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是單位、個人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以及從事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的生產及經營活動,經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符合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和撲滅等條件,批準后頒發的動物防疫條件許可憑證,有注冊備案的許可證號。
動物防疫條件行政許可是指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或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管理相對人的申請,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頒發證明或者批準等方式,允許其從事某項活動、獲得某種資格和能力的具體行政許可。
1 動物防疫條件行政許可的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農業部《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第7號)對《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申辦對象、范圍、程序、條件,以及變更和有效期等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1)申請的條件。動物防疫行政許可是依相對管理人的申請而開始的行政行為。管理相對人的申請應具備下列條件。管理相對人的申請必須是向動物防疫行政主體提出;申請人要有明確的申請動物防疫行政許可的真實表示;申請的內容必須是針對動物防疫行政法中禁止的事項;申請人必須具有從事所申請許可的活動行為能力。
(2)審查程序。申請的提出、受理、書面審查、實地
審核、決定、許可證的頒發和對不予許可的解釋。
2 動物防疫條件行政許可的內容
(1)動物防疫條件行政審批項目名稱和性質。名稱為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性質為行政許可。
(2)動物防疫條件行政許可對象和范圍。對象為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的單位和個人。范圍為飼養、經營、加工倉儲、運輸、屠宰、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和動物隔離觀察。
3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附具相關材料。受理申請的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頒發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需要辦理工商登記的,申請人憑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2)《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農業部令2010年
第7號)第二條規定: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經營動物和動物產品的集貿市場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4 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興辦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5 提交的材料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申請書(表)、申請人身份證明、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場所地理位置圖、各功能區布局平面圖、設施設備清單、各種管理制度文本、執業獸醫或鄉村獸醫服務合同、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和營業執照副本。
6 辦理程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農業部《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對《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申請范圍、程序、條件及變更等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對象中要達到動物防疫的總體條件。
(3)《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分別規定了動物防疫條件的選址、布局、設施設備、相適應的執業獸醫或者鄉村獸醫及不得從事動物飼養工作的人員、制度及檔案等條件。
(4)受理、審核、頒發。收到申請書(表)后進行審核和實地考察,審核合格的頒發該證照。不合格的給出書面說明理由。
7 辦理時限
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所有程序。
8 收費依據、項目及標準
不收費。
9 動物防疫條件行政許可的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規定動物防疫條件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但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動物防疫條件行政許可采取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內不能辦結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動物防疫條件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和檢疫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