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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獨秀法學思想探微

2015-04-09 12:49于靖雅
勝利油田黨校學報 2015年3期
關鍵詞:陳獨秀法學馬克思主義

于靖雅

(長春理工大學法學院,吉林長春130022)

陳獨秀法學思想探微

于靖雅

(長春理工大學法學院,吉林長春130022)

在五四時期,陳獨秀積極學習和宣傳馬克思主義法學觀,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來研究法學的基本問題,自覺地投入到反對北洋軍閥法制思想的斗爭中,將學術研究與革命斗爭較好地結合起來。他的法學思想主要體現在:法律是無產階級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要為無產階級而服務;法律是社會科學的分支,可以用研究自然科學的方法來研究法學問題;法律和社會習慣與民族心理有著密切的聯系,要切實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在民主革命的進程中,要支持資產階級民主派爭取民主制度和法律權利的斗爭,深刻揭批北洋軍閥法治思想的反動本質。

陳獨秀;法學思想;馬克思主義法學觀

陳獨秀作為中國共產黨早期的主要領導人,不僅是新文化運動的發起者之一,更是中國近現代歷史上杰出的大學者,他在哲學、文學、社會學、政治學、經濟學等領域均有建樹,對于中國早期的馬克思主義傳播與推廣,構建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學術體系作出了重要貢獻。筆者通過梳理文獻發現,當前學理界對陳獨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哲學、文學、歷史和教育等學科,而就法學領域研究而言,僅有寥寥數篇針對其憲政思想。這較之在其著作中多次論及的“自由”“公平”“權利”等法學詞匯而言,不能不說是種缺憾。因此,研究探索陳獨秀的法律思想,對于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推進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積極宣傳馬克思主義法學觀

陳獨秀對馬克思主義法學中國化發展的重大貢獻就在于大力宣傳馬克思主義法學觀。在五四時期,陳獨秀以唯物史觀來確立法律的上層建筑地位,對法律的階級性、相對“固定性”、國家權力性等特征作了深刻的揭示,強調無產階級要積極地利用法律來鞏固自己的政治統治,為中國馬克思主義法學的構建提供了理論基礎。

1.法律與上層建筑之間的關系。陳獨秀在宣講唯物史觀時,指出法律是上層建筑的重要部分,受制于社會的經濟基礎,根源于社會生產力的變動。他認為:“社會生產關系之總和為構成社會經濟的基礎,法律、政治都建筑在這基礎上面。一切制度、文物、時代精神的構造都是跟著經濟的構造變化而變化的,經濟的構造是跟著生活資料之生產方法變化而變化的?!盵1]114在他看來,法律作為一種社會制度、作為一種上層建筑,固然是由生產力決定的,但能夠對經濟基礎發生作用,然而這作用的大小及其程度都是在社會生產力所許可的范圍之內。他指出:“一種生產力所造出的社會制度,當初雖然助長生產力發展,后來生產力發展到這社會制度(即法律、經濟等制度)不能夠容他更發展的程度,那時助長生產力的社會制度反變為生產力之障礙物?!盵1]106陳獨秀依據唯物史觀來說明法律的上層建筑地位,促進了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在中國的傳播。

2.法律的階級性質。陳獨秀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剖析了法律的階級性,認為法律歷來是為統治階級的國家服務的,但并不因為如此就否認法律存在的必要性。他指出,“古代以奴隸為財產的市民國家,中世紀以農奴為財產的封建諸侯國家,近代以勞動者為財產的資本家國家,都是所有者的國家,這種國家底政治法律,都是掠奪底工具”[1]143,具有鮮明的階級性。陳獨秀揭示法律的階級性,一方面在于使人們認識到法律是一個客觀存在的事實,另一方面就在于要求人們反對一切剝削階級的法律,并說明了法律的國家權力特征,闡述了法律與國家權力之間的關系,確認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表現、國家權力的表征。馬克思主義法學認為,“法律具有國家的限制性,它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特殊行為規范,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后盾,體現著統治階級的階級意志?!盵2]309陳獨秀對此有很好的把握和理解,他揭示了法律所具有的國家權力性特征,說明了法律依國家權力變化而變化的事實。他指出:“國家、權力、法律,這三樣本是異名同實。無論何時代的法律,都是階級黨派的權力造成國家的意志所表現,我們雖然應該承認他的威權,但未可把他看成神圣;因為他不是永遠的真理,也不是全國民總意的表現,他的存廢是自然跟著階級黨派能夠造成國家的權力而變化的。換句話說,法律是強權底化身,若是沒有強權,空言護法毀法,都是不懂得法律歷史的見解?!盵1]241之所以指出法律的國家權力的特征,一方面在于使人們明白法律的背后有國家權力的支撐,只要國家存在就有國家權力的存在,也就有法律的存在;另一方面,也是要人們明白法律隨國家權力變遷的特點,沒有永久不變的法律。因而,要樹立正確的法律觀,既不能“像無政府黨排斥他”,也不能“像法律家那樣迷信他”。

3.法律要為無產階級服務。在陳獨秀看來,無產階級利用法律武器是極端必要的,這是因為:資產階級不僅用國家、法律來壓迫勞動階級,而且“歡迎的”正是“勞動階級不要國家政權法律”。在此情形之下,“若是不主張用強力,不主張階級戰爭,天天不要國家、政治、法律,天天空想自由組織的社會出現;那班資產階級仍舊天天站在國家地位,天天利用政治、法律?!盵1]367陳獨秀進一步指出:“少數游惰的消費的資產階級,利用國家、政治、法律等機關,把多數極苦的生產的勞動階級壓在資本勢力底下,當做牛馬機器還不如。要掃除這種不平這種痛苦,只有被壓迫的生產的勞動階級自己造成新的力,自己站在國家地位,利用政治、法律等機關,把那壓迫的資產階級完全征服,然后才可望將財產私有、工銀勞動等制度廢去,將過于不平等的經濟狀況除去?!盵1]188在對未來社會的設計中,他主張要“用法律強迫勞動”,為無產階級的政治統治服務。他說:“我對于國家政治法律,只承認他們在現今及最近的將來這一個時代里可以做掃蕩不勞動的資產階級底工具?!盵1]189也就是說,為了征服被打倒的資產階級,就必須使用強制勞動的手段。他運用比較政治學的理論,認為各國的資產階級具有統治的經驗,無產階級“要想征服他們固然很難,征服后想永久制服他們,不至死灰復燃更是不易”[1]1143,由此決定了無產階級必須“利用政治的強權,防止他們的陰謀活動;利用法律的強權,防止他們的懶惰、掠奪,矯正他們的習慣、思想?!盵1]1109陳獨秀強調的是,無產階級首先要取得國家政權,這之后就要充分利用法律的力量加強對資產階級的改造,借以“完全征服資產階級”,建立和鞏固無產階級的政治統治與經濟秩序。

總之,陳獨秀對馬克思主義法學觀的宣傳,其重要的特點是將馬克思主義學術理論的引進與革命斗爭的實踐結合起來,特別注重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的革命性意義,使馬克思主義關于法的基本觀點成為中國先進知識分子從事革命活動、開展學術研究的指導思想,這對現代中國革命運動的發展以及社會思想、學術、文化的轉型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二、探索法學理論的基本問題

陳獨秀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研究法學,闡述了法學的一些基本問題。這些問題主要是:法學的學科性質問題,法律與言論自由、契約、習慣的關系問題,從學理的高度表達了將法學建設成一門科學的主張,為中國馬克思主義法學體系的構建做出了重要的貢獻。

1.關于法學的學科性質問題。他受近代以來西方學術分類思想的影響,建立了科學的學術觀,注重學科性質問題的探討。關于法學的學科性質,陳獨秀認為法律學作為一門學科屬于“社會科學”的范疇,是用科學的方法研究社會法律現象的一門科學。在他看來,科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科學是指自然科學,廣義的科學則是指社會科學,而法律學則包括在社會科學之中。他指出:“社會科學是拿研究自然科學的方法,用在一切社會人事的學問上,象社會學、倫理學、歷史學、法律學、經濟學等,凡用自然科學方法來研究、說明的都算是科學;這乃是科學最大的效用?!盵1]765這里,陳獨秀不僅肯定法律學在學科分類上屬于社會科學,是屬于研究社會人事的學問,而且認為法律學在學科性質上屬于科學,在研究方法上是用自然科學的方法進行研究。他的這一主張顯現了科學的研究視野,對于將法學建設成為科學的學問有重大的學術意義。

2.關于法律與言論自由的關系問題。陳獨秀認為法律與言論自由的關系,關涉到法律的基本精神,而現代法律的基本精神是對言論自由的尊重,因而法律不可限制人們的言論自由。這一思想,是從文明發展的角度來探討的,著重說明法律維護現實秩序、保守現行文明的特點,突出了言論自由對推進文明發展的特殊意義。他指出:“法律是為保守現在的文明,言論自由是為創造將來的文明;現在的文明現在的法律,也都是從前的言論自由,對于他同時的法律文明批評反抗創造出來的;言論自由是父母,法律文明是兒子。歷代相傳,好像祖孫父子一樣?!盵1]231他十分重視法律對于言論自由的態度,認為如果法律限制言論自由,那樣的言論自由就不是真正的言論自由了,就只能是保守現在的文明而已,而不能創造將來的文明。如此,就失去了言論自由的意義與價值。陳獨秀指出:“政府一方面自己應該遵守法律,一方面不但要尊重人民法律以內的言論自由,并且不宜壓迫人民‘法律以外的言論自由’。法律只應拘束人民的行為,不應拘束人民的言論;因為言論要有逾越現行法律以外的絕對自由,才能夠發見現在文明的弊端?,F在法律的缺點?!盵1]247陳獨秀關于法律與言論自由關系的探討是很有特色的,強調了言論自由、思想解放的重要意義,這有助于人們以言論自由為武器,沖破封建法律秩序的藩籬。

3.關于法律與習慣的關系問題。陳獨秀一方面承認法律是統治階級國家意志的體現,從政治統治的角度來看待法律問題;但在另一方面,他也認識到法律與社會習慣、社會心理也有著密切的關系。對此,他從法律的根據和法律的手續的關系上來說明。他指出:“自來法律底實質多半根據在全社會的習慣及心理底基礎上面,至于成立法律底手續,幾個人訂定法律底時代,不用說歐美,就是中國和日本也過去數十年了?!盵1]809今日看來,陳獨秀的認識是正確的,因為法律起源于民眾的風俗、習慣、心理與愿望,這就是最初的“自然法”。但后來,“成文法”的出現,以法律條文的形式來表現國家的政治意志,于是民眾的習慣、心理等與法律關系開始疏遠了,但仍然留有民眾習慣、心理等的痕跡。他說,“過于銅板鐵鑄的法律不適應社會的需要,這種法律當然要修改,但不能拿這個做絕對廢除法律的理由”[1]1005;而普通所說的“臨時的一種公眾意見”,在歷史上是叫做“自然法”,但“自然法多由群眾心理造成的,這種法卻是萬分危險”。因為“用這種盲目的群眾心理所造成之隨時變更的公意來代替法律,實在要造成一個可恐怖的社會?!盵1]1156陳獨秀關于法律與習慣、心理關系的解析,分辨了現代“成文法”與過去“自然法”的區別,反映了現代法律演化的現狀及其要求。

誠然,陳獨秀關于法學基本理論問題的研究,在現在看來有些論述還不夠深入,這反映了中國馬克思主義法學在初創時期的特點。但毋庸置疑的是,在早期的中國馬克思主義者中,陳獨秀對法學基本問題的探討在當時的學術背景中具有先導性,其主要觀點是正確的,為后來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發展打下了基礎,對中國馬克思主義法學體系的構建有重要的貢獻。

三、揭露批判北洋軍閥的反動法制思想

陳獨秀研究法學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密切聯系當時的社會實際,自覺地運用法律武器反對北洋軍閥的法律制度,積極支持人民反對軍閥專制的政治運動,反映了他的法學思想的實踐性本色。這主要表現在:他一方面批判北洋軍閥法制的反動實質,批評社會上各種對現行法制的幻想,號召人民走革命的道路;另一方面,也肯定了開展民主主義法制斗爭的重要意義,把開展法制斗爭作為民主革命的一項重要內容[3]736。

1.深刻揭批北洋軍閥法制的反動性,教育人民認清北洋軍閥鎮壓人民、維護軍閥政治的實質。譬如,陳獨秀抨擊北洋軍閥政府的《治安警察法》,認為這個就是袁世凱所制定的,目的是限制和取消人民的言論、集會、結社的自由權利。又譬如,陳獨秀揭露了北洋軍閥取消工人罷工權利的事實。在北洋軍閥統治下,工人沒有罷工等民主權利。因而,在五卅運動期間,上海工人提出“承認工人罷工自由”。針對當時有人不解,認為工人要罷工就罷工,為何還要求有罷工的自由呢?他解釋道:“原來工人沒有罷工之自由,罷工在法律上是犯罪行為,工人安得不要求這個法律上的自由?!盵1]1963再譬如,陳獨秀抨擊善后會議的欺騙性。他警示人們拋棄幻想,不要迷信北洋軍閥的所謂“憲法”,也不要有以教育取代法律的企圖。在反對北洋軍閥的斗爭中,有部分知識分子對北洋軍閥的“憲法”充滿幻想,對革命采取排斥的態度,企圖使斗爭局限在當時的現行秩序之中。對此,陳獨秀指出,“你們切不可迷信憲法可以革軍閥的命,白紙黑字的自由是騙人的廢話,自古只有革命造成憲法,沒有憲法造成革命?!盵1]604此外,他認為一些知識分子之所以“迷信紙上的憲法有治平中國的力量”,并進而鼓吹在現行秩序下“由國民投票的形式承認憲法”,就在于“他們不懂若是沒有一種自身確能遵守憲法的力量來會宣告‘此路不通’,大家趕快另尋一條可通的路去走罷?!盵1]630

2.鼓舞人們在民主革命的過程中,支持資產階級民主派爭取民主制度和法律權利的斗爭,繼承其法制努力方面的成果。他指出:“在社會黨的立法和勞動者的國家未成立以前,資本階級內民主派的立法和政治,在社會進化上決不是毫無意義;所以吾黨遇著資本階級內民主派和君主派戰爭的時候,應該幫助前者攻擊后者?!盵1]177在他看來,在資產階級民主派取得勝利之后,對于資產階級民主派爭取的法制建設成果也要予以重視。但由于無產階級不能“利用資本階級的政治機關和權力作政治活動”,因而“我們對于他們的要求,除出版、結社兩大自由及工廠勞動保護的立法外,別無希望?!盵1]229這里,陳獨秀在堅持無產階級法律觀的前提下,主張在資產階級民主革命運動中支持民主派爭取法律權利的運動,并認為無產階級在建立自己的政權中要重視這份遺產,這是很有見地的。

3.強調要把開展法制斗爭作為民主革命的重要內容,對“民治主義”思想進行闡釋。他說,在中國的“第一段民主主義的爭斗”中,應該爭取“保障人民集會、結社、言論、出版之絕對的自由權,廢止治安警察條例及壓迫罷工的刑律”,應該“定保護農民工人的各種法律?!盵1]996陳獨秀將開展法制斗爭作為民主革命的重要內容,對于推動民眾政治意識的提高,有著積極的意義。為了積極地開展民主革命,陳獨秀對于“民治主義”進行了新的解釋,將爭取法律的權利貫徹其中,突出了法律與“民治主義”的關系。在他看來,作為自由民,就應該有“言論、出版、信仰、居住、集會這幾種自由權”;但是,如果單靠“憲法保障權限”“用代議制表達民意”的話,那么我們生活的幾種自由權,還是握在人家手里,不算歸我們所有。由此,陳獨秀對“民治主義”作了法律性的解釋,使法制精神和“主權在民”思想得以充分表達。他指出:“我們政治的民治主義的解釋,是由人民直接議定憲法,用憲法規定權限,用代表制照憲法的規定執行民意;換一句話說:就是打破治者與被治者的階級,人民自身同時是治者又是被治者;老實說:就是消極的不要被動的官治,積極的實行自動的人民自治;必須到了這個地步,才算得真正民治?!盵1]841經過陳獨秀的解釋,“民治主義”與法律的聯系更為緊密了,爭取民治主義的斗爭就是爭取人民法律權利及其政治地位的斗爭。

不難看出,陳獨秀在五四時期積極學習和宣傳馬克思主義法學觀,努力以馬克思主義來探討法學的基本問題,自覺地投入到反對北洋軍閥法制的斗爭中,將學術研究與革命斗爭較好地結合起來,為中國馬克思主義法學體系的創建作出了重要貢獻[4]。這種強調用無產階級法學思想武裝群眾的卓識遠見、用馬克思主義基本觀點去研究法學問題的深邃眼光、理論聯系實際去揭批錯誤思想的鮮明論調,對于我們當下關照社會問題、倡導法治思維、提升法律涵養依然有著重要的意義。

[1]中國共產黨先驅領袖文庫:陳獨秀文集(全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2]李步云,高全喜.馬克思主義法學原理[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4.

[3]米新夏.北洋軍閥史[M].北京:東方出版中心,2011.

[4]周建超.新世紀以來陳獨秀研究述評[J].中共黨史研究,2009(12).

Research on CHEN Duxiu's Law Thought

YU Jingya
(Law School,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Changchun 130022,China)

In"May Forth"times,CHEN Duxiu studied and advocated Marxist attitude of law,and took Marxism as guidance to research on legal issues,and was in the struggle against the northern warlords legal system.His law perspective was mainly reflected in several points:law is a part of the superstructure of the proletariat,should serve the proletariat;law is a branch of social science,and be used to study natural science to study the legal issues;legal and social habits as well as national psychology have close relations,and can be used to protect people's freedom of speech.In the process of democratic revolution, we ought to support the bourgeois democratic struggle for democracy and the legal rights,warlords reactionary nature of the rule of law thought.

CHEN Duxiu;law thought;fundamental question of law;Marxist attitude of law

DF082

A

1009-4326(2015)03-0047-04

(責任編輯 王先霞)

2015-04-15

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中國共產黨民族法制思想研究”(13ADJ003)階段性成果

于靖雅(1990-),女,吉林公主嶺人,長春理工大學法學院2014級法理學專業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國法制思想史與法理學。

10.13600/j.cnki.jpsslof.issn.1009-4326.2015.0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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