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解決立案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提出,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審查制變為登記制后,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訴狀時,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起訴,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后,七日內作出決定是否立案登記。endprint
當代黨員2015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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