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6月10日宣布,經國務院批準,日前下達了第二批1萬億元地方政府債券置換存量債務額度。加上今年3月份下達的第一批1萬億元額度,今年的置換債券額度達2萬億元。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存量債務,是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既定政策安排。新預算法規定,地方政府債務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地方政府存量債務是新預算法實施之前形成的,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進行置換,是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有效途徑。
按照規定,第二批置換債券資金用途與第一批相同,必須用于償還審計確定的截至2013年6月30日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中,2015年到期的債務本金。地方政府已經安排其他資金償還的,可以用于償還審計確定的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其他債務本金;優先置換高息債務;不得用于償還應由企事業單位等自身收益償還的債務,不得用于付息,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