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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路徑探析

2015-04-10 11:22吳華增王福英
關鍵詞:合法權益權益銀行

吳華增,王福英

(1.悉尼大學商學院,澳大利亞悉尼999029;2.沈陽化工大學經濟管理學院,遼寧沈陽110142)

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路徑探析

吳華增1,王福英2

(1.悉尼大學商學院,澳大利亞悉尼999029;2.沈陽化工大學經濟管理學院,遼寧沈陽110142)

現階段,中國國民經濟迅猛發展,人們的消費水平逐漸提高,因此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受到了社會各領域的高度關注與重視。金融危機過后,大部分國家開始積極推進改革,旨在對金融消費者保護體系進行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是金融發展的基礎,是金融系統平穩、高速運行的必要條件,其重要性可見一斑?;诖?,國家相關部門與銀行需要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給予足夠的重視,并對國外相關經驗進行充分參考與借鑒,積極探索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有效措施,從而促進金融業的快速發展。

銀行;金融消費者;保護;路徑

銀行業是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災區,在銀行服務中,誤導、捆綁銷售、銷售失范等不良現象層出不窮,并且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自主選擇權等都不能得到切實的保障,長此以往,不僅會造成金融需求發生萎縮,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銀行業的可持續發展,還會對中國經濟發展方式轉型造成阻礙,其后果危害性較大?;诖?,國家相關部門以及各類銀行需要對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給予足夠重視,并規范自身行為,切實提高金融消費者的地位,為金融消費者行使合法權益提供基礎保障。

一、金融消費者及其相關概念綜述

金融消費者指的是為了滿足個人與家庭的需要,從而接受金融服務或者購買金融機構金融產品的公民個人或者單位。就現階段而言,金融消費者包含兩大類:其一是傳統金融服務中的消費者,包括存款人、投保人等為保障財產安全和增值或者管理控制風險而接受金融機構儲蓄或者保險等服務的人;其二是以贏利為最終目的,直接投資資本市場或者購買基金等金融產品的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然而他們與金融機構之間存在嚴重的地位不對等和信息不對稱等因素,因此他們依然與普通消費者有著本質上的區別。

一些學者認為,金融消費者應當僅限于自然人個體,不應該包括法人。這一觀點認為,即便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對消費者是否僅限于自然人作出明確的規定與定義,然而根據“生活消費為目的”的限定,就可以推出消費者應當為個體自然人,因為法人不存在“生活消費”的問題。在理論界,很多觀點也將消費者限定為個體自然人,他們將金融消費者的目的作為限定其身份的依據,認為消費者應該指為個人與家庭生活消費而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因此將消費者限定為自然人,對金融消費者進行如此定義的原因主要在于金融消費者在經濟實力與風險承受能力方面不具備法人的優勢,并且他們屬于弱勢群體,需要法律給予其特殊的保護。然而,就現階段的金融市場而言,金融信息不對稱以及缺乏金融專業知識是交易中處于弱勢地位的關鍵,并非是因為經濟實力的區別。同時日本的《金融商品銷售法》中規定,金融消費者的界定不限于自然人,它將處于弱勢群體的法人也包含在內?;诖?,對于金融消費者是否屬于法人這一概念,不應該一概而論,我們需要制定專業投資者與非專業投資者的區分標準,如果非專業投資者存在金融信息無法對稱等情況,就需要將其認定為金融消費者,從而給予其法律方面的保護。

二、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損害的主要表現

(一)知情權受損害

現階段,中國銀行金融消費者知情權受到嚴重的損害,主要表現在理財產品不透明方面。對于金融消費者來說,其在金融交易中最基本的權益就是知情權,因金融商品與商品存在本質的區別,金融消費者不能依靠對金融商品的觀察以及試用等對其質量進行判定,而金融商品的各種信息均由銀行向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消費者沒有途徑對金融商品的各種因素進行了解,因此金融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的交易決策完全由銀行提供的商品信息進行判斷,這就加重了金融消費者對金融商品的識別及判斷的難度。通常情況下,銀行對某種金融理財產品進行宣傳,并且將其優勢向金融消費者呈現出來,同時在金融消費者沒有機會對該理財產品進行商品質量檢驗的情況之下,要求金融消費者作出交易判斷,并自負理財產品的品質,這就造成了銀行與金融消費者地位的不對等。一些銀行對理財產品等金融商品的風險進行隱瞞,僅僅將其優勢進行大肆宣傳,甚至對金融消費者進行誘導,一旦理財產品的風險因素顯現出來,金融消費者的經濟利益受到損害,銀行會將責任推到金融消費者身上,這種行為就損害了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

(二)公平交易權得不到保障

在金融消費者與銀行的金融交易過程中,公平交易權得不到保障的例子比比皆是。信用卡的高昂滯納金是其中損害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最明顯的條款。2013年8月,央視二套的《經濟半小時》受到了社會的高度關注。節目中,廣西桂林的張某總共透支4家銀行的信用卡多達50余萬元,從而被警方拘留,然而就張某的銀行消費記錄來看,張某實際用于劃卡消費的額度僅僅為14.5萬元,其余30多萬均是由于張某4年逾期未還信用卡欠款而產生的利息以及滯納金等費用,其中因逾期未還欠款而產生的滯納金占據了絕大部分應繳納的費用。

對于如此高昂的滯納金費用,銀行的信用卡制度是最該承擔責任的。金融消費者不能按時歸還全額款項屬于違約行為,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承擔其違約責任,信用卡利息以及滯納金屬于其中一種,然而,如此高昂的違約金使得金融消費者對銀行商品的正當性產生質疑。如果金融消費者已經將還款交予銀行,并且還款部分未給銀行造成損失,那么全額計息就違背了消費者權利義務相對等的基本法理,同時滯納金條款也就違反了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諸如此類的例子不勝枚舉,然而金融消費者的維權之路困難重重,依然有待國家以及各種市場主體對此進行探索與追尋。

(三)金融服務權難以獲得

現階段,大部分銀行存在對中小企業拒絕貸款的現象,一些人認為這是銀行為了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而享有契約自由的權利,然而筆者并不這樣認為。即便是“對中小企業拒絕貸款”屬于銀行的自由權利,然而契約自由職能在市場存在自由競爭的基礎上才能得以實現,如若不然,契約自由只不過是強者剝奪弱者權利的依據而已。對中國現有的銀行業競爭格局進行考察,就現階段而言,金融市場并沒有實現公平競爭的局面,因此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利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被銀行拒絕貸款后,根本不能從該銀行的競爭對手處得到恰當的給付。誠然,銀行的目的在于提高內部風險控制的有效性,針對某些中小企業經營不善、財務狀況混亂等情況,拒絕貸款本來無可厚非,然而銀行不能對中小企業一概而論,一些中小企業處于快速成長期,他們需要資金來實施發展戰略,也就是說,中國依然存在很多經營狀況良好、前景較好的中小企業。然而銀行用有色眼鏡去看待所有的中小企業,對于中小企業的貸款申請通常予以駁回,這就導致金融消費者難以獲得應有的金融服務權。

三、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損害的主要影響

現階段,中國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現狀“滿目瘡痍”,金融消費者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并擔負著一系列的經濟損失,同時金融消費者權益損害對于社會經濟發展方式的轉型以及銀行的可持續發展造成了不利影響,甚至影響著社會穩定性。其中,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就會影響中國經濟發展方式的轉型?,F階段,國家要想發展經濟,并將經濟發展方式進行轉型,就需要擴大內需,只有國內需求不斷增長,才能對經濟進行良好的促進,使其獲得良性的發展。而擴大內需主要依靠消費者在市場中進行消費,然而現階段,中國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其經濟利益經常受到損害,這就大大挫傷了金融消費者的消費意識,從而其消費行為減少,不愿意再與銀行等經營者展開交易,這就成了阻礙內需擴大的重要因素。

銀行想要在激烈的金融市場中獲取一席之地并不斷提高自身競爭力,同時實現自身的可持續發展,就需要不斷擴大市場份額,需要獲得金融消費者的信任與支持。然而現階段,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充分的保護,金融消費者對銀行的信任度降低,銀行的理財產品以及各種金融商品得不到金融消費者的認可。與此同時,消費者在與銀行的交易過程中,遭受一些不愉快的經歷之后,不僅自身會減少與特定商家的交易次數,同時還會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影響他人的消費選擇,長此以往甚至會導致市場上此種金融需求的萎縮。因此說,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會大大削弱銀行的市場競爭力,使銀行難以實現自身的可持續發展。

四、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有效路徑

(一)完善銀行消費者保護的相關法律制度

要想提高對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有效性,需要完善銀行消費者保護的相關法律制度,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供制度保障?;诖?,首先,需要提高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層次,銀行需要對現有的《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進行規范,并在立法時充分考慮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金融消費者的經濟權益及各種權利提供制度保障;其次,相關法律制度中需要對銀行金融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進行明確的規定,對銀行的一些不合理以及不正當的規定或者條例進行調整,將一些“霸王條款”進行解除,在簽約合同時充分尊重金融消費者的選擇意愿;最后,需要強化信息披露制度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這一措施主要是針對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因此需要對金融市場或者銀行內部的一些信息進行披露,使金融消費者對金融信息以及金融商品等信息進行充分了解,從而保證金融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二)加強審慎監管與行業自律

審慎監管包括宏觀監管與微觀監管。宏觀監管主要是針對金融機構的系統性風險進行監管,而微觀監管主要是指對金融機構和金融產品進行監管。對于宏觀監管來說,需要建立一個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其主要作用在于對金融機構的系統性風險進行綜合性的預測與監管,對市場的各種信息進行匯總,從而對風險進行預測,并提前做好應對措施,同時對金融機構進行系統性的監管;對于微觀監管來說,其主要作用是對金融機構以及金融產品進行監管,因此需要對金融機構以及金融產品進行詳細而深入的了解,從而對其實施有效的監管,避免其風險性。除此之外,中國各類銀行也需要加強行業自律,明確自身的責任,對自身不規范之處進行調整,避免自身產生一些對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問題,從而保障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三)規范金融服務市場

一方面,銀行需要對企業貸款進行詳細分析,對申請貸款的企業從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方面進行詳細研究,從而對其申請貸款進行定位選擇,避免對中小企業一概而論,同時需要將貸款合同的各種條款進行調整,為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供保障;另一方面,在對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實施維護時,需要堅持服務與監管雙管齊下的原則,對金融投資咨詢服務市場進行規范并扶持,促使相關從業人員對金融消費者的權益進行考慮與維護,并向金融消費者提供全面的金融產品信息,使消費者對金融產品有一個詳細了解,從而對其做出識別,并在與銀行的交易過程中做出交易判斷,從而保證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與公平交易權,避免金融消費者受到銀行的蒙蔽,保證金融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利,從而有效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消費者提高維權意識

金融消費者需要提高自身的維權意識,從而才能在紛繁復雜的金融市場中保障自己合法權益不受損害。首先,金融消費者需要對國家的相關政策以及各種規章制度進行詳細的了解,從而在與銀行的交易過程中對銀行的各種條例以及合同的各種規定進行識別與判斷,保證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其次,金融消費者需要對市場的各種信息進行及時掌握,對金融信息進行判斷與匯總,并對各類銀行推出的金融產品進行了解,同時對于自己不懂的,需要向專業人員進行咨詢,避免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出現,從而可以有效解決銀行向金融消費者隱瞞金融商品潛在風險的問題;最后,金融消費者需要提高法律意識,當自身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需要利用法律武器的手段來維護,因此金融消費者需要對相關的法律進行了解,并做好維權準備,一旦自身合法權益遭到損害,需要毫不猶豫地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

結語

現階段,中國經濟迅猛發展,銀行在市場經濟中的重要作用逐漸凸顯出來,然而銀行金融消費者損害的現象與日俱增,這不僅對中國經濟發展方式轉型造成了阻礙,并限制著銀行的可持續發展,甚至對社會穩定性造成了負面影響。因此,國家相關部門以及各類銀行需要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給予足夠重視,并規范自身行為,同時結合國情以及銀行的發展狀況,積極探索金融消費者保護的有效措施,從而為金融消費者參與市場活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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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趙偉】

F830.1

A

1674-5450(2015)01-0073-03

2014-09-27

吳華增,男,遼寧沈陽人,悉尼大學會計學碩士研究生;王福英,女,遼寧阜新人,沈陽化工大學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主要從事經濟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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