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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C2C電子商務的可稅性分析

2015-03-05 03:05遼寧師范大學遲麗華徐月
中國商論 2015年1期
關鍵詞:交易額網店店鋪

遼寧師范大學 遲麗華 徐月

在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越來越多的網絡店鋪出現在消費者的視野中,其方便快捷的購物方式吸引了更多需求者在這里駐足消費。而這種趨勢必將加強電子商務對我國國民經濟的影響。然而,由于電子商務自身存在的無紙化、虛擬化等特點,加上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發展的不完善,稅務部門的政策不能及時更新等問題,勢必影響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喪失電子商務稅收對國家經濟的調節作用。因此,完善電子商務稅收勢在必行,這不僅能使消費者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減少國家稅收的流失,使我國的稅收體制更加完善,更能促進我國建立與國際接軌的有秩序虛擬市場。

1 C2C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現狀及趨勢

電子商務是21世紀全球經濟一體化和計算機技術迅猛發展下的一種新興貿易產物,它是指交易雙方或多方通過網絡及電子設備等相關工具進行商品、服務等方面的交易活動。從其交易主體的不同可以將電子商務劃分為三種形式:第一種為企業與企業之間的交易形式,即B2B。第二種為企業與客戶之間的交易形式,即B2C。第三種為客戶與客戶之間的交易形式,即C2C。目前,這三種商務交易模式在我國都有較大的市場規模,并且隨著消費群體的不斷增加市場供應也在不斷擴大中。另外,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相比有其明顯的優勢,首先,減少實體商店的租金等大大降低了商家的成本,甚至賣家只要擁有一臺電腦就可以上網完成交易。其次,營業時間的延長甚至可以每天二十四小時在線,這又大大提高了增加銷售收入的可能性。最后,網上交易的方便快捷使得電子商務能在世界范圍內的各個地方瞬間完成交易,極大地縮短了商家與客戶的交易時間。這些優勢都是促使電子商務迅猛發展的催化劑。而正是因為這諸多優勢的存在,使得C2C模式的網絡交易店鋪在中國如雨后春筍般出現。

2 國內外對C2C模式網絡交易的稅收現狀

2.1 我國對C2C模式網絡交易的稅收現狀

目前,我國對C2C模式的網絡交易的稅收,還沒有明確的法律對其進行規定,但是,早在2008年國家稅務總局就已經關于電子商務征稅問題成立了專門的研究小組,并且同相關領域的部門、機構共同磋商。雖然目前還沒有一個明確的結論,但相關人員已經表示,由于國情及一些其他因素的區別,我國并不會像美國一樣對電子商務實行完全免稅的政策,這也暗示了對我國C2C模式網絡交易征稅是必然的發展和趨勢。

2011年在武漢曾發生過一起轟動一時的事件,武漢市稅務局在對一家淘寶網店進行稅務稽查時發現該網店是以C2C的形式進行著B2C的交易,其2010年被認定年交易額為1.05億元,并對該店鋪征收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及滯納金等400余萬元,而這只是C2C網絡交易中的冰山一角。為了加強對網絡購物的管理,我國在2004年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這是我國首部關于網絡購物的法律,2005年頒布了《國務院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這是我國第一份專門為規范電子商務而制定的文件,但這些法規只是在現有稅制結構中針對網絡交易提供一些稅務處理方法,并不是專門為電子商務而制定的。同時,由于各地稅務機關對網絡交易行為和交易物品的認識上存在差別,導致了同一應稅行為或物品在不同的地區交易形成了不同的稅種。針對C2C電子商務,由于現行法律并沒有對其交易的應稅行為作出明確規定,而且,大部分從事C2C交易的個體商戶并沒有進行相應的工商和稅務登記,所以對于這一類型的網絡交易各地的稅務部門都未能進行有效的征收管理。

2.2 國外對C2C模式網絡交易的稅收現狀

縱觀全球電子商務,雖然各地的發展不一,但大致可以分為兩派,即征稅派和免稅派。以歐盟為代表的征稅派是世界上第一個對電子商務征稅的地區,其認為電子商務必須履行納稅義務,否則將導致市場的不公平競爭,這將不利于市場健康完善地發展。而美國國會早在1998年就通過了《互聯網免稅法案》,繼而美國成為電子商務免稅派的代表,并且至今一直在實施該法案,其認為“虛擬商品”就是不應該成為課稅對象。但在其自身金融危機以及C2C電子商務強勢發展的影響下,美國議會似乎也在醞釀著對電子商務征稅的法案。

我國在經濟實力上確實與發達國家有差距,但是,發達國家的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為我國提供了借鑒。從美國以及歐盟等發達國家和地區來看,其電子商務的繁榮發展對國家的經濟影響是不容小覷的。中國作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新秀,其市場潛力巨大,這也標志著中國將在電子商務的道路上繼續邁進,在電子商務迅猛發展的同時,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的稅收法規對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3 C2C電子商務可稅性的分析

3.1 對C2C電子商務征稅的法律基礎

某種對象或行為是否能成為稅收客體,不同的學科有不同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角度,而經濟學中的可稅性是指某種對象能夠成為稅收客體,那么征稅主體對其征稅,納稅主體對其納稅都應具備經濟上的可能性與可行性。我國的稅法規定,凡是在我國境內發生的交易或事項,都應該納稅。該規定并沒有要求交易發生的形式,所以無論是實體經營還是網絡經營,只要符合稅法的規定,并達到了起征點,就應當納稅。目前,我國對C2C模式的個人網店尚未征稅,也沒有明確何時開始征稅,但是,現有的稅法已經為未來對C2C電子商務征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基礎。

3.2 對C2C電子商務征稅的經濟基礎

對于C2C個人網店來說,其與個體經營并無實質上的區別,并且已經具備了繳納稅款的經濟實力,符合稅法對征稅對象規定的條件。據CNNIC發布的《第34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近些年電子商務飛速發展(見表1、表2),網購交易總額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例在逐年上升,雖然C2C模式下的交易額占網購交易總額的比例在逐年下降,但是交易額卻以不容忽視的姿態上漲,而個人網店也基本具備了納稅的經濟實力,這意味著我國正在流失大量的財政收入。因此,在以網絡購物健康發展為前提下,應加緊制定相關稅收法規,對C2C模式的網絡交易進行合理的控制和規范,促使其更長久健康地發展。

3.3 阿里巴巴的上市將帶動中國電商業大發展

隨著阿里巴巴在美國的上市,無疑將帶動中國整個電子商務行業的發展。隨著電商投資的不斷加大,隨之會帶動傳統行業的電子商務轉型,進而推動其他電子商務在國內外的發展。阿里集團的上市也更加吸引了普通老百姓對電子商務的關注,更多的電子商務會借著這個機會發展起來。有人會認為阿里巴巴上市最大的受益者是阿里集團自己,但是其對中國經濟的帶動作用不容忽視,中國的電子商務將進入嶄新的時代。

表1 2009~2013年國內網絡交易總額占社會消費品總額比例情況

表2 2009~2013年C2C交易額占國內網購交易總額比例情況

眾所周知,淘寶為阿里巴巴集團下的業務之一,而C2C交易的絕大部分交易額產生于淘寶,可以確定的是,電子商務整個行業的大發展必定會帶動其中每一個小部分的發展,而C2C模式的電子商務作為其中的一個小分支,勢必受到影響,這也將會毫無疑問地引起各相關部門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關注。

3.4 國外做法對我國的借鑒作用

英國在2002年頒布了《電子商務法》,規定所有網上交易的商品和行為均需繳納增值稅,稅率與實體店鋪一致,并無差別。稅率分為三等,標準稅率17.5%,優惠稅率5%,還有零稅率,根據所售商品的種類不同和地區不同,實行不同的稅率,年銷售額超過一定標準(5.8萬英鎊)的硬性規定必須到稅務部門進行稅務登記,而沒有超過的不做強行規定。

如前所述,歐盟作為“征稅派”的代表,其在2003年開始實施的有關電子商務新指令中規定,所有的交易無論線上還是實體,為了不導致不公平競爭,都應當納稅。

美國國會自從1998年通過了《互聯網免稅法案》起,該法案適用期3年,后來幾次延期,至今仍在沿用。但細看美國的州政府立法規定可以看到,如果消費者是通過郵寄來進行交易往來的話,那么該州不得對其進行免稅,也就是說只有在網上進行無形商品的交易才能免稅,而我國的C2C交易絕大部分都是有形商品的交易,如果以美國為借鑒,那么我國應予征稅。同時,我國現行的增值稅經營地原則與美國也大同小異。

澳大利亞對小規模的個人網店通常不要求報稅,但是當交易額超過一定額度(1000澳元)時就需要報稅,但是,無論交易額有沒有超過1000澳元,店主都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日本,規定與澳大利亞基本相同,店主的年收益低于100萬日元時,大部分網店是沒有報稅的,但是一旦年收益超過100萬日元,店主就會自覺報稅。

新加坡作為一個令人向往的法律完備的國家,其對電子商務的立法在2000年就已完成,其明確規定了在所得稅、內銷、外銷及勞務等方面的征稅原則及稅率,清楚明確。

雖然我國還是發展中國家,與經濟發達國家相比有一定差距,但是國外的眾多做法無疑為我國提供了有價值的參考作用和借鑒意義。

3.5 網購用戶的持續增加使C2C征稅成為必然趨勢

根據2014年1月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發布的《第34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3年12月底,我國網購用戶已達到3.02億人,相對12年的2.42億人,增長了近25%,僅2013年“雙十一”單日淘寶交易額就高達350億元,C2C電子商務已經成為中國經濟發展中不容小覷的增長點,在越來越大地吞噬著實體店鋪領地。然而C2C網絡交易所帶來的巨大資金流并沒有為我國的稅收帶來相應的增長。據阿里巴巴官網數據顯示,在2012年11月30日21時50分18秒,一個讓阿里巴巴載入史冊的日子誕生,也是中國電商行業向前邁進的一大步。此時此刻,僅阿里巴巴下的淘寶和天貓的累計銷售總額就突破了一萬億元,相信如此龐大的交易市場和資金流量與數額甚微的稅收所形成的反差必將引起國家相關部門的關注,進而建立并實施對這一領域的規范。

3.6 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存在為C2C交易征稅提供了可能

目前,我國大部分C2C網絡交易都是通過第三方商務平臺完成支付的,如支付寶、網上銀行等,由于其安全性和便捷性的特點,被越來越多的老百姓所認可,據調查統計,我國每年的網絡支付數額都在大幅攀升。對于征稅而言最重要的依據就是網店的交易額,而如何取得準確的交易額也是電子商務征稅的難題,但是由于第三方支付的存在,使得網絡店鋪經營規模的大小、店鋪與客戶往來的信息、交易額等的獲取都成為可能。以淘寶為例,顧客在拍下物品時,將款項打入支付寶,待物品郵寄到手后,若滿意才確認付款,這時支付寶會將貨款支付賣家,如果顧客不滿意,可申請退貨或其他處理方法。這樣,如果以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交易額為稅基利用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網上納稅將是十分便捷和準確的。

3.7 出于對實體店鋪的保護而使C2C征稅成為必然

網絡購物在中國蓬勃發展的這些年來,每年會陸續有一些小書店或服裝店倒閉,原因很多,但是有一方面原因是有目共睹的,那就是網絡店鋪數量的不斷增長,其便捷的購物方式和優惠的價格吸引力使越來越多的人把目光從實體店轉向網店。特別是對于一些年輕的消費群體,往往先到一些名牌的實體店去試穿,然后記下貨號、尺寸等,再回到網上購買,這樣就會省下將近一半的費用,而這筆金額的數目是很有誘惑力的。C2C模式的網店同這些實體的品牌店是很明顯的競爭關系,但是網店卻不必納稅,又省了租金等很多費用,其成本也必然降低。所以,出于市場交易的公平性原則,以及對實體店鋪的保護,對C2C模式的網店征稅是必然結局。

4 關于推進對C2C模式網店征稅的建議

雖然無論是從法律基礎、經濟基礎還是個人網絡店鋪本身及其他一些外部有益因素來看,似乎對C2C網店征稅已經大勢所趨,但是畢竟網絡店鋪與實體店鋪有區別,對其征稅的時機及形式還有待商榷。

首先,對C2C電子商務征稅應立法在先,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只有立法在先,才能執行在后,建立一套健全完整的關于電子商務的稅收法規是對網絡店鋪進行征稅的必要前提。而我國目前現行稅法完全可以作為對電子商務立法的基礎,在此基礎上對其進行改進以適用于我國電子商務稅收。

其次,我國電子商務較發達國家來說起步尚晚,網購模式還處于轉型時期,在這個過程中會不斷淘汰經營業績不佳、信譽不好、商品質量差的賣家,而經過這個優勝劣汰過程的賣家可能就會生存下來,日后就有機會成為比較優秀的企業賣家。但是,如果過早地對這些網店征稅,很有可能會抹殺一些有潛力的但目前實力較差剛剛起步的賣家。

最后,我國目前就業形勢嚴峻,不光對于大學生來說找到一份心儀的工作很難,這種現象遍及各個行業,所以有很多人選擇在網上開起了店鋪,這對于緩解我國目前的就業壓力來說是好事,如果這個時候對這些個人店主征稅對他們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所以適度的優惠政策對于個人創業來說是有好處的。

[1] 洪澎源.C2C電子商務稅收立法實證研究[J].商業時代, 2013(24).

[2] 李海芹.C2C模式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探析[J].企業經濟, 2012(4).

[3] 慕雪.論網絡店鋪稅收征管的困境和對策[J].法制與經濟, 2011(1).

[4] 洪蘭.C2C模式下網店征稅的必要性分析[J].經濟研究導刊,20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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