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海燕
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實行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的規定(試行)》,對檢察官以案釋法工作的原則、方式、內容、責任等進行明確規范。
以案釋法,歷來是向群眾普及法律知識的好辦法,常常被專業法律教育和一些媒體所使用。譬如媒體在報道一個案件時,最后經常請律師出來點評。然而,這樣的釋法,不夠規范。如今由辦案的檢察官對自己所辦案件進行以案釋法,尤其是對具有廣泛社會影響或較大爭議、可能引發上訪或社會群體事件等六類案件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可以對案件的事實、證據、法律程序、法律責任,進行具有說服力、權威性的分析和解釋,必然會對法律知識的普及,對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起到明顯的效果。
不僅如此,通過《規定》的形式,對檢察官的以案釋法活動進行規范,更有助于推動整個檢察工作水平的不斷提高。以案釋法,要從法理上讓群眾對自己的解釋信服,自己辦案的全過程就必須經得起法律的考驗和群眾的追問,從而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檢察官辦案的質量和水平。
檢察官以案釋法,目前雖然只是“試行”,但我們有理由相信,其在試行中不斷完善,并將逐步向各司法部門推廣,使典型的案件,成為普及法治教育的活教材,成為推動依法治國的巨大動力,而不只是保存在檔案里的一堆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