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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精神

2015-07-13 10:46
方圓 2015年13期
關鍵詞:自由主義民法民法典

6月25日,第12期“中國法學創新講壇”上,“中國民法典編纂的若干重大問題”再次引發張文顯、王利明、崔建遠、王軼等法學家熱議。我國目前是有民法而無民法典,為什么要把物權法、合同法、侵權法整合為一部民法典呢?這不僅僅是法條的匯編,而是民法典精神氣質的貫通。民法作為法治形式主義的范本,標榜價值中立和形式公正,但其實民法所謂的價值無涉和客觀中立只是一個虛幻的神話。近代意義上的民法典是西方世界革命的產物,革命既包括政治革命也包括思想革命。思想革命產生了新的法律思維方法,它對于司法組織和司法行政,對于實體法和程序法都產生了重大影響。民法之所以成為民法,其歷經自然法理論的陶冶和法國革命精神的洗禮,民法作為啟蒙運動的時代產物,其必然反映了啟蒙運動時代的革命思想,即一整套自由主義的意識形態。其理論模型為,以個人為起點,理性的個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和守護者,他以效益最大化原則,通過自由的交易滿足自己的需要,同時實現經濟繁榮的社會目的。因此,近代民法典的出現意味著一套以個人為價值基礎,以理性為方法論的自由主義在政治和思想領域革命的雙重勝利。民法不但不可能是完全排除了任何價值的純粹技術性規范,而且其規則設計和運行效果無不體現了這種自由主義的強勢存在。

第一,自然權利觀為私權利的不可侵性提供了正當性基礎。自然法作為一種有固定價值傾向的意識形態,天然地將生命、自由、財產作為民法的價值預設,不動聲色而又理所當然地將其作為民法所應當追求的終極價值。例如,諾齊克認為,正義要求有一個普遍的經濟體系,財產權和契約法并不是社會性的和法規性的傳統,而是普遍人權的直接適用??梢哉f,只要承認民法典,就不言而喻地承認了私權利的優先性和不可侵犯性。

第二,在現代社會,道德與法律的關系越來越糾纏不清。法律有時需要借助道德克服其局限性,諸如英美法所謂的公共政策、大陸法的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價值因素不可避免地介入了民法體系,其中誠信原則甚至成為“帝王條款”。民法規范體系的封閉性被打破后,倫理道德、意識形態等價值標準源源不斷地涌入“客觀”、“科學”的民法世界,所謂“價值無涉”、“價值中立”必然難以保全。法律不是中立的技術過程,內在的價值體系是法律適用的指針。

第三,民法的形式理性為市場經濟提供了一個穩定的、可預測的環境,使得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具有可計算性,這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要條件。民法力圖將裁判的過程降格為純粹的技術性操作,從而排除屬于價值領域的實質正義的干擾,僅依賴程序正義即可。然而,越來越多的不確定概念和一般條款,必須由法官進行價值補充,填補其空白。法官的填補過程不可避免受到其價值偏好和意識形態的影響,面對法律空白的法官不可能真正價值中立,他必然以自己所認同的正義借法律之名作出判斷,例如,一個保守主義的法官和一個激進主義的法官,對于同一案件的判決可能大相徑庭。激進的現實主義法學甚至認為,法律規則是一種虛構,現實中真實存在的只有法律適用者的具體判決。法律是一套活的制度而不是一種規則體系。盧埃林曾道:“在我看來,那些官員在解決糾紛時的活動就是法律本身?!?/p>

由此可見,民法典的創制以及其適用過程不是機械的組織和運動,不可能回避價值理念的問題。私法自治的知識論和價值論基礎是近代以來形成的自由主義意識形態。民法典的精神就是自由。我國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建立政府負面清單,落實“法無禁止即為自由”,這與民法典的編纂是不謀而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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