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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行賄案的前前后后

2015-11-12 02:39陳郁
清風 2015年1期
關鍵詞:筆錄訊問德福

文/圖_本刊記者 陳郁

一起行賄案的前前后后

文/圖_本刊記者 陳郁

謝和平家人在南昌中院

2014年11月27日,原審被告人謝和平、謝言龍行賄上訴一案的重二審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開開庭審理。

該案原審法院認定:商人謝和平采取送現金、送車等手段,先后7次向時任宜春市市長、市委書記、江西省政協原副主席宋晨光(因受賄、索賄1263萬余元被判死緩)行賄財物折合人民幣100.98萬元,利用宋的職務便利,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構成行賄罪;謝言龍在送車一事上,系行賄罪共犯。對此,父子二人不服,提起上訴,請求法院撤銷原判,改判無罪。

已因“詐騙”獲刑

不得不提的是,在出庭受審時,謝和平早已因詐騙的罪名,成了一名在獄中服刑的囚犯。

2010年10月13日,江西省人民檢察院第三次批準延長了對謝和平的偵查羈押期限,此次延期為2個月。10月25日,南昌市公安局對謝和平涉嫌詐騙罪立案偵查。之后,經過偵查、起訴、審理程序,2012年3月2日,謝和平因終審法院認定其詐騙商人魏德福人民幣70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對于這個判決,謝和平的家人對本刊記者說:“灣里區檢察院一直找不到證據起訴謝和平,本來羈押期滿就要放人的,但他們卻把多年前的一個民事糾紛案當成詐騙案,又一次起訴了謝和平,以此來達到拖延時間的目的?!敝x和平的家人質疑此舉違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則,更讓他們氣憤的是,涉案金額也被改動了。

當年南昌市東湖區法院認定的事實是,謝和平先后5次向魏德福借款50.6萬元,之后還了5萬元;一份魏德福于2010年手寫的調查筆錄也清楚地表明,謝和平欠款金額為“肆拾伍萬陸仟元”。然而,這一次,法院卻認定謝和平先后3次騙取魏德福錢物共計70萬元人民幣(江西省地稅局項目30萬元、江西省林源商貿城項目20萬元、江西省移民辦項目20萬元)。金額的變動,使得謝和平的“犯罪情節”從“數額巨大”變為了“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可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那么,謝和平又是如何實施“詐騙”的呢?據謝和平的妹妹李珍介紹,謝和平于20世紀90年代下海經商,與魏德福、高某某合伙承包了江西建新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建新公司),魏德福任董事長,而謝和平主要負責聯系項目。所謂“詐騙”的錢財,是謝和平在為公司聯系項目時使用的前期經費。

本刊記者在建新公司董事會的會議紀要上看到了如下規定:“承接工程前期費一般按工程總造價4%包干使用?!蔽旱赂T谡{查筆錄中亦有陳述:“工程談成了,前期費用不用還;沒有談成的,按借款返還?!?/p>

李珍告訴本刊記者,事實上,謝和平通過掛靠在江西省臨川建安公司的名下,拿到了江西省地稅局項目,并由魏德福以臨川建安公司的名義組織施工。魏德福在調查筆錄中說到欠款金額時,也表示應除掉該項目的業務費。而該項目總造價1600萬元,按照4%的比例,謝和平可以支配的前期經費就已經超過了其預借的50.6萬元,又何來詐騙一說?

李珍說,之后,謝和平如法炮制,又談成了江西省林源商貿城項目,由于魏德福未按補充協議約定交納保證金,最后合同未能得到履行,但這并不是謝和平的過錯。至于江西省移民辦項目則“純粹是無中生有”,“如果謝和平因該項目向魏德福預支過錢款,為何魏德福此前對此只字不提?”李珍對此提出質疑。

李珍還表示,實際上是魏德福一直在害謝和平。2005年9月6日,謝和平原本持有的建新公司25%的股份全部沒有了。而奇怪的是,魏德福在筆錄中明確表示,1999年以后,他就再也沒有見過謝和平?!肮蓹嘧兏y道不要經過董事會嗎?沒見過面怎么轉讓股權?實際上我哥哥對這次股權變更根本不知情,所有文件上的簽名都是偽造的?!崩钫湔f。本刊記者就此致電魏德福,他表示一切按法律程序走,隨即掛斷了電話。

家人質疑程序不合法

李珍告訴本刊記者:“灣里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到沒有管轄權的宜春市來抓人,也未出示任何相關手續和證件,4月26號抓人,30號才立案,這實際上已經構成了非法拘禁罪?!备屩x和平家人不解的是,辦案人員為何要將謝和平化名劉福貴進行秘密關押?

灣里區檢察院于2013年出具了說明,表示該院當時是根據上級法院指示,對謝和平以劉福貴的化名進行秘密羈押。謝和平的家人則認為,檢察機關僅憑上級的指示便抓人取供,偵查程序存在不當之處。

灣里檢察院反貪局兩次補充偵查終結后,于2011年5月12日第三次將案子移送至公訴科審查起訴。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人民檢察院對于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最長應當在一個半月內作出裁定。也就是說,公訴機關最遲應當在2011年6月27日做出起訴或不起訴決定。然而,讓謝和平及其家人不解的是,公訴機關卻直到2012年7月16日才提起公訴,超出了法定期限384天。

而且,法律規定的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但灣里區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卻違法進行了第三次補充偵查,于2011年9月22日向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反貪局調取證據,形成9卷補充偵查證據。同樣地,謝和平的家人認為這些程序也是不合法的。

另外,謝和平的家人還質疑灣里檢察院存在逐利辦案的嫌疑。在抓捕謝和平時,檢察院查扣了其大量的房產和錢款,這些錢最開始被打到了一位林姓檢察官的個人賬戶上。而按照相關規定,查扣款必須打入檢察院的財政賬戶,打入個人賬戶的做法顯然不符合規定。

謝和平的前妻許芳說:“不管怎么樣,我總沒有罪,憑什么將我這么多年的工資、獎金以及做生意、炒股賺的錢也扣押?”檢察人員認為許芳及許芳哥嫂處錢款共計279萬余元實際上是謝和平的財產,所以應予查扣。關于這筆扣押款,一審法院已經認定,該款不能證實是謝和平所有。

但在重二審的庭審中,公訴人表示:該款系謝和平之子謝言龍給許芳的,謝言龍和謝和平的錢是混在一起使用,而謝言龍沒有固定職業,所以可以推定,謝言龍給其母親許芳的錢應該認定來源于其父親謝和平。對此,謝言龍當庭辯稱:“公訴人說我和我父親的錢混在一起,既然是混在一起,那肯定也有我的合法財產,不能說我給我媽的錢就全部是我父親的?!?/p>

謝言龍還表示,他于2007年花費137萬元在樟樹市購買了一間商鋪,后來也被認定是不正當利益予以查扣。但是,在偵查期間,灣里檢察院就將該商鋪出售了。謝言龍對此提出質疑:“該商鋪當時的市值應為300~400萬元,檢察院為何只賣了85萬元?就算要賣,也應當是在判決之后由法院來拍賣?!睂τ谧约罕黄鹪V,謝言龍很無奈,他說:“山東的法院判宋晨光時,已經認定車子是他索賄的,不知為何,這邊就是要說是我們行賄?!?/p>

被告人否認謀取了不正當利益

在本次庭審中,謝和平本人多次辯稱自己并沒有通過宋晨光的關系獲取不正當利益。

檢方指控謝和平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事實主要有三個:通過宋晨光的關系承攬宜春工業園南區道路建設工程和宜春市迎賓大道建設工程,且通過宋晨光為自己催要工程款;通過宋晨光加快樟樹市錦繡共和房地產項目的拆遷進度,收取開發商的好處費;通過宋晨光向樟樹市四特酒廠推銷酒基。

對于這三項指控,謝和平均不認罪。他當庭表示,宜春工業園項目是全額帶資工程,根本不需要宋晨光的幫忙就能拿到,而工程款是經過上下乞討幾年,發生了流血事件才結清的,而且至今都沒有收到一分錢利息款。

宋晨光的供述筆錄表明,謝和平找到宋晨光,希望宋能關照自己承攬工業園項目,宋則要謝先去找工業園的負責人接洽聯系,而且還告訴他,工業園道路建設由于政府資金困難,需要承建方先墊資建設。

檢方的另一份證詞來自謝和平的合伙人謝華財,他說:“謝和平跟我講他跟宋晨光的關系很好,這兩個工程應該是通過宋晨光的關系拿到的,謝和平具體如何操作我不太清楚?!碑敃r的情況是,工業園區道路工程有三家公司競標,而另外兩家公司在規定期限內保證金沒到位,算是主動棄權。對此,謝華財認為:“這里面謝和平肯定有去理順相關關系?!睂Υ?,謝和平的家人認為,這只是謝華財的個人猜測,并不能作為有力的證據。

關于迎賓大道的項目,該項目的負責人胡琳證實:宋晨光叫其“向謝和平介紹迎賓大道的情況”,但并沒有明確要其幫助謝和平中標。胡琳當時對謝和平說的是:“如果你想做的話,就去競標?!?/p>

公訴人還指控,因為拆遷進度影響了樟樹市錦繡共和項目的施工,謝和平于2006年下半年請宋晨光給樟樹市領導打招呼,加大拆遷力度,該項目開發商送給謝和平500萬元好處費。而謝和平則辯稱:“我實際上是反映消防隱患,被他們說成是拆遷。那個時候房子都建起來了,還拆哪門子遷?”

李珍向本刊記者介紹說:“實際情況是有兩棟房子擋住了消防通道,我哥哥是向領導反映了這個消防隱患,這是很正常的,結果被他們上綱上線了?!?/p>

宋晨光的筆錄證實,他到樟樹調研時,對錦繡共和房地產項目表示了肯定,在這個項目臨街一頭沒有拆除的兩棟居民樓前,他要求樟樹市加大拆遷力度,盡快拆掉這兩棟居民房,否則既影響美觀又影響消防通道。而樟樹市時任市委書記喻曉社的筆錄中則表示:“這幾個拆遷戶對補償不滿意,直到我2008年調離樟樹市,還沒有拆遷成。此外,謝和平多次找我要求對錦繡共和項目的規費予以減免,但我沒有同意?!薄板\繡共和的房子都開始賣了,兩棟舊房子也沒有拆掉,開發商為什么要送錢給我哥哥呢?錢有多嗎?”李珍說。

關于向樟樹市四特酒廠推銷酒基一事,謝和平認為自己推銷的酒基質量合格,價格公道,只是正常的供銷行為,四特酒廠只買了少量酒基,且無故少支付了12294元,自己的合法利益遭到損害卻無人追究。

律師指出訊問筆錄不合法

謝和平的訊問筆錄是否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成為本次庭審的辯論焦點。

審判前,偵查人員共對謝和平制作了13份訊問筆錄,其中有11份未依法對謝和平的訊問進行全程錄音錄像。謝和平的辯護律師萬小明指出,在案件的處理上,應當也必須適用司法解釋的規定,而最高檢出臺的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職務犯罪案件,在每次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對訊問過程實行全程錄音、錄像,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比f小明據此認為,每次訊問都應當同步錄音錄像,11份未依法對謝和平的訊問進行全程錄音錄像的筆錄則屬于非法證據。而剩下的2份筆錄中,其中一份不涉及向宋晨光行賄100.98萬元的內容,且該筆錄系通過疲勞審訊所獲,也應依法予以排除。

最為關鍵的是2011年4月15日的訊問筆錄,該筆錄雖進行了局部錄音錄像,但系偵查機關將謝和平從羈押地新康醫院(系規定的辦案場所)外提至南昌市灣里區人民檢察院訊問室所取得的供述?!缎淌略V訟法》有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币虼?,萬小明認為謝和平2011年4月15日的訊問筆錄同樣系非法證據,依法應予以排除。

而且,在謝和平的筆錄中,有兩份出現了疑似血跡的斑塊。謝和平當庭反復表示自己曾遭到殘酷的刑訊逼供,這些痕跡正是他被打之后留下的血跡。在開庭前,他已經申請對筆錄上的痕跡進行司法鑒定。

而在庭審中,公訴人則認為,兩份筆錄上的確有泛黃的痕跡,經咨詢物證所的工作人員得知,如果是動物的血跡,一般是偏深的顏色,而不是泛黃,根據經驗來看,該痕跡不是動物血跡。就算是謝和平的血跡,也不能證明是刑訊逼供所致,所以沒有鑒定的必要。

對此,律師萬小明說:“對這么重要的證據,你能夠以經驗來認定嗎?我們是不是可以推而導之,謝和平這個案子就是你憑經驗在辦案,并不是按照法律程序去走?如果偵查人員確實沒有實施刑訊逼供,為何不通過司法鑒定的程序來證明偵查人員的清白呢?”萬小明進一步指出,被告人提出了合理的懷疑,檢察機關應該提供同步錄音錄像,以證明沒有刑訊逼供。若不能證明,則法院應根據疑罪從無原則,宣判被告人無罪。

2014年11月27日,兩個小時的庭審結束后,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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