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萬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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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系列微型黨課之八如何理解“紀法分開”?
□薛萬博
本課對象:廣大黨員干部
本課目的:通過對中央關于“紀法分開,紀嚴于法、紀在法前”要求的解讀,提醒黨員干部自覺強化規矩意識,切實遵守黨規黨紀。
10月21日,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準則》和《條例》)正式發布,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持續熱議。
黨建專家指出,兩大黨內法規修訂后的一個明顯變化就是“紀法分開”。
據統計,原《條例》178條內容中有70多條與現行法律重復,有很多違紀情形已經明顯觸犯了法律底線,新版《條例》將這些內容全部剔除。這也一直是十八大以來王岐山對紀委工作要求的核心:紀法分開、紀嚴于法、紀在法前。
為什么要強調“紀法分開”?
《中國紀檢監察》雜志刊文指出,早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王岐山就提出,紀律是管黨治黨的尺子,紀律建設是治本之策。無數案例表明,領導干部往往是從違紀開始,進而違法。此后,王岐山又在多個場合強調黨紀與國法不是一個概念,不能混同,黨紀不能替代國法,應當嚴于國法。
不難發現,“紀法分開”是有其內在邏輯的——約束對象不同,標準當然不同。黨章規定:“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狈蓜t體現國家意志,約束和規范對象是全體公民和法人。
從這個意義上講,黨紀與國法內涵有別,既不能混同,也不能相互替代。并且,黨員是有著特殊政治職責的公民,黨紀必須嚴于國法。比如,對于公民而言,家庭成員、財產等狀況屬于個人隱私,但是對于黨員領導干部來說,這些情況必須向黨組織如實報告。
正因如此,此次《條例》的修訂著重解決了兩個問題:一是為黨紀“減負”,去除重復內容,讓黨規更清晰。舉例來說,像之前與刑法中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罪名重合的內容,不再列入黨紀之中。二是為黨紀“加碼”,把“不準”納入處分,在法律底線之前為黨員劃定了紀律底線。
那么,“紀法分開”落實到實踐層面,會帶來哪些改變呢?
紀律的歸紀律,法律的歸法律。顯而易見,“紀法分開”使得紀委和司法部門的工作更加科學,避免了職能的重復交叉,紀委成了黨內的“公檢法”。這也意味著,紀檢監察部門執紀問責的方式要隨之改變,重點監督黨的紀律的執行情況。
事實上,修訂后的《條例》原則已經反映在近期紀委的執紀表述當中。10月22日,經湖南省委常委會議審議批準,給予嚴重違紀的中南大學原副校長胡鐵輝等四名廳級領導干部開除黨籍處分。不同以往的是,此次通報通篇“紀言紀語”:四人違反了“六大紀律”中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具體情節表述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等等。
另外,“貪污”“受賄”等違法內容雖然從《條例》中剔除了,但對相關行為的管理比以前更加嚴格。因為紀律管的范圍比法律管的范圍要廣、要嚴格。中紀委有關負責同志就《準則》和《條例》答記者問時指出,刪除國法已有規定的內容,并不是說這些行為就不再是違紀,不再給予黨紀處分。黨章規定,黨員有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義務,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都是違紀行為。修訂后的《條例》在堅持“紀法分開”的同時,通過設定專門條款的方式,實現了黨紀處分與國法處理的有機銜接,黨紀處分制度更加科學,不會出現因“紀法分開”而放縱黨員違法犯罪行為的情況。
如此看來,“紀法分開”并不是說二者彼此互不相通。紀律挺在法律前面,比法律規定更加嚴格,對黨員提出了比對公民更高的要求。誠如習近平總書記在多個場合反復強調的,黨員不僅要遵守法律規范,而且要嚴格遵守黨章等黨規黨紀,對自己提出更高要求。這說明,對紀律的強調并不意味著對法律的放寬,而是告誡黨員干部,既要做法律的維護者,也要做黨規黨紀的遵守者,不要以為不違法、不貪腐,違反紀律都是“小節”,甚至可以忽略不計。面對“紀法分開”后所呈現的“最嚴黨紀”,廣大黨員干部既要“思想加碼”,又要“行動加力”,在嚴守紀律上更加自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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