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代畜牧生產與管理律例解讀

2015-02-21 21:59楊菊清,馬高·庫爾曼,波拉提·再耐力
草食家畜 2015年3期
關鍵詞:牲畜畜牧生產

秦代畜牧生產與管理律例解讀

楊菊清1,馬高·庫爾曼2,波拉提·再耐力1,張增強2,張國慶1,王一明1,謝鵬貴1,王 驍1
(1.伊犁職業技術學院,新疆 伊寧 830500;
2.新疆鞏乃斯種羊場,新疆 新源 835808)

《秦律》是秦代法律的總稱,其律文涵蓋政治、經濟、軍事、文化、思想與生活的各個方面,目的是使各行各業各個領域"皆有法式"?!肚芈伞分幸灿性S多條文涉及到畜牧生產與管理,而且內容十分詳盡。這些畜牧方面的律文對后世的影響深遠,部分內容甚至在今天仍有借鑒意義。

秦代;畜牧;生產管理;律例;解讀

修回日期:2015-01-25

1 秦代畜牧生產管理律例及特點

秦代自從商鞅變法(公元前356年)后,就開始奉行“耕戰為本”的政策,作為農業種植、征伐戰爭和交通運輸中無可替代的重要物質,牛、馬在國家政治、軍事及社會經濟生活中占據重要地位[1]?!奥伞笔墙涍^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由朝廷正式頒布的規范性文件,是主要的、基本的法律形式,具有較強的穩定性[2]?!肚芈伞肥乔卮傻目偡Q,產生于戰國后期至秦王朝統一的社會轉型時代,由于受到傳統與變革的雙重影響,因而,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征。從目前出土秦簡所記載的《秦律》內容看,秦王朝特別重視畜牧業發展,在畜牧生產與管理方面有許多獨到之處?!肚芈墒朔N》中《廄苑律》、《田律》、《倉律》、《效律》以及《秦律雜抄·牛羊課律》、《法律答問》等,多個律例都有涉及秦王朝牲畜的飼養、管理、繁殖、使用、保護與所有權等方面的法律條文,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制度體系,并具有以下特點:其一,將畜牧業生產管理的具體制度與措施提升到“法律”的層面,從而具備早期“畜牧行政法規”的性質,顯現了畜牧生產“法治”理念的雛形;其二,涉及到畜牧生產與管理的律文內容十分豐富,對畜牧生產的各環節都有明晰的法律規范,而且各司其責,職責分明;其三,罰則嚴厲,賞罰分明;從多次出現的“貲×盾”、“貲×甲”、“完城旦”等詞句表明,畜牧生產管理的質量及任務完成情況已與當時的“國防建設”相掛鉤。

2 秦代畜牧生產管理律例的主要內容

《秦律》的復雜與嚴謹是前世所未有過的。從《秦律》中可以看出,不僅秦代的畜牧生產管理組織機構嚴密,而且管理制度也很詳盡,所列畜牧生產管理的內容涉及到家畜的日常管理、檢查考核、畜產品管理、牲畜的繁殖、動物保護、生態環境保護與牲畜使用權等各個方面。

2.1 日常管理

《秦律》要求負責管理牲畜的官吏必須認真仔細,不允許出任何差錯,發生錯誤就必須受到處罰;如負責飼養馬的大廄、中廄和官廄等機構的畜牧官員要根據其“籍”(原始記錄)檢驗牲畜(官府馬牛)數目,《效律》中有:“如果算錯馬、牛一頭,其所承擔的罪責同算錯一戶的人口一樣,若能夠自察并糾正錯誤,則可減罪一等”[3];管理牛羊、皮革的官吏也要做到帳實相符,同時要注明登記者的姓名以明確責任主體;《效律》中規定,如果發生帳實不相符者,經辦官員(官嗇夫)要受到處罰,罰盾(牌)一個;《倉律》要求,糧食、飼草的入倉,要登記簿籍并上報內史,其存貯、增垛、檢驗、出倉等,也要按規定履行相關手續:“稱量谷物、芻稾(飼草、秸稈),所缺數量不到原數十分之一的,應補足原數;超過十分之一以上,先全部發放給領用的人,再依法處理缺數的問題”;“貯藏在倉里的谷物、芻稾,如有超出或缺額情形而隱藏不報者,或者以多補少,或者作假注銷而用以補墊其它應賠償的物品,都和盜竊同樣論處,大嗇夫(縣令)、丞(輔佐縣令做事的官吏)知情而不加懲處,以與罪犯同等的法律論處,并和管倉者一起賠償缺額數。谷物入倉,或者打開漏(雨)倉(庫),必須命長吏會同驗視。芻稾和谷物同例”?!短锫伞穭t在馬、牛等飼草的征收管理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要求農民每頃耕地(每年)繳納飼草三石(折三百六十市斤)、禾稈(作物秸稈)二石(折二百四十市斤),以供官府牲畜使用。

2.2 檢查考核

對所飼養的牛、馬等大家畜實施定期檢查評比的制度,在一年里多次進行檢查考核,對考核成績優秀者給予獎勵;而如果不按時參加檢查評比或者在評比中被列為下等的,該畜的飼養者與管理者都要受懲罰。如《廄苑律·之一》里規定:“在每年(農歷)的4月、7月、10月、正月里都要進行耕牛評比;滿一年的,在當年的正月里舉行大考核,考評成績優秀者,賞賜給‘田嗇夫’(掌管稅賦、徭役及農事的地方小吏)一壺酒,十條干肉,并免除該耕牛的飼養者一次更役(值夜班),賞賜牛長(飼養組長)資勞三十天;考評成績低劣者,則要申斥田嗇夫,并罰該耕牛的飼養者資勞兩個月。如果使用耕牛耕田期間,(致使)牛的腰圍減瘦了,每減瘦一寸腰圍要笞打主事者(管事者)十下。另外,在鄉里進行的現場考核,成績優秀者賞賜資勞十天,而成績低劣者要笞打三十下”。

如果參加評比的官吏的乘馬,行走遲緩的,或者不按時參加評比的,均要罰一個“盾(牌)”,(所管理)馬匹的服役“勞績”被評為“下等”的,要罰廄嗇夫(負責廄舍管理的小吏)一套“(盔)甲”,而令、丞、佐、史等各級主管的官員也要各罰“盾”一個;(所管理)馬服役的勞績被評為下等者,要罰皂嗇夫(管“飼養牲畜夫役”的小吏)一盾”;此外,《秦律》還規定招募的馬匹調習不善(調教不合格,不能勝任戰事者),縣里掌管馬的官吏(司馬)要“貲(罰)二甲”,而縣令、縣丞也要連坐各“貲(罰)一甲”。正因為有如此嚴格的考核制度,才使得秦王朝畜牧業興旺發達,能夠在短時間內迅速調發成千上萬的牛馬供應軍需,確保在連年征戰中取得最終的勝利[4]。

2.3 畜產品管理

皮革在我國古代具有軍事上的意義,馬(含駒)、牛(含犢)的筋、革、角都是甲盾和其他軍事裝備不可或缺的原材料,必須要上繳國家[5]。由于當時戰爭頻繁,《效律》特別規定了對“皮革”的管理,官府收藏的“皮革”,要“數煬風之”,即經常暴曬風吹,防止蟲蛀變壞,否則要處罰負責庫房的官吏:“罰(官嗇夫)一套(盔)甲”。由于生產條件的限制,當時官府所屬的馬、牛均牧養在各郡縣的“馬牛苑”里,處于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狀態,因此牲畜的損失不可避免。據《效律》記載:“牧放官有的牛、馬者,如發生牛、馬死亡的,應立即向牛、馬死亡所在地的縣呈報,已死的牛、馬由該縣檢驗后收繳。如因呈報不及時致使死亡牛、馬腐敗者,則令牧放者需按未腐敗時的價值進行賠償。如有幼畜病死者,應報告…進行處理;如該幼畜不是因突發疾病而死亡,應將其診療情況報告主管的官府論處。如病死牛馬系來自大廄、中廄、宮廄(等官有牧場),應將死牛馬的筋、皮、角和銷售肉所得的價錢上繳,由該牛馬的牧放者送到官府。駕馭并使用官有牛馬,而該牛馬死于某縣者,應由該縣查驗并將其肉全部賣出,然后將其筋、皮、角及肉所賣的款項全部上繳,如果賣得的款項少于規定的數目,該牛、馬的駕用者應予補足,并向主管的官府報告,然后由主管官府通知(賣牛、馬)的縣銷帳”??傊?,官有牲畜的肉、筋、皮、角均要上繳國家統一管理,不得自行隨意處置,對正處于于“戰時”狀態的秦朝是非常必要的。

2.4對牲畜繁殖率和死亡率的規定

牲畜的繁殖率和死亡率可以反映出畜牧業生產管理水平,在今天仍然是各國畜牧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的重要考核內容?!肚芈伞繁砻?,秦國應該是世界歷史上最早以法律形式規定牛、羊考核指標的國家,并且貫穿于整個生產管理之中,這對于研究我國乃至世界古代社會畜牧業生產管理制度來說,都是彌足珍貴的史料。如《牛羊課》中規定:“十頭母牛,年內生產的牛犢不到六頭,十只母羊,年內產羔的不到四只,管理牧牛(羊)人的‘佐’,以及管理‘佐’的‘田嗇夫’都得罰款‘一盾’”。至于那些讓上司倒霉受罰的飼養員,那就按得按上司倒霉的程度計算該挨笞打的數量,笞打的具體數量標準在法律中也有明文規定?!稁仿伞愤€規定:“要是養的牛有十頭以上,一年里死亡三分之一,或者不滿十頭卻死亡三頭的,從縣令以下到負責生產的丞(養殖場場長)、飼養員統統有罪。

2.5動物保護與福利

《秦律》中有許多保護馬、牛、羊的律條,認為傷害馬、牛被視為一種嚴重的犯罪,對違反者的處罰也是相當嚴厲的。如《秦律》中對馬匹的保護十分詳盡,《秦律雜抄》規定:“傷害了所乘的輿馬,如果馬的皮膚破傷達一寸者,罰一盾;破傷達二寸者,罰二盾;破傷若超過二寸者,罰一甲??己笋i騠(即驢騾),一年里所馴教(鞭笞)數在六匹以下以至一匹(以上)者,罰一盾。轅馬應養于(其他)駕車的馬的后面,不得加以鞭打,如有違反法令者要罰一盾。對于已駕車驅趕奔馳的馬匹,如不及時卸套,也要受到‘罰一盾’的處罰”;《金布律》還制定有對牲畜管理官員因過失殺傷牲畜的罰則,要求嚴禁在馬牛放牧的地方設置陷阱等捕獸機關,違者嚴懲;居邑靠近牛馬皂(圈舍)的和其它禁苑的,在繁殖幼獸的時節不得帶著狗去狩獵。百姓家的狗進入禁苑和捕獸的,不準將之處死;但狗如追逐獸和捕捉獸的話則要處死。在專門設置的警戒地帶上處死的狗,要完整的上繳官府,如在其它禁苑里處死的狗,則允許吃掉狗肉但要上繳狗皮”(原文: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時毋敢將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獸及捕獸者,勿敢殺;其追獸及捕獸者,殺之。河[呵]禁所殺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殺者,食其肉而入皮)?!夺媛伞穭t規定:“皇家禁苑如果靠近農田,要防止其中的動物及牛、馬等跑出去吃莊稼,縣嗇夫(負責徭役和軍役的縣吏)須酌情征發在禁苑的旁邊有田地的人,不分貴賤,而是按照田地的多少抽派人丁,去修補禁苑的圍墻(以防止動物跑出來吃莊稼)”。

《秦律》十分重視動物的“福利”,其具體做法在今天看來依然很超前。所謂“動物福利”,就是讓動物在康樂的狀態下生存,其標準包括動物無任何疾病、無行為異常、無心理緊張壓抑和痛苦等[6]。如《倉律》中規定了不同情形下對馬匹的喂養要求:“每次駕馭或使用傳馬,啟程前需喂飼一次精飼料,回程時再喂飼一次精飼料,而且要求所有的馬匹(即八馬)要一同喂食。如果連續駕馭數次,期間補喂精飼料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天。如駕車走的路特別遠,馬匹疲勞了,還要再加喂一次精飼料”?!端究铡分幸惨螅骸八阶允褂霉儆信\囌?,以及借用官有牛車的人,尚若不好好地喂牛,使牛變得消瘦了,…等,主管牛車的人和領用牛車的吏和官長都有罪”?!秱}律》甚至對家畜(禽)的飼養環境與密度都有規定:“養雞應當遠離糧倉(所在的地方),用狗者則以所養的狗夠用為度(而不要濫養),(繁殖的)豬崽、雛雞不需用的話,應將之出賣”。國際上涉及動物福利方面的立法只是近代才出現的,如公元1800年,英國通過了第一個確保動物免受虐待《牛餌法案》,隨后的一些國際性動物保護公約問世才幾十年(如《保護農畜歐洲公約》和《保護屠宰用動物歐洲公約》分別是上世紀70年代制定或通過的)[7]。而在這方面的相關規定要求,我國早在秦代就有明文規定了。2.6生態環境保護

在《秦律》中已有今天《環境保護法》、《畜牧法》在“水土保持、禁漁禁獵、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等方面的規定與要求相似的表述。如《田律》是關于農、林、牧、漁、糧等方面法令,律文中對于生態的保育頗為重視,其中涉及到林木、野生動植物、草地、河道的保護,以及及時上報雨量和自然災害的報告制度,在今天依然有借鑒的意義,因此,它也可稱為世界上第一部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短锫伞分袑Νh境保護規定得很具體,如:“春天二月里,不準到山林中去砍伐木材,不得堵塞水道(致水漫延);不到夏季時節,不準燒草作肥料,同時不準采摘新發芽的植物,或者捉取幼獸、卵;不得…毒殺魚鱉,或者設置捕捉鳥獸的陷阱和網罟,須到七月方可解除禁令。唯有因有人不幸死亡而需要伐木制造棺槨的特殊情形下,伐木才不受季節的限制”等。由此可見,即使在2000多年以前,我們的先人就對環境保護有了全面而深刻的認識,并且制定了十分詳備的保護措施。

2.7牲畜所有權

從睡虎地出土的秦簡《封診式》記載的《盜馬》、《爭?!返入紩ㄋ痉ㄎ臅┲锌梢钥闯?,秦代除有屬于國家經營的官有牲畜外,民間私人養殖的家畜數量也有不少,而且也經常出現各種糾紛。龍崗出土的秦簡《秦律》中,有關于私人馬、牛、羊進入國家禁苑盜牧和放牧時食人莊稼的條文、罰則;《法律答問》是采取問答的形式對《秦律》中某些條款的精神實質和名詞術語所作出法律解釋,其中也有對偷盜馬、牛、豬、羊的案例,明確處罰規定的同時,也突出了對牲畜所有權益的保護,如:“盜賣牛者,贓款全部充公,幕后的指使人和執行人全部罰去修長城并‘黥面’;飼養盜牛的收益也要充公,而且盜牛者也要罰去‘修長城’”;再如《法律答問》還記載有:“問:小牲畜進入他人的家中,如果該家里的人用棍棒將小牲畜打死了,所打死的小牲畜值二百五十錢,應如何論處?答:應罰二甲”。

3 秦代畜牧生產管理律例的罰則規定

《秦律》細密嚴苛,獎勤罰懶,以法律的形式對牲畜管理的督責作了明確的規定。對于各種失職、違制行為,動輒課以罰金,其細密程度超出想象[8]。從相關的罰責看,根據負責畜牧生產管理官員的職責、情節和后果,所承擔的責任有以幾種情形[9]:

(1)免罪:造成的損害結果輕微或事發時已履責的官員,可以免罪。如小件器物的標記編號與登記薄記載不相符,經辦的嗇夫(小官吏),可不予處罰。

(2)賠償:發生財產不足數的情形,應當賠償不足數的部分。

(3)上繳:即在清點財物時發現有多余的情形時,不得隱匿,應當上繳,《效律》中稱之為“入贏”。

(4)斥責:對于一些失職的行為,可以處以斥責的處罰。

(5)罰甲或盾:這是《秦律》中頻繁使用的處罰措施。主要由于當時戰時頻繁,亟需軍備物資,作出此種決定以補充軍需,符合當時的時代背景。一般情形下都是罰一甲或一盾,較為嚴厲的是罰二甲。

(6)罰金:會計因不合法律的規定而導致賬實有出入,按照核驗物資時,發現有“超出”或“不足數”的情況按規定都要罰金,但不責令其賠償。

4 秦代畜牧生產管理律例對后世的影響

秦始皇統一中國(公元前221年)后,《秦律》作為全國統一的法律頒行各地。由于律例繁雜,飽受后世詬病,如漢朝桓寬在《鹽鐵論·刑德》指責其“繁于秋荼,而網密于凝脂”,賈誼在總結秦二世而亡的歷史經驗教訓時也認為:“秦律法‘繁刑嚴誅,吏治刻深,賞罰不當’”。然而,秦律雖然有一定的歷史局限性,但它對于兩千多年以來的中國封建社會法系的形成與完善產生過積極而深遠的影響,為中國封建社會前期法律制度的完備奠定了基礎[10,11]。而《秦律》中涉及畜牧生產與管理的諸如《廄苑律》、《田律》、《金布律》、《牛羊課》等一系列的畜牧生產“單行法規”,是我國乃至世界現存最早的“畜牧法規”,曾對秦王朝畜牧業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推動力,而畜牧業的發展又對提高秦的國力,稱雄諸侯國,最后統一中國具有重要的意義[12]?!肚芈伞窞橐院蟮摹稘h律》所繼承,自從漢朝以后的歷朝歷代,涉及畜牧養殖的條例規定雖然更多,也更為詳盡完善,但是其中仍然隨處可見《秦律》的影響?!肚芈伞分幸幎ǖ男竽辽a與管理過程中的懲罰制度,表現了有獎有罰,獎罰分明,在今天畜牧業生產管理中仍然是有借鑒意義的。

[1]曹旅寧.秦律《廄苑律》考[J].中國經濟史研究,2003,(02):148-152.

[2]陶舒亞.中國法制史[M].杭州:浙江大學出版,2006.

[3]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

[4]劉玉華.秦漢地方吏治探微[J].江蘇警官學院學報,2009,24(1):97-101.

[5]臧知非.貲刑變遷與秦漢政治轉折[J].文史哲,2006,(04):65-72.

[6]王雷杰,宋美娥.我國農畜動物福利的現狀和對策[J].中國畜牧業,2004,(07):41-43.

[7]張先力.論我國的動物福利與保護[J].法制與社會,2013,(20):272-274.

[8]王紹東.論統一后秦吏治敗壞的原因及與秦朝速亡之關系[J].咸陽師范學院學報.2007,2(3):15-18.

[9]劉玉華.秦漢地方吏治探微———以云夢秦簡和張家山漢簡之《效律》為例[J].江蘇警官學院學報.2009, 24(01):97-101.

[10]霍俊彥.論秦律的歷史地位[J].渭南師范學院學報,2002,S1:37.

[11]劉海年.云夢秦簡的發現與秦律研究[J].法學研究,1982,(01): 16.

[12]田振洪.秦律所反映的官營畜牧業管理制度[J].青島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02):87-90.

Interpretation of Statutes of Animal Husbandry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in Qin Dynasty

YANG Ju-qing1, MAGAO·Kurman2, BOLAT·Zailili1, ZHANG Zeng-qiang2, ZHANG Guo-qing1, WANG Yi-ming1, XIE Peng-gui1, WANG Xiao1
(1.Yili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Yining 835000,China;
2.Xinjiang Kongnais Stud Farm, Xinyuan Xinjiang 835808,China)

Qin-Statutes is the general term for the law in Qin dynasty, which involves politics, economy, military, culture, ideology, life and other relevant. The purpose of this law is to assure everyone have regulations to follow. There are also many provisions involving animal husbandry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and the content is very detailed. The law of animal husbandry has a great impact on later generations, even further its influence today.

Qin dynasty;animal husbandry; production management; statutes; interpretation

S8-9

A

1003-6377(2015)03-0024-05

國家重大專項“國家絨毛用羊現代產業技術體系建設”(CARS-40-43)

楊菊清(1964-),男,博士,農業推廣研究員,長期從事綿羊科研、育種、生產與教學工作。

E-mail:497210459@qq.com

2015-01-03,

猜你喜歡
牲畜畜牧生產
5G助力“智慧畜牧” 湖羊有了“健康碼”
榮昌:做強畜牧品牌 建好國家畜牧科技城
20世紀五十年代內蒙古牲畜改良工作初探
武漢天種畜牧有限責任公司
交換牲畜
用舊的生產新的!
“三夏”生產 如火如荼
代工生產或將“松綁”
2019年全國畜牧獸醫
S-76D在華首架機實現生產交付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