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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西北邊境軍政文書》所見蔭補擬官文書類型再考釋

2015-05-18 09:02
關鍵詞:元豐吏部文書

劉 江

近年來,在一批學者的共同關注和積極推動下,文書制度及相關的行政運作正逐漸成為宋史研究的一個新領域,而宋代公文資料的發現、整理及出版,也極大地促進了相關研究的展開。2000年出版的《俄藏黑水城文獻》第六冊首次向國內外學術界刊布了一組編號為инв.No.211 213 的文書圖版,這組文書被整理者定名為《宋西北邊境軍政文書》,該冊《附錄·敘錄》還對文書進行了首次釋錄。在《俄藏黑水城文獻》出版前后,已有不少學者關注《宋西北邊境軍政文書》并開展了細致的整理和研究,揭示其對宋史研究的重要價值。①這方面的代表研究有:孟列夫(Меньшиков,ЛевНиколаевич):《黑城出土漢文遺書敘錄》,王克孝譯,銀川:寧夏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白濱:《〈俄藏黑水城文獻〉中的宋代文獻》,載張其凡主編:《宋代歷史文化研究(續編)》,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94-406頁;近藤一成:《〈俄藏黑水城文獻〉宋西北邊境軍政文書裁判案件譯注稿》,《史滴》第25 號(2003年12月)、第26 號(2004年12月)。孫繼民:《俄藏黑水城所出〈宋西北邊境軍政文書〉整理與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9年版。另有不少單篇研究論文,在此不贅。

《宋西北邊境軍政文書》共有109頁,絕大多數是北宋末南宋初鄜延路經略安撫司及下屬軍政機構形成的文書,但其中第49頁是極少數由北宋中央機構形成并頒發的文書,且是單頁構成的單件文書(尾部殘缺),內容涉及趙德誠因冬祀大禮而受其父趙進忠蔭為承節郎的擬官事務。這件文書在《附錄·敘錄》中題為《政和八年(1118)張動等奏狀》,孫繼民先生《俄藏黑水城所出〈宋西北邊境軍政文書〉整理與研究》 一書將其定名為《北宋政和八年(1118年)尚書吏部員外郎張動奏狀為武功大夫趙進忠子德誠擬補承節郎事》(以下簡稱《擬補狀》)。孫先生還曾撰文研究這件文書,對文書內容進行了釋錄、句讀和注釋,并補綴了部分殘缺文字。該文還根據這件文書探討了宋徽宗時期的蔭補制度及北宋元豐改制后中央機構公文運轉的流程。②孫繼民:《黑水城宋代文書所見蔭補擬官程序》,《歷史研究》2004年第2期,第174-179頁。該文完整版收入氏著《俄藏黑水城所出〈宋西北邊境軍政文書〉整理與研究》。

近年來,學界對宋代公文制度及北宋中后期中樞體制的研究取得了新進展,在此基礎上重新研讀《擬補狀》,我們發現仍存在值得繼續討論的空間。例如,關于這件公文的類型,學界過去有不同的認識,《俄藏黑水城文獻》的最初整理者及孫繼民都認為這是一件奏狀,近來則有學者指出這是元豐改制后的尚書省奏抄。③方誠峰:《御筆、御筆手詔與北宋徽宗朝的統治方式》,《漢學研究》第31卷2013年第3期,第49頁,注88。筆者亦曾持相同看法,但近來感覺這一判斷尚可進一步推敲。文書類型的運用是文書行政的基礎,而對文書類型的準確判斷,將有助于我們恰當理解文書行政的運轉機制。因此,本文將在前人研究基礎上,考察這件文書類型,并希望通過對這件文書類型的再認識,從行政運作的具體層面探索相關公文的使用情況。

為便于展開討論,以下先根據俄藏黑水城文獻圖版,參考《俄藏黑水城所出〈宋西北邊境軍政文書〉整理與研究》補綴的文字,將《擬補狀》文書內容迻錄如下:

【后 缺】

《擬補狀》圖版①《俄藏黑水城文獻》(第六冊),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212頁。

對比《擬補狀》與宋代奏狀的一般格式,我們可確定這件文書不是奏狀。宋代的奏狀從唐代發展而來,有其特殊的文書性質和相對固定的格式,這可作為判斷這件文書類型的基準。據唐史學界的研究,在唐朝中央行政體系中,奏狀是官員、官府機構直接向皇帝申奏或由中書門下轉呈于皇帝的文書。②劉后濱:《唐代中書門下體制研究——公文形態·政務運作與制度變遷》,濟南:齊魯書社,2004年版,第262-264頁。吳麗娛:《試論“狀”在唐朝中央行政體系中的應用與傳遞》,《文史》2008年第1 輯,第119-148頁。關于奏狀的基本樣式,學者往往援引司馬光《書儀》中的《奏狀式》為證:

某司自(奏事則具官,貼黃節狀內事。)某事(云云。若無事因者,于此便云“右臣”。)

右(云云。列數事,則云“右謹件如前”。)謹錄奏

聞,謹奏。(取旨者,則云“伏候敕旨”。)乞降付去處。(貼黃在年月前。)

年月日具位臣姓名(有連書官,即依此列位。)狀奏。③司馬光:《書儀》卷1,《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42 冊,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版,第460-461頁。

可見,奏狀有其固定的書寫格式和公文術語,這與《擬補狀》的行文顯然是不同的。

這件文書與奏狀的基本格式不符,若希望進一步恰當地判斷其類型,需結合北宋“元豐改制”以后中樞體制的更革以及相關公文種類的變化等政治制度背景進行考察。

宋神宗主持的“元豐改制”,其中一項重要措置是參照《唐六典》記載的唐前期中央行政體制,將當時的中書門下體制改為三省六部制。當然,此“三省六部制”并非唐制的翻版,而是對唐制的部分“復制”及“改造”。元豐改制以后,朝廷恢復使用了唐前期處理中央政務的奏抄公文(文獻記載中也有作“奏鈔”的情況,下文征引史料一概從原文用詞,不通改)。所謂“奏抄”,按《唐六典》記載:

凡下之通于上,其制有六:一曰奏抄(謂祭祀,支度國用,授六品已下官,斷流以上罪及除、免、官當者,并為奏抄),二曰奏彈(謂御史糾劾百司不法之事),三曰露布(謂諸軍破賊,申尚書兵部而聞奏焉),四曰議(謂朝之疑事,下公卿議,理有異同,奏而裁之);五曰表,六曰狀。④李林甫等:《唐六典》,陳仲夫點校,北京:中華書局,1992年版,第241-242頁。

據此,奏抄用于處理上行事務,覆蓋了“祭祀,支度國用,授六品已下官,斷流已上罪及除免、官當”等四大類別。據劉后濱的研究,在唐前期三省制下,奏抄的運作以尚書省為主體,門下省負責審批,最后經過皇帝的御畫,下發執行。隨著中書門下體制的建立,新的分層決策機制逐漸形成,政務文書的主體由奏抄轉變為奏狀。①劉后濱:《唐代中書門下體制研究——公文形態·政務運作與制度變遷》,第93、262頁。吳麗娛則進一步指出,在唐中書門下體制下,奏抄并沒有被完全取代。②吳麗娛:《試論“狀”在唐朝中央行政體系中的應用與傳遞》。關于奏抄在北宋元豐改制前的使用情況,由于缺乏足夠資料,學界尚未開展研究。

關于北宋時期中央機構使用奏抄的明確記載,最早的記錄日期是元豐五年(1082年)二月一日。當日,朝廷頒布了厘正三省、樞密院、六部、寺監職事的詔令,其中即有關于奏抄使用的規定,《宋會要輯稿》、《續資治通鑒長編》(以下簡稱《長編》)均載其文:

吏部擬注官,過門下省,并侍中、侍郎引驗迄奏,候降送尚書??;若老疾不任事,及于法有違者,退送改注,仍于奏鈔內貼事因進入?!舨坎钭⒐賵F甲,由都省上門下省,有違者退吏部,以事因貼奏。③《宋會要輯稿》職官1 之20,北京:中華書局,1957年版,第2339頁。相關文字亦見《長編》卷323,元豐五年二月癸丑條,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7775-7776頁。

所謂“團甲”,據南宋程大昌《演繁錄》的解釋,唐代中書省、門下省、吏部各有甲歷(“甲”即若干人為一甲之意),“其在選部,則名‘團甲’。其在今日,則擬官奏鈔,總言此鈔某等凡幾人者,是其制也”④程大昌:《演繁露》卷12“甲庫”,許沛藻、劉宇整理,《全宋筆記》第4 編第9 冊,鄭州:大象出版社,2008年版,第95頁。??梢?擬官奏抄應為“吏部差注官團甲”的公文載體。吏部擬注官員,若遭門下省“退送改注,仍于奏鈔內貼事因進入”,這一記載說明,在元豐五年改制詔令中,朝廷已著手命令吏部運用奏抄處理擬官事務,并制定了相應的審批程式。

《擬補狀》涉及的趙德誠蔭補擬官事務,正在吏部職責范圍之內?!渡褡谡贰ぢ毠僦尽份d,尚書省吏部“凡應注擬、升移、敘復、蔭補及酬賞、封贈者,隨所分隸勘驗法例,團甲以上尚書省,即法例可否不決應取裁者亦如之”⑤《宋會要輯稿》選舉23 之1,第4610頁。?!稊M補狀》中,趙德誠所蔭官承節郎(承節郎于政和二年由三班奉職改名⑥《宋大詔令集》卷163《改武選官名詔》,北京: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622頁。),屬武階小使臣?!渡褡谡贰ぢ毠僦尽酚州d,“自借差、監當至供奉官、軍使,歸侍郎右選”,而承節郎(三班奉職)恰在借差至供奉官的等級序列之內。又據《中興會要》載,吏部侍郎右選之下專設“承節案”(設置日期不詳)。⑦《宋會要輯稿》選舉 23 之 1,第4610頁;25 之 10,第4637頁。以上材料說明,趙德誠蔭補承節郎的事務實際應由吏部侍郎右選掌管。

一方面,吏部蔭補擬官使用的公文為奏抄;另一方面,《擬補狀》中蔭補承節郎的事務又在吏部的職責范圍之內,那么《擬補狀》的公文類型是否就是奏抄?僅據上文的推斷尚不能確定,還須進一步從公文的格式、保存情況等層面進行考察。

元豐五年二月后,朝廷又陸續出臺了一系列關于奏抄格式的規定。該年六月十三日,詳定官制所“定制授、敕授、奏授告身式”。次日,朝廷下詔:“官誥及奏鈔體式,令官制所取房玄齡官告看詳,改定以聞?!雹唷端螘嫺濉仿毠?6 之11,第3630頁;亦見《長編》卷327,元豐五年六月癸亥條,第7877頁。四個月之后,詳定官制所上言:

準尚書省札子,官制所定雜事奏鈔奏有司事?!浞啃g等告身四道,內三卷敕授、制授,不書尚書都省官;內一卷奏鈔,并著尚書都省官,而不書名。按:敕授、制授則尚書省有書有不書者,唐告體制不一;至于奏授,則尚書省具鈔奏上,未有不具尚書都省官;然于告身,有不書名者。蓋告身翻錄奏鈔,其鈔已付吏部,翻錄為告,故或不書。今奏鈔已書名,即告身止令代書。⑨《宋會要輯稿》職官4 之6-7,第2439-2440頁。按,《長編》卷330 元豐五年十月甲子條也有類似記載,但關鍵性文字有誤。筆者對此有考辨,參見拙文《〈續資治通鑒長編〉失校一則》,《中華文史論叢》,2012年第1期。

在唐前期三省體制下,流內官范圍內的選官事務,可按授官文書的類別劃分為三個層次,即以制書授官者為制授,以敕書授官者為敕授,以御畫奏抄授官者為奏授。⑩劉后濱:《唐宋間選官文書及其裁決機制的變化》,《歷史研究》2008年第3期,第124-131頁。告身與相關的授官文書在格式和內容上有承襲關系,因此詳定官制所得以參考房玄齡告身制定元豐制授、敕授、奏授告身式?!案嫔矸涀噔n”,即說明房玄齡的奏授告身在御畫奏抄的基礎上制成。詳定官制所據此改定制作元豐奏鈔體式,這也說明元豐五年后行用的奏抄與唐代奏抄在格式上應該有密切關系。

日本學者中村裕一在前人研究基礎上復原了唐代的《奏抄式》,可與《擬補狀》比對參考,現迻錄如下:

尚書某司謹奏。某某事。

左仆射具官封臣名

右仆射具官封臣名

某部尚書具官封臣名

【某部侍郎具官封臣名】

某部侍郎具官封臣名 等,云云。謹以申聞,謹奏。

年 月 日 某司郎中具官封臣 姓名 上

給事中具官封臣 姓名 讀

黃門侍郎具官封臣 姓名 省

侍中具官封臣 姓名 審

聞 御畫①中村裕一:《唐代公文書研究》,東京:汲古書院,1996年版,第179-180頁。

這份奏抄式在各種唐代奏抄實物的基礎上綜合、提煉而成,是今人對唐代奏抄格式的復原成果。元豐時期詳定官制所以房玄齡告身為基礎改定的奏抄體式,當然不一定完全符合唐代《奏抄式》。不過,既然北宋后期“三省制”以《唐六典》所載唐制為藍圖,且如前文所述,元豐奏抄式參照房玄齡奏授告身改定,在沒有宋代奏抄基本格式對照的情況下,不妨以唐代《奏抄式》作為考察元豐年間奏抄的參考。對比《擬補狀》與唐《奏抄式》,我們發現二者在格式上確實存在密切關系(參見表1)。

通過表1的對比,我們看到《擬補狀》在文書形態上呈現出既接近唐代《奏抄式》,又有不同于唐制之處。這些不同之處,恰恰呈現了元豐改制后設中央機構設官分職的特點,也反映了宋徽宗政和年間中央人事格局的痕跡。以下根據公文的流轉程序,考釋相關環節的具體操作情況,并判斷這件公文的類型。

表1所列公文結構中,A至E這五部分反映了公文在尚書省的制作和簽署過程。其中,A為公文抬頭,即發文機構?!蹲喑健芬陨袝∧乘緸榘l文主體,《擬補狀》注明“尚書吏部”,但元豐改制后,吏部七司中未設吏部司,這件公文很可能以尚書省吏部的名義發出。

表1 唐《奏抄式》與宋《擬補狀》比對情況

公文內容制作完畢,在由尚書省發出之前,還須經過都省官員簽署這一環節,此即公文結構中C 所示?!蹲喑健妨谐龅氖亲笥移蜕?《擬補狀》則首列蔡京系銜,并于其后注“不書”二字,此為當時蔡京以“公相”身份“總治三省”僅僅列名文書,乃是政和年間中樞格局的特殊情況。蔡京在政和二年(1112年)五月第三次任相,以太師、楚國公身份三日一至都堂議事。①徐自明:《宋宰輔編年錄校補》卷12,政和二年五月己巳條,王瑞來校補,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764頁。政和六年五月,朝廷令其“遇朔望許朝;三日一知印、當筆;不赴朝日,許府第書押;不押敕札,不書鈔”②《宋會要輯稿》職官1 之31,第2345頁。。次年,朝廷又允許其“細務特免簽書,五日一朝,赴都堂治事”。此即《擬補狀》所謂“不書”,意為不親自簽書奏抄,但仍以“不書”二字落實在公文上。這一情況,一直延續到宣和元年(1119年)。當年四月九日,蔡京進言:

臣昨蒙寬假,許朝五日,止省治事。而臣【年余七十,禮當謝事?!拷袢′淈S、畫旨、入進文字與六曹奏鈔、敕命行下,猶系臣名銜,著“不押”、“免書”字。豈有身不任事、事非己出,系名其上?虛負天下之責,靦顏慚怍,罔知所安。

后朝廷下詔,“所有系書一節可從所請外,余并依前后累降詔旨,無復別有陳請”③《宋會要輯稿》職官1 之34,第2346頁。按,“年余七十,禮當謝事”原脫,據《宋會要輯稿》禮47 之8 相關文字增補,第1481頁。。此后,引文中記載的相關公文上應不再有蔡京的系銜?!稊M補狀》為政和八年二月制成的公文,正在政和六年至宣和元年之間,此時蔡京尚有“不書鈔”的“禮遇”。雖然這是不同于唐《奏抄式》的一項簽署程序,卻可作為判斷這件文書與奏抄之間關系的重要證據。

《擬補狀》在蔡京名銜后,依次列有尚書都省官太宰、少宰的簽署情況,④政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朝廷改“左仆射”為“太宰”,“右仆射”為“少宰”。參見《宋大詔令集》卷163《新定三公輔弼御筆手詔》,第618-619頁。其后還有左、右丞官員的書名系銜。這些與唐《奏抄式》不同的簽署方式,卻如實映證了元豐五年詳定官制所擬定“奏鈔書都省執政官”的程序。至于這些官員人名及“起復官”的考釋,孫繼民先生文章中已有論述,在此不贅。

D 為六部長貳的簽署環節?!蹲喑健分?尚書與侍郎均參與簽署,而《擬補狀》僅有吏部尚書簽署。下一環節E 為具體負責公文所涉事務的部門官員簽署,《奏抄式》列郎中銜而《擬補狀》為員外郎張動,或因張動資歷較淺。至此,奏抄在尚書省內部流轉程式結束。

綜上所言,《擬補狀》中這一部分體現了公文由吏部制作完成后呈遞到尚書都省、經都省長官簽署、再由負責擬官事務的郎官署名的過程,與《奏抄式》所反映的唐代奏抄的流轉程序基本一致。由于不同時代制度設計與人事安排的差異,在具體負責簽署的官員方面,《擬補狀》與《奏抄式》有明顯的差異,這種差異正符合元豐改制以后簽署奏抄的制度規定(如尚書都省執政官均簽署奏抄)與政和年間特殊的人事格局(如公相蔡京“不書”奏抄)。

F 反映的是門下省及門下后省官員對公文的審批程序?!渡褡谡贰ぢ毠僦尽份d:

門下省受天下成事,凡中書省、樞密院所被旨、尚書省所上有法式事,皆奏覆審駁之。若制詔、宣誥下與奏鈔、斷案上,則給事中讀之,侍郎省之,侍郎(中)審之。進入被旨畫聞,則授之尚書省、樞密院。⑤《宋會要輯稿》職官2 之2,第2372頁。

根據這段引文,門下省官員審讀的公文,可分為上行、下行兩類?!稊M補狀》顯然不是下行的制詔宣誥,也非斷案公文,前文已經推定其類型與奏抄相關?!稊M補狀》F 部分反映的就是奏抄依次經過給事中“讀”、侍郎“省”、侍中“審”的流程。

作為元豐改制調整中央機構的一項具體措施,朝廷于門下省、中書省外,又創立了中書后省和門下后省。⑥這兩個機構成立之初,分別以中書、門下外省為名。大約在元豐末、元祐初年,改稱為中書、門下后省。相關討論參見倪鈺:《北宋后期的中書后省與門下后省》,北京大學歷史學系碩士論文,2008年版,第10-12頁。門下后省以給事中為長官,其職能圍繞“奏覆審駁”展開,“專主封駁,書讀錄黃、畫黃、錄白、六曹奏鈔、章奏房入進文字,校吏部奏擬六曹以下職事官任歷功狀,僉押前者(省)諸房文書”①《宋會要輯稿》職官1 之78,第2368頁。?!稊M補狀》中給事中具官書名后系一“讀”字,這一程序不僅與唐《奏抄式》完全相同,也是“書讀”落實在“六曹奏鈔”上的呈現方式。②龔延明先生認為“書讀”是由給事中在相關文書上簽署“讀”字,參見氏著《宋代官制辭典》“書讀”條,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第655頁;朱瑞熙先生則據現存宋代告身實例,懷疑給事中是否書寫“讀”字,參見氏著《宋朝“敕命”的書行和書讀》,《中華文史論叢》2008年第1期,第101-122頁;倪鈺進一步指出,對上行文書(如奏抄)而言,給事中需書“讀”字,而對下行文書則不書,參見氏著《北宋后期的中書后省與門下后省》,第29頁。

據《神宗正史·職官志》記載,奏抄還需依次經門下侍郎和侍中“省”、“審”的程序,但元豐改制后未除侍中,僅“以左仆射兼門下侍郎行侍中職,別置侍郎以佐之”③《宋會要輯稿》職官2 之3,第2373頁。,落實到公文上,即本應由侍中“審”的程序實際由尚書左仆射兼門下侍郎履行,這與《擬補狀》中“復少保太的簽署情況是完全一致的。

《擬補狀》處理的事務在元豐改制后奏抄的適用范圍之內,其格式以唐《奏抄式》為基礎,相關簽署程序又與當時尚書省、門下省官員簽署奏抄的制度規定相符。這說明,《擬補狀》殘存的內容,無論在涉及的事務性質還是文書格式上,都與元豐改制后恢復使用的奏抄公文相關,所以將這件文書判定為奏抄的觀點是有道理的,但若仔細推敲,這一判斷仍不夠嚴謹。

如學者所言,《擬補狀》文書通篇由同一筆跡書寫,說明不可能是奏抄原件,而應是經過抄錄的文本。④孫繼民在論文中認為《擬補狀》由趙德誠抄寫,其理由是文書筆跡與《宋西北邊境軍政文書》第33 件落款為趙德誠的《靖康元年(1126年)趙德誠狀》相同。確實有這樣的可能性,但筆者有一疑惑,即后者也有可能是他人抄寫謄錄的文書。況且,奏抄作為尚書省呈報政事的上行公文,在流轉過程中要經過多次抄錄轉發,其原始形態絕不會直接下發到地方。前引元豐五年詳定官制所言“告身翻錄奏鈔,其鈔已付吏部,翻錄為告”,這說明元豐改制恢復使用的奏授告身仍然是在御畫奏抄的基礎上制成。⑤奏授告身在唐前期授官制度中被普遍使用,其文書形制因有敦煌吐魯番出土文獻佐證而被學界熟知。關于宋代的告身,由于相關資料有限,過去學界對奏授告身的認識不足,討論較多的則是制授告身和敕授告身。主要研究有:清水浩一郎:《南宋告身の文書形式について》,《歷史》第109 輯(2007年9月);張祎:《制詔敕札與北宋的政令頒行》,北京大學博士論文,2009年。雖然《擬補狀》的現存形態與奏抄相關,但根據上述分析推斷,其完整形態應該是一件尚書省吏部下發給趙德誠的奏授告身的抄件,而《擬補狀》在門下省官員“讀省審”后缺失的部分還應有公相蔡京簽署、御畫“聞”、發付吏部、官告院簽發等奏授告身的其他程式。從更符合文書實際類型、便于學界識別和利用的角度而言,將來我們或可將這件文書稱為《政和八年(1118年)趙德誠蔭補承節郎奏授告身(殘頁)》。⑥新近出版的《武義南宋徐謂禮文書》中有一組“錄白告身”,被學者判定為奏授告身,其中尚書省制作奏抄至門下省審讀的程式與《擬補狀》相近,為映證我們的判斷提供了重要的實物參照。相關討論參見周佳:《南宋基層文官履歷文書考釋——以浙江武義縣南宋徐謂禮墓出土文書為例》,《文史》2013年第4 輯;張祎:《徐謂禮〈淳祐七年十月四日轉朝請郎告〉釋讀》,《中國史研究》2015年第1期。

元豐改制對北宋后期中樞體制的更革,帶來了中央行政機構職能和政務處理方式的變化,而官方文書作為政令信息的主要載體,構成了考察這一時期制度實際運行狀態的重要資料。就此而言,《擬補狀》不僅揭示了尚書省以奏抄申報授官事務、門下省履行審署職能的具體流程,也豐富了我們對北宋后期官員除授方式的認識,更為相關制度研究的深入拓展提供了“鮮活”的實例。元豐改制后中央行政機構中奏抄公文的行用,就值得我們關注,但尚未見到學界正面討論。上文討論已初步涉及這一問題,以下筆者再結合閱讀《擬補狀》的思考,探討奏抄運作中的關鍵問題。

首先需指出,雖然奏抄是奏授告身的基礎,二者有承襲關系,但嚴格地說,奏授告身中記錄的尚書省制作奏抄的環節并不能完全反映奏抄在尚書省運作的實際流程。如前文所述,吏部差注官時,往往以“團甲”的形式上報,即以一件奏抄處理多人的授官事務,而擬官奏抄經御畫后下發到官告院,吏人在制作告身時,僅抄錄其中與告身授予者有關的信息。以《南宋武義徐謂禮文書》錄文部分《錄白告身·附錄》復原的一件奏授告身《紹定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轉宣義郎告》為例,先將告身前部與尚書省制作奏抄有關的內容節錄如下:

1.尚書吏部

2.磨勘到承事郎新差知平江府吳縣丞徐謂禮

3.右壹人,擬轉宣義郎,差遣如故。

4.左丞相 闕

5.少師右丞相魯國公臣彌遠

6.知樞密院事兼參知政事臣極

7.參知政事臣洪分書

8.尚書臣燁等言

9.謹件,張鎰等貳人,擬官如右,謹以申

10.聞。謹奏。①包偉民、鄭嘉勵編:《南宋武義徐謂禮文書》,北京:中華書局,2012年版,第197頁。

第3行“右壹人,擬轉宣義郎”,即是官告院在制作頒發給徐謂禮的告身時,摘錄御畫奏抄中與其授官有關的內容。而當時尚書省授官的實際情況如第9行“謹件,張鎰等貳人,擬官如右”所言,最初上報的奏抄包含了張鎰、徐謂禮二人的擬官事務。

從文書內容上看,雖然《擬補狀》不如《紹定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轉宣義郎告》那樣清晰體現“團甲”處理蔭補授官事務的程式,但我們仍應留意奏授告身文書表象信息對考察奏抄實際操作流程的限制。這要求我們討論奏抄運作時,一方面須注意仔細研讀告身,挖掘其中的“有效”信息;另一方面也要從傳世文獻記載出發,以求獲得更全面的信息。

元豐改制后,奏抄仍然由尚書省六部制成,經門下省審駁后,再上呈皇帝?!渡褡谡贰ぢ毠僦尽份d尚書省的職能曰:

凡天下之務,六曹諸司所不能決、獄訟御史臺所不能直者,辨其是否而與奪之。應取裁者,隨所隸送中書省、樞密院。事有前比,則由六曹勘驗具鈔,令、仆、丞檢察無舛誤,書送門下省畫聞。②《宋會要輯稿》職官4 之4,第2438頁。

尚書省六部申報政務時“勘驗具鈔”,使用的就是奏抄文書。不過,在史料記載中,吏部與刑部使用奏抄的情況更普遍。當時尚書省曾分置十房處理政務,其中就專設“奏鈔吏房”及“案鈔刑房”。刑部使用的奏抄,亦稱“案鈔”。元豐七年(1084年)八月一日,門下省言:“刑部奏鈔,宣德郎樂京據例當作情理稍輕,不礙選注。京本坐言役法,本部不敢用例?!雹邸端螘嫺濉仿毠?5 之12,第2703頁。此處刑部“案鈔”亦稱為奏鈔。專設兩房的制度安排也說明,吏部與刑部廣泛使用奏抄文書申報政務。

上引《神宗正史·職官志》這條材料也點明了奏抄使用的總體原則,即“事有前比”。按照元豐五年中樞機構改制詔令的規定,三省制下尚書省申報政務的方式,大致根據“有法式上門下省,無法式上中書省”的原則。④《長編》卷323,元豐五年二月癸丑條,第7776頁。所謂“有法式”的政務,應與“事有前比”之事一致,尚書省將這類政務申報門下省,使用的公文應該是奏抄。不過,從實際操作來看,六部并未一直嚴格遵守這一原則,往往將一些涉及中書省取旨之事,以奏抄的形式上報門下省。元祐七年(1092年),三省言:“堂除諸路職司有帶‘權’及‘權發遣’者,未行官制前系中書檢舉除落,今則吏部檢舉具鈔,不復經中書,無由照應?!崩舨恳宰喑诠賳T,經過門下省審核,畫聞后即可施行,以這種方式授官,吏部的人事權較大。而史料中則認為,這類官員的除授,應遵循元豐改制前由中書堂除的原則。朝廷因此下詔:“吏部依條檢舉,具狀申尚書省,送中書省取旨施行?!雹荨端螘嫺濉仿毠? 之29,第2344頁??梢?在何種情況下使用奏抄申報政務,并非僅僅是文書制度的問題,而涉及三省之間關系、堂選與吏部對人事任命權的爭奪等重大問題。

從《擬補狀》的程式可見,奏抄在尚書省制作完成后,主要由給事中和右仆射兼門下侍郎其進行審查,而給事中審“讀”奏抄,是這一程序的關鍵環節。元豐五年(1082年)九月,給事中陸佃言上奏,認為吏部奏抄中擬任宋彭年為太常寺丞,其人資質不適合擔任“太常典司禮樂”之職,建議“宜選稍有學術之士”。朝廷根據他的意見,“別擬彭年差遣”①《長編》卷329,元豐五年九月壬辰條,第7930頁。。十一月三日,陸佃又言:“讀吏部所上鈔內,朝請郎、提舉玉隆觀吳審禮擬遷朝奉大夫。緣審禮以老疾乞宮觀,法不當遷?!雹凇堕L編》卷329,元豐五年十一月庚辰條,第7968頁。神宗遂下詔寢之。給事中對奏抄內容的審核,往往能影響某些政務的裁斷。這也說明,如果奏抄中出現違反法令規定的情況,有關官員在駁還的同時,還要將具體情況上奏皇帝。元豐改制后門下省及門下后省承擔了審駁奏抄的職能,在這一點上,確實是對唐前期三省制下門下省職事的回歸。

當時門下省及后省官員主要依據“條”和“例”審駁奏抄。元豐七年八月,給事中韓忠彥言:“吏部奏鈔,擬注江寧府司錄參軍、前刑部法直官郝京試大理司直,不坐條而引例。既有著令,自當奉行。豈可廢條用例?”③《長編》卷348,元豐七年八月辛未條,第8344-8345頁。奏抄申報的政務內容原則上應根據條法規定而不是援引成例,而門下省對奏抄的審駁,按照制度規定,也應以條法為先,不許“廢條用例”④此就法律規定而言,實際上無法避免。詳細討論參見鄧小南:《宋代文官選任制度諸層面》第二章第二節《有關選任的條與例》,石家莊: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被給事中、侍郎退回的奏抄,尚書省應以貼黃的形式在奏抄后提出修訂、補充等后續處理意見。以刑部斷案為例,元豐八年(1085年)八月十二日,門下省曾上言“應諸州奏大辟情理可憐及疑慮,委刑部聲說于奏鈔后,門下省省審,否即大理寺退回,令依法定斷。有不當及用例破條者,門下省駁奏”⑤《宋會要輯稿》職官2 之5,第2374頁。。時任門下侍郎的司馬光亦針對“近者刑部奏鈔”里斷案不當之處,建議“刑部于奏鈔后別用貼黃聲說情理,如何可憫,刑名如何疑慮,今擬如何施行”⑥司馬光:《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48《乞不貸故斗殺札子》,《四部叢刊初編》影印常熟瞿氏鐵琴銅劍樓藏宋紹興刊本。?!堕L編》也記載此事,朝廷后來下詔批準了司馬光的請求。有學者指出,貼黃作為文書的組成部分,具有修改、摘要、補充文書內容的功能,在奏狀、劄子中使用較為普遍⑦參見陳瑞青:《從俄藏黑水城文獻看宋代公文的帖黃制度》,《中華文史論叢》2007年第2期。,而尚書省在制作奏抄時使用貼黃不僅在文書學上豐富了我們的認識,而且說明元豐改制后恢復使用的奏抄在繼承唐前期奏抄基本格式的基礎上,在實際運作中又吸收了當時公文處理的一些慣用方式。

唐前期奏抄是中央政務文書的主體,而門下省是審讀奏抄的主要部門,因此當時中央政務運作以門下省為核心。北宋元豐改制后,尚書省使用奏抄處理的事務,恐怕不如唐前期奏抄那樣應用普遍。究其原因,一方面,北宋后期的律令體系并不如唐前期那樣能為大量事務處理提供充分的依據,而當時官制規定的“有法式上門下省,無法式上中書省”本身,就反映出朝廷對于不同性質事務采取不同處理原則的態度;另一方面,當時以奏抄文書處理的政務主要集中于吏部注擬官員和刑部斷案,這些都是“有法式”可依的政務,而大量“無法式”的政務不是奏抄所能容括的,需要以狀等形式上報中書省奏請皇帝裁決。因此我們在史料記載中看到這時期奏狀、申狀文書仍在大量而廣泛地使用。就此而言,元豐改制恢復使用的奏抄,在當時中央政務處理過程中的作用和地位不如狀重要,而門下省也未成為改制后中央政務運作的核心。⑧關于元豐改制后的三省制,即有所謂“中書權重”的說法。關于這一問題,尚需專文討論,本文不擬展開。

討論元豐改制后奏抄公文的行用,有利于我們從公文運作層面觀察北宋后期直至南宋中央政務處理機制的變化。以上僅是筆者在對《擬補狀》文書類型再考察的基礎上對這一問題的補充思考,相關問題尚需專文深入研究。當然,蘊藏于《擬補狀》中的其他信息也有待激發。本文的寫作即希望引起學界對這件文書以及《宋西北邊境軍政文書》中其它公文的關注和利用,共同提升宋代文書研究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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