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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不慎成被告

2015-10-27 16:52
實踐·黨的教育版 2015年7期
關鍵詞:呂某程某擔保法

2013年9月4日,小李主動為朋友程某擔保向呂某借款12萬元,還款期限為2014年1月4日前??傻搅诉€款期限,程某只還了4萬元,還有8萬元未還清。呂某多次催要無果,無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小李歸還剩余借款8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呂某為證明其主張的事實,向法院提供了12萬元的借條和小李提供擔保的證據材料。小李認可呂某提供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但他認為自己只是簽字作了擔保人,在借款人程某無力償還時,自己才承擔償還責任,現在程某具有償還能力,自己不應承擔償還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呂某與借款人程某之間的借款事實清楚,民間借貸合法有效,借款人程某共向原告借款20萬元,償還8萬元后,剩余12萬元借款由被告小李向原告提供保證擔保。原、被告雙方在“借條”上未約定擔保期間以及保證方式,到了還款期限程某只還了4萬元,還有8萬元未還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被告小李應按連帶責任擔保承擔保證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原告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要求保證人小李承擔保證責任。

本案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在2014年1月4日前,原告于2014年2月8日起訴至法院,屬于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小李承擔保證責任,即償還剩余8萬元借款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小李被判償還呂某8萬元,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履行完畢;小李履行付款義務后,有權向債務人程某追償;案件受理費由小李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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