,完成合法手續,呈報黨政當局,查核無誤后,始能規定改選日期,進行改選”*《商會改選稽遲原因》,載《益世報》1935年1月8日,第2張,第5版。。至1935年1月10日,各公會才相繼按照法定手續重新推舉并申報參與商會選舉的會員代表名單。

當時,商會整理早已期滿,9名整理員的任職期限也已超過,但改選并未完成。1月18日,整理員辦事處正式公布各公會、各商店合格會員代表名單,其中71業公會的會員代表共1 268人,30家商店的會員代表為55人,合計1 323人。另定1月30日午后舉行選舉儀式,31日上午8時至下午4時為投票選舉時間*《商會會員資格昨公布,卅一日投票選舉》,載《益世報》1935年1月19日,第2張,第5版。。至此,新商會職員的投票選舉時間才終于確定下來,數千張執監委員(包括候補委員)選舉票和千余張會員入門證隨即完成印制。

天津商會整理工作雖耗時較長,但基本上是依序平穩進行,沒有再發生較大的紛爭,只是在某些具體的技術性問題上同業公會提出了不同意見。例如11月15日整理員辦事處第3次會議決定對選舉通則第11條酌予變通,規定投票票面上如寫某人之名、字、號,不按以往分別計票方式處理,準予合并統計得票數。由徐新民擔任主席的汽水業同業公會具文強調“合并計算實開舞弊之路”,將會出現如下情形:“此票書其名,彼票書其字,及別號,一人于原票之外,又能增多若干票?!彼?,“此項變通辦法,不但于法不合,且必引起重大糾紛,殊堪顧慮?!?《一部公會反對商會選票名號有效》,載《益世報》1934年11月18日,第2張,第5版。。整理員辦事處對該意見十分慎重,專題進行了討論,議決由辦事處“函復解釋”,說明理由以免各業公會疑惑,并轉呈黨政當局。此后,未再見各業公會對此有不同意見。

期待多時的選舉期限臨近時,各方關注,“競爭演成文字戰”。報載“各方競選頗烈,昨日市上竟發現競選傳單,內容多標明津市各商界聞人之過去事跡,用意在攻訐私人,主管當局對此極為注視,現正嚴密根究中,以免將來選舉時醞釀糾紛發生?!?《市商會改選之前夕競爭演成文字戰》,載《益世報》1935年1月24日,第2張,第5版。不過,更多人士強調“新商會之產生,關系本市商界前途甚巨”,希望“不論何人當選,皆應抱開放主義,搜羅商界人才,以求群策群力……為商人謀福利?!?《市商會改選前商界重要份子發表意見》,載《益世報》1935年1月21日,第2張,第5版。

1935年1月30日下午,天津商會選舉大會儀式在商會大禮堂隆重舉行,黨政機關代表、全體商會整理員以及工商各業代表,共計百余人出席,王文典、卞白眉二人輪流擔任主席。選舉儀式的程序為:開會奏樂、全體肅立、唱黨歌、向黨國旗及孫中山遺像行三鞠躬禮、主席恭讀總理遺囑、靜默三分鐘、主席致詞、指導員致詞、監選員訓詞、檢查票匭當眾加封、禮成奏樂、散會。會場之外,還由公安局派警憲20余人及消防隊維持秩序。31日全天進行投票,“會場秩序甚佳,投票如時截止”,隨即在監選員等監視之下,開啟票匭“通霄檢唱”,于次日揭曉選舉結果*《商會選票昨投畢》,載《益世報》1935年2月1日,第2張,第5版。。

從選舉結果看,似乎與報章先前之預料有所出入*至正式選舉當日天津《大公報》的報道稱:“各競選者均已合作,彼此曾經研討人選問題,大致為前任常務委員五人,此次不再連任?!辈⒄f紀華、趙聘卿、鐘秉鐸、葉文樓、徐新民等5人將當選為常務委員,結果與此完全一致。見《津市商會改選會開幕》,載《大公報》(天津)1935年1月31日,第1張,第4版。。當選為主席者,是在改選糾紛中極少現身的綢布棉紗呢絨業同業公會代表,年僅37歲的紀華(仲石)。他先是畢業于北京大學法科經濟系,后在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研究院畢業獲碩士學位,并曾在英國倫敦大學研究政治財政問題,1928年回國相繼創辦儲蓄銀行及貿易公司。紀華之所以能當選為主席,一方面是由于他的學歷、經歷占優,且年青有為,被工商界寄予厚望;另一方面或許也因為他在改選糾紛中并非活躍份子,能夠為紛爭雙方所接受。至于新當選的執監委員,此前傳聞有可能會是“新舊人物各半”,但實際上舊任委員無一人當選連任,全部均為新人。這表明上屆商會職員未盡職責留下的不良印象,在改選中產生了重要影響。而率領同業公會向商會發起挑戰的葉文樓和徐新民,則當選為常務委員,成為新一屆商會領導群體中的核心成員,五名新常委中只有趙聘卿一人是舊任監察委員,其余也均為新人,這又說明同業公會挑戰商會的行動也不無成效。如若僅就選舉的這一結果而言,改選之后的商會職員可以說是煥然一新。

天津商會的這場改選糾紛,在地方黨政當局乃至中央政府的介入下,通過進行整理的方式最終得以解決。經歷此次糾紛新當選的商會職員,可謂重任在肩,如履薄冰。正如報章所言:“以過去商會工作,碩彥努力于彼,尚難免求全責備,未來人物,丁茲不景氣中,當選后仔肩尤巨?!?《介紹本市商界聞人(四)》,載《益世報》1934年8月3日,第2張,第5版。無可回避的是,新一屆商會職員臨危受命,能否有所作為,奮發圖強,改變天津工商業衰敗景象,深為廣大工商業者所期待。但是,要達到這一目的卻是困難重重,許多難題也非商會之努力所能解決。紀華當選主席之后曾發表談話,表示將會“勉竭駑駘,期無隕越……為全市商人謀福利”*《津市商會改選揭曉·紀仲石談話》,載《大公報》(天津)1935年2月2日,第1張,第4版。。但他上任不及半年即提出辭職,認為自己就任后“建樹毫無,有負委托,良用慚悚,自維菲材薄植,能力實有未逮?!奔又皶泄珓諛O為繁重,漸覺精力不支,致肇失眠之癥”*《津商會新任主席紀仲石請求辭職》,載《天津商會檔案匯編(1928~1937)》上冊,第84頁。,實在是難以為繼。執行委員會經議決,只得公舉趙聘卿代理主席職務。由此可知,即使是天津工商界盼望已久的新商會誕生,同樣難以開創廣大商人真正希望出現的新局面,這也間接證實了此前同業公會將工商業衰敗的原因完全歸究于商會失職,并不全面和客觀。

四、 結語

縱觀1934年天津商會改選糾紛的產生、發展以及結局,我們可以從中了解許多相關歷史面相的復雜性與多相性,尤其對主動或被動卷入此次糾紛的商會、同業公會、黨政當局及其相互關系獲得一些新的認識。

商會一方在這場糾紛中顯然是被動卷入者,而且是被所屬基層組織同業公會指控的對象,類似的情況在近代中國商會發展史上并不多見。商會自清末成立以后,就在聯絡各業,保護工商,促進工商業發展等方面發揮了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由此在工商界建立了不可替代的權威地位。進入民國時期,隨著同業公會的建立以及法定由公會聯合組成商會,這種情況更進一步得到發展與深化。商會與同業公會之間形成了共存共榮共辱的密切關系,無論哪個同業公會遭遇到困難,都會向商會求助,特別是需要與官府交涉的事件,無不經由商會出面斡旋,商會也責無旁貸盡力而為,并取得一定成效。而每當一個地區的商會遇到困境,尤其是與官府發生矛盾沖突,同業公會也往往會站在商會一邊,從各方面給予商會大力支持。類似事例非常多,表明兩者之間的緊密依存關系已形成一種常態。但是,1934年天津商會改選糾紛告訴我們,絕不能就此認為兩者之間不會產生矛盾,甚至是出現比較激烈的沖突。商會之所以能夠得到同業公會的支持與擁戴,不可或缺的重要前提是商會自身運作規范,領導人盡職盡責,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護工商各業的利益。如果這個前提喪失,也不管是主觀還是客觀原因所致,此時的商會不僅會引起眾多同業公會的強烈不滿,甚或會被要求罷免領導人。一旦出現這種情形,商會將很難單純依靠自身的力量加以應對,其重要變故也就為期不遠了。這種事例雖為數不多,但仍然提示我們在考察商會與同業公會常態之下的相互關系時,還必須注意另一種相反的發展面向。

平心而論,天津商會在這場改選糾紛發生以前的數年之間,雖也存在同業公會所指控的一些未盡職責和未依法改選的情形,但也不能說這一屆天津商會的職員完全無所作為,實際上他們也作了許多努力,只是時運不濟,未能見諸成效。當時的商會已是進退兩難,對廣大工商業者也無法交代,處于重重困境之中。而改選糾紛的發生,以外力促進了商會選舉得以進行,或許在某種程度上對上屆商會職員而言是一種解脫,只不過這種解脫并不是十分光彩。

同業公會則是主動向商會挑戰,引發這場改選糾紛的一方。從此次事件可以看出,同業公會隨著自身實力的發展壯大,雖然仍屬商會的基層組織,從各方面對商會予以支持,也在許多方面依賴商會的幫助,但在商會運作失范難以正常發揮應有作用時,同業公會也會聯合起來主動向商會發起挑戰,推動商會進行變革以步入正軌。1934年的天津商會改選糾紛,正是因為商會多年來處于渙散態勢,不能充分發揮作用,加之逾期近兩年未依法進行改選,同業公會才要求商會全體職員解職,立即進行改選,這一要求具有充分的正當理由,也表明同業公會在某種程度上已發展成為監督商會規范運作的重要力量。另外,作為基層組織的同業公會敢于向商會發難,明確提出自身的一系列要求,還體現了各業商人對公共事務的主動參與精神和勇氣。從總體上看,同業公會要求商會職員停權以及進行改選的基本目的已經達到,因而可以說是一次較為成功地挑戰商會的嘗試。但是,同業公會對商會職員的指責與攻擊,受情緒化影響也有不盡客觀的片面之詞,以至商會領導人難以接受,導致雙方的公開紛爭愈演愈烈,商會完全處于癱瘓狀態,對原本即步履維艱之天津工商業的發展更進一步帶來了負面影響,對此某些同業公會后來也多有感觸,甚至不無悔意。

應紛爭雙方之呈請而介入這場糾紛的第三方,即天津黨政當局乃至中央政府,對于糾紛的最終解決發揮了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梢哉f,在當時的情況下如若沒有黨政當局的介入,單純依靠同業公會和商會對立雙方之間的協調,將很難以整理方式終結這場糾紛。透過黨政當局介入和解決這場糾紛的全過程,我們可以對該時期政府與民間工商團體之間的關系也獲得一些新認識。有論者提及國民黨統治時期天津商會的三次選舉與改組,認為“表面上看起來是依據《商會法》,實際上都是在國民政府的監控下進行的?!庇纱怂?,“商人連最基本的獨立自主的選舉權都沒有得到維護”*宋美云:《近代天津商會》,第132頁。,有的甚至進而斷定商會已完全受到國民黨的控制,喪失了民間團體的性質。筆者認為,就實際情形而言,說商會選舉在當時受到官方監督應比“監控”一詞更為準確,因為監控包含監督與控制兩層含義,實際上一般情況下官方并未對商會選舉進行直接控制,而予以監督則是官方應有之責,并且有明文載入了商會法,無可非議。國民政府頒布的商會法指明,商會選舉時須請所在地最高行政長官“派員蒞場監督”;北洋政府時期實施的商會法施行細則也說明,各級商會每屆選舉時應由所在地最高行政長官“派員屆時蒞視”,客觀說來這些規定也并無不妥。

官方對商會選舉進行監督,顯然不會因此而使商人喪失獨立自主的選舉權。揆諸史實,這一時期眾多商會的選舉,除極個別特殊事例之外,都是在官方監督下由商人獨立自主進行的。如果官方有意控制商會,并且顯然這是一個干預控制的絕好契機,但事實上黨政當局也只是依據《人民團體整理辦法》確定了商會整理方案,并對整理過程進行監督,而各項具體整理舉措以及最后的選舉,仍然都是由商人自身予以實施并完成的。在各業商人普遍盼望盡早結束改選糾紛,使商會能夠正常發揮應有作用的情況下,黨政當局的介入幫助商人達成了這一愿望,因此不僅不應受到指責,而且應予適當肯定。

還有一方雖未直接卷入這場糾紛,但卻與糾紛存在較密切關系,可稱之為糾紛中隱性一方的是地方報紙,尤其是當地頗有影響的《益世報》《大公報》,在這場糾紛中也發揮了獨特的作用與影響。從糾紛初始發生到逐步發展演變,直至最后的選舉,包括不同時期黨政當局的態度和意向,報紙都進行了全面而詳細的全程報道,足以幫助社會各界人士了解這場糾紛的來龍去脈,使之成為當時令人矚目的一個公共事件。紛爭雙方的訴求、論說以及其它各界意見,均在報紙上詳細登載,較為平等地為雙方提供了一個公開爭論的平臺?!兑媸缊蟆愤€曾專門開設專欄,發表各界人士對這場糾紛的看法與見解,供紛爭雙方參考借鑒??梢哉f,在這場糾紛中有影響的地方報紙較充分地發揮了作為公共輿論機關的作用及影響力。

●作者地址:朱英,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近代史研究所,中國商會發展協同創新中心;湖北 武漢 430079。

Email:zhuy1956@126.com。

●責任編輯:桂莉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招標項目(12&ZD148)

DOI:10.14086/j.cnki.wujhs.2015.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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