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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保法》10倍賠償條款“作用有限”

2015-07-12 18:53劉回春
質量探索 2015年6期
關鍵詞:勝訴銷售者食品

● 劉回春

原告勝訴率不到30%,法律專家認為

新《消保法》10倍賠償條款“作用有限”

● 劉回春

原告勝訴率不到30%,法律專家認為

“為了追回一只雞,需要殺掉一頭?!?,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教授李俊在第二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論壇上說,“消費者購買食品價格較低、數量少,即使10倍賠償也數額有限,難以彌補維權成本,往往放棄維權?!妒称钒踩ā?009年頒布以來,它的10倍賠償條款實際上發揮的作用沒有我們預期的好?!?/p>

原告勝訴率不高

北京市三中院2014年3月15日以來,共受理消費者起訴維權的二審合同案件41件,其中涉及因經營者欺詐要求3倍賠償的案件22件,占53%,涉及經營者明知并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而要求10倍賠償的案件11件,占27%。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中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其中還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96條中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p>

李俊卻發現總體感覺原告勝訴率不高。更有學者研究的結果是法院對原告10倍賠償的支持率不到30%,甚至更低。

食品安全標準起爭議

北京市三中院民三庭庭長侯軍說:“司法實務中對如何認定食品安全標準的范圍存在爭議?!?/p>

侯軍介紹,一種觀點認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僅指食品本身實際存在安全隱患,例如食品有害、有毒、超出保質期、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劑,超出關于微生物、農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的限量規定。另一種觀點認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不僅包括食品本身存在安全隱患,亦包括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和銷售各方面的要求,尤其是預包裝、標簽、說明書等的要求。如未正確標注營養成分,未標注“過量飲酒有害健康”等。

其中較有爭議的是,在食品中違規添加了某種聲稱是有益成分的添加劑,是否構成不符合安全標準?

“無論這個食品本身是否實質上對個體的食品安全有影響,只要上述這個質量標準確實與安全標準不符,均應當認定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標準”,北京市三中院民三庭法蒙瑞說, “食品安全標準具有一個行業的規范性,既然已經有一個規范的標準,那么從業者就應該按照具體的含量規格進行生產,如果它不按照這個生產,它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銷售者“明知”如何界定

《消保法》中關于“十倍賠償”的規定還存在另一個爭議,即關于銷售者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是否出于“明知”的界定。

侯軍介紹,一種觀點認為,如果銷售者能夠證明其銷售的食品經過國家相關機關檢測合格,或進口食品經過了海關質檢部門的檢驗檢疫,另一種觀點認為,銷售者對出售食品具有嚴格的審查義務,即使食品經過上述檢驗檢疫的檢測,但通過進一步的審查,能夠發現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情形的,都屬于“進貨來源合法,即可認定銷售者不存在“明知”而銷售的情形。

朝陽區法院民二庭副庭長王麗英認為,銷售者對這種一般性注意義務的審查,應該以形式審查為主,對涉及營養成分、含量、數值必須借助于專業檢測的內容,只要與檢測報告相符,就可以視為銷售者已經盡到審查義務,也就是不具有‘明知’而銷售的情形。

但在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孫穎看來,銷售者對他銷售的食品必須承擔嚴格的審查義務?!凹词菇涍^有關機關的檢驗檢疫,通過了審查,但是如果發現他還是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情形,都屬于‘明知’的范疇?!?/p>

“國家相關機關檢測和海關質檢部門的檢驗檢疫是對特定檢測項目的有側重的抽檢,并不是對所有食品安全標準的抽測”,孫穎說。

孫穎強調銷售者實質審查的理由很簡單:要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以及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來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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