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淺議環境保護法與侵權責任法的融合與鏈接

2015-06-11 18:32閻羽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5年12期
關鍵詞:環境保護責任環境

閻羽

在2014年剛剛出臺的新《環境保護法》走進了我們的視線。新的環境保護法加大了對于責任人的處罰力度以及相關責任人的追責程度,并將相關主要負責人納入到了侵權責任法的處罰和監管范圍,同時也為新民事訴訟中的公益訴訟的具體實施組織做出了相對明確的界定。在新的環境保護法中還加大了科技對于環境保護的作用和影響。當今社會,科技的發展在各個方面凸顯了重要的作用,同時也是先進生產力和推動經濟發展的核心途徑和手段,科技、人力與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融合將有力的推動環境生產力的革新和社會的整體進步,更好的促進了“五位一體”建設發展與進步。此次環境法的修改將所有環境保護的內容落實到具體的單位和責任人,并且加大了環境保護的宣傳并將原本生澀的法條修訂的更加人性化,使得環境保護的觀念和宣傳更加深入人心。

但是在關于環境訴訟問題上至今仍有諸多問題亟待解決。比如,在討論關于氣候變化等環境和資源問題時,我們更多的是想知道這種訴訟多是通過何種訴訟程序得以解決最為合適。當環境污染達到一定程度并觸犯刑事法律時,可以通過刑事訴訟得以解決,而當危害程度不及刑事法律規定而又產生了一定的損害時的訴訟程序問題成為了擺在現實的問題。通過公共利益的有限讓渡而形成的公益訴訟是通過民事訴訟程序進行的,而真正的使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受到有效的制約又不能僅僅通過“公益訴訟”的形式進行簡單處理和解決,那么探求環境利益損害的事件得以更好的解決的方式和情形又是什么又有哪些?

眾所周知,中國的內陸城市多是工業中心所在地,而有工業重心的存在就有相對比較嚴重的污染,想要完全清理好內陸城市的污染并非易事,在原先污染的基礎之上又有新增污染的出現,同時,各種工業制造業還要進一步的發展,以遏制發展的方式換得環境保護并不是件聰明事,環境保護的可持續同時也需要工業等各種制造業的資金維持,而各種工業運營想要謀求長久的進步與發展就必須協調好自身發展與環境友好的關系,以犧牲經濟建設的環境保護是不可取的。

在依法治國的大前提下,如何進行環境保護已經成為了重中之重,同時新的《環境保護法》也為環境與經濟建設的可持續發展進一步指明了方向,在環境監測,環境監管以及主要責任人的重大責任事故引咎辭職制度都體現了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經濟建設、環境保護相協調的理念,并將環境保護的責任提上日程。在各國都將環境保護放在首要位置的大前提下,中國在考慮自己國情的同時也在進一步更好的協調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環境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在哥本哈根氣候大會之后,中國政府全方位的加強了對于環境保護的力度,不管是在措施層面、資金層面還是在宣傳力度層面都增強了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在2014年又以立法的形式將這一成果加以固定,進一步體現了國人整體對于人與自然環境關系的深入認識,也是對其加大保護后有效性的最為直接的體現。通過立法的形式將亟待保護的公共利益賦予國家強制性和威懾力同時也是引起人們重視和將各種價值進行有效兼顧的重要途徑和手段。

此次環境保護法的修訂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和個人的責任,并將原先責任與責任之間并不明晰的部分進行了有效界定。新《環境保護法》更像是一本環境權利保護的宣言書,不但進一步明確了各方權利義務關系,也為民眾更好的培養環境保護意識起到了振聾發聵的作用。

環境保護與許多其他部門法也會產生交叉,如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經濟法等,但在此我們主要探討其在民事侵權領域的權利義務關系并兼論其他部門法。由此,我想較為深入論證的是環境保護法與經濟法的關系。眾所周知,環境保護法屬于經濟法的范疇而環境保護法在眾多經濟法門類中屬于偏向社會法范疇的具有公法性質的社會法類別,相較《反壟斷法》《反不正當正當競爭法》等法律而言,環境保護法更加側重于對于整體公共利益的保護,其公益性質較其他經濟法門類來說更加明顯,其公益性質不僅體現在其中訴訟主體僅這一個方面,更體現在環境保護法對于從更深層次喚起人們對于環境保護的重視方面的重要作用,其在民眾中起到的倡導作用比起所具有的強制性、約束力來說更為重要,較其他部門法來說也更為明顯。例如,在勞動法中,我們自然或不自然的就會在仲裁或是訴訟中牽涉到較為具體的勞動工人和資本雇傭者之間的關系,法律關系具體而明確,具體的權利義務主體多是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亦或是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關系,雖然有時工會組織可以作為維權主體但大部分維權行為的實施都是通過勞動者本人來完成的。但環境訴訟卻有不同,環境訴訟可以由專門的維權組織實施,當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時,無論因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而受有損失的具體當事人是否存在,利益侵害指向是否明確具體到了自然人個人,訴訟都可以通過維權組織進行,這是環境民事訴訟與其他訴訟程序最大的不同。同時新《環境保護法》對環境維權組織進行了進一步界定,并明確了其作為公益組織的公益性質。新《環境保護法》對環境產業的發展給予的巨大的支持,是繼文化產業之后通過立法的形式對第三產業的又一次傾斜,同時也通過對第三產業的扶持帶動了就業等一系列產業的興起和發展。此次通過立法對產業結構也產生了重大影響。法律作為其上層建筑應該發揮其作為上層建筑應有的功效即在保障社會穩定及社會秩序的前提下盡可能的推動和促進經濟的發展,為經濟建設和國家各項經濟結構的優化貢獻力量。作為法學,應該充分發揮其規范作用中的指引作用在有效評價他人行為的基礎上為經濟建設拓寬渠道,為經濟發展保駕護航,更好的促進經濟的有效增長。

環境與公益事業息息相關,但僅僅通過公益并不能完成社會中絕大部分環境保護的義務。權利與義務并存,有義務必有權利,通過環境保護以及新《環境保護法》就已經初現端倪:在原先明確政府環境責任的基礎上進一步明晰了各級政府在環境保護、生態問題上的權力和責任,并將各級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與政府進行綁定,在落實部門權限的同時宣誓其義務范圍,以自上而下的形式促進環境保護事業的有效、有序、有力進行;在個人和社會組織方面明確了其監督和環境保護的宣傳敦促義務與責任,同時也將環境影響評價進一步明確固定在法條中,以此加大了整體生態保護的力度;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的方式提高了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工業企業的準入門檻,將工業生產的整體效應所產生的影響與國際水平相接軌,從而實現“低碳”“減排”的目標,并對世界環境改善起到積極影響和示范作用,以此推動國內環境質量的改善。但眾所周知的是,內陸地區和城市的環境很容易受到地形氣候、天氣等因素影響,大陸性氣候環境下并不利于空氣質量在小范圍、短時間內得到改善,因而在產業進步升級,提高效益和縮減成本的大工業生產環境下,環境和生態保護之路任重而道遠。

在本文主要論述的是環境保護法與侵權責任法之間的關系,侵權責任法在環境侵權方面有專章的規定同時適用相對無過錯責任原則,僅在侵權時證明具有免責事由,無因果關系時可以免除或減輕責任,當第三人環境污染造成損害時會形成不真正連帶責任,單向向最終侵權人追究全部責任。此處并不存在公平責任的追究問題,因而并不能進行責任追究程度的定量分析,第三人造成損害的只能單向追究第三人責任即由責任的承擔者向第三認追究責任的全部而且公平責任在此處并不適用,雖然環境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但最終造成損害的行為仍然是侵權責任法最終極的評價對象。有說法認為,環境侵權應當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即對所造成的污染進行較為定量的分析,最后確定應當承擔的賠償額度,但是環境污染損害在民事領域的相對人有時可以確定到具體的自然人但大多數情況下可由環境組織進行,同時環境侵權的責任主體并不是完全具有環境保護職責的并以環境產業為經營主業的經濟體,其所負擔的環境責任除其應負擔的社會責任外并沒有此項義務亦或是附隨義務因而我認為此處并不能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那樣給與負有環境污染責任的工業企業懲罰性賠償。

對于環境污染事件的處置時間、方式是應對環境保護問題的重中之重,但同時環境風險控制等環境變化所產生風險的提前預防也是環境保護法需要應對和處理的問題,在環境風險控制方面,新《環境保護法》規定了環境風險控制機制,在發生大規模環境問題之前進行有效地風險控制,將可能發生的風險進行評估并進行及時的環境風險控制,將可能產生的環境風險提前限制在可控范圍之內,通過環境立法充分調動對于風險預防的能動性,并從調控和檢測中評估有效數據,為環境建設及其他有關經濟的發展建設提供有益數據,以立法手段提高社會運行的整體機能,提高環境和社會運轉發展效率。此種舉措將有效地避免大規模環境問題的發生,并將各種工程的建設更好的納入環境監測的軌道,在規范工程建設運行的同時提高工程的環境保護效能,多管齊下,有益的保證了各項與環境有關的建設充分發揮其應有的效果和作用。

當今社會環境問題的影響尤為突出,在民事領域我們不難看見對于大規模污染而引起的各種糾紛和訴訟,其中比較突出的河流排污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尤為嚴重,水污染防治問題也日漸提上日程,在環境風險控制領域以及水污染防治領域都對水源的污染有所涉及。此次新《環境保護法》將風險評估機制納入其立法范圍就是通過法律規范的形式將水污染等比較嚴重的環境污染納入到風險評估等環境問題的提前防治領域,為生產生活的用水安全提供有益保障。

環境問題突出并不僅僅體現在水污染等問題上,對于環境檢測也在新法中得到有效明確,例如將環境檢測數據作為環境影響的重要指標。在此我認為,環境訴訟程序中與行政訴訟的交叉不僅僅體現在行政機關本身作為環境影響主體對于環境產生的效應更不限于行政機關對于環境侵權案件的處罰引起爭議時作為行政訴訟或是行政復議的一方當事人而起到的作用,而是體現在行政機關對于環境影響的提前作為方面。作為行政機構,與環境保護有關的部門依其所具有的執法主動性應當對環境及生態的發展起到積極有益的環境作用而新《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無疑將這種情形進一步加以明確;環境評估、環境評價制度,風險控制、監測制度都對環境行政機構的執法目標、執法方式進一步通過立法的形式加以明確,同時也通過法律提高了環境保護事業的整體運行效率并有效改善了環境運行模式。

環境保護中我們常常提到關于《東京議定書》和與之相關的問題,《東京議定書》中對大氣污染防治提出了比較明確的責任界定即“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此種責任將有關歷史問題和隨時出現的環境問題以多邊條約的形式加以固定,使之成為大氣環境保護和全球氣候變化防治中有效和有益的運行原則。當全球大氣污染嚴重影響人們的健康和生產生活時,我們可以以《東京議定書》等多邊協議為依據制定更加合理且更加契合本國實際的規范原則。但現在的問題是,在責任承擔方面是不是還有欠缺,欠缺主要出現在哪些方面,又如何改進。其中一個重要方面就是環境保護的資金問題,新《環境保護法》對環境資金的界定有比較明確的說明,同時筆者認為可以建立社會環境保護基金,通過基金的形式并在立法的基礎上有效地促進環境生態保護建設的進一步運行,也為個人和社會組織的環境保護行動提供比較有效和持續的促進和保障,同時通過環?;鸬慕⒃谌鐣纬筛訌V闊的生態環境保護氛圍和風氣,起到每一個社會成員自覺環保、能動環保的有益作用,讓環境保護更加深入人心,而不僅僅停留在小范圍和部分環境保護公益組織的運行范圍內。

同時我認為可以在環境保護方面制定有關法律援助的規范原則,使得環境保護不但具有公益性質還有法律作為強有力的維權保障,在維權同時更加體系化規范化,將維權系統更好的與訴訟程序相鏈接,提高法制社會的運行效率,降低訴訟程序所產生的資金成本、時間成本,使得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更好的發揮其社會效果和作用,通過社會效果的有效發揮,通過一點一滴的努力提高全體民眾的環境保護意識,并為環保事業積極貢獻力量。

環境保護監測的進行也應該納入到每日、時時監測系統中并形成成體系和系統的監測制度,在環境監測的同時進行環境監測的預報制度,使有效的環境監測數據被大家更好的掌握以此提高個人對于環境問題的應對能力,為進一步提高生活質量起到作用;同時個人環境問題的有效應對也對整體環境問題所產生的壓力起到緩解作用,在部分、局部緩解的同時為整體問題的處理和解決創造條件。

新《環境保護法》在環境和生態問題的倡導和保護方面比起以前更加側重于大眾整體環境觀念和環境意識的提高,此次環境法的修訂使得環境保護更加深入人心,新《環境保護法》更像是一部環境保護的宣言書,倡議書,在鼓勵和更好的保障環境權益的同時,通過法律的形式將環境權益的界限進一步明確,為環境權益的保障和維護起到了更為重要的作用。

(作者單位: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

猜你喜歡
環境保護責任環境
環境保護
長期鍛煉創造體內抑癌環境
一種用于自主學習的虛擬仿真環境
使命在心 責任在肩
每個人都該承擔起自己的責任
孕期遠離容易致畸的環境
環境
基于環境保護的城市污水處理
新《環境保護法》解讀
期望囑托責任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