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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資格變化對監理行業的影響預測

2015-04-16 10:54蔡曉翔周愛培
建設監理 2015年1期
關鍵詞:建造師執業資格建筑師

蔡曉翔,周愛培

(1.信達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100081;2.中咨工程建設監理公司, 北京 100048)

近日,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關于允許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資格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建市監函 [2014]151 號)(以下簡稱為 151 號文)的通知。通知主要針對現在建筑市場注冊監理工程師總量不足的問題,提出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滿足一定條件就可以申請注冊監理工程師。就此,筆者針對 151 號文實施后對監理行業中企業以及個人的影響進行簡要分析。供業內參考。

1 151號文的內容概要

151 號文是 2014 年 11 月份初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市場監管司建設咨詢監理處起草行文的。根據本文敘述,其目的“為進一步加強工程監理隊伍建設,解決注冊監理工程師總量不足的問題,滿足市場需求”。該文現仍處于征求意見階段。其核心內容基本如下。

(1)以下人員可直接申請注冊注冊監理工程師:具有一級注冊建筑師或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除外)或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

(2)以上人員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①具有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②具有 8 年以上工程設計或工程管理實踐經驗;③擔任過兩個以上項目(或專業)設計負責人或施工負責人;④一級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完成 8 學時監理業務培訓,一級建造師完成 4 學時監理業務培訓;⑤無執業行為不良記錄。

該文自征求意見之后,在監理行業內及建筑領域其他行業引起了不小的爭論。有贊成此舉的,也有認為此舉有許多不妥之處。筆者現站在行業內及業主的角度,對 151 號文造成的影響進行簡要分析。

2 注冊資格變化對個人的影響

151 號文主要針對注冊監理工程師個人執業資格的認定,自然直接影響的也是在監理行業中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執業個體。在此之前,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除在上世紀 90 年代監理行業成立初期部分人員通過直接認定取得,其他人員都是通過國家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組織的“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而取得。同建筑領域其他注冊資格一樣,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取得與認定是具有唯一途徑的,這也是符合行業獨立性的特點的。若將監理注冊工程師的認定僅簡單規定為單方向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滿足一定條件就可以申請注冊監理工程師,而非雙方向互認,雖能解決監理行業人才一時短缺的問題,但筆者認為,此舉會對監理從業人員自身定位與自我評價產生負面影響;同時從業主或建筑業其他行業從業人員來看,監理工程師在現場的獨立性、公正性將受到挑戰。

從考試科目和參考條件來看,注冊監理工程師與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也不盡相同。注冊監理工程師考試科目包括《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4 科,參考條件為大學本科畢業至少 8 年、碩士研究生至少 4 年,需要的技能和知識對應相應考試可概括為合同管理知識、“三控”知識、法律知識、監理案例知識。按國家相關文件規定,注冊建造師分為注冊一級建造師與注冊二級建造師,其中注冊一級建造師為 151 號文所指可認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基本條件。注冊一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包含《建設工程經濟》、《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知識》及《專業工程管理與實務》4 年,參考條件為本科畢業至少 4 年,研究生畢業至少 2 年。其中考試科目上前兩門對應了監理中的合同管理和“三控”的知識,法律知識與注冊監理工程師考試一樣,都單獨成為考試 1 科,只有實務兩者偏向知識點有所區別。對于現有的注冊建造師而言,通過 151 號文規定的 4 學時學習以及日常工作中原有的接觸,注冊建造師轉換為注冊監理工程師在知識和技能方面似乎不存在太大困難。但對于思維意識的轉變,并非朝夕改變的事情。至于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考試科目和參考條件更是不同。在知識結構上,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更注重于工程前期的設計工作,而非施工期的管理工作。

151 號文規定意在使建筑領域其他行業人才轉向監理,促進個人執業的良性發展。但在一些關鍵問題沒有解決的情況下,筆者認為作用可能見效不大。理由如下。

(1)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受行業整體影響,個人執業收入要高于注冊監理工程師,單向流動的概率相對較低。

(2)151 號文仍規定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須具備 8 年以上實踐經驗方具備認定條件。此年限與本科畢業生考取注冊監理工程師年限時間幾乎完全一致,更長于研究生考取監理工程師年限,注冊監理工程師考證時間遠高于其他注冊證書的歷史遺留難題仍沒有在 151 號文中得以解決。

另外,151 號此規定在與新版監理規范的協調上也有部分瑕疵。新版監理規范規定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必須具有中級職稱(工程師)的資格證書,而注冊建造師、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并沒有職稱任職要求。直接結果為某位技術人員按 151 號文認定為注冊監理工程師可以在某工程從事總監理工程師職務,但是根據監理規范卻沒有資格擔任項目總監理工程師代表,這是與常理極為不符合的。

3 注冊資格變化對企業及行業的影響預測

151 號文雖然只是針對個人執業資格的認定作出了新的探索性規定,但是筆者認為對于監理行業個人執業資格的變化會影響整個行業的發展,筆者認為結果有利有弊。

從有利的情況來看,151 號文的實施可以促使更多的技術人才轉行或兼職監理行業,從而壯大行業隊伍,提高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從人才引進、思想融入和思維模式創新方面,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多途徑認定,將對監理行業的發展起到積極的作用。

從中立的情況來看,151 號文的實施直接會使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同時擁有注冊監理工程師個人資質,而部分設計、勘察、施工企業可以利用 151號文擁有大批監理工程師并申請或者并購企業監理資質,這樣通過其原有行業的資源迅速在監理市場站穩腳跟。設計、勘察類企業擁有監理資質是有利于監理模式從施工監理向全過程監理、監理型項目管理轉型,施工類企業擁有監理資質有利于監理行業的思維角度多元化。但是,過多的企業擁有監理資質會加劇監理市場“僧多粥少”的現象,尤其在監理取費政府指導價范圍縮小的情況下,低價競價及無序競爭的可能也將加大。

從不利的情況來看,151 號文的出臺使注冊監理工程師的認定與其他行業混同,這也從側面否定了監理行業的獨立性特點,這對行業的定位以及長久發展是不利的。尤其監理行業正處轉型和定位的探討期,筆者認為 151 號文的實施是不利于監理行業的外部評價和行業內部信心的。

4 結 語

151 號文現在還處于征求意見階段,并未發布實施。從立法的目的上來看,其促進監理行業發展、拓寬監理行業人才引進渠道的目標是明確的,也是監理行業各位同仁所期冀的,出發點很好。但筆者認為,151 號文需要與監理行業定位、項目管理發展等多方面議題共同研究,尋找更恰當的時機并在行業注冊資格互認的前提下發布。筆者還認為,在目前監理政府指導價剛剛取消、強制監理是否取消眾說紛紜的形勢下,出臺這樣的資格變化舉措,應慎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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