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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動”起來

2015-07-13 11:05薛萬博
黨的生活 2015年1期
關鍵詞:國土資源部權屬物權法

□薛萬博

不動產登記“動”起來

□薛萬博

中國有句成語——定分止爭,出自《管子·七臣七主》中“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一語。這句成語中所說的“分”,并不是指分歧,而是指名分。意思是通過法律確定名分以平息紛爭。如果用“定分止爭”來概括剛剛頒布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基本功能,應當是比較貼切的。

現實呼喚“統一登記”

《不動產登記條例草案(專家意見稿)》的起草人之一、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孫憲忠教授通過調研發現,現行的不動產登記制度無法與物權法相配合。因為在現實管理中不僅是多部門登記,而且是多級別登記——除了土地、房屋、林業、農業、海洋等管理部門有權進行本領域的登記工作,有些部門雖然沒有獲得法律授權,也開展了本領域的不動產登記工作。此外,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可以在市縣一級政府進行登記,也可以到省級乃至中央政府設立的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登記。這種多頭管理,無法提供統一的不動產物權法律根據。

確切地說,《條例》要解決的并非“登記”問題,而是“統一登記”問題,以結束多年來不動產登記的“諸侯紛爭”狀態。

對于“統一登記”的深層意義,正如《人民日報》一篇評論所指出的那樣:“首先,這是全國范圍內的不動產大摸底、大排查。對于各類不動產數量和權屬關系的整體掌握,有助于制定宏觀經濟政策和中長期發展戰略。其次,有助于建立全國統一的征信體系,促進不動產登記信息更加完備、準確、可靠,方便不動產的查詢,從而促進不動產的交易,保證不動產交易的便捷與安全。最后,市場經濟的完善和發展,依賴于統一產權制度的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有助于各類產權在市場中合理地流動和配置。特別是農村地籍調查和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有助于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p>

推進新政“快馬加鞭”

打破不動產管理的“多頭”困局,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就成為一種必然。

2007年物權法頒布實施之后,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工作便被納入議事日程,但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響進展遲緩。黨的十八大之后,經過國務院機構改革以及對政府職能進行重大調整,由國土資源部主導的不動產統一登記準備工作加快了前進的腳步。

2013年3月15日發布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明確提出“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隨后,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通知,要求在2014年6月底前出臺《不動產登記條例》。

2014年,“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推進工作可謂快馬加鞭——

3月26日,不動產登記工作第一次部際聯席會議召開。

5月8日,國土資源部地籍司掛牌成立不動產登記局。

6月上旬,《不動產登記條例草案(專家意見稿)》提交到國土資源部。中旬,不動產登記信息平臺研究啟動。

8月15日,《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12月22日,經過修訂的《條例》頒布,標志著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正式建立。有輿論指出,加緊推進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很能說明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關乎百姓切身利益

很多人認為不動產統一登記就是對房產的登記,實際上這種認識過于片面。對于國家來說,最大的不動產在廣大的農村地區。物權法及《條例》在法律上都界定了農村不動產的范疇,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海域等多個義項,簡而言之,就是山水林田湖。

那么,《條例》的實施對百姓生活有何意義呢?對此,新華社記者曾做過科普性解釋。

對城市居民來說,不動產統一登記最直接的變化是“房”“地”權屬的統一。人們通常所說的“房地產”概念,其實并不準確,因為房產、地產是兩碼事。有房子的人都格外珍視“房產證”,但從法理上說,“土地證”才更為牢靠。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包括推動房產與地產的統一登記。

對農村居民來說,以承包地為大頭,包括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的流轉,會使農村的土地資源“活”起來。而這些改革的前提,就是不動產統一登記。把權屬證書發到擁有承包經營權或使用權的人手里,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才談得上清晰,土地流轉、農地“入市”才具有安全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小產權房”不得進行不動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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