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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殺自殘相威脅的方式鬧庭是否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

2015-04-09 12:56瞿桂東
社會治理理論 2015年6期
關鍵詞:唐慧法庭秩序

瞿桂東

以自殺自殘相威脅的方式鬧庭是否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

瞿桂東

司法實踐中有少部分當事人遇到問題和矛盾時,不通過正當方式維權,反而無休止的“緾訴”、“鬧庭”,認為“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甚至是通過“我要死在法院”自殺、自殘的方式要挾法官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決,在現實中這樣的行為很少受到處罰,反而使這些當事人受到優待,包括優先處理和實體結果的優待,甚至贏取法外的利益。這種行為一方面反映了公民權利意識和斗爭意識的覺醒,但卻使法庭秩序和法官的尊嚴受到極大考驗,乃至威脅到法治的根基。本文以唐慧案為例分析當事人這樣維權的背景、法院不處罰的原因及這樣“鬧庭”的危害性,探討這樣“鬧庭”入罪的可行性及入罪的情形。

一、唐慧“鬧庭”案

年僅十歲的女兒張某某被他人強迫賣淫并被多人酒后輪奸,母親唐慧要求法院將七名被告判處死刑,原本情有可原,但她多次在法院“鬧庭”、以死相逼,嚴重影響了庭審秩序,使得法庭的尊嚴和權威蕩然無存。2012年6月,該案歷經6個合議庭、18位法官審理、二次發回重審之后,終審判決被告周輝強、秦星死刑立即執行、其他四名被告無期徒刑,一名未成年的被告被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其中原來被判有期徒刑的蔣軍軍、蘭小強被改判無期徒刑。其中在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審理期間,唐慧在該法院刑一庭庭長辦公室住了十八天,迫使庭長在家休假,后她與家人在該法院立案大廳吃住十五天,據說該院判決在正式印發前還將草稿給唐慧看,直到她滿意才正式印發。2010年11月24日,法院第四次開庭審理進行當中,唐慧突然提出取消這次開庭,否則將“死給你們看”,這次開庭最終取消,該法院還同意唐慧的意見,整個刑一庭回避此案。在當事人未能提出合理理由的情況下,要求整個刑庭法官回避,司法實踐中非常罕見,這樣的判決法律專家看來違反了“上訴不加刑”的基本審判原則,且將兩被告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明顯偏重,之前因強迫賣淫罪被處的死刑判決極少,而唐慧則繼續上訪要求,要求將七名被告人全部判處死刑、賠償184萬元。2014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就周軍輝、秦星死刑復核案認為被告罪行嚴重、但罪不至死,依法對本案作出了不核準死刑的裁定。2014年9月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周軍輝、秦星強迫賣淫、強奸、組織賣淫二審重審進行宣判,上訴人周軍輝、秦星均被改判為無期徒刑。

二、采取這樣“鬧庭”的原因

一是上訪告法律文化傳統。清代楊乃武與小白菜著名冤案平反,就是以死相逼驚動圣駕,在至上者的過問和關心下,迅速昭雪,參與制造冤案的官員均被嚴肅處置。千年皇權至上專制和歷史使得權力為中心、官本位的思想觀念里根深蒂固,民眾對司法的獨立公正缺乏信心和認同,更談不上對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千年的傳統使國民對“權力”的認同遠遠超過對“法律”的信仰,即使案件在審理中,當事人會想方設法期待自己案件獲得有關領導關照,有門路者以關系和金錢鋪路以獲得有權者的庇護,而大部分無門路的普通百姓,以古代中國的司法制度設置救濟渠道為樣,就是通過上告尋求青天乃至皇帝糾正錯誤,如何“上達于天”使領導關注到自己的案件,對于普通百姓如登天樣艱難。普通老百姓以“維權”的名義通過“鬧庭”,將事情鬧大,指望“權力”干預“審判”,使直接審判官不敢毫無顧及地進行黑幕交易、欺上瞞下,最終實現維權。[范忠信:《古代中國人民權益損害的國家救濟途徑及其精神》,載《現代法學》2010年7月第4期,第3頁。]

二是司法公信力不高。近年來我國司法事業與經濟社會同步發展,取得的成績和進步無可置疑,但司法的公信力仍有待提高,因各種原因導致民眾在訴訟時遭遇“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問題、“立案難、訴訟難、執行難”的問題及“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的問題,有的法官有案不立、訴訟拖延、裁判標準不統一,司法作風不正,對當事人冷硬橫推;有的法官缺乏司法良知和法紀觀念,違背法官職業道德,甚至徇私枉法,陷入司法腐敗、違法犯罪的深淵,連最高人民法院兩任副院長、大法官黃松有、奚曉明因司法腐敗問題被嚴肅處理。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公布,“各級法院共立案查處各類違紀違法干警 2108人,結案處理 1937 人,同比分別上升154.3%和 172.8%。查處利用審判執行權違紀違法干警 863 人,其中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38 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781 人,同比分別上升 126.5%、36.6% 和 120.6%?!保圩罡呷嗣穹ㄔ涸洪L周強:《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載《人民日報》2015 年3 月21 日第 2 版。]這也是部分當事人不相信法官會獨立公正裁判,而采取以自殺、自殘相威脅的過激方式“鬧庭”要挾法官的重要原因。

三是榜樣的傳播效力。上訪媽媽唐慧以死相逼、任性地住進法官辦公室,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給法官獨立辦案造成巨大困擾,不僅未受處罰,還獲輿論一致同情,被稱之為“偉大母親”,法院遷就偏向她而作出外界看來明顯偏重的裁決,唐慧本還從中獲得基層政府安撫費用,這使此案七名被告家屬也學唐慧方式上訪給法官審判施加壓力。以自殺、自殘相威脅的過激方式“鬧庭”要挾法官,不僅沒有違法成本,反而有實際好處實惠,這樣關于司法新奇的負面信息借助新聞媒體和互聯網相互傳染以幾何倍數的速度蔓延,一旦出現當事人采用這種違法的方式維權卻未承受任何不利后果甚至因此獲取額外利益的案件,不僅會使其他當事人對司法的畏懼和尊崇感消失,產生“遵紀守法吃虧、違法亂紀得利”和“不鬧不解決、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的錯誤直覺,而且個案的成功將會產生不良的帶動作用,誘發更多潛在當事人產生不良訴訟心態。

三、不定罪、不處罰的原因

一是不符合現行擾亂法庭秩序罪的規定。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刑法條文規定了三種擾亂法庭秩序的方式,且要達到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程度。聚眾哄鬧、沖擊法庭,是指糾集三人以上在法庭上以亂嚷、亂叫、吹口哨等方式起哄搗亂的行為及在未得到許可的情況下,進入法庭, 以致法庭秩序混亂的行為;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毆打審判人員、公訴人員、司法警察的行為?!皣乐財_亂法庭秩序”,主要是指擾亂法庭秩序,經制止而不聽從,情節惡劣,嚴重影響審判正常進行等。本條只規定了實施上述三種行為之一,且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情況下才構成犯罪?,F實中法庭審判中有多種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如辱罵、脅迫法官、在法庭上強行拍照等行為,按照相關訴訟法規定進行司法處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刑法釋義及實用指南》,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第1版,第507頁。]很顯然像唐慧這樣的行為不符合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擾亂法庭秩序罪的構成要件,無論客觀上她的這種行為是否嚴重擾亂法庭秩序。

二是萬一當事人真的自殺或自殘了,承辦法官要面臨被追責的危險。從理論上講,只有法官依法判決,不徇私枉法,即使當事人自殺、自殘,與法官無直接因果關系,然則并不意味著法官會平安無事。2001年9月廣東省四會市的法官莫兆軍審理原告李兆興持借款借據等起訴被告張坤石、陸群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訴訟中被告辯稱借款事實不存在、借據是在被告脅迫情形下書寫的,但未提交任何證據材料,一審法官依法判決原告勝訟,雙方均未上訴,在判決生效原告申請強制執行時,被告張坤石、陸群芳夫婦在該法院圍墻外服毒自殺。公安機關介入調查證據借據確系在原告等人脅迫情形寫的。隨即莫兆軍因玩忽職守罪嫌疑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此案經一審、二審,最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認定莫兆軍無罪。[張慧鵬:《廣東高院終審判決:莫兆軍無罪》,載2004年7月1日《人民法院報》。]法官依據職權和證據依法判案,確因當事人自殺險些面臨牢獄之災,前車之鑒,使得法官更不敢輕易對自殺、自殘相威脅的過激方式“鬧庭”、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行為進行處罰,包括司法處罰。

三是媒體輿論特別是網絡媒體的壓力,使法官不堪重負。唐慧事件前期媒體刻意將唐慧描述成幼女的弱小母親偉大形象,稱之為“上訪媽媽、偉大母親”,引起高層領導的關注,也取得社會的同情。各極政法機關一次次退讓,犧牲法律和程序,滿足唐慧部分訴求,直到法院判處被告死刑立即執行。[陳柏峰:《從“唐慧案”看中國法治生態》,載2014年9月《中國法律評論》第3期,第172頁。]“眾口鑠金,積毀銷骨”, 即使法官依法對唐慧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進行處罰,極易遭受媒體的口誅筆伐,當媒體眾口一詞偏向所謂“弱勢群體”時,,法官這樣做無疑是引火燒身、百口莫辯。何況我國審判強制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媒體持續報道會引起上級領導的關注和憂慮,法官只能戰戰兢兢、如履薄冰,對當事人采取“我要死在這里”自殺、自殘威脅等過激方式“鬧庭”,只能一味忍讓、勸導,以求“不出事”,以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四、如此“鬧庭”的危害

部分當事人故意表演以自殺、自殘方式“鬧庭”,以此要挾法官,法官甚至知道當事人是在表演,但沒有人愿意冒險對這種行為進行處罰,法院通過勸導、忍讓、緩和矛盾,盡力滿足他們的要求,甚至以司法救助名義取得當事人息訴罷訴,“花錢買平安”,短期內這樣“案結事了”,實現穩定和諧的目標,可以緩解信訪和維穩的壓力,但從長遠來看,這樣做是縱容當事人違法,直接危及到法治社會的根基。如同《伊索寓言》里有一則駱駝與主人的故事一樣。主人正騎著一頭駱駝在沙漠里趕路。晚上主人搭起一個帳篷想睡一覺,剛睡著,他的駱駝可憐地說:“主人啊,外面實在太冷了。求求您讓我把頭伸進帳篷里暖和下吧!”善良的主人急忙答應了。一會兒,駱駝又懇求說:“主人啊,能讓我的脖子也暖和一下嗎?”主人又毫不猶豫地答應了。駱駝趕緊把脖子伸進帳篷里面來。駱駝還不知足,它見主人這么好說話,于是裝作很難受的樣子,把頭搖來搖去,又說道:“這樣站著,身子實在太不舒服了,我還能把前腿放在帳篷里嗎?”主人依然痛快地答應了駱駝,可是帳篷實在太小了,善良的主人不得不蜷了蜷身子,睡到帳篷的角落里,給駱駝讓出一點地方來。駱駝剛走進帳篷,然后對主人說:“看樣子這帳篷是住不下我們兩個的,你身材比較小,你最好站到外面去。那樣這個帳篷我就住得下了,而且空間能被充分利用?!卑谅鸟橊劸桶阎魅藦膸づ窭锩娼o推了出去。事實上人心不足蛇吞象,法官一味退讓常常會讓當事人覺得好欺負,就會得寸進尺,步步逼近,使得自己反而沒有了退路。[伊索:《伊索寓言》,藍天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327頁。]

一是危害司法的權威。在唐慧案中,因唐慧威脅要死在法院,所有她可以住進法庭長達三十余天,可以迫使法庭正在進行的庭審取消,整個刑一庭法官集體回避,迫使法官作出死刑判決。當事人采取的以自殺、自殘相威脅恐嚇等多次“鬧庭”,未受到任何處罰,反而一步步得逞,甚至裁判結果隨之改變,這樣司法權威必然受到嚴重的損害,長此以往,法庭在民眾心中必定無甚地位,法治基礎不復存在。

二是危害司法的公正和公信。公民的權利意識覺醒,但是責任義務意識卻未隨之提升,有的當事人明知道其訴訟請求在事實上和法律上沒有根據,以自殺、自殘相威脅的過激方式“鬧庭”要挾法官,不僅沒有被處罰,反而被安撫優待,這將給其他準備訴訟的人傳遞一個極壞的負面信息,“老實人吃虧”、“我胡攪蠻纏、尋死尋活,法官怕出事怕擔責還會遷就我”,連涉及到人命關天的死刑判決也可以被“鬧庭”左右影響,“司法似乎不再依據事實、證據和法律,而是依據當事人是否懂得“鬧庭”的藝術。信訪信鬧不信法”會越發普遍,直到各地政府和官員維穩的壓力愈發加大。

三是危害司法的效率。因唐慧數次鬧庭,這起并不復雜的案件審理了八年,不算死刑復核和改判,就歷經6個合議庭、18位法官審理之后,此案法院最終頂住壓力,未判處秦星、周軍輝死刑立即執行。實踐中許多案件之所以久拖不決、久審而不判,重要原因就是當事人采取過激方式“鬧庭”,使原本依照正常程序和法律規范不得不暫停,原本依照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證據材料可作出的裁判也不得不重新斟酌,層層匯報,反復考慮審判的社會效果,必然會帶來事實認定難、審理周期長、裁判效果差等問題,也會增加“案結事了”的難度,增加了司法成本。[徐小飛:《當事人“鬧庭”的司法規制》,載《人民法院報》2014 年9 月22 日第 2 版。]

五、將這樣“鬧庭”行為入罪的可行性

現實中“鬧庭”行為愈演愈烈,使法庭的秩序和威嚴蕩然無存,使正義受到嚴重威脅。我國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對擾亂法庭秩序罪進行擴充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罰金:(一)聚眾、哄鬧、沖擊法庭的;(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的;(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的,不聽法庭制止的;(四)有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行為的。這次修改擬采用列舉與概括相結合的方式,在列舉典型的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后,規定了“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的兜底規定,用概括性規定作為兜底條款,有助于打擊相關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這就可將那些故意表演自殺、自殘威脅法官的行為入罪提供了可能性,對這兜底條款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方式將實際當事人故意以自殺、自殘相威脅的過激方式擾亂法庭秩序行為進行定罪處罰,并公布一批指導案例。

第一、這是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會公告中明確,“完善懲戒妨礙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拒不執行生效裁判和決定、藐視法庭權威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規定”、“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的懲治力度”。決定中明確要完善懲戒藐視法庭權威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規定,唯有如此才能樹立法庭在懲罰犯罪、解決糾紛、維護正義上的權威,才能真正推進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

第二、這樣做是繼承我國古代法庭文化精髓和傳統。我國自古就有套升堂的司法儀式和制度,一般當事人入庭則要先向審判官下跪,伴隨著鼓聲和庭杖聲,審判官驚堂木一拍,庭審開始,當事人在法庭上稍有吵鬧或放肆,輕則呵斥,重則當庭杖責,以此強調法庭的肅靜、秩序和威武,以今天人權的觀點看,我國古代法庭儀式和制度過于苛刻粗暴、難以被接受,但在古代卻是維持法庭秩序和權威的持久有效的制度。今日可以吸取傳統法庭制度中精華。

第三、這樣做是吸收西方國家及我國港澳臺法治發達成熟的經驗。藐視法庭罪,可考的發源于12世紀的英國普通法。凡不服從或者不尊重法庭或法官、可能影響司法運作的言行,皆可入罪,包括在法院辱罵法官,包括媒體不恰當的報道等。對這些行為法官可以直接判處罰金或監禁,期間不斷完善和豐富藐視法庭罪的法律,直到英國1981年制定《藐視法庭法》。美國則繼承了英國《藐視法庭罪》,與其同步發展,在德國、法國,直至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這種不聽勸告動輒就以過激方式“鬧庭”要挾法官的行為,很可能構成“藐視法庭罪”,進而被處罰。

六、入罪情形及處罰方式

司法是維護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公民的權益在現實中受到侵害尤其是強權的侵害時無處救濟,如在城鎮化過程涉及征地拆遷糾紛、勞資糾紛,雙方力量極不對等,弱者一方四處奔波維權,最后把希望放在法官身上?!胺ǖ哪繕耸呛推?,而實現和平的手段是斗爭?!睓嗬菑亩窢幹蝎@得的,從歷史的角度看,這種斗爭和沖突往往具有悲劇的性格,法的歷史偉大成果,如奴隸制的廢除、土地的私有、信仰的自由,莫不經過跨世紀斗爭,甚至是付出流血的代價,民眾才獲得這些今天被普遍認同的權利和觀念。[魯道夫,馮.耶林:《為權利而斗爭》,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第9頁。]

司法的理想是對將利益激烈對抗的雙方納入理性平和法治軌道上,對任何一方合法訴求應當予以充分尊重,在訴訟中對當事人可充分清楚表達自己訴求、理由及證據,對當事人各項訴訟權利予以充分保障,以公正透明程序和結果贏得社會對法庭的尊重和信任,最后作出審慎的裁判,甚至設計一套完整嚴密的糾錯體系,如上訴制度、抗訴制度、再審制度、對法官投訴制度。案件事實查清、糾紛矛盾的處理及公正獨立的裁判,這些目標和理由的實現均需要一個和平安定的法庭秩序。

現實中一部分當事人在法庭上采取這種以自殺、自殘相威脅的過激方式“鬧庭”,是一種不滿情緒的宣泄,也是實際中一種古老而有效的維權方式,另外一部分當事人他們的要求完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甚至完全是無理取鬧,抓住了法官害怕把事情鬧大的心理,不斷施加壓力,希望滿足自己非分的要求。無論是基于那種原因“鬧庭”,從法庭權威的維護、國家長遠的法治建設,都是一種不健康的維權方式,它直接威脅到法庭,威脅到法官,威脅到司法的根基。一種觀點是反對將這種過激方式“鬧庭”劃入刑罰處罰范圍,反對理由是這種行為雖然客觀上嚴重擾亂法庭秩序,但以我國現行訴訟法規定進行罰款或挽留等司法處罰,足以制止和處罰這種行為,另外這樣可能導致職業報復、法官的權力被濫用。這種反對觀點有一定的道理。但現實中拘留不足以制止和威脅如同“醫鬧”故意“鬧庭”的行為,另外這種行為比辱罵法官的社會危害性更大。因此可以通過司法解釋方式明確以過激方式“鬧庭”處罰情形,如當事人有擾亂公共秩序被行政處罰的記錄,仍故意以要自殺、自殘方式“鬧庭”提出無理要求,不聽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構成擾亂法庭秩序罪,因為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并未像英美國授權法官年直接處罰權,而實踐中擾亂法庭秩序罪審理均依法進行了回避,由 異地檢察院起訴、異地法院審判。這樣 既可以處罰那些屢次不改的“鬧庭”當 事人,維護法庭的秩序尊嚴,又能給當 事人維權保持合理的空間,從實體法、 程序法上充分防止法官濫用司法權。

法庭被視為審判犯罪、解決糾紛、 維護正義的場所,被視為神圣不可侵 犯的地方,如英國著名法官丹寧勛爵所 言:“在所有必須維護法律和秩序的地 方,法院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司法 過程必須不受干預或干涉。沖擊司法正常進行就是沖擊我們社會的基礎。為了 維護法律和秩序,法官有權并且必須有 權立即處置那些破壞司法正常進行的 人。這是一個很大的權力,一個不經審 判當即監禁某人的權力,然而它是必需 的?!保鄣帲骸斗傻恼敵绦颉?,李克 強、楊百搖譯,北京:群眾出版社,1984年版,第103頁。]“法律必須被信仰,否 則它形同虛設?!狈扇魶]有權威,只 是空洞的條文,它又如何被信仰。

(瞿桂東,武漢大學法學院刑法學2013級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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