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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我國收養法律制度之完善

2015-06-11 18:32佟影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5年12期

佟影

摘 要 我國的收養法律制度存在著與社會現狀脫節的現象,完善我國收養法律制度有利于保護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鑒于此,筆者通過四個典型案例,分析我國收養法律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并從簡化收養程序;建立事前審查,事后監督制度及試養期制度;積極引導、扶持民間組織;加強對涉外收養的監督與管理等幾個方面提出改進意見。

關鍵詞 收養 收養程序 事前審查制度 事后監督制度

收養是指公民依法領養他人的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從而在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確立父母子女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我國早于1992年12月29日頒布了《收養法》,并于次年4月1日起施行。而修正后的《收養法》于1999年4月1日起施行。近年來,在現實生活中,因收養引起的糾紛不斷增多。鑒于此,筆者通過若干典型案例,以以案說法的形式,淺議我國收養法律制度存在的若干問題,分析成因,并就此提出對策。

一、我國收養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收養程序較為復雜

日常工作中遇到這樣的案例,收養人因沒有與被收養人辦理收養登記,確定收養關系,導致被收養人無法落戶,進而造成被收養人求學就業出現諸多不便。

收養程序過于復雜是此類民間“非法事實收養”存在的重要原因。在我國辦理收養時,需提交的證明材料繁多,且由不同部門出具,當事人需要跑公安、報社、計生、福利院、民政部門、(居)村委會等部門,出具報案、無子女、婚姻、經濟收入、健康體檢等多項證明,復雜的收養程序令很多收養者望而卻步,導致收養人不知或怠于辦理收養程序。

(二)我國收養法律制度缺乏事前審查,事后監督機制

2014年,一組男童受虐的圖片在網上瘋傳。據悉,該男童于6歲被合法收養,此后,其養父母經常對其進行毆打,直到被男童學校老師發現后報警,其養父母的行為才得到懲處。

這一案例暴露了我國收養法律制度就事前如何考評收養人資格,事后如何掌握被收養人生活情況,對收養行為進行有效監督等方面,規定不夠明確具體,甚至存在缺失。這一問題導致的后果可謂嚴重,特別是作為被收養人的未成年人,他們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本來就有限,缺乏有效的審查、監督及干預機制會嚴重損害被收養人的權益,使他們的生活陷入困境,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救助。

(三)民間收養面臨困境

2013年,在河南蘭考縣,一收養孤兒和棄嬰的私人場所發生火災,7名被收養孩童葬身火海,“愛心媽媽”袁厲害的故事引發公眾關注。

袁厲害事件凸顯了我國民間收養機構存在著缺乏合法身份,沒有專業人員,硬件設施差等諸多問題。民間收養機構準入門檻過高,政府對其扶持力度不大,且缺乏應有的監管是造成民間收養失范的原因。破解民間收養困局,使民間收養救助成為現有兒童救助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在一定程度上將大大緩解公辦兒童福利機構的壓力,也有助于被收養人的成長,實現兒童利益最大化,促進社會和諧。

(四)政府對涉外收養缺乏有效監督

2014年12月,美國籍男子雷蒙恩被志愿者質疑虐待其收養的多名中國孩子,其中一個名叫菲比的女孩的受傷離世或與其有關。這一案例暴露出一個問題,那就是一個外國人收養十幾個孩子,在北京生活這么長時間,卻沒有相應的部門或者司法機關去監管;更何況被外籍收養人帶到國外生活的未成年人,他們生活的如何,更加無人知曉。隨著涉外收養數量逐年增多,筆者認為,我國應盡快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加強對涉外收養的監督與管理。

二、原因分析

我國收養法律制度之所以存在諸多問題,主要原因有三點:(1)相關部門關于收養法律制度的宣傳不到位。很多人對《收養法》中關于收養人的條件、收養程序等方面的規定不甚了解,導致現實生活中收養關系雙方怠于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各級民政部門應定期組織開展《收養法》相關知識宣傳教育活動,采取以案說法,交流互動等方式,讓更多的人了解收養法律制度,規范自身行為。(2)我國收養法律制度較為滯后。我國收養立法,醞釀于20世紀80年代, 1998年11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修改后的《收養法》共計34條,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我國現行《收養法》施行距今已經16年,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親子關系的日益更新,現行收養立法在很多方面凸顯出不足,相關法律制度滯后于社會發展。(3)我國《收養法》相關規定過于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如《收養法》在第六條關于收養人條件中規定:“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這種能力如何界定,由哪個部門負責界定,具體標準是什么,都沒有詳細說明。類似的原則性規定給相關部門開展工作及收養人、被收養人確立收養關系帶來不利,實際操作性不強。

三、完善我國收養法律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適當簡化收養程序

事實證明家庭收養和寄養方式更有利于孤殘兒童健康成長,回歸社會,復雜的收養程序則給合法家庭收養設置了一定的障礙。筆者認為應從四個方面適當簡化收養程序,一是對收養登記程序的規定要更注重實質內容和可操作性,使收養程序簡單化、透明化、一體化,為收養家庭提供一條龍免費、便捷服務。二是各級民政部門要轉變工作思路,明確工作職責,運用網格化管理手段,與計生、公安等部門協作,減輕收養人辦理各項手續的負擔。三是加大宣傳,鼓勵符合條件的家庭收養孤殘兒童,給孩子們提供一個溫馨的家庭成長環境。四是面對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特別重大突發事件而產生的收養,應在辦理程序上給予簡化,務必做到特事特辦。

(二)建立事前審查、事后監督制度及試養期制度

目前,我國收養機關僅對收養申請人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缺乏必要的實質審查,審查內容流于形式。筆者認為應積極推行收養登記實質性審查制度,由民政部門負責。民政部門在登記確認收養關系前,除考察收養人經濟狀況、精神智力狀況的同時,更應對包括收養人及其家庭成員有無生活暴力傾向,情感能力等各方面情況進行全面評估,以確認其是否有能力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應設立調查回訪制度??晌兄薪榉战M織,或賦予公安機關、基層政府、社區自治組織、社會單位等調查回訪權,就收養關系確立后的收養行為進行事后監督,從而保證收養雙方當事人權益。再者,還可借鑒國外關于試養期制度的規定。即:在收養關系正式生效之前,讓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共同生活一段時間,以雙方在規定時間內共同生活的狀態和表現來決定收養關系是否成立。

采取三重保障機制,切實引導和規范收養行為。

(三)積極引導、扶持民間收養

孤殘兒童的救助責任在國家,但最終還是應回歸家庭。民間收養既能緩解我國公辦福利機構不足的壓力,同時,也能夠為孤殘兒童提供更有利于個人成長的家庭環境。因此,政府應積極引導、扶持,破除民間收養邊緣化現狀。

民政部、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棄嬰相關工作的通知》中,提出“要著力解決當前民辦機構和個人收留棄嬰的問題”,這實際為社會組織興辦兒童福利機構預留了空間。筆者認為,應進一步明確民辦福利機構的要求和標準,如房屋、醫療、教育、專業人員的配備等。對于符合條件的民間福利機構應與其簽訂收養協議,明確它的工作職責,采取合辦或代辦的形式,使民間福利機構能夠盡快步入正軌。①同時,還應行使好監督管理權,加強對民間福利機構的引導,從而使孤殘兒童利益得到最大化滿足。

再者,政府還應給予民間收養更多的政策支持。具體可通過提高對民間收養組織的稅收優惠,給予民間收養個人或者收養組織一定的資金支持,積極促進政府與民間收養個人或者組織的合作,為我國民間收養的發展創造一個較為適宜的環境。

(四)加強對涉外收養的監督與管理

涉外收養較之國內收養,監管面臨更多的問題,如被收養人與收養人的生活習慣、思維方式完全不同,如何促進雙方的理解與溝通;一旦出現被收養人利益受到侵害的情況,其監護人到底由誰擔任等。

筆者認為,涉外收養除應和國內收養統一增設事前、事后監督制度、試養期制度外,還應從三個方面加強監管。②第一,應加強與收養人所在國家的當地政府或者民間組織之間的聯系與合作,形成長期固定的跟蹤調查機制和涉外收養家庭回訪機制,通過雙方的共同努力,保障當事人的權益。第二,可邀請專業人員對被收養人進行教育輔導。鑒于未成年人過去的生存環境與未來的生存環境的巨大差異,專業人員應從多方面向被收養人進行講解,特別是要著重做好心理疏導;要盡可能地幫助被收養人掌握收養人的生活習慣,了解雙方的文化差異。通過必要的學習實踐、心理輔導,幫助被收養人盡快入收養家庭,以期給被收養的未成年人帶來新的人生機遇。③第三,目前,我國涉外收養工作由中國收養中心全面負責,該中心的各項工作由民政部負責監督,但需要看到的是中國收養中心是隸屬于民政部的事業單位,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自己監督自己的模式。鑒于此,筆者認為民政部可采取購買服務或委托其它組織的形式,將我國涉外收養的監督管理權授予第三方,結束中國收養中心自我監督的模式,使我國涉外收養監管更為有效、有力。

收養是一項古老的制度,從小的方面說,它涉及到一個家庭;從大的方面講,它涉及到了社會的和諧與進步?;诖?,我們更應不斷完善我國收養法律制度,維護好收養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最大限度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

注釋:

①張哲.民間收養的困局及破解之道[J].中國人民大學學報.

②單海晶.我國涉外收養法律制度的完善[J].江西師范大學學報.

③王健.收養棄嬰的法律規制探析[J].海峽法學,2014(1).

(作者單位:安定門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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