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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輔侵犯教材著作權問題研究

2015-03-20 13:19徐坤宇
傳播與版權 2015年10期
關鍵詞:著作權人教輔著作權法

徐坤宇

教輔侵犯教材著作權問題研究

徐坤宇

隨著我國教育的發展,教輔圖書數量越來越多。在這種情況下,教輔對教材內容的使用成為焦點。本文從教輔、教材的概念、類型入手,試圖明確二者的著作權關系,從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的角度進一步探究教輔圖書的編寫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權,并提出處理建議。

教輔;教材;著作權

[作 者]徐坤宇,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

一、教材與教輔的概念

教材的定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教材指課堂上和課堂外教師和學生使用的所有教學材料,比如課本、練習冊、活動冊等。教師自己編寫或設計的材料也可稱之為教學材料。[1]狹義的教材就是教科書。本文所述的教材是指狹義的教材。

教材是按照教學大綱對有關知識進行介紹和講解并輔以有關練習,教材作品創作的空間在于講解和練習的內容。教材的編寫方式決定了宜從教材所使用的資料以及其對這些資料的選擇和編排這兩個方面來認定其作品獨創性的所在。若教材對所使用的資料選擇或編排具有獨創性,則教材屬于匯編作品,編寫者對教材整體享有匯編作者的著作權;若教材編寫者自己創作了教材的內容,則其對內容享有原創作品的著作權。[2]筆者認為教材應分為兩種:原創作品和匯編作品。原創作品與匯編作品被著作權法保護的權利不同,法院在判斷教輔對教材使用是否侵權時應對二者區別對待。

教輔是正規出版社出版、發行的助學類圖書或資料。而教輔作為教材的衍生物,作用是幫助學生學習、強化學生對教材知識的理解,并促進學生發散思維。根據業內的劃分,一般把教輔書作以下基本分類:①閱讀賞析型教輔,如“作文賞析”“金牌閱讀”等;②同步式的學習手冊,如“數學練習冊”;③注釋性的輔導書,如“教材跟蹤解讀”;④翻譯型的輔導書,包括文言文譯成白話文的以及外文譯成中文的;⑤各種形式的匯編習題,如試題匯編、全真試題集等。[3]

筆者認為,根據作品類型來劃分,教輔可被分為演繹作品類教輔和匯編作品類教輔。閱讀欣賞型教輔將眾多文章匯編在一起,并進行分析解釋的教輔。匯編習題是將眾多習題匯編起來形成的習題集。兩類教輔屬于匯編作品類教輔。因匯編作品類教輔都是將他人創作的文章、習題通過一定形式的編排和選擇創作的,不會涉及侵犯教材著作權的問題,因此匯編作品類教輔不屬于本文討論范圍,不再贅述。而演繹作品類教輔與教材密切相關,編寫時應使用到教材內容。這類教輔包括同步式的學習手冊、注釋性的輔導書以及翻譯型的輔導書。本文要研究的即演繹作品類教輔對教材的使用是否構成侵權。

二、教輔侵犯教材著作權可能性探究

對于教輔圖書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權的問題,國家版權局于2003年下發過《關于習題集類教輔圖書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權問題的意見》對此進行解答。該意見概括如下:①教輔內容的選擇或編排上具有獨創性的應受著作權保護;②若他人按照該教科書的課程內容和具有獨創性的編排順序結構編寫配套教輔視為對教科書著作權意義上的使用,未經必要許可情況下視為侵權;③對按照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編寫的與教科書配套的教輔讀物,只要教輔讀物中未再現教科書的內容,即不侵權。問題是與教材密切相關的教輔編寫時應使用教材的相關內容,這種使用是否屬于合理使用?不構成合理使用,可否適用法定許可?下面筆者從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兩個角度對教輔對教材的使用進行分析。

(一)合理使用角度的分析

目前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與《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1條對合理使用進行規定。法條中判斷合理使用的標準即在著作權及有關限制方面享有類似“圣經”地位的三步檢驗法。據《伯爾尼公約》第9條(2)規定,伯爾尼聯盟成員國的立法可準許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復制公約保護的作品,只要這種復制不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沖突,也不至于不合理地損害作者的合法權益。然而這里的規定僅僅是判斷復制權例外是否合法的標準,還未完全上升為真正意義上的著作權合理使用的一般原則。真正將三步檢驗法上升為合理使用一般原則的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其將《伯爾尼公約》第9條(2)對一般意義上的復制權的限制擴大適用所有的專有權,使三步測試法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版權限制的一般條款。[4]筆者用三步檢驗法來分析教輔對教材是否構成合理使用。

1.是否在特殊情況下復制作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有12種合理使用的情況,第6種與教輔有關,即為課堂教學目的的少量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因此教輔對教材的使用不屬于現行著作權法規定的任何情況。那么教輔對教材的使用是否具備成為特殊情況的條件?首先,應明確“特殊”一詞的通常含義。筆者傾向于在歐盟訴美國版權法110(5)條一案中專家組的觀點。專家組認為“特殊”的通常含義是“具有獨特的或有限的適用或者目的”,且“在質量或者數量方面比較突出、不尋常的、不平凡的”,或“在某些方面很獨特”。因此特殊情況下的復制在數量和質量方面應該都是狹窄的。[5]而且這種特殊情況應有著特定的目的,特殊情況應是“有著公共政策方面明確的理由或者其他特定的情形”。[6]而教輔對教材的使用既有商業性質的獲利目的,也有促進教育發展的公共目的。在兩種目的都存在的條件下,教輔對教材的使用似乎介于特殊情況與非特殊情況之間。筆者傾向于公共政策方面的明確理由是這種特殊情況成立的充分條件,即不允許存在任何其他理由的特殊情況。

2.復制是否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發生沖突。對于“正常利用”的理解是分析教輔對教材的使用是否侵權的關鍵,在歐盟訴美國版權法110(5)條一案中,專家組認為“正?!本哂小巴ǔ?、典型”“符合某一類型、標準或情況”等含義。對于“利用”的理解,專家組的意見是“利用”的通常含義指“為自利目的而使用”,因此著作權法里的“利用”是指著作權人通過使用作品的專有權獲取經濟利益的行為。[7]因此筆者認為在衡量“正常利用”一詞時,應著重考慮使用形式的經濟利益。這種解釋之下,與作品的正常利用發生沖突即該種使用方式與作者通常利用作品獲得經濟利益的方式形成競爭,那么該使用方式就與正常利用相沖突。

教輔與教材是互補關系,對教材的理解要用到教輔,教材與教輔在某種程度上不可分割。教輔對教材的使用不但不會與教材編寫者利用教材獲取經濟利益的方式形成競爭,相反還會促進學生對教材內容的理解,有利于教材作用最大化,增加教材的銷售量。若教輔編寫得足夠好,教輔對教材的使用會讓教材與教輔的編寫者雙贏,并不會損害任何一方利益。

3.是否不合理地損害作者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對于“合法”的理解,既包括法律實證主義角度的合法性,又包括從規范性角度的正當性觀念,即從根據保護專有權利背后的目標來看,被要求保護的利益是否是正當的。[8]而這里的“權益”不限于實際的或潛在的經濟利益的損失,還包含了作者的人身權益是否遭受損害。

據前文分析,教輔對教材的使用不會與教材的正常利用沖突,但與正常利用的沖突涉及的是教材編寫者的經濟利益,而這里的合法權益還包含了編寫者的人身權益。這種情況下,翻譯型教輔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情況下將作品拿來翻譯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翻譯權。據《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注釋型教輔對教材內容的注釋也容易侵犯到著作權人享有的合法權益。且若同步式教輔與注釋型教輔引用教材內容過多會侵犯著作權人的復制權。因此不能納入合理使用的范圍。

據以上分析,筆者認為教輔對教材的使用是否屬于合理使用的范圍應分情況而定。筆者對17件與北京仁愛所相關的教輔侵權糾紛案例進行分析①筆者通過北大法寶進行檢索,截至2014年12月30日,以“北京市仁愛教育研究所”為檢索詞進行檢索,在99個檢索結果中與教輔侵犯教材相關的案例有17個。,發現除駁回起訴、撤訴以及判定教輔沒有使用教材內容的3件案例外,在其余14件案例中,有12件在判決書中明確強調教輔對教材內容的大量復制不屬于合理使用,有6件在判決書中認定教輔對于教材編排的參考使用屬于合理使用。因此判斷教輔對教材使用是否屬于合理使用仍要據個案案情進行分析。筆者結論:若教輔使用教材的內容時數量上控制不當就會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圍,而在編寫配套教輔時參考相應教材的編排體例則應該屬于合理使用的范圍。

(二)法定許可角度的分析

在我國的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中有編寫出版教科書的法定許可。那么教輔對教材的使用是否適用法定許可呢?法定許可是著作權法為了平衡著作權人與使用人的利益,基于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對著作權人的權利予以限制。法定許可仍需要向著作權人交納一定的許可費,因此法定許可相比于合理使用是一種弱限制。若教輔對教材的使用納入法定許可范圍內可為教材著作權人分享利益,也不至于損害公共利益,從這個角度出發將法定許可范圍擴大到教輔不失為解決教輔與教材著作權糾紛的方案,然而這種擴大是否合理。

對于編寫出版教科書的法定許可有數量和質量限制,并有嚴格的范圍。我國《著作權法》第23條第1款規定,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但應按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從中看出只有“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能在一定范圍內對作品進行使用,使用還有數量和質量上的嚴格限制。教輔不屬于“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教科書”之列,且教輔出版發行的目的并非單純促進教育,更多是經濟利益的驅動。法定許可作為對著作權權利人的限制,目的是平衡權利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文化藝術的創新發展。適用法定許可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若教輔對教材的使用適用法定許可,獲益最多的是出版教輔的出版機構。顯然并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是削減著作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為出版機構謀取個體利益,與著作權法設立法定許可制度的本意背道而馳。因此,筆者認為教輔對教材的使用不適用法定許可。

三、結語

根據前文分析可知教輔對教材的使用在某些情況下可視為合理使用,如教輔編寫者在整體編排上會參照教材的編排順序對教輔進行編排。其余則不然,如教輔對教材的使用數量上過多,構成再現了教材內容就不構成合理使用。從法定許可角度分析,教輔對教材的使用也不屬于法定許可。

因此,筆者認為根據不同類型教材的特點來看,同步式教輔侵權可能性大大降低,而注釋型教輔與翻譯型教輔就容易侵犯教材著作權。無論哪種類型教輔,編寫者編寫教輔時使用教材內容都應遵循“先授權后使用”的原則,積極與教材的著作權人聯系,以免侵權行為發生。同時國家相關部門應對出版的教輔進行規整,并出臺位階高的法律對教輔對教材的侵權現象進行規制。

[1]葉素華.淺析小學數學教材[J].考試周刊,2012(52).

[2]馮術杰.試論匯編作品的保護范圍與侵權認定——對與教學輔導材料相關判決的分析[J].知識產權,2012(7).

[3]周安平,簡禎.著作權視野下的中小學教輔書侵權探究[J].出版發行研究,2006(3).

[4]盧海君.合理使用一般條款的猜想與證明—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探討[J].政法文叢,2007(2).

[5]李煜.版權限制與例外適用的國際標準——三步檢驗法問題研究[D].蘇州大學,2010.

[6]Ricketson S.The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1886-1986[M]//Centre for Commercial Law Studies,Queen Mary College,Kluwer,1987.

[7]Report of the Panel,United States-Section 110(5)of the US Copyright Act,June 2000.p.165.

[8]王曙光.TRIPS協議第13條“三步檢驗法”對版權立法的影響歐共體訴美國“版權法110(5)節”案[J].暨南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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