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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和唐朝均田制之比較

2015-03-16 06:12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委黨校234000
學周刊 2015年16期
關鍵詞:奴婢法令婦女

(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委黨校 234000)

北魏和唐朝均田制之比較

楊國華(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委黨校 234000)

均田制始于北魏時期,歷經北齊、北周、隋朝和唐朝前期,存在了大約三百年左右的時間。尤其是在北魏和唐朝前期,均田制的作用更為重要。在當時的社會歷史條件下,推行這種土地制度,有利于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北魏和唐朝兩個朝代的均田制各有特點。那么,它們的區別是什么?造成這些不同的原因是什么?從中我們可以得出哪些結論?這些都值得我們深思和認真研究。

均田制區別原因結論

均田制開創于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公元485年),歷經北齊、北周、隋朝和唐朝前期,前后斷斷續續地持續了三百年左右。它是封建國家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在承認現時土地關系的基礎上,對官私土地進行某種調節、控制和管理的土地法規。它的目標,一是保證貴族官僚擁有足夠的土地,同時又加以限制;二是保證盡可能多的農民始終保有一小塊土地,穩定和擴大賦役對象。均田制在北魏和唐朝前期歷時較長,而且對兩個朝代的興衰影響很大。本文就此比較兩朝均田制的不同,找出原因,并談談自己得出一些結論。

一、北魏與唐朝前期均田制的區別

北魏均田制和唐代均田制都分別對各自的社會產生過積極的推動作用,都是適應當時歷史發展的具體情況下的產物。北魏的統治者是從游牧民族部落聯盟的領導者演變而來的一群逐漸封建化的精英集團,他們比較好地吸取了歷史上的有益經驗,比如歷史上的井田制,兩晉以來的占田、課田制等,這些都對北魏初年“計口授田”的土地政策產生了深遠影響。再加上兩晉末年以來,黃河流域常年的戰爭,大量的土地荒蕪,給北魏統治者留下了可以分配的土地,為均田制推行打下了基礎。唐代均田制的實施背景是經過農民起義后,大量的地主被殺或者流亡外地,土地關系已經變得混亂不清,社會上出現了大量的無主荒地,原先穩定的農村土地關系也需要重新調處,唐朝推行均田制的阻力也大為減輕。因此,新的政權建立后,首先要穩定社會、恢復發展生產,這樣才能為新興政權打下堅實的執政基礎。其次,推行均田制也是適應當時生產發展實際需要的,可以緩和地主階級和農民的矛盾,實現統治的長治久安。綜上,這就是北魏和唐朝實行均田制的背景,下面就以一張簡表對北魏和唐朝的均田制內容進行比較(見附表)。

由于史料目前所見沒有明文記載,所以在上表中并沒有比較麻田和宅田。通過上表,我們可以看出,北魏的授田對象比唐朝多,像女、男奴、女奴、丁牛在北魏都可以分到露田;在桑田里,北魏民(男)和男奴都可以分田,唐朝沒有。另外,官吏露田分配也不一樣,北魏官吏沒有分配,但是唐朝有,最后公田(職分田)兩個朝代也不一樣。另外,唐朝的均田制在受田對象上也發生了一些變化,本文也將作簡要介紹。

二、出現區別的原因

1.北魏均田制規定婦女也可受田,而到了唐朝婦女已不再受田(寡妻妾和作為主戶者除外)。北魏的婦女受田說明當時北魏還保留有濃重的農村公社計口受田甚至婦女也可以受田的殘余。有史實為證:據史料記載,建立北魏的鮮卑拓跋部,最初活動于大興安嶺北端東麓一帶,過著游牧生活。大約在東漢末年,他們走出高山深谷,到達了匈奴故地。258年,拓跋力微遷居盛樂(內蒙古和林格爾),舉行祭天大會,統一了各部。338年,什翼犍即代王位。什翼犍曾作為“質子”,在后趙襄國(河北邢臺)住了十年,受漢文化影響較深。這時拓跋部“始置百官,分掌眾職”,國家機構逐步完備。什翼犍在政治上模仿魏晉制度設置官吏,制定法律。另外,北魏勸課農桑的八部帥,是原來八部大人的殘存形式,他們已非原來的部落酋長,而成了封建政府的勸農官。這些都說明北魏實行均田制時,它是復雜的社會,即有先進的封建因素,也有舊的社會殘余。正因為如此,所以北魏均田制中有婦女受田的規定。

唐朝時,封建制度已非常完善,經濟已進入繁榮時期。婦女在經濟領域內逐漸依附于男子。這是唐朝時婦女不能授田的一個原因。此外,從唐朝法令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除寡妻妾和作為主戶者外,一般婦女都不受田。從北魏到隋文帝時,婦女都可受田。到隋煬帝即位,“除婦人及奴婢部曲之課”,可能婦女就不受田了。不過法令中不再規定婦女受田,則在唐朝,因為婦女一般不受田,故唐朝不論丁男或十八歲以上的中男,所受田都是一百畝,而不是以前的一百四十畝了。為什么婦女不受田呢?因為魏齊周隋以來,婦女所受露田只是丁男的一半,而一個已婚丁男,由于妻子多受了四十畝露田,賦稅比單丁增加了一倍以至兩倍。于是,在《隋書》卷二十四《食貨志》里,我們看到這樣的怪現象:“陽翟一郡,戶至數萬,籍多無妻”。為了改變這種不合理的現象,故唐朝法令中沒有婦女受田的規定,同時婦女也無須分擔租課。

2.北魏的均田制中規定奴婢和牛也可受田。奴婢受田同于良人百姓,而受田的奴婢又無人數限制。那么,擁有十對奴婢的地主,受田數就是一床農民的十倍,擁有百對奴婢的地主,受田數就是一床農民的百倍,這是封建政府維護地主利益的體現,對地主利益的特殊照顧。另外,還有更重要的原因,那就是奴婢在社會生產中的作用很大。北魏是少數民族,從他們原來的畜牧業經濟改為農業經濟的過程中,以奴婢經營農業生產的情況十分突出。例如,北魏前期對功臣貴族等賞賜奴婢時,先是與牛羊并賜,說明與畜牧業的關系密切。不久,則非單純的畜牧了,也與土地結合起來。如《魏書》卷30《車伊洛傳》記載車伊洛于正平二年,被“賜以妻妾、奴婢、田宅、牛羊”。中后期,奴婢則已與田業完全結合了。孝文帝時誅常員等人,《魏書》卷83上記載:“高祖以昭太后故,罪止一門。(員父)訢年老,赦免歸家,恕其孫一人撫養之,給奴婢田宅?!背TD年紀已大,親屬盡因謀反誅死,只饒恕了一名孫子,那么,所給田地不由奴婢耕種,就不可能有別人承擔了。如上所述,北魏均田制規定了奴婢受田,直接反映了他們參與農業生產勞動。

關于一戶可有四頭耕牛受田的事,固然可使小地主和富裕農民多受田,但即使四頭丁牛受足露田和倍田,不過二百四十畝,數目不大。大地主或權貴豪勢之家,可用奴婢受到比這多得多的田地。耕牛受田應該是計口受田時人力牛力換工的發展,牛耕比人力耕地的效率大得多,北魏在規定人力和牛力換工時考慮到這一點,故用耕牛受田,以耕墾更多的土地,包括墾荒在內。北魏均田法令中,所以才有丁牛受田的規定。

為何唐朝法令中取消了奴婢和牛的受田呢?首先,是因為到了唐朝,原來的世家大族的衰落。由于士族能憑借門資而“平流進取,坐致公卿”,故越來越不思進取,在政治上不求振作,享受高官厚祿而庸碌無能,“居承平之世,不知有長亂之禍;處廟堂之下,不知有戰陣之急”。在軍事上,他們也逐漸拋棄了兩晉以來以武功取勝的傳統。許多士族“不樂武位”“鄙薄武事”,士族掌軍權者越來越少。在生活方式上,他們除了奢侈享受外,更轉而形成了矯揉造作的“名士”之風?!额伿霞矣枴份d:梁朝全盛時,士大夫“無不熏衣剃面,傅粉施朱;出則車輿,入則扶持;膚脆骨柔,不堪行步,體羸氣弱,不耐寒暑”,完全成了一堆嬌生慣養的廢物。他們不僅失去了優勢,而且接連不斷地受到打擊,如南朝侯景之亂、王朝更迭、隋末農民大起義。像隋末農民大起義,起義軍“得隋官及士族子弟,皆殺之”,消滅了大批的官僚、士族。同時,地主階級的田莊經濟也大為削弱,在農民起義沖擊下,很多大田莊的命運是“通莊并潰”,這使農民占有的土地有所增加,土地兼并也暫時得到緩和。其次,北魏時,官僚地主都要通過奴婢和牛來領受大量田地。而自隋至唐,特別是唐朝法令中明白規定各級官吏都可擁有永業田、職分田和公廨田,不需通過奴婢和牛受田,就可獲得大量土地,因而也就在法令中取消了奴婢和牛受田。

3.北魏均田制沒有給官吏永業田,而當時官吏同時又是大地主,他們可以根據法令依據他們擁有的奴婢和丁牛而受田,他們的利益一樣得到了維護。并且,孝文帝在改革中,把南朝的門閥士族制度引入北朝,所以官吏還是享有很大的特權,擁有大量的土地。到了唐朝,由于門閥士族的衰落,再加上不再給奴婢和丁牛受田的權利,所以官吏開始受永業田,并且隨著官僚制度的完善,永業田的標準更加清晰。

4.最后,唐朝法令又增加了受田對象。僧尼道士女冠和工商業者,唐朝明令規定可以受田。為什么規定僧尼道士女冠可以受田呢?因為寺觀占田,已成為普遍現象,法令中不得不承認這種既定事實。此外,還有工商業者受田。雖然法令規定只限于寬鄉,且只受丁男田地之半,但很多都超過了這一規定,如大商人鄒鳳熾。最后還有一種受田對象,而且是受田的主要對象,這就是府兵制下士兵。自開皇十年(公元590年)隋文帝改革府兵制后,府兵制下的士兵,同時就是均田制下的受田農民,兵農合一了。唐承此制,三時耕稼,一時講武,“居無事時耕于野”都足以說明府兵兵士來自農民,他們都是受田的。而這些都是北魏所沒有的。

三、結論

1.從表(見附表)中可以看出來,所謂均田實質不均,這是代表地主階級利益的土地制度。在北魏時,官僚地主可以利用眾多的奴婢占有大量的土地;在唐朝時,奴婢、牛雖然不能受田,但在桑田(永業田)的名義下仍可以占有大量土地。同時,更有兩點值得我們注意:(1)歷代政府在頒布均田制時都是把國家掌握的荒地“均”給人民,并沒有沒收地主所占有的大量土地,由此可以推測,均田制是在不觸動大土地所有制的利益的條件下實行的。(2)在均田制下官僚地主占有土地極多而負擔卻極輕,如北魏奴婢二人、牛二頭與一夫一婦受同樣的土地,但出租調奴婢八人、牛二十頭才等于一夫一婦的負擔。到唐朝時官僚地主通過永業田、官田占有大量土地甚至連租調也不出了,這就看出來均田制的發展趨勢越來越對地主階級有利。

2.從表(見附表)中可以看出來在均田制開始實行時還保有奴隸制的殘余,具體表現在奴婢受田上,這說明當時奴隸在生產領域還占有相當地位,唐朝時奴婢已不再受田,這說明奴隸生產逐漸被排斥而代之以農奴、佃客和依附農民。

3.均田制在北方社會經濟遭到嚴重破壞的情況下,為了解決廣大農民的土地問題、限制土地兼并、發展生產、增加賦稅收入、鞏固封建統治而采取的一種國家土地所有制形式。在當時的社會歷史條件下,這是一種切實可行的土地制度,有利于社會經濟的恢復和發展。均田制的推行,使廣大農民或多或少地得到了一定量的土地和一定數量土地的使用權,這對于安定人民生活、發展農業生產、穩定社會秩序無疑是起了積極作用的。由于認真推行均田制,唐朝建立后不久,社會經濟便得到迅速恢復和發展。原來的土地都得到了開墾,生產大大發展,人口迅速增加,出現了繁榮的局面。應該說,唐朝盛世的出現與均田制的推行是有密切關系的。但是,由于這種制度本身固有的矛盾以及土地私有制的發展等原因,均田制在推行將近三個世紀之后便退出了歷史舞臺。

[1]齊濤.中國古代經濟史[M].山東:山東大學出版社,2004.

[2]韓國磐.北朝隋唐的均田制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

[3]朱紹侯等.中國古代史(上冊)[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

[4]吉成名.均田制述論[J].重慶交通學院學報:社科版,2003(3).

[5]劉云.論唐朝前期的土地產權制度[J].魏晉南北朝隋唐史,2006(3).

(責編 張翼翔)

楊國華(1974-),男,安徽宿州人,碩士,講師,主要研究方向:中國歷史、區域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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